第33章 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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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印宜相并,如乙未、己卯、庚寅、辛巳,乙與己兩不相能,即有好處,小富而已。

     徐注:财印并用,最不易取,不比正官格之财印并用,并用神在官也,蓋需要佩印,必是身弱,而四柱又别無可取,财印相戰,不得已而用之。

    然财印雙清,隔離不相礙,往往富貴,非謂佩印即為貴征,蓋無印則财多身弱,再露官煞,則棄命相從耳。

    身弱得印,用神即在于印,以行官煞運為佳,既可洩财之氣,又可生印,亦和解之法也。

    曾造甲乙通根于寅,财印雙清,期為佳耳。

    近見一造,癸巳、壬戌、乙巳、戊寅、亦财印雙清,中隔乙木,兩不相礙。

    壬癸雖不通根而進氣,傷官暗藏而旺,土燥木枯,非用印不可。

    為人絕頂聰明,早年享蔭茲,出仕為全省公路局長;逝于戌運亥年亥月申日申時,财破印,又值四沖也。

    又一造,癸酉、癸亥、戊子、丁巳、财印雙清,兩不相礙,時逢歸祿。

    行比劫運發财數百萬,為江浙之巨商,蓋以劫護印分為财用也。

     原文:有用食而兼用印者,食與印兩不相礙,或有暗官而去食護官,皆貴格也。

    如吳榜眼命,庚戌、戊子、戊子、丙辰,庚與丙隔兩戊而不相克,是食與印不相礙也。

    如平江伯命,壬辰、乙巳、癸巳、辛酉,雖食印相克,而欲存巳戊官,是去食護官也。

    反是則減福矣。

     徐注:此節殊足以淆亂閱者耳目,以吳造論,子月正财秉令,辰中乙木餘氣,财旺自生官,所謂暗官也。

    年以庚金閑神,财已旺不須食生,食亦不能傷暗官,得時上丙火去之,乃附帶耳之作用耳。

    仲冬水寒土凍,焉能生木?得丙火照暖,水得活動,木有生機,是以調侯為急,而用丙火,即無食神,亦當用印,豈以不相礙而用印哉?平江伯造,癸水日元,年有壬申,時逢辛酉,雖四月水臨絕地,而印旺身強,乙木無根,枭印奪食,自當以巳中之财破印為生官為用。

    乙木生财,并不礙官,何用枭印去食護官乎? 原文:有财用傷官者,财不甚旺而比強,辂露一位傷官以化之,如甲子、辛未、辛酉、壬辰,甲透未庫,逢辛為劫,壬以化劫生财,汪學士命是也,财旺無劫而透傷,反為不利,蓋傷官本非美物,财輕透劫,不得已而用之。

    旺而露傷,何苦用彼?徒使财遇傷而死生官之具,安望富貴乎? 徐注:此節議論亦有未當。

    比劫旺而财輕,自當以食傷生财為美,蓋财官印食,不過五行生克之代名詞,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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