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論正官取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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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行矣。

     原文:正官而帶煞,傷食反為不礙。

    其命中用劫合煞,則财運可行,傷食可行,身旺,印绶亦可行,隻不過複露七煞。

    若命用傷官合煞,則傷食與财俱可行,而不宜逢印矣。

     徐注:此節文義,宜會其意,未可執着。

    本來行運喜忌,須看四柱配合,無一定也。

    用官本忌傷官,而帶煞則不忌,取其可以制煞也。

    合煞有二,陽幹合煞用劫,陰幹合煞用傷。

    用劫合煞,最忌再行煞運。

    蓋财食傷印,均有可行之道,身旺本不宜印,而用劫合煞者,煞未合去,即使身旺,究為官煞兩見。

    故用印化煞,亦有可行之道。

    獨有再見七煞混同局,則不論四柱配合如何,決無相宜之理,用傷合煞者亦同。

    傷食與财,在配合适宜之條件下,均有可行之道。

    獨有枭印克去傷官,破合煞之局,則決不可也。

     庚寅乙酉甲子戊辰 丙戌丁亥戊子己醜庚寅辛卯 為論正官篇李參政命。

    乙庚合煞留官,丙戊丁食傷運,亥子醜印運,戊己财運,均可行得,特庚運重見七煞混局,決不相宜也。

     丁醜壬寅己巳丙寅 辛醜庚子己亥戊戌丁酉丙申 官格用印,本忌見财,此造丁壬相合,财化為官,忌神變為喜神,格局亦因合而清,宜為大貴之格。

    己醜中之金,藏而不露,氣又休囚,本可不論,唯值庚辛運,将金引出為不宜,喜得原局有丙火回克,印可護官也。

    用印不宜見财,子亥運亦不利,喜其在支,不傷丙火而生官星,則為吉矣。

    己戊丁幫身助印,皆為吉運,至酉三合會齊,傷克官星,為不利也。

    丙運最吉。

    此正官篇範太傅命也。

     原文:此皆大略言之,其八字各有議論。

    運中每遇一字,各有研究,随時取用,不可言形。

    凡格皆然,不獨正官也。

     徐注:運之喜忌,随八字配合,無一定之法。

    如上兩造,兩庚合乙為煞混局,而範造丁運,兩丁合壬為無礙,蓋煞克身、偏印幫身為不同也。

    若遇壬運,兩壬合丁,即不可行,蓋财破丙印為忌神也。

    随局變換,即此可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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