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論生克先後分吉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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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月令用神,配以四柱,固有每字之生克以分吉兇,然有同此生克,而先後之間,遂分吉兇者,尤談命之奧也。
徐注:先後地位,最為緊要,有同此八個字,而在此為吉,在彼為兇,在此可用,在彼不可用者,貧富、貴賤、壽夭截然不同。
此中變化無定,非程式可以說明。
蓋生克制化,如官忌傷,印忌财等,皆呆法也,而先後程序,則活法馳。
呆法可說,而活法無從說起,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在于學者熟習自悟而已。
如鄙人賤造,丙戌、壬辰、丙申、丙申,生于清明後一日,乙木餘氣可用,以印化煞(見《命鑒》),今年屆知命,若生在清明十二日後,土旺用即非此論。
舍親某甲,為丙戌、丙申、丙申、壬辰,八個字完全相同,而生于七月,乙木休囚,不能為用,财當煞以攻身,青年夭折。
此其一例耳。
原文:如正官同是财傷并透,而先後有殊。
假如甲用酉官,丁先戊後,則以财為解傷,即不能貴,後運必有結局。
若戊先而丁後時,則為官遇财生,而後因傷破,即使上運稍順,終無結局,子嗣亦難矣。
徐注:正官格逢傷,透财可解。
然有可解有不可解者,即先後程序之别也。
茲以原文所述之例,列式以明之: 丁年己酉甲日戊辰 是為财旺生官之局,傷官之氣洩于财,絲毫無損于官星。
若易其地位,如下列格式: 戊年辛酉甲辰丁卯 即為财生官而遇傷破局也。
亦有雖是丁先戊後,亦不能解者,如: 辛年丁酉甲午戊辰 辛金透出在年,酉金蓋頭丁火,雖戊土在時,亦不能解,蓋火貼近也。
又如: 壬年己酉甲辰丁卯 此雖丁火傷官在時,亦不害官星,蓋得己土化傷,壬印合傷以解也。
丁年壬時同。
以财化傷如此,以印制傷護官,其理相同。
如: 甲年癸酉甲辰丁卯 丁火傷官,為癸印所制,不害官星也。
如易以己年,則印被财破,火仍傷官矣。
又如: 癸年辛酉甲辰丁卯 雖有癸水
徐注:先後地位,最為緊要,有同此八個字,而在此為吉,在彼為兇,在此可用,在彼不可用者,貧富、貴賤、壽夭截然不同。
此中變化無定,非程式可以說明。
蓋生克制化,如官忌傷,印忌财等,皆呆法也,而先後程序,則活法馳。
呆法可說,而活法無從說起,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在于學者熟習自悟而已。
如鄙人賤造,丙戌、壬辰、丙申、丙申,生于清明後一日,乙木餘氣可用,以印化煞(見《命鑒》),今年屆知命,若生在清明十二日後,土旺用即非此論。
舍親某甲,為丙戌、丙申、丙申、壬辰,八個字完全相同,而生于七月,乙木休囚,不能為用,财當煞以攻身,青年夭折。
此其一例耳。
原文:如正官同是财傷并透,而先後有殊。
假如甲用酉官,丁先戊後,則以财為解傷,即不能貴,後運必有結局。
若戊先而丁後時,則為官遇财生,而後因傷破,即使上運稍順,終無結局,子嗣亦難矣。
徐注:正官格逢傷,透财可解。
然有可解有不可解者,即先後程序之别也。
茲以原文所述之例,列式以明之: 丁年己酉甲日戊辰 是為财旺生官之局,傷官之氣洩于财,絲毫無損于官星。
若易其地位,如下列格式: 戊年辛酉甲辰丁卯 即為财生官而遇傷破局也。
亦有雖是丁先戊後,亦不能解者,如: 辛年丁酉甲午戊辰 辛金透出在年,酉金蓋頭丁火,雖戊土在時,亦不能解,蓋火貼近也。
又如: 壬年己酉甲辰丁卯 此雖丁火傷官在時,亦不害官星,蓋得己土化傷,壬印合傷以解也。
丁年壬時同。
以财化傷如此,以印制傷護官,其理相同。
如: 甲年癸酉甲辰丁卯 丁火傷官,為癸印所制,不害官星也。
如易以己年,則印被财破,火仍傷官矣。
又如: 癸年辛酉甲辰丁卯 雖有癸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