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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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則直,窪則盈,弊則新(真、耕通韻),少則得,多則惑。

    是以聖人抱一為天下式(之部)。

    (二十二章) 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謀。

    其脆易判,其微易散。

    為之于未有(之部),治之于未 ○(元部)。

    (六十四章) (十四)三韻互協例 塞其兌,閉其門,挫其銳(祭部),解其忿和其光,同其塵(文部),是謂玄同(陽、東通韻)。

    (五十六章) (十五)四韻互協例 俨兮其若客,渙(元部)兮若冰之将釋(魚部)。

    敦兮其若樸,曠兮其若谷,混(諄部)兮其若濁(侯部)。

    (十五章) (十六)句中韻例 希言自然(元部)。

    (二十三章)正言若反(元部)。

    (七十八章) 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長久(之部)。

    (四十四章) (十七)首尾韻例 禍兮福之所倚(歌部),福兮禍之所伏(之部)。

    (五十八章) 信言不美,美言不信(真部)。

    善者不辯,辯者不善(元部)。

    知者不博,博者不知(支部)。

    (八十一章) (十八)句首韻例 ,善數不用籌策,善閉無關鍵而不可開,善(元部)結善行無轍迹,善言無瑕無繩約而不可解(支部)。

    (二十七章) 果而勿矜,果而勿伐,果而勿驕,果而不得已,果(歌部)而勿強(陽、東通韻)。

    (三十章) (十九)首尾上下皆韻例 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脂部),有大僞(歌部)。

    (十八章) (二十)韻上韻例 多言數窮,不如守中(中部)。

    (五章) 為者敗之,執者失之(之部)。

    (六十四章) (二十一)雙聲為韻例 豫(魚部)兮若冬涉川,猶(宵部)兮若畏四鄰(文、真通韻)。

    (十五章) 合抱之木(侯部),生于毫末(祭部)。

    (六十四章) (二十二)疊字韻例 道可道,非常道(幽部);名可名,非常名(耕部)。

    (一章) 是以聖人不病,以其病病,是以不病(耕部)。

    (七十一章) 生之徒十有三,死之徒十有三,人之生,動之死地亦十有三(侵部)。

    (五十章) (二十三)助字韻例 生之、畜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之部)。

    (十章) 将欲取天下而為之,吾見其不得已。

    天下神器,不可為也;為者敗之,執者失之(之、支通韻)。

    (二十九章) 故從事而道者,道德之。

    同于德者,德德之;同于失者,道失之(之部)。

    (二十三章) (二十四)助字不為韻例 上士聞道,勤而行之。

    中士聞道,若存若亡(陽部)。

    (四十一章) 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魚部)。

    (二十四章) 由上所舉韻例,有前人所認為無韻者,而實皆自然協韻。

    如以疊字為韻,老子之例甚多也,而在詩、易中亦有旁證。

    詩如蒹葭各章從、從韻,葛覃一二章覃、覃韻,抑五章玷、玷韻,生民三章林、林韻,載芟今、今韻,褰裳一、二章狂、狂韻,何人斯五章行、行韻,巧言二章生、生韻,鴻雁三章、抑九章、桑柔下章皆人、人為韻,綿七章門、門韻,蕩二以下各章以七「商」字為韻,東山各章以四「山」字為韻,雨無正五章、巧言五章、賓之初筵一章皆言、言為韻,采薇四章、韓奕三章皆何、何為韻,韓奕四章、抑十章之、之為韻,出車五章、巷伯七章、南山有台一、二、四、五章子、子為韻。

    餘如來來、國國、鼠鼠、女女、弟弟、醉醉、悠悠、樂樂,疊字為韻者,尚不勝數。

    又以易經為例,頤彖傳養、養韻,大壯彖傳壯、壯韻,觀六三、九五、上九生、生、生韻,節初九、九二庭、庭韻,鼎六五、上九铉、铉韻,贲彖傳文、文韻,蠱彖辭,巽五九日、日韻,損象傳時、時韻,小過彖辭事、事韻,屯六二字、字韻,豫六三、困上六悔、悔韻,蒙上九寇、寇韻,萃彖傳聚、聚韻,旅六二、九二仆、仆韻,大有初九咎、咎韻。

    由此知五千言以道、道為韻,名、名為韻,以仁、仁為韻,狗、狗為韻者,又何足異?又以助字韻為例,易革象傳之、志韻,鼎象傳之、尤韻。

    即謂詩經不協語助,實亦不然。

    抑十章、韓奕四章皆以二「之」字為韻,載馳四章尤、思、之韻,小戎二章期、之韻,園有桃一、二章哉、其、之、之、思、哉、其、之、之、思韻。

    再以楚辭證之,離騷「心猶豫而狐疑,懷椒糈而要之」,「命靈氛為餘占之,孰信修而慕之」,天問之、謀、之韻,尤、之、期之韻,九章惜誦之、尤、之韻,哀郢持、之韻,時、丘、之韻,思美人之、、期韻,惜往日之、疑、辭、之韻,九辯二「之」字、四「之」字韻。

    由此知五千言二「之」字韻(七十四章),三「之」字韻(二十三章、六十六章、八十章),四「之」字韻(十七章),五「之」字韻(四十九章),又何足異?惟老子為哲學詩,其用韻較詩經為自由,則誠有之,若謂其手筆差異,文不拘韻,則不但不達五千言铿锵之妙,且不足以語諸子之文矣。

     一九五五年三月一日朱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