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農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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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神為類,而惟用生支神者可與。
水陸決于幹支,早晚視夫初末。
三傳乘吉遞生,而生日辰及生日辰上神者,農牧而無他患。
三傳乘兇遞克,而克日辰及克日辰上神者,歉獲而有後殃。
類與用神雖逢生旺,而陰神生克幹支者,即收獲無虞,當防災疫。
用神與類雖覺平常,而陰神吉生支幹者,即栽培勞費,實利堪收。
式觀大象,年屬占人,所以日年用類,最忌刑傷;吉兇由神,克應由煞,凡神煞天官,利于和好。
農桑雖微,畢竟有關民命,象占非易,必須恃用周詳,擴而充之,無不皆然。
倘有三反,不為無益者也。
蠶桑象類第五 凡以午為蠶命,午為木之子孫,夏之旺神也。
午于神為勝光,故其字從先,兩其先者,歲必兩收,蟲其象也。
其又以蠶取義者,午卦為離,為先天乾位,從天從先,象雖不同,義則一也。
是故時維清明,蠶即露種而有生焉。
至于谷雨,則普天之下皆其初眠時也。
時維夏至,則皆眠竟而恣食焉。
至于小滿,則普天之下,皆其結繭時也。
是則午之所謂蠶命而為夏之王神,木之子孫也。
凡以未為桑者,午與未合,木之庫也。
惟庫則子孫取之為寄,惟合則子孫食之無傷,未旺于夏,而木火之功,相與告成,是則未之所以為桑也。
蓋蠶為繭也,雖曰成功而告老,實即脫化而營胎,是則寅之所以類繭也。
凡以卯為絲者,卯木本于午為沐浴。
沐浴者,絲之象也。
浴蠶于湯,而後絲出焉,是則卯之所以為繭也。
凡以辰為薄者,辰于午為冠帶。
冠帶者,成人之具也。
辰于春為季,中本墓,墓閉藏之所也,蠶必藏焉,而後登之于薄,登薄而繭,成長之象也。
辰于象類,則又為山,故俗呼為薄為山,是辰之所以類薄也。
凡以巳為筐者,巳之于午,為臨官,而比旺,比輔也,下順從也,下比其類,以藏火為能,蠶之為性,以要寒為急,故巳火可以筐蠶。
是則巳之所以類筐也。
凡以申為綿者,申于午為病,于寅為破,蓋繭之為利于人也,絲與綿耳,缫而得絲,破之則僅可得綿,蠶所病也,所破也,病于繭而破于繭,是則申之所以類綿也。
凡以酉為僵者,午死于酉,而金有剛強之義,故曰其生也柔弱,其死也剛強。
戌為黃者,午墓于戌,黃其色也。
亥為厄絕者,午火絕于亥也。
子為鼠耗者,即沖且克,午火受傷,鼠其象也。
醜為眠化者,醜午脫害,脫所以當眠而身有變動之嫌也,化也者,變之謂也。
加臨定象第六 故凡蠶桑之占,首以午為蠶之類位,而仰觀焉。
仰觀者,觀夫午上之神,以言吉兇。
蓋功曹加午則乘帶俱吉,則繭收必倍多。
太沖加午,而乘帶俱吉,則絲獲必多。
天罡加午,而乘帶俱吉,則登薄者成。
太乙加午,而乘帶俱吉,則上筐無恙。
小吉加午,而乘帶俱吉,則桑與蠶宜,自無他患。
傳送加午,而乘帶俱吉,則金為火制,收必多綿。
惟勝光加午,而乘帶俱吉,則二火有比旺之能,蠶之順利,不待言矣。
蓋仰觀之神,即為類之所天,所以當責。
至于從魁之僵,天魁之黃,登明之死絕,神後之鼠耗,大吉之眠化,則皆不利于蠶,而非蠶命上之可或見者也。
若既見于蠶命之上,而乘帶複兇,則為災更甚。
然而諸凡吉類,雖在午上之所加臨,而類上所得之神,又須逐類分責。
蓋凡旺相乘吉,而無内外刑戰,則此類當以吉言,上下克制,而休囚空亡,則此類當從兇論。
吉兇瑣象 凡宅主年命之上,得見财神财星,相生旺相,蠶收必倍。
而惟蠶臨年上,與蠶更相關切。
必須彼此生合,旺相有氣,方為全吉。
大抵蠶傷姑辰,則蠶不利人,而蠶上更乘兇神兇将兇煞,蠶必無收,不可為也。
姑傷其蠶,則人不利蠶,而蠶上更乘吉神吉将吉煞者,蠶收可望,但當擇其吉于蠶者而用之可也。
至夫蠶室,歲各有方,法以姑年加歲,而惟寅申午未之下,姑為吉方。
四者之中,擇其最便而無沖犯者,居之可也。
遲早之法,則視三傳,凡初傳吉旺而生合蠶命上者,宜早;中吉宜中,末吉宜晚也。
眠起吉兇,亦從傳中次第求之。
蓋惟初傳吉旺,則頭眠起必齊,中主二眠,末主三眠,惟吳中獨有四眠之蠶,謂之大眠。
大眠之候,亦即視夫末傳可也。
諸書不以四課為言者,指事而占,但須責類,無他求以亂指視耳。
豈有置大象于不用,而竟抹煞幹支對待之體哉?日為人,辰為物,不然,何可棄也。
但觀農人之于田畝種類,可類推矣。
水陸決于幹支,早晚視夫初末。
三傳乘吉遞生,而生日辰及生日辰上神者,農牧而無他患。
三傳乘兇遞克,而克日辰及克日辰上神者,歉獲而有後殃。
類與用神雖逢生旺,而陰神生克幹支者,即收獲無虞,當防災疫。
用神與類雖覺平常,而陰神吉生支幹者,即栽培勞費,實利堪收。
式觀大象,年屬占人,所以日年用類,最忌刑傷;吉兇由神,克應由煞,凡神煞天官,利于和好。
農桑雖微,畢竟有關民命,象占非易,必須恃用周詳,擴而充之,無不皆然。
倘有三反,不為無益者也。
蠶桑象類第五 凡以午為蠶命,午為木之子孫,夏之旺神也。
午于神為勝光,故其字從先,兩其先者,歲必兩收,蟲其象也。
其又以蠶取義者,午卦為離,為先天乾位,從天從先,象雖不同,義則一也。
是故時維清明,蠶即露種而有生焉。
至于谷雨,則普天之下皆其初眠時也。
時維夏至,則皆眠竟而恣食焉。
至于小滿,則普天之下,皆其結繭時也。
是則午之所謂蠶命而為夏之王神,木之子孫也。
凡以未為桑者,午與未合,木之庫也。
惟庫則子孫取之為寄,惟合則子孫食之無傷,未旺于夏,而木火之功,相與告成,是則未之所以為桑也。
蓋蠶為繭也,雖曰成功而告老,實即脫化而營胎,是則寅之所以類繭也。
凡以卯為絲者,卯木本于午為沐浴。
沐浴者,絲之象也。
浴蠶于湯,而後絲出焉,是則卯之所以為繭也。
凡以辰為薄者,辰于午為冠帶。
冠帶者,成人之具也。
辰于春為季,中本墓,墓閉藏之所也,蠶必藏焉,而後登之于薄,登薄而繭,成長之象也。
辰于象類,則又為山,故俗呼為薄為山,是辰之所以類薄也。
凡以巳為筐者,巳之于午,為臨官,而比旺,比輔也,下順從也,下比其類,以藏火為能,蠶之為性,以要寒為急,故巳火可以筐蠶。
是則巳之所以類筐也。
凡以申為綿者,申于午為病,于寅為破,蓋繭之為利于人也,絲與綿耳,缫而得絲,破之則僅可得綿,蠶所病也,所破也,病于繭而破于繭,是則申之所以類綿也。
凡以酉為僵者,午死于酉,而金有剛強之義,故曰其生也柔弱,其死也剛強。
戌為黃者,午墓于戌,黃其色也。
亥為厄絕者,午火絕于亥也。
子為鼠耗者,即沖且克,午火受傷,鼠其象也。
醜為眠化者,醜午脫害,脫所以當眠而身有變動之嫌也,化也者,變之謂也。
加臨定象第六 故凡蠶桑之占,首以午為蠶之類位,而仰觀焉。
仰觀者,觀夫午上之神,以言吉兇。
蓋功曹加午則乘帶俱吉,則繭收必倍多。
太沖加午,而乘帶俱吉,則絲獲必多。
天罡加午,而乘帶俱吉,則登薄者成。
太乙加午,而乘帶俱吉,則上筐無恙。
小吉加午,而乘帶俱吉,則桑與蠶宜,自無他患。
傳送加午,而乘帶俱吉,則金為火制,收必多綿。
惟勝光加午,而乘帶俱吉,則二火有比旺之能,蠶之順利,不待言矣。
蓋仰觀之神,即為類之所天,所以當責。
至于從魁之僵,天魁之黃,登明之死絕,神後之鼠耗,大吉之眠化,則皆不利于蠶,而非蠶命上之可或見者也。
若既見于蠶命之上,而乘帶複兇,則為災更甚。
然而諸凡吉類,雖在午上之所加臨,而類上所得之神,又須逐類分責。
蓋凡旺相乘吉,而無内外刑戰,則此類當以吉言,上下克制,而休囚空亡,則此類當從兇論。
吉兇瑣象 凡宅主年命之上,得見财神财星,相生旺相,蠶收必倍。
而惟蠶臨年上,與蠶更相關切。
必須彼此生合,旺相有氣,方為全吉。
大抵蠶傷姑辰,則蠶不利人,而蠶上更乘兇神兇将兇煞,蠶必無收,不可為也。
姑傷其蠶,則人不利蠶,而蠶上更乘吉神吉将吉煞者,蠶收可望,但當擇其吉于蠶者而用之可也。
至夫蠶室,歲各有方,法以姑年加歲,而惟寅申午未之下,姑為吉方。
四者之中,擇其最便而無沖犯者,居之可也。
遲早之法,則視三傳,凡初傳吉旺而生合蠶命上者,宜早;中吉宜中,末吉宜晚也。
眠起吉兇,亦從傳中次第求之。
蓋惟初傳吉旺,則頭眠起必齊,中主二眠,末主三眠,惟吳中獨有四眠之蠶,謂之大眠。
大眠之候,亦即視夫末傳可也。
諸書不以四課為言者,指事而占,但須責類,無他求以亂指視耳。
豈有置大象于不用,而竟抹煞幹支對待之體哉?日為人,辰為物,不然,何可棄也。
但觀農人之于田畝種類,可類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