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 謀望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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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見之宜早,以避用神之克。
凡日生初傳,而初傳遞生末傳,終非所利。
蓋不惟源消根斷,而且鬼在末也。
凡末遞生初,而初生日幹者,凡事有成。
蓋不惟從力相扶,而且财在末也。
凡自支上發用,傳出幹上,而能生合日幹者,人有就我之心,幹之可也。
自幹上發用,傳入支上,而又與之生合者,我有就彼之象,進無咎也。
所謂出入之異,去就攸分也。
命主生平,年關氣運,雖其久暫不同,實為占人所獨,蓋本課傳而分視,各有專司,合命年而較求,方為切己,是故日用不可傷殘,命年最宜和好。
日年交制,自啟乖違。
命被辰傷,卻非我利,惟命制類,亦可言财。
類制命年,當同鬼論。
所謂扶救雖有三傳,緊關則由年命也。
推類第四 事涉幹求,可否雖操于象内;情關得失,吉兇更出于類中。
象吉類兇,象難全恃。
類吉象兇,類亦難憑。
相需并用,占法斯全。
有吉無兇,主堪進取,吉兇可否,豈易言哉。
所幹者既為貴人,則所類者,天乙也。
上乘吉旺,則為乘時,又履吉旺,則為得地。
既乘天時,又乘地利,而與日幹生合,則貴正當權,勢誠在我。
其心實能相制,其力足以從心。
若貴陰兩建,又見生扶,則更全吉,反此則不宜妄求。
所求者既為财帛,則所類者青龍也。
日克之神也。
财神财将,既不深藏,又不内外刑戰,上下空休,而财陰兩建,又與幹生合,所望雖奢,求之可得,無他患也。
反此則不宜妄求。
引伸第五 類陰得吉,宜往幹矣。
幹之必有所求,求必有類。
凡向貴人而有文書之權者,雖既視貴人,又當分視朱雀。
有情分之求者,分視太陰;有衣帛谷粟之求者,分視太常;有恩澤婦女之求者,分視天後;所謂類将也。
有珠玉之求者,視從魁,有弓矢劍戟之求者,視傳送;有圖書傘蓋之求者,視登明;有書籍之求者,視功曹;有雁羊酒食之求者,視小吉;有墓田之求者,視大吉;有魚鹽之求者,視天罡;有犬馬之求者,視天魁勝光;所謂類神也。
視類将者,吉兇在所乘神。
若神克其将,将則無權,力斯減矣。
神傷日幹,将亦從而傷之, 類神兇矣,非徒無益,而且有損,求之何為?視類神精神雖在天官,力量卻由氣地。
天官即非兇惡,而氣與地,卻值兇休者,類神雖現,無足取也。
凡幹君王者,當視太歲之上下;幹省府者,當視月建之上下;幹尊長者,當視日德之上下。
若即乘時得地,而又生合日幹,則信任必專,而恩施自厚,往幹可也。
反此則有求榮得辱之患,幹之何益? 至夫吉兇諸煞,雖為克應之所必需,實因衆象而各有相能之用,未可膠視之者也。
煞曆具在,無煩贅及矣。
約而言之,則不過四課定人我之情,三傳決始終之要;類神類将,指事而專求;本命行年,相參而比較;諸神煞關乎克應;精誠自可通靈,籲盡之矣。
至于明吉而遁兇,是必防其暗損;明兇而遁吉,尚有與其默益。
陰神休咎,所系非輕;氣地興衰,相關最切;生克制化之妙,易地而殊形;輕重虛實之微,騎牆而幻影:此皆占情之所易忽,而此事之所當詳者也。
故于歸約之末,遂表而出焉。
凡日生初傳,而初傳遞生末傳,終非所利。
蓋不惟源消根斷,而且鬼在末也。
凡末遞生初,而初生日幹者,凡事有成。
蓋不惟從力相扶,而且财在末也。
凡自支上發用,傳出幹上,而能生合日幹者,人有就我之心,幹之可也。
自幹上發用,傳入支上,而又與之生合者,我有就彼之象,進無咎也。
所謂出入之異,去就攸分也。
命主生平,年關氣運,雖其久暫不同,實為占人所獨,蓋本課傳而分視,各有專司,合命年而較求,方為切己,是故日用不可傷殘,命年最宜和好。
日年交制,自啟乖違。
命被辰傷,卻非我利,惟命制類,亦可言财。
類制命年,當同鬼論。
所謂扶救雖有三傳,緊關則由年命也。
推類第四 事涉幹求,可否雖操于象内;情關得失,吉兇更出于類中。
象吉類兇,象難全恃。
類吉象兇,類亦難憑。
相需并用,占法斯全。
有吉無兇,主堪進取,吉兇可否,豈易言哉。
所幹者既為貴人,則所類者,天乙也。
上乘吉旺,則為乘時,又履吉旺,則為得地。
既乘天時,又乘地利,而與日幹生合,則貴正當權,勢誠在我。
其心實能相制,其力足以從心。
若貴陰兩建,又見生扶,則更全吉,反此則不宜妄求。
所求者既為财帛,則所類者青龍也。
日克之神也。
财神财将,既不深藏,又不内外刑戰,上下空休,而财陰兩建,又與幹生合,所望雖奢,求之可得,無他患也。
反此則不宜妄求。
引伸第五 類陰得吉,宜往幹矣。
幹之必有所求,求必有類。
凡向貴人而有文書之權者,雖既視貴人,又當分視朱雀。
有情分之求者,分視太陰;有衣帛谷粟之求者,分視太常;有恩澤婦女之求者,分視天後;所謂類将也。
有珠玉之求者,視從魁,有弓矢劍戟之求者,視傳送;有圖書傘蓋之求者,視登明;有書籍之求者,視功曹;有雁羊酒食之求者,視小吉;有墓田之求者,視大吉;有魚鹽之求者,視天罡;有犬馬之求者,視天魁勝光;所謂類神也。
視類将者,吉兇在所乘神。
若神克其将,将則無權,力斯減矣。
神傷日幹,将亦從而傷之, 類神兇矣,非徒無益,而且有損,求之何為?視類神精神雖在天官,力量卻由氣地。
天官即非兇惡,而氣與地,卻值兇休者,類神雖現,無足取也。
凡幹君王者,當視太歲之上下;幹省府者,當視月建之上下;幹尊長者,當視日德之上下。
若即乘時得地,而又生合日幹,則信任必專,而恩施自厚,往幹可也。
反此則有求榮得辱之患,幹之何益? 至夫吉兇諸煞,雖為克應之所必需,實因衆象而各有相能之用,未可膠視之者也。
煞曆具在,無煩贅及矣。
約而言之,則不過四課定人我之情,三傳決始終之要;類神類将,指事而專求;本命行年,相參而比較;諸神煞關乎克應;精誠自可通靈,籲盡之矣。
至于明吉而遁兇,是必防其暗損;明兇而遁吉,尚有與其默益。
陰神休咎,所系非輕;氣地興衰,相關最切;生克制化之妙,易地而殊形;輕重虛實之微,騎牆而幻影:此皆占情之所易忽,而此事之所當詳者也。
故于歸約之末,遂表而出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