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 壬占易簡例約

關燈
理氣象類說第一 壬數學也。

    易以理著,蓋先天地而有,後天地而彰;數則理之所彰,而萬象寓焉。

    萬象者,天地之化體也。

    天地雖大,鹹有一理,況化體乎?起于一,終于十者,幹之數,天象也。

    起于一,終于十二者,支之數,地之象也。

    擴而充之,象則彌綸于天地間,而無一物之遺。

    謂非象生于數不可。

    天尊地卑,天動地靜,而尊者為君,為父,卑者為臣,為子;動者為客,靜者為主。

    動而客者,為身為人;靜而主者,為宅為物。

    種種非一,皆類也,謂非類生于象不可。

    是故舍數而言象,象無其本;舍象而言數,數有終窮;舍理而言數,靈敏不幾隘乎?壬以數名,而可僅以數言乎?象與類,無物不赅,而理則簡且易。

    此壬之所以大也。

    然而定理之中,又有氣焉;氣者,蓋權衡于理之圓機也。

    所以然者,事因有當然之理,無必然之氣;氣苟弗應,理亦宜然,象類空懸已耳。

    謂非理權于氣不可。

    蓋氣在兩間,而身與萬物鹹位乎中,故無适而非三才之用,無往而無覆載之機也。

    蓋凡氣之見乎天上者,随四時而遞遷,曰五氣,旺相死休囚是也;見乎地者,随吾身與應責之類,而如定十二氣,長生沐浴到胎養是也。

    二者之氣,取用雖殊,于理則一;而吾身之與萬類,得氣則吉,不得氣則兇,兩言決耳。

    于戲,類本象分,象因類著,理以氣應,占以理求,壬占之法,盡之矣。

    甯不易簡乎?是故謬列占例,以昭易簡之端,引伸觸類,神而明之,存乎人矣。

     占例第二 占例一:求财 例亦夥矣,而首以财言者,何也?蓋财在庶人,則為養身親上之源;在國家則誠富強生聚之本,誰曰細務?豈遂移之?求而有占,務适宜當理,而無後災也,豈喻利雲乎哉? 求财之占,先以青龍為主,而俯仰視之,得氣無傷,則吉,否則兇。

    蓋龍為玉帛錢财之類将。

    求類于将者,法視乘神與将較,若不内外戰,則神與将和,将有喜而無憂,皆為得氣。

    得氣者,将得氣也,得氣則吉。

    吉雲者何?類能為吉于人也,吉則可求。

    凡内外戰,皆為不和,将則有憂而無喜,皆為無氣,無氣則兇,兇則不可妄求。

    然而内戰其将者,憂重;外戰其神者,憂輕。

    輕猶可圖,重則難望,憂雖在将,人亦不能無憂也。

    類神之氣,則又在地,類神者,類将所助之神也,故凡類神所臨之地,有十二氣,而神與其地較旺衰。

    蓋凡下臨有氣之地,則财強。

    長生、冠帶、臨官、帝旺是也,謂之四吉。

    下臨無氣之地,則财弱,沐浴、衰、病、死、墓、絕、胎、養是也,謂之八兇。

     凡神将既和,而又下臨吉地,方成财象。

    财象既成,此财可求。

    神将不和,而又下臨兇地,财則無象。

    财象既無,求之何益? 神凡内戰其将者,即下臨生旺,亦非吉象。

    蓋生旺氣神自當之,将無與也。

    夫以得氣之神,内戰其将,則類将之氣益弱,其憂更重,何吉之有? 神凡下臨空地,而所空即為四吉,亦非吉象。

    蓋既落空,有财尚當防損,況本無财,而欲往求乎?惟神生其将,而神自作空者,尚有出旬之可望。

    蓋出旬則空者填實,故猶可望也。

     地之十二氣,吉兇于類神者,雖各有象可按,然隻吉兇兩象而已耳。

    分而玩之,各有其情,未可漫忽。

     蓋凡長生則有生生不匮之義,求财皆吉,而将本求息之财,更相宜也。

    沐浴則有渙蕩消除之義,氣當其敗,無攸利也。

    冠帶則有莊嚴整饬之義,冠冕峥嵘之财可圖也。

    臨官則有顯榮利達之義,官貴公府之财,鹹所宜也。

    帝旺則有當時乘勢之義,财關邦國,靡不從心也。

    惟是日中則昃,月盈則虧,知者慮焉。

    若複悠洩從事,則恐坐失機宜,時不可失,悔何及矣?衰有日消月耗之義,凡财早圖,或有成機也。

    病則奄奄困頓,弱何如也?死則有去無來,哪有生理?望宜止也。

    墓則财神歸庫,遇有刑沖,庫藏秘器之财,猶可圖也。

    惟絕則有複生之理,自絕而複生,尚需時日,自非一蹴之可就;而凡割絕之财,或相宜也。

    至夫胎養之氣,則誠微而又微,雖有幾望,誠不可過賒也。

    十二氣之所攸關類神,如彼其瑣,而可漫言乎哉?是則所謂俯察,以占地理之何若也。

    類地之氣,雖有其征,而天心在上,正未可知。

    類苟得氣,則天不從人,其如天何?故雲須仰視而細察之。

    蓋類神之上,各有天神,神各有所乘之将,将主其事,而神司吉兇。

    或吉或兇,天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