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刺厥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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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寒氣,腹中HTHT,便溲難,取足太陰。
(腹向向然,寒氣滞于脾也。
又HTHT然,水谷不分之聲也。
便溲難,脾脈聚于陰器也。
故當取足太陰經穴。
HT音斛。
) 痿厥為四末束,乃疾解之,日二,不仁者十日而知,無休,病已止。
(同前篇。
四末,四肢也。
束,攣束亂也。
當刺四肢之穴,疾速解之,每日取之必二次。
甚至有不仁而痛癢無覺者,解之十日,必漸有知。
此法行之無休,待其病已而後可止針。
,美本切。
) 熱厥,取足太陰、少陽,皆留之;寒厥,取足陽明、少陰于足,皆留之。
(《靈樞·寒熱病篇》。
熱厥者,陽邪有餘,陰氣不足也,故當取足太陰而補之,足少陽而瀉之。
寒厥者,陰邪有餘,陽氣不足也,故當取足陽明而補之,足少陰而瀉之。
補者,補脾胃二經以實四肢;瀉者,瀉水火二經以洩邪氣。
然必皆久留其針,則瀉者可去,補者乃至矣。
此當與上文首節二節終始篇義相參為用。
)舌縱涎下煩,取足少陰。
(此下三節,皆兼寒熱二厥而言也。
舌縱不收及涎下煩悶者,腎陰不足,不能收攝也,故當取足少陰經而補之。
)振寒灑灑,鼓颔不得汗出,腹脹煩,取手太陰。
(鼓颔,振寒鼓腮也。
凡此諸證皆陽氣不足之候,故當取手太陰肺經而補之。
颔,何敢切。
) 刺虛者,刺其去也;刺實者,刺其來也。
(刺其去,追而濟之也。
刺其來,迎而奪之也。
衛氣行篇亦有此二句,詳經絡類二十五。
) 厥痹者,厥氣上及腹,取陰陽之絡,視主病也,瀉陽補陰經也。
(同前篇。
厥必起于四肢,厥而兼痹,其氣上及于腹者,當取足太陰之絡穴公孫,足陽明之絡穴豐隆,以腹與四肢治在脾胃也。
然必視其主病者,或陰或陽而取之。
陽明多實故宜瀉,太陰多虛故宜補。
) 病在筋,筋攣節痛,不可以行,名曰筋痹,刺筋上為故,刺分肉間,不可中骨也,病起筋炅病已止(《素問·長刺節論》。
筋上為故,病在筋上之故也。
刺分肉間,刺其痛處筋肉分理之間也,刺筋者不可中骨。
筋熱則氣至,故病已而止針。
炅,居永切,熱氣也。
)病在肌膚,肌膚盡痛,名曰肌痹,傷于寒濕,刺大分小分,多發針而深之,以熱為故,無傷筋骨,傷筋骨癰發若變,諸分盡熱病已止。
(肌痹者,痹在肉也。
大分小分,大肉小肉之間也,即氣穴論肉之大會為谷、小會為溪之義。
病在肌肉,其氣散漫,故必多發針而深刺之也。
無傷筋骨者,恐其太深緻生他變。
如《終始篇》曰:病淺針深,内傷良肉,皮膚為癰。
正此之謂。
諸分盡熱者,陽氣至而陰邪退也,故可已病而止針。
)病在骨,骨重不可舉,骨髓酸痛,寒氣至,名曰骨痹,深者刺無傷脈肉為故,其道大分小分,骨熱病已止。
(無傷脈肉為故,其故在勿傷脈肉也。
蓋骨痹之邪最深,當直取之,無于脈分肉分妄洩其真氣。
但針入之道,由大分小分之間耳。
必使骨間氣熱,則止針也。
) 骨痹,舉節不用而痛,汗注煩心,取三陰之經補之。
(《靈樞·寒熱病篇》。
骨痹者,病在陰分也。
支節不用而痛、汗注煩心者,亦病在陰分也。
真陰不足,則邪氣得留于其間,故當取三陰之經,察病所在而補之也。
按:五邪篇曰:邪在腎則病骨痛陰痹,取之湧泉、昆侖,視有血者盡取之。
與此互有發明,所當參閱,詳本類前二十五。
) 着痹不去,久寒不已,卒取三裡(《靈樞·四時氣篇》。
痹論曰:濕氣勝者為着痹。
謂其重着難動,故雲不去。
若寒濕相搏,久而不已,當猝取足陽明之三裡穴,溫補胃氣,則寒濕散而痹可愈也。
)
(腹向向然,寒氣滞于脾也。
又HTHT然,水谷不分之聲也。
便溲難,脾脈聚于陰器也。
故當取足太陰經穴。
HT音斛。
) 痿厥為四末束,乃疾解之,日二,不仁者十日而知,無休,病已止。
(同前篇。
四末,四肢也。
束,攣束亂也。
當刺四肢之穴,疾速解之,每日取之必二次。
甚至有不仁而痛癢無覺者,解之十日,必漸有知。
此法行之無休,待其病已而後可止針。
,美本切。
) 熱厥,取足太陰、少陽,皆留之;寒厥,取足陽明、少陰于足,皆留之。
(《靈樞·寒熱病篇》。
熱厥者,陽邪有餘,陰氣不足也,故當取足太陰而補之,足少陽而瀉之。
寒厥者,陰邪有餘,陽氣不足也,故當取足陽明而補之,足少陰而瀉之。
補者,補脾胃二經以實四肢;瀉者,瀉水火二經以洩邪氣。
然必皆久留其針,則瀉者可去,補者乃至矣。
此當與上文首節二節終始篇義相參為用。
)舌縱涎下煩,取足少陰。
(此下三節,皆兼寒熱二厥而言也。
舌縱不收及涎下煩悶者,腎陰不足,不能收攝也,故當取足少陰經而補之。
)振寒灑灑,鼓颔不得汗出,腹脹煩,取手太陰。
(鼓颔,振寒鼓腮也。
凡此諸證皆陽氣不足之候,故當取手太陰肺經而補之。
颔,何敢切。
) 刺虛者,刺其去也;刺實者,刺其來也。
(刺其去,追而濟之也。
刺其來,迎而奪之也。
衛氣行篇亦有此二句,詳經絡類二十五。
) 厥痹者,厥氣上及腹,取陰陽之絡,視主病也,瀉陽補陰經也。
(同前篇。
厥必起于四肢,厥而兼痹,其氣上及于腹者,當取足太陰之絡穴公孫,足陽明之絡穴豐隆,以腹與四肢治在脾胃也。
然必視其主病者,或陰或陽而取之。
陽明多實故宜瀉,太陰多虛故宜補。
) 病在筋,筋攣節痛,不可以行,名曰筋痹,刺筋上為故,刺分肉間,不可中骨也,病起筋炅病已止(《素問·長刺節論》。
筋上為故,病在筋上之故也。
刺分肉間,刺其痛處筋肉分理之間也,刺筋者不可中骨。
筋熱則氣至,故病已而止針。
炅,居永切,熱氣也。
)病在肌膚,肌膚盡痛,名曰肌痹,傷于寒濕,刺大分小分,多發針而深之,以熱為故,無傷筋骨,傷筋骨癰發若變,諸分盡熱病已止。
(肌痹者,痹在肉也。
大分小分,大肉小肉之間也,即氣穴論肉之大會為谷、小會為溪之義。
病在肌肉,其氣散漫,故必多發針而深刺之也。
無傷筋骨者,恐其太深緻生他變。
如《終始篇》曰:病淺針深,内傷良肉,皮膚為癰。
正此之謂。
諸分盡熱者,陽氣至而陰邪退也,故可已病而止針。
)病在骨,骨重不可舉,骨髓酸痛,寒氣至,名曰骨痹,深者刺無傷脈肉為故,其道大分小分,骨熱病已止。
(無傷脈肉為故,其故在勿傷脈肉也。
蓋骨痹之邪最深,當直取之,無于脈分肉分妄洩其真氣。
但針入之道,由大分小分之間耳。
必使骨間氣熱,則止針也。
) 骨痹,舉節不用而痛,汗注煩心,取三陰之經補之。
(《靈樞·寒熱病篇》。
骨痹者,病在陰分也。
支節不用而痛、汗注煩心者,亦病在陰分也。
真陰不足,則邪氣得留于其間,故當取三陰之經,察病所在而補之也。
按:五邪篇曰:邪在腎則病骨痛陰痹,取之湧泉、昆侖,視有血者盡取之。
與此互有發明,所當參閱,詳本類前二十五。
) 着痹不去,久寒不已,卒取三裡(《靈樞·四時氣篇》。
痹論曰:濕氣勝者為着痹。
謂其重着難動,故雲不去。
若寒濕相搏,久而不已,當猝取足陽明之三裡穴,溫補胃氣,則寒濕散而痹可愈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