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神

關燈
生,而處得其善者,曰智。

    按此數者,各有所主之髒,今皆生之于心,此正諸髒為之相使,而心則為之主宰耳。

    )故智者之養生也,必順四時而适寒暑,和喜怒而安居處,節陰陽而調剛柔,如是則僻邪不至,長生久視。

    (此言四時也、寒暑也、喜怒也、居處也,皆明顯易曉;惟節陰陽調剛柔二句,其義最精,其用最博,凡食息起居、病治脈藥,皆有最切于此而不可忽者。

    欲明是理,當求易義而漸悟之。

    )
是故怵惕思慮者則傷神,神傷則恐懼流淫而不止。

    (此節言情志所傷之為害也。

    怵,恐也。

    惕,驚也。

    流淫,謂流洩淫溢,如下文所雲恐懼而不解則傷精、精時自下者是也。

    思慮而兼怵惕,則神傷而心怯,心怯則恐懼,恐懼則傷腎,腎傷則精不固。

    蓋以心腎不交,故不能收攝如此。

    怵,出、恤二音。

    )
因悲哀動中者,竭絕而失生。

    (悲則氣消,悲哀太甚則胞絡絕,故緻失生。

    竭者絕之漸,絕則盡絕無餘矣。

    )
喜樂者,神憚散而不藏。

    (喜發于心,樂散在外,暴喜傷陽,故神氣憚散而不藏。

    憚,驚惕也。

    )
愁憂者,氣閉塞而不行。

    (愁憂則氣不能舒,故脈道為之閉塞。

    )
盛怒者,迷惑而不治。

    (怒則氣逆,甚者必亂,故緻昏迷皇惑而不治。

    不治,亂也。

    )
恐懼者,神蕩憚而不收。

    (恐懼則神志驚散,故蕩憚而不收。

    上文言喜樂者神憚散而不藏,與此稍同;但彼雲不藏者,神不能持而流蕩也,此雲不收者,神為恐懼而散失也,所當詳辨。

    )
心怵惕思慮則傷神,神傷則恐懼自失,破脫肉,毛悴色夭,死于冬。

    (此下言情志所傷之病,而死各有時也。

    心藏神,神傷則心怯,故恐懼自失。

    者,筋肉結聚之處。

    心虛則脾弱,故破脫肉。

    毛悴者,皮毛憔悴也。

    下文準此。

    色夭者,心之色赤,欲如白裹赤,不欲如赭也。

    火衰畏水,故死于冬。

    ,劬允切。

    )
脾愁憂而不解則傷意,意傷則亂,四肢不舉,毛悴色夭,死于春。

    (憂本肺之志,而亦傷脾者,母子氣通也。

    憂則脾氣不舒,不舒則不能營運,故悶而亂。

    四肢皆禀氣于胃而不得至經,必因于脾乃得禀也,故脾傷則四肢不舉。

    脾色之夭者,黃欲如羅裹雄黃,不欲如黃土也。

    土衰畏木,故死于春。

    ,美本切。

    )
肝悲哀動中則傷魂,魂傷則狂忘不精,不精則不正,當人陰縮而攣筋,兩脅骨不舉,毛悴色夭,死于秋。

    肝藏魂,悲哀過甚則傷魂,魂傷則為狂為忘而不精明,精明失則邪妄不正,其人當陰縮攣筋。

    兩脅骨不舉者,皆肝經之敗也。

    肝色之夭者,青欲如蒼璧之澤,不欲如藍也。

    木衰畏金,故死于秋。

    )肺喜樂無極則傷魄,魄傷則狂,狂者意不存人,皮革焦,毛悴色夭,死于夏。

    (喜本心之志,而亦傷肺者,暴喜傷陽,火邪乘金也。

    肺藏魄,魄傷則神亂而為狂。

    意不存人者,旁若無人也。

    五髒之傷無不毛悴,而此獨雲皮革焦者,以皮毛為肺之合,而更甚于他也。

    肺色之夭者,白欲如鵝羽,不欲如鹽也。

    金衰畏火,故死于夏。

    )
腎盛怒而不止則傷志,志傷則喜忘其前言,腰脊不可以俯仰屈伸,毛悴色夭,死于季夏。

    (怒本肝之志,而亦傷腎者,肝腎為子母,其氣相通也。

    腎藏志,志傷則意失,而善忘其前言也。

    腰脊不可俯仰屈伸者,腰為腎之府也。

    腎色之夭者,黑欲如重漆色,不欲如地蒼也。

    水衰畏土,故死于季夏。

    )
恐懼而不解則傷精,精傷則骨痿厥,精時自下。

    (此亦言心腎之受傷也。

    蓋盛怒雖雲傷腎,而恐懼則腎髒之本志,恐則氣下而陷,故能傷精。

    腎主骨,故精傷則骨。

    痿者陽之痿。

    厥者陽之衰。

    命門不守則精時自下,是雖腎髒受傷之為病,然邪氣髒腑病形篇曰,愁憂恐懼則傷心,上文曰神傷則恐懼流淫而不止,義與此通。

    ,酸同。

    )
是故五髒主藏精者也,不可傷,傷則失守而陰虛,陰虛則無氣,無氣則死矣。

    (此總結上文而言五髒各有其精,傷之則陰虛,以五髒之精皆陰也。

    陰虛則無氣,以精能化氣也。

    氣聚則生,氣散則死,然則死生在氣,而氣本于精,故陰陽應象大論曰,年四十而陰氣自半者,正指此陰字為言也。

    詳陰陽類二,當互求之。

    )
是故用針者,察觀病患之态,以知精神魂魄之存亡得失之意,五者以傷,針不可以治之也。

    (此承篇首之問而言。

    凡用針者,必當察病者之形态,以酌其可刺不可刺也。

    設或五髒精神已損,必不可妄用針矣。

    故五閱五使篇曰:血氣有餘,肌肉堅緻,故可苦以針。

    邪氣髒腑病形篇曰:諸小者陰陽形氣俱不足,勿取以針而調以甘藥也。

    根結篇曰:形氣不足,病氣不足,此陰陽氣俱不足也,不可刺之。

    觀此諸篇之訓,可見針能治有餘而不可治虛損明矣。

    凡用針者,當知所慎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