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始真經言外旨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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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一子陳顯微述 四符篇 符者,精神魂魄也,凡十七章。

     關尹子曰:水可析可合,精無人也,火因膏因薪,神無我也,故耳蔽前後皆可聞無人,知崇無人,一奇無人,冬雕秋物無人,黑不可變無人,北壽無人,皆精。

    舌即齒牙成言無我,禮卑無我,二偶無我,夏因春物無我,赤可變無我,南夭無我,皆神。

    以精無人,故米去毂則精存,以神無我,故鬼憑物則神見。

    全精者忘是非,忘得失,在此者非彼,抱神者,時晦明,時強弱,在彼者非此。

     抱一子曰:此言全精抱神之道也。

    精本無人,故當忘其是非,忘其得失,以全五。

    之精。

    神本無我,故當時其晦明,時其強弱,以抱吾之神。

    精一也,水可分可合一也,耳屬腎,雖蔽之前後,皆可聞一也,水為智,智崇崇則自尊一也,冬物歸根一也,黑不可變一也,北方主壽有我一也,米去毂則精存一也,一數奇獨也,故皆日無人也。

    神二也,火因膏因薪二也,舌屬心,即唇齒而能言二也,火為禮,禮卑則尊人二也,夏物榮華二也,赤色可變二也,南主夭無我二也,鬼憑物則神見二也,二數耦兩也,故皆日無我也。

    無人,則在此者非彼,無我,則在彼者非此,知乎此,則知所以忘其是非得失,與夫時其晦明強弱之理矣。

     關尹子曰:精神水火也,五行互生滅之,其來無首,其往無尾。

    則吾之精,一滴無存亡耳,吾之神,一欽無起滅耳。

    惟無我無人,無首無尾,所以與天地冥。

     抱一子曰:精神水火也,自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複生水,則互生也。

    自火克金,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複克火,則互滅也。

    其來無首,其往無尾,滅已複生,生已複滅,則知精未嘗有一滴存亡,神未嘗有一效起滅,惟無我無人,無首無尾,與天地冥契,則精神長存矣。

     關尹子曰:精者水,魄者金,神者火,魂者木。

    精主水,魄主金,金生水,故精者魄藏之。

    神主火,魂主木,木生火,故神者魂藏之#1。

    惟火之為物,能镕金而消之,能墦木而燒之,所以冥魂魄。

    惟精在天為寒,在地為水,在人為精。

    神在天為熱,在地為火,在人為神。

    魄在天為燥,在地為金,在人為魄。

    魂在天為風,在地為木,在人為魂。

    惟以我之精,合天地萬物之精,譬如萬水可合為一水,以我之神,合天地萬物之神,譬如萬火可合為一火。

    以我之魄,合天地萬物之魄,譬如金之為物,可合異金而镕之為一金。

    以我之魂,合天地萬物之魂,譬如木之為物,可接異木而生之為一木。

    則天地萬物皆吾精吾神、吾魄吾魂,何者死,何者生! 抱一子曰:精水一合魄金四為五,神火二合魂木三為五,精藏魄而神藏魂,是則四物雖居兩處,可以一五擒之,然魂木為龍,魄金為虎,使魂藏於神,魄藏於精,則二物分於二所,終不能相制。

    惟火能镕金墦木,故神可以制魂魄,殊不知神寓於魂,如火附於木,而火二木三之五運於西北,制精煉魄,使四象五行俱歸於土,實資神火之功也,故丹法始終全資火候者,火之功用大矣哉。

    至於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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