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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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府陳理,未結絕而擅於人家,作祆異克害他人,僥求功果為報,雖非損人命,而動煩立獄仇對平人者,關地府滅形。

     諸無道邪祟隐顯形影,放火撒血、引弄家畜之類,驚犯生人者,流三千裡。

    至害性命者,處死。

     諸鬼祟放火在人居室,或籠櫃中燒熱财物舍宅,及十戶者處死,不及十戶徒三年,送酆都重役地分。

    知情故縱不斜者,流三千裡。

     諸伏屍鬼怪古物精祆一切無名之鬼,妄托不系籍,身死辄停世間不去者,徒一年。

    妄假威勢,曲求祭祀,陷害生人,流二千裡。

    地主者知而不紏,同罪。

     諸鬼祟傷害生人,因追捉藏伏者,徒三年。

    拒捕辄與吏兵鬥敵者,處死。

     諸孤露無主邪鬼,假於新死故亡之便,纏繞生人有所求者,流一千裡。

    傷人命者,滅形。

    委是家親眷屬,逐時有阙祭祀,因而作祟者,以肴馔祭享,善功為報,化谕遣退。

    若受祭享福力後,依前為害生人者,送東嶽,於下鬼籍中拘系。

     國祀門五條 諸國家不載祠典神鬼,妄興祆孽,诳惑人民,辄為禍福者,流三千裡。

    曾傷人命者,滅形。

     諸鬼神雖不載祠典而能福及於民者,當考功績,以聞推恩。

    若自矜其功,而辄便妄以祆異,於人興疾疫,須求梼祀而不退者,徒三年。

    至傷人命者,流三千裡。

    及十人,處死。

    十人已上者,滅形。

     諸裡社本界神祠,水陸二路,見系陽界靈感,該在祀典不得受人間曲祀及不得受人厭咒生命,違者紏察,申三官,當議重行黜陟。

     諸祀典福神,有害於人間者,具所犯,奏取救裁。

     諸朝列功臣名賢,因立廟祀後有害於民者,立便遣之,違而不去關東嶽,并具所犯奏聞。

     飛奏門二條 諸急切飛奏,限兩時報應。

    上天急切,興地嶽靈官行報者不同。

    若違時不報,或因謄奏有失者,并杖一百。

    仍許再奏,候報施行。

    如驅邪院悮報,因而違者,勿論。

     諸奏書緊切,限一日。

    次緊,限三日。

    常程,限七日報應。

    并謂奏上天者。

    皆用引劄通落,須經曆地分護送出界,辄邀攔拘滞者,一日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若情理切害者,并具事因奏聞。

     上清骨髓靈文鬼律卷上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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