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 陰陽發病六經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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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不逆冷。
反發熱者不死。
此又以手足溫及發熱為反。
皆發于陰而無熱之謂也。
謂之不死者。
以陰邪漸退。
陽氣将回。
溫經複陽之治可施也。
若在厥陰。
發熱者極多。
惡寒者甚少。
而實陰陽相半。
然仍以陽氣為重。
故熱者必厥。
厥者必熱。
而以厥少熱多為病之退。
厥多熱少為病之進也。
至若發熱下利厥躁者。
非真發熱也。
乃陰盛陽絕。
陰陽離隔。
必死之證也。
夫發于陰者本無熱。
故凡有熱者。
不曰反發熱。
則曰反不惡寒。
反之為言。
不當得而得。
當然而不然也。
凡此真寒假熱之證。
悉标舉于三陰見證之中。
豈非無熱為三陰之根據乎。
其所謂發于陰者。
舍三陰而何指乎。
乃成氏舊注。
謂陽為熱。
陰為寒。
以發熱惡寒為寒傷陽。
無熱惡寒為寒傷陰。
固不足以窺仲景之籬。
而喻氏仍方氏之舊。
以風為陽。
衛亦陽。
故病起于陽。
寒為陰。
營亦陰。
故病起于陰。
若論邪氣止在太陽一經。
其說猶可。
若以此該貫六經。
則有大謬不然者矣。
況又以無熱惡寒句。
謂指寒邪初受。
未郁為熱而言。
少頃。
郁勃于營間。
則仍發熱矣。
若以未郁為熱之少頃。
即謂之無熱。
恐仲景立言。
未必若是其歧也。
若必以風傷衛為發于陽。
寒傷營為發于陰。
則在三陽經之稱傷寒者。
皆可謂之發于陰矣。
然則三陰條中。
亦有以中風冠之者。
亦可謂之發于陽乎。
以理燭之。
豈其然乎。
所謂陽七日。
陰六日者。
概言其理所當然。
而非必然者也。
七者。
陽之複。
少陽之數也。
六者。
陰之極。
老陰之數也。
蓋陽數始于一而終于九。
陰數起于二而極于六。
此天地陰陽之至數也。
然一極之中。
分陰分陽而為兩儀。
兩儀各分太少而為四象。
則陰陽各有太少矣。
何獨陽取其少而陰取其老乎。
蓋陽以少為用。
陰以老為極。
陽少則為生氣。
陰極則為陽生。
故皆為愈期。
此陰陽消長之自然也。
其所以陽七日者。
陽動而變。
故能遊行于經脈之表。
七日經盡而邪衰。
如素問熱論所謂其不兩感于寒者。
七日巨陽病衰。
頭痛少愈也。
其所以陰六日者。
陰靜而守。
不若陽經之循行周遍。
至六日而陰極陽回。
如三陰證中之手足溫。
熱勝于厥而自愈也。
其有不應期而愈者。
則當察其失治誤治。
或邪盛。
或正虛。
或入裡。
或犯髒。
及過經等證。
又不可以常理拘也。
夫發熱無熱。
辨證之源也。
發陽發陰。
知治之本也。
陽奇陰偶。
收效之數也。
豈非貫始終。
括六經。
标全論之宗旨乎。
餘讀仲景書而見其參同于易也。
夫全易。
一奇偶也。
全論。
一陰陽也。
六子之生于乾坤。
六經之禀于陰陽也。
六經之淺深正變。
旁行疊見。
形能百出。
則卦爻之動變。
象數之紛淆也。
聖人以言不盡意而圖理于象。
使人即象以窮理。
仲景以法不盡證而以寒熱分陰陽。
使人辨證以盡法。
故首标易知之寒熱。
易辨之陰陽。
然後申其證變。
出其方法。
而後可以言治也。
夫證即象也。
法即理也。
三百九十七法。
不出六經之中。
六經不出乎陰陽之外。
能讀仲景書者。
其唯深于易者乎。
反發熱者不死。
此又以手足溫及發熱為反。
皆發于陰而無熱之謂也。
謂之不死者。
以陰邪漸退。
陽氣将回。
溫經複陽之治可施也。
若在厥陰。
發熱者極多。
惡寒者甚少。
而實陰陽相半。
然仍以陽氣為重。
故熱者必厥。
厥者必熱。
而以厥少熱多為病之退。
厥多熱少為病之進也。
至若發熱下利厥躁者。
非真發熱也。
乃陰盛陽絕。
陰陽離隔。
必死之證也。
夫發于陰者本無熱。
故凡有熱者。
不曰反發熱。
則曰反不惡寒。
反之為言。
不當得而得。
當然而不然也。
凡此真寒假熱之證。
悉标舉于三陰見證之中。
豈非無熱為三陰之根據乎。
其所謂發于陰者。
舍三陰而何指乎。
乃成氏舊注。
謂陽為熱。
陰為寒。
以發熱惡寒為寒傷陽。
無熱惡寒為寒傷陰。
固不足以窺仲景之籬。
而喻氏仍方氏之舊。
以風為陽。
衛亦陽。
故病起于陽。
寒為陰。
營亦陰。
故病起于陰。
若論邪氣止在太陽一經。
其說猶可。
若以此該貫六經。
則有大謬不然者矣。
況又以無熱惡寒句。
謂指寒邪初受。
未郁為熱而言。
少頃。
郁勃于營間。
則仍發熱矣。
若以未郁為熱之少頃。
即謂之無熱。
恐仲景立言。
未必若是其歧也。
若必以風傷衛為發于陽。
寒傷營為發于陰。
則在三陽經之稱傷寒者。
皆可謂之發于陰矣。
然則三陰條中。
亦有以中風冠之者。
亦可謂之發于陽乎。
以理燭之。
豈其然乎。
所謂陽七日。
陰六日者。
概言其理所當然。
而非必然者也。
七者。
陽之複。
少陽之數也。
六者。
陰之極。
老陰之數也。
蓋陽數始于一而終于九。
陰數起于二而極于六。
此天地陰陽之至數也。
然一極之中。
分陰分陽而為兩儀。
兩儀各分太少而為四象。
則陰陽各有太少矣。
何獨陽取其少而陰取其老乎。
蓋陽以少為用。
陰以老為極。
陽少則為生氣。
陰極則為陽生。
故皆為愈期。
此陰陽消長之自然也。
其所以陽七日者。
陽動而變。
故能遊行于經脈之表。
七日經盡而邪衰。
如素問熱論所謂其不兩感于寒者。
七日巨陽病衰。
頭痛少愈也。
其所以陰六日者。
陰靜而守。
不若陽經之循行周遍。
至六日而陰極陽回。
如三陰證中之手足溫。
熱勝于厥而自愈也。
其有不應期而愈者。
則當察其失治誤治。
或邪盛。
或正虛。
或入裡。
或犯髒。
及過經等證。
又不可以常理拘也。
夫發熱無熱。
辨證之源也。
發陽發陰。
知治之本也。
陽奇陰偶。
收效之數也。
豈非貫始終。
括六經。
标全論之宗旨乎。
餘讀仲景書而見其參同于易也。
夫全易。
一奇偶也。
全論。
一陰陽也。
六子之生于乾坤。
六經之禀于陰陽也。
六經之淺深正變。
旁行疊見。
形能百出。
則卦爻之動變。
象數之紛淆也。
聖人以言不盡意而圖理于象。
使人即象以窮理。
仲景以法不盡證而以寒熱分陰陽。
使人辨證以盡法。
故首标易知之寒熱。
易辨之陰陽。
然後申其證變。
出其方法。
而後可以言治也。
夫證即象也。
法即理也。
三百九十七法。
不出六經之中。
六經不出乎陰陽之外。
能讀仲景書者。
其唯深于易者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