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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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兩)大黃(二兩)芍藥(六兩)甘草(炙,二兩)生姜(切,三兩)大棗(擘,十二枚) 上六味,以水七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服。

     【集解】柯琴曰:腹滿為太陰、陽明俱有之證,然位同而職異。

    太陰主出,太陰病則腐穢氣凝不利,故滿而時痛;陽明主内,陽明病則腐穢燥結不行,故大實而痛,是知大實痛是陽明病,而非太陰病矣。

    仲景因表證未解,陽邪已陷入太陰,故倍芍藥以益脾調中,而除腹滿之時痛,此用陰和陽法也。

    若表邪未解,而陽邪陷入陽明,則加大黃以潤胃通結,而除其大實之痛,此雙解表裡法也。

    凡妄下必傷胃之氣液,胃氣虛則陽邪襲陰,故轉屬太陰;胃液涸則兩陽相抟,故轉屬陽明。

    屬太陰則腹滿時痛而不實,陰道虛也;屬陽明則腹滿大實而痛,陽道實也。

    滿而時痛,是下利之兆;大實而痛,是燥屎之征。

    故倍加芍藥,小變建中之劑,少加大黃,微示調胃之方也。

     太陰為病,脈弱,其人續自便利,設當行大黃、芍藥者,宜減之,以其人胃氣弱,易動故也。

     【注】太陰為病,必腹滿而痛,治之之法,當以脈消息之。

    若其人脈弱,則其中不實,雖不轉氣下趨少腹,然必續自便利。

    設當行大黃、芍藥者,宜減之,以胃氣弱難堪峻攻,其便易動故也。

    由此推之,可知大便硬者,不論在陰在陽,凡脈弱皆不可輕下也。

     【集注】程知曰:此言太陰脈弱,恐續自利,雖有腹痛,不宜用攻,與建中湯相發明也。

     喻昌曰:此段叮咛與陽明篇中互相發明。

    陽明曰:不轉矢氣,曰:先硬後溏,曰:未定成硬,皆是恐傷太陰脾氣。

    此太陰證而脈弱,恐續自利,雖有腹痛,減用大黃、芍藥,又是恐傷陽明胃氣也。

     汪琥曰:或問大黃能傷胃氣,故宜減;芍藥能調脾陰,何以亦減之?答曰:脈弱則氣餒不充,仲景以溫甘之藥能生氣;芍藥之味酸寒,雖不若大黃之峻,要非氣弱者所宜多用,故亦減之。

     傷寒脈浮而緩,手足自溫者,系在太陰。

    太陰當發身黃,若小便自利者,不能發黃,至七八日,雖暴煩,下利日十餘行,必自止,以脾家實,腐穢當去故也。

     【注】傷寒脈浮而緩,手足熱者,為系在太陽,今手足溫,故知系在太陰也。

    太陰屬濕,濕與熱瘀,當發身黃,小便自利者,則濕不蓄,熱不瘀,故不能發黃也。

    若至七八日,大便硬,則為轉屬陽明,今既不硬,雖暴煩下利日十餘行,必當自止,何也?以脈浮緩手足溫,知太陰脾家素實,邪不自容,腐穢當去故也。

     【集注】程知曰:言自利之證,脈浮緩,手足溫,則為脾實也。

    太陰脈本緩,故浮緩雖類太陽中風,而手足自溫,則不似太陽之發熱,更不似少陰、厥陰之厥逆,所以為系在太陰也。

    太陰濕熱相蒸,勢必發黃,然小便利,則濕下洩而不發黃矣。

    此雖暴煩頻利,有似少陰之證,然其利當自止。

    所以然者,以脈浮緩,手足溫,知其人脾氣實,而非虛寒之比,其濕熱所積之腐穢,自當逐之而下也。

    若不辨晰而以四逆法治之,則誤矣。

     程應旄曰:太陰得浮緩、手足溫之脈證,則胃陽用事,自無髒寒之痛,陰郁或有之。

    小便不利必發黃,雖發黃不為陰黃。

    若小便自利者,不能發黃,陰欲郁而陽必驅,至七八日,雖暴煩下利日十餘行,必自止。

    所以然者,脈不沉且弱而浮緩,手足不涼而自溫,陰得陽以周護則不寒,不寒則不虛,是為脾家實也。

    經曰:陽道實陰道虛,陰行陽道,豈肯容邪久住,此則腐穢當去故耳。

     汪琥曰:下利煩躁者死,此為先利而後煩,是正氣脫而邪氣擾也。

    茲則先煩後利,是脾家之正氣實,故不受邪而與之争,因暴發煩熱也。

     太陽中風,四肢煩痛,陽微陰澀而長者,為欲愈。

     【注】太陰中風者,謂此太陰病是從太陽中風傳來者,故有四肢煩疼之證也。

    陰陽以浮沉言,夫以浮微沉澀之太陰脈,而兼見陽明之長脈,則為陰病陽脈,髒邪傳腑,故為欲愈也。

     【集注】程知曰:傷寒,陰邪也,故自利,宜用四逆。

    傷風,陽邪也,故煩痛見于四肢。

    凡太陰病脈浮者,多是太陰中風。

     喻昌曰:微澀之中,更察其脈之長而不短,知元氣未漓,其病當自愈也。

     太陰病,欲解時,從亥至醜上。

     【注】邪之解也,必于所旺之時,亥、子、醜乃太陰所旺之時也。

    當此旺時,故邪不能勝而自解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