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指南總論 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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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少,或内熱外寒,但熱不寒,渾身如火,頭痛煩渴,心胸躁悶,谵語亂言,大小便秘澀,發作無時者,可與小柴胡湯、敗毒散、升麻葛根湯、來蘇散、蔥白散、神術散。
煩渴者,與五苓散、竹葉湯。
谵語心悶者,與五苓散,入辰砂細研和勻,冷熱水調服,兼與大至寶丹,及小兒金箔丸兩、三丸作一服。
頭痛者,與太陽丹、白龍丸、茶調散之類。
或熱少寒多,或内寒外熱,或寒熱相半,或骨節酸痛,臍腹作痛者,可與不換金正氣散、人參輕骨散、正氣散、聖散子、五積散、香蘇散、建中散、草果飲、嘉禾散或來蘇散之類。
或不熱,隻是寒,或吐、或瀉、或吐瀉俱作,四肢厥冷,汗出如雨,嘿嘿昏倦者,可與術附湯、四柱散、嘉禾散或鹿茸丸、二姜丸、十華散。
若服前藥吐瀉不止,四肢厥冷,自汗如雨,小便頻數者,與參苓白術散吞來複丹三十丸至五十丸,甚者姜附湯合和五苓散同煎服。
渴者,與參苓白術散。
此一證,二廣及漳州界上多有之,餘處無。
此證發藥,須用仔細詢問的實,不可輕用,誤人性命。
切記不可輕發熱藥。
若發作有時,或連日,或隔日,或三、五日一發,發則熱多寒少,或但熱不寒者,于未發前,先與小柴胡湯、敗毒散之類。
至發日,卻服露天飲或聖飲子、勝金丸。
嘔逆有痰涎者,常山飲、消暑丸之類,有效如神。
若熱少寒多,或隻寒不熱,或寒熱相半者,于未發前,可多與不換金正氣散、建中湯、正氣散、平胃散、和脾散、嘉禾散之類。
至發日五更初,卻服常山飲、草果飲。
發久者,克效餅、靈瘧丹。
老者及怯弱者,不可服,自宜斟酌。
孕婦患瘧疾,難為用藥,但隻可與草果飲,兼用平胃散,入鹽少許,用溫酒調服。
瘴瘧瘥後,吃粥或爛飲。
更常調和脾胃,可與黃建中湯、四君子湯、嘉禾散、參苓白術散、曹脾散、撾脾散、健脾湯、平胃散、和氣散、思食丸、大、小養脾丸。
切忌生冷、酒、果、房色,洗浴半月。
附:指南總論 卷中 傷寒十勸 一傷寒頭疼又身熱,便是陽證,不可服熱藥。
傷寒傳三陰、三陽共六經。
内太陰病頭不疼身不熱,少陰病有反發熱而無頭疼,厥陰病有頭疼而無發熱,即是陽證,若醫者妄投熱藥,決緻死亡。
一傷寒當直攻毒瓦斯,不可補益。
邪氣在經絡中,若随證攻之,三、四日痊安。
醫者必謂生須正氣,卻行補益,使毒瓦斯流熾,必多緻殺人。
一傷寒不思飲食,不可服溫脾胃藥。
傷寒不思飲食,自是常事,終無餓死之理。
如理中丸之類,不可輕服。
若陽病服之,緻熱氣增重,或至不救。
一傷寒腹痛亦有熱證,不可輕服溫暖藥。
《難經》雲:“痛為實。
”故仲景論腹滿時痛之證,有曰痛甚者加大黃。
夫痛甚而反加大黃,意可見也。
唯身冷厥逆而腹痛者,是陰證,須消息。
每見醫者,多緣腹痛便投熱藥而殺人。
一傷寒自利,當看陰、陽證,不可例服補藥及止瀉藥。
自利,惟身不熱手足溫者屬太陰,身冷四逆者屬少陰、厥陰外,其餘身熱下利,皆是陽證,當随證依仲景法治之。
每見醫者,多緣下利便投暖藥及止瀉藥而殺人。
一傷寒胸脅痛及腹痛,不可妄用艾灸。
常見村落間有此證,無藥便用艾灸,多緻毒瓦斯随火而盛,膨脹發喘而死。
不知胸脅痛自屬少陽,腹脹滿自屬太陰,此外惟陰證可灸。
一傷寒手足厥冷,當看陰陽,不可一例作陰證。
治有陽厥,有陰厥,醫者少能分辨。
陽厥而投熱藥,殺人速于用刃。
蓋陽病不至于極熱,不能發厥,仲景所謂:“熱深則厥深”是也。
熱深而更與熱藥,甯有複活之理?但看初得病而身熱,至三、四日後,熱氣已深,大便秘,小便赤,或谵語昏愦,及别有熱證,而反發厥者,必是陽厥也,宜急用承氣湯下之。
若初得病,身不熱,大便不秘,自引衣蓋身,或下利,或小便數,不見熱證而厥逆者,即是陰厥也,方可用四逆湯之類。
二厥所以使人疑者,緣其脈皆沉,然陽厥脈沉而弱,又陽厥脈時複,指爪卻溫,陰厥常冷,此為可别。
一傷寒病已在裡,即不可用藥發汗。
傷寒病須看表裡,如發熱惡寒,則是在表,正宜發汗。
如不惡寒反惡熱,即是裡證,若醫者一例發汗,則所出之汗,不是邪氣,皆是真氣。
邪氣未除而真氣先涸,死者多矣。
又有半在表、半在裡之證,及無表裡之證,不惟皆不可下,仍不可汗,當随證治而消息之。
一傷寒飲水為欲愈,不可令病患姿飲過度。
病患大渴,當為之水,以消熱氣,故仲景以飲水為欲愈。
人見如此說,遂令病者縱飲,因而為嘔、為喘、為咳逆、為下利、為腫、為悸、為水結、為小便不利者,多矣。
且如病患欲飲一碗,隻可與半碗飲之,常令不足為喜矣。
一傷寒病初瘥,不可過飽及勞動,或食羊肉,行房事,與食諸骨汁及飲酒。
病方愈,脾胃尚弱,食而過飽,不能消化,病即再來,謂之食複。
病方愈,血氣尚虛,勞動太早,病即再來,謂之勞複。
又,傷寒食羊肉、行房事者,并死。
食諸骨汁、飲酒者,再病。
煩渴者,與五苓散、竹葉湯。
谵語心悶者,與五苓散,入辰砂細研和勻,冷熱水調服,兼與大至寶丹,及小兒金箔丸兩、三丸作一服。
頭痛者,與太陽丹、白龍丸、茶調散之類。
或熱少寒多,或内寒外熱,或寒熱相半,或骨節酸痛,臍腹作痛者,可與不換金正氣散、人參輕骨散、正氣散、聖散子、五積散、香蘇散、建中散、草果飲、嘉禾散或來蘇散之類。
或不熱,隻是寒,或吐、或瀉、或吐瀉俱作,四肢厥冷,汗出如雨,嘿嘿昏倦者,可與術附湯、四柱散、嘉禾散或鹿茸丸、二姜丸、十華散。
若服前藥吐瀉不止,四肢厥冷,自汗如雨,小便頻數者,與參苓白術散吞來複丹三十丸至五十丸,甚者姜附湯合和五苓散同煎服。
渴者,與參苓白術散。
此一證,二廣及漳州界上多有之,餘處無。
此證發藥,須用仔細詢問的實,不可輕用,誤人性命。
切記不可輕發熱藥。
若發作有時,或連日,或隔日,或三、五日一發,發則熱多寒少,或但熱不寒者,于未發前,先與小柴胡湯、敗毒散之類。
至發日,卻服露天飲或聖飲子、勝金丸。
嘔逆有痰涎者,常山飲、消暑丸之類,有效如神。
若熱少寒多,或隻寒不熱,或寒熱相半者,于未發前,可多與不換金正氣散、建中湯、正氣散、平胃散、和脾散、嘉禾散之類。
至發日五更初,卻服常山飲、草果飲。
發久者,克效餅、靈瘧丹。
老者及怯弱者,不可服,自宜斟酌。
孕婦患瘧疾,難為用藥,但隻可與草果飲,兼用平胃散,入鹽少許,用溫酒調服。
瘴瘧瘥後,吃粥或爛飲。
更常調和脾胃,可與黃建中湯、四君子湯、嘉禾散、參苓白術散、曹脾散、撾脾散、健脾湯、平胃散、和氣散、思食丸、大、小養脾丸。
切忌生冷、酒、果、房色,洗浴半月。
附:指南總論 卷中 傷寒十勸 一傷寒頭疼又身熱,便是陽證,不可服熱藥。
傷寒傳三陰、三陽共六經。
内太陰病頭不疼身不熱,少陰病有反發熱而無頭疼,厥陰病有頭疼而無發熱,即是陽證,若醫者妄投熱藥,決緻死亡。
一傷寒當直攻毒瓦斯,不可補益。
邪氣在經絡中,若随證攻之,三、四日痊安。
醫者必謂生須正氣,卻行補益,使毒瓦斯流熾,必多緻殺人。
一傷寒不思飲食,不可服溫脾胃藥。
傷寒不思飲食,自是常事,終無餓死之理。
如理中丸之類,不可輕服。
若陽病服之,緻熱氣增重,或至不救。
一傷寒腹痛亦有熱證,不可輕服溫暖藥。
《難經》雲:“痛為實。
”故仲景論腹滿時痛之證,有曰痛甚者加大黃。
夫痛甚而反加大黃,意可見也。
唯身冷厥逆而腹痛者,是陰證,須消息。
每見醫者,多緣腹痛便投熱藥而殺人。
一傷寒自利,當看陰、陽證,不可例服補藥及止瀉藥。
自利,惟身不熱手足溫者屬太陰,身冷四逆者屬少陰、厥陰外,其餘身熱下利,皆是陽證,當随證依仲景法治之。
每見醫者,多緣下利便投暖藥及止瀉藥而殺人。
一傷寒胸脅痛及腹痛,不可妄用艾灸。
常見村落間有此證,無藥便用艾灸,多緻毒瓦斯随火而盛,膨脹發喘而死。
不知胸脅痛自屬少陽,腹脹滿自屬太陰,此外惟陰證可灸。
一傷寒手足厥冷,當看陰陽,不可一例作陰證。
治有陽厥,有陰厥,醫者少能分辨。
陽厥而投熱藥,殺人速于用刃。
蓋陽病不至于極熱,不能發厥,仲景所謂:“熱深則厥深”是也。
熱深而更與熱藥,甯有複活之理?但看初得病而身熱,至三、四日後,熱氣已深,大便秘,小便赤,或谵語昏愦,及别有熱證,而反發厥者,必是陽厥也,宜急用承氣湯下之。
若初得病,身不熱,大便不秘,自引衣蓋身,或下利,或小便數,不見熱證而厥逆者,即是陰厥也,方可用四逆湯之類。
二厥所以使人疑者,緣其脈皆沉,然陽厥脈沉而弱,又陽厥脈時複,指爪卻溫,陰厥常冷,此為可别。
一傷寒病已在裡,即不可用藥發汗。
傷寒病須看表裡,如發熱惡寒,則是在表,正宜發汗。
如不惡寒反惡熱,即是裡證,若醫者一例發汗,則所出之汗,不是邪氣,皆是真氣。
邪氣未除而真氣先涸,死者多矣。
又有半在表、半在裡之證,及無表裡之證,不惟皆不可下,仍不可汗,當随證治而消息之。
一傷寒飲水為欲愈,不可令病患姿飲過度。
病患大渴,當為之水,以消熱氣,故仲景以飲水為欲愈。
人見如此說,遂令病者縱飲,因而為嘔、為喘、為咳逆、為下利、為腫、為悸、為水結、為小便不利者,多矣。
且如病患欲飲一碗,隻可與半碗飲之,常令不足為喜矣。
一傷寒病初瘥,不可過飽及勞動,或食羊肉,行房事,與食諸骨汁及飲酒。
病方愈,脾胃尚弱,食而過飽,不能消化,病即再來,謂之食複。
病方愈,血氣尚虛,勞動太早,病即再來,謂之勞複。
又,傷寒食羊肉、行房事者,并死。
食諸骨汁、飲酒者,再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