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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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氣尚郁而不達,宜于涼營中,再參透表。
其最重者,邪熱内燔,而外面反無熱象,甚至肢厥膚冷,脈澀數而不暢,必得大劑洩熱透邪,乃使熱勢外揚,脈象轉見洪大,庶可免厥深閉脫之危也。
卷下 伏溫挾濕内陷太陰發黃膽腫脹洩利等證 溫邪挾濕,則為濕溫。
其濕之輕者。
仍以溫邪為主,略參化濕可耳。
其濕之重者,與熱相合,熱勢雖熾,而有脘悶嘔水、舌膩不渴等證。
初起宜參芳香宣化,迨濕邪化燥,用蒼術白虎湯清熱燥濕,可以一劑而愈。
若初起即與清滋,欲清其熱,轉助其濕,而發愈纏綿。
每有治不如法,遷延一兩月而病不退者,皆治之不得其法也。
然而此乃濕溫之在胃者,治之猶易。
有一種濕熱蘊于太陰者,初起不見濕象,但覺熱象蒸郁不揚,脘悶口甜,而胃口無病,仍可納谷,舌上不見濁苔。
其濕熱深郁于脾藏,漫無出路,或發黃,或腹滿肢腫,或則洩,或便秘,或嘔惡,或小水赤澀。
甚則熱郁日深,脾營受傷,則舌底绛色,或薄苔罩灰黃而不甚噪。
種種見證,無非濕郁化熱。
何以燥之則增熱,清之則助濕,如此其百無一效也?蓋髒病無出路,必借道于腑,乃能外出。
此病熱蘊已久,脾中之熱,漸欲外達于胃:或胃中挾有痰積,熱即附之而熾。
亦有便秘、舌焦、燥渴、煩谵等證,投以苦洩,則胃熱下行,而病勢一松。
然所洩者,胃腑之标熱也。
其脾髒中蘊遏之熱,仍未達也。
故病雖暫減,而閱日複熾。
屢伏屢熾,久而正氣不支,遂成壞證。
此等病,治之最難得手。
誠以此證,病勢不重于外,病家每每忽視,投劑不能速效,病家勢必更醫。
後來者見前醫無功,必且改弦更張。
因之雜藥亂投,緻成不救者,吾見實多。
治此者,必須将太陰之濕,與少陰之熱,孰輕孰重,細細較量;再看其濕熱所傷,或為脾氣,或為脾陰:其兼挾之病,或為痰積,或為瘀滞;均宜細意分晰,方可用藥。
至用藥之法,須得輕、清、靈三字俱全,冀其緩緩疏化。
切不可側滞一面,以緻無益反害。
吳鞠通溫病條辨,其原出于葉氏,上中焦濕溫各條,頗有此理者。
薛生白濕熱條辨,亦多可取。
試細繹之,當有得心應手之妙也。
卷下 伏溫陰陽淆亂見證錯雜 伏溫由陰而出于陽,于病機為順。
若病發于陰,而即潰于陰,不達于陽,此病機為逆。
若是乎陰陽兩層,界限分明,安有淆亂者哉。
凡病之陰陽淆亂者,其故有二:一則由乎正虛,如陽虛者陰必湊之,則陰病可淆于陽矣:陰虛者陽必擾之,則陽病可淆于陰矣。
一則由乎藥誤,如病在陰而誤投陽藥,則陽氣為藥所傷,而陰病淆于陽矣;病在陽而誤投陰藥,則陰氣為藥所傷,而陽病淆于陰矣。
至其見證錯雜,有即由于陰陽淆亂而雜者,有由他邪之兼挾而雜者。
看此等證:全要天分聰明,識見老到,方有把握。
蓋此等證,變化最多,無一定路迳可循。
臨病者,須将正氣邪氣,表病裡病,新邪舊邪,孰本孰标,孰輕孰重,孰緩孰急,一一衡量得宜,方可施治。
有當先顧本元,苟得正氣一旺,而邪自解散者;有當急祛外邪,必得邪氣速退,而正乃不傷者;有症雖錯出,而發于一原,隻須專治其本,而各症自退,所謂緩則治其本者;有證雖在标,而病機甚急,必須先治标病(如小便不利之類),而本病從緩,所謂急則治其标者;有病勢蔓延,欲治其根,而正氣不支,隻可先披其枝葉,而用漸衰漸勝之法者:有病情糾結,必除其根,而各證自退,不得不攻其堅壘,而用擒賊擒王之計者;以上所謂錯雜,猶不過表裡虛實,其用藥尚可一線相承。
此外更有寒熱錯雜,如陰虛而挾寒飲,陽虛而挾肝火,治此則礙彼,治彼則礙此者,其用藥更難措手。
此中奧妙,有知之而不能言,言之而不能盡者。
總宜于輕重緩急,權之極精,方可論治。
至選藥宜彼此照顧,尤必有手揮五弦、目送飛鴻之妙,乃為得法。
否則失之毫厘,謬以千裡,其不誤人性命者鮮矣。
卷下 伏溫外挾風寒暑濕各新邪為病 伏溫之邪,由春夏溫熱之氣,蒸動而出,此其常也。
亦有當春夏之間,感冒風寒,邪郁營衛而為寒熱,因寒熱而引動伏氣。
初起一二日,第見新感之象,意其一汗即解。
乃得汗後,表證略減,而裡熱轉甚。
昧者眩其病狀,幾若無可把握。
不知此新邪引動伏邪之證,随時皆有。
治之者,須審其伏邪與新感,孰輕孰重。
若新感重者,先撤新邪,兼顧伏邪。
伏邪重者,則專治伏邪,而新感自解。
蓋伏溫自内達外,苟由三陽而外解,則表分之新邪,自不能容留矣。
内經雲:凡病傷寒而成溫者,先夏至日者為病溫,後夏至日者為病暑。
此指伏邪乘暑令而發者,尚非兼挾暑邪之病。
其有兼挾暑熱之邪而發者,則必另有暑熱見證。
其新病引動伏邪,大緻亦與兼挾風寒者相似。
須審其輕重緩急,厘清經界,方可着手也。
至兼挾濕邪之證,有外感之濕,有内伏之濕。
伏氣既動,則熱自内發,蒸動濕邪,與伏溫之熱混合,為病最屬淹纏。
治之者,須視其濕與熱,孰輕孰重。
須令其各有出路,勿使并合,則用藥易于着手。
再濕邪有宜溫燥者,如平胃之類;有宜滲利者,如苓、澤之類,有宜通洩者,如車前、滑石之類;有宜清化者,如芩、連、栀、柏之類;以上皆專治濕邪之法。
若與濕熱并合,則為濕溫,見證最繁且雜。
其治法須随機應變,初起有芳香化濕者,如胃苓、正氣之屬:而通宣三焦者,如三仁、滑石之屬:中焦熱重,有清洩陽明者,如蒼術、石膏之屬;有苦洩太陰者,如茵陳、芩連之屬。
總之,須細察見證,如濕重者,自當治濕:若伏邪重者,仍當以伏邪為主也。
卷下 伏溫兼挾氣郁痰飲食積瘀血以及胎産經帶諸宿病 伏溫而兼挾外感者,則以新邪而引動伏氣為病。
若伏溫而兼内傷者,則因内傷而留滞伏溫,不得爽達。
治之不得其法,每有因此淹纏,緻成壞證者。
即如平時有氣郁之病,則肝木不暢,絡氣郁滞,溫邪竄入肝絡,即有胸闆脅刺、咳逆等證。
邪郁不達,久而化火,即蒙冒厥陰而有昏痙之變。
平日有痰飲内停者,抑遏溫邪,不得疏越,郁之即久,外冒之痰濁,尚未蒸開,而内藏之津液,早已幹涸。
一旦熱勢猝發,如烈火燎原不可措手者,亦往往有之。
中宮先有食滞,或因病而積,為熱邪所燔,阻結于胃,劫爍胃津,此可攻之證也。
須得大便通行,積去而熱邪乃随之而解也。
平時有瘀血在絡,或因病而有蓄血,溫熱之邪與之糾結,熱附血而愈覺纏綿,血得熱而愈形膠固。
或早涼暮熱,或外涼内熱,或神呆不語,或妄見如狂,種種奇險之證,皆瘀熱所為。
治之者,必須導去瘀血,俾熱邪随瘀而下,庶幾病勢可轉危為安也。
有胎前犯溫病者,熱邪燔灼,易于傷胎。
治之者,除藍布冷泥護胎外,治法亦别無善法。
隻要眼明手快,認清病機,迎頭清洩,勿令邪熱留滞傷胎,便為得法。
古法每于當用方中,加入四物,名曰護胎。
如當用者,尚無大害;若不當用而用之,則滋膩滞邪,非徒無益,而反害之矣。
産後血舍空虛,百脈俱弛,當此而溫病猝發,最易陷入血絡,急則為痙狂等險候,緩則留戀血室,燔灼營陰,延為陰損之候。
治之者,須處處回護陰血,一面撤邪,一面養血,勿令熱邪深陷,乃為得手。
至兼挾經帶為病,亦與胎産相似,不外虛則邪陷、實則瘀阻兩層。
治之者,處處就此兩層着想,自然得法矣。
其最重者,邪熱内燔,而外面反無熱象,甚至肢厥膚冷,脈澀數而不暢,必得大劑洩熱透邪,乃使熱勢外揚,脈象轉見洪大,庶可免厥深閉脫之危也。
卷下 伏溫挾濕内陷太陰發黃膽腫脹洩利等證 溫邪挾濕,則為濕溫。
其濕之輕者。
仍以溫邪為主,略參化濕可耳。
其濕之重者,與熱相合,熱勢雖熾,而有脘悶嘔水、舌膩不渴等證。
初起宜參芳香宣化,迨濕邪化燥,用蒼術白虎湯清熱燥濕,可以一劑而愈。
若初起即與清滋,欲清其熱,轉助其濕,而發愈纏綿。
每有治不如法,遷延一兩月而病不退者,皆治之不得其法也。
然而此乃濕溫之在胃者,治之猶易。
有一種濕熱蘊于太陰者,初起不見濕象,但覺熱象蒸郁不揚,脘悶口甜,而胃口無病,仍可納谷,舌上不見濁苔。
其濕熱深郁于脾藏,漫無出路,或發黃,或腹滿肢腫,或則洩,或便秘,或嘔惡,或小水赤澀。
甚則熱郁日深,脾營受傷,則舌底绛色,或薄苔罩灰黃而不甚噪。
種種見證,無非濕郁化熱。
何以燥之則增熱,清之則助濕,如此其百無一效也?蓋髒病無出路,必借道于腑,乃能外出。
此病熱蘊已久,脾中之熱,漸欲外達于胃:或胃中挾有痰積,熱即附之而熾。
亦有便秘、舌焦、燥渴、煩谵等證,投以苦洩,則胃熱下行,而病勢一松。
然所洩者,胃腑之标熱也。
其脾髒中蘊遏之熱,仍未達也。
故病雖暫減,而閱日複熾。
屢伏屢熾,久而正氣不支,遂成壞證。
此等病,治之最難得手。
誠以此證,病勢不重于外,病家每每忽視,投劑不能速效,病家勢必更醫。
後來者見前醫無功,必且改弦更張。
因之雜藥亂投,緻成不救者,吾見實多。
治此者,必須将太陰之濕,與少陰之熱,孰輕孰重,細細較量;再看其濕熱所傷,或為脾氣,或為脾陰:其兼挾之病,或為痰積,或為瘀滞;均宜細意分晰,方可用藥。
至用藥之法,須得輕、清、靈三字俱全,冀其緩緩疏化。
切不可側滞一面,以緻無益反害。
吳鞠通溫病條辨,其原出于葉氏,上中焦濕溫各條,頗有此理者。
薛生白濕熱條辨,亦多可取。
試細繹之,當有得心應手之妙也。
卷下 伏溫陰陽淆亂見證錯雜 伏溫由陰而出于陽,于病機為順。
若病發于陰,而即潰于陰,不達于陽,此病機為逆。
若是乎陰陽兩層,界限分明,安有淆亂者哉。
凡病之陰陽淆亂者,其故有二:一則由乎正虛,如陽虛者陰必湊之,則陰病可淆于陽矣:陰虛者陽必擾之,則陽病可淆于陰矣。
一則由乎藥誤,如病在陰而誤投陽藥,則陽氣為藥所傷,而陰病淆于陽矣;病在陽而誤投陰藥,則陰氣為藥所傷,而陽病淆于陰矣。
至其見證錯雜,有即由于陰陽淆亂而雜者,有由他邪之兼挾而雜者。
看此等證:全要天分聰明,識見老到,方有把握。
蓋此等證,變化最多,無一定路迳可循。
臨病者,須将正氣邪氣,表病裡病,新邪舊邪,孰本孰标,孰輕孰重,孰緩孰急,一一衡量得宜,方可施治。
有當先顧本元,苟得正氣一旺,而邪自解散者;有當急祛外邪,必得邪氣速退,而正乃不傷者;有症雖錯出,而發于一原,隻須專治其本,而各症自退,所謂緩則治其本者;有證雖在标,而病機甚急,必須先治标病(如小便不利之類),而本病從緩,所謂急則治其标者;有病勢蔓延,欲治其根,而正氣不支,隻可先披其枝葉,而用漸衰漸勝之法者:有病情糾結,必除其根,而各證自退,不得不攻其堅壘,而用擒賊擒王之計者;以上所謂錯雜,猶不過表裡虛實,其用藥尚可一線相承。
此外更有寒熱錯雜,如陰虛而挾寒飲,陽虛而挾肝火,治此則礙彼,治彼則礙此者,其用藥更難措手。
此中奧妙,有知之而不能言,言之而不能盡者。
總宜于輕重緩急,權之極精,方可論治。
至選藥宜彼此照顧,尤必有手揮五弦、目送飛鴻之妙,乃為得法。
否則失之毫厘,謬以千裡,其不誤人性命者鮮矣。
卷下 伏溫外挾風寒暑濕各新邪為病 伏溫之邪,由春夏溫熱之氣,蒸動而出,此其常也。
亦有當春夏之間,感冒風寒,邪郁營衛而為寒熱,因寒熱而引動伏氣。
初起一二日,第見新感之象,意其一汗即解。
乃得汗後,表證略減,而裡熱轉甚。
昧者眩其病狀,幾若無可把握。
不知此新邪引動伏邪之證,随時皆有。
治之者,須審其伏邪與新感,孰輕孰重。
若新感重者,先撤新邪,兼顧伏邪。
伏邪重者,則專治伏邪,而新感自解。
蓋伏溫自内達外,苟由三陽而外解,則表分之新邪,自不能容留矣。
内經雲:凡病傷寒而成溫者,先夏至日者為病溫,後夏至日者為病暑。
此指伏邪乘暑令而發者,尚非兼挾暑邪之病。
其有兼挾暑熱之邪而發者,則必另有暑熱見證。
其新病引動伏邪,大緻亦與兼挾風寒者相似。
須審其輕重緩急,厘清經界,方可着手也。
至兼挾濕邪之證,有外感之濕,有内伏之濕。
伏氣既動,則熱自内發,蒸動濕邪,與伏溫之熱混合,為病最屬淹纏。
治之者,須視其濕與熱,孰輕孰重。
須令其各有出路,勿使并合,則用藥易于着手。
再濕邪有宜溫燥者,如平胃之類;有宜滲利者,如苓、澤之類,有宜通洩者,如車前、滑石之類;有宜清化者,如芩、連、栀、柏之類;以上皆專治濕邪之法。
若與濕熱并合,則為濕溫,見證最繁且雜。
其治法須随機應變,初起有芳香化濕者,如胃苓、正氣之屬:而通宣三焦者,如三仁、滑石之屬:中焦熱重,有清洩陽明者,如蒼術、石膏之屬;有苦洩太陰者,如茵陳、芩連之屬。
總之,須細察見證,如濕重者,自當治濕:若伏邪重者,仍當以伏邪為主也。
卷下 伏溫兼挾氣郁痰飲食積瘀血以及胎産經帶諸宿病 伏溫而兼挾外感者,則以新邪而引動伏氣為病。
若伏溫而兼内傷者,則因内傷而留滞伏溫,不得爽達。
治之不得其法,每有因此淹纏,緻成壞證者。
即如平時有氣郁之病,則肝木不暢,絡氣郁滞,溫邪竄入肝絡,即有胸闆脅刺、咳逆等證。
邪郁不達,久而化火,即蒙冒厥陰而有昏痙之變。
平日有痰飲内停者,抑遏溫邪,不得疏越,郁之即久,外冒之痰濁,尚未蒸開,而内藏之津液,早已幹涸。
一旦熱勢猝發,如烈火燎原不可措手者,亦往往有之。
中宮先有食滞,或因病而積,為熱邪所燔,阻結于胃,劫爍胃津,此可攻之證也。
須得大便通行,積去而熱邪乃随之而解也。
平時有瘀血在絡,或因病而有蓄血,溫熱之邪與之糾結,熱附血而愈覺纏綿,血得熱而愈形膠固。
或早涼暮熱,或外涼内熱,或神呆不語,或妄見如狂,種種奇險之證,皆瘀熱所為。
治之者,必須導去瘀血,俾熱邪随瘀而下,庶幾病勢可轉危為安也。
有胎前犯溫病者,熱邪燔灼,易于傷胎。
治之者,除藍布冷泥護胎外,治法亦别無善法。
隻要眼明手快,認清病機,迎頭清洩,勿令邪熱留滞傷胎,便為得法。
古法每于當用方中,加入四物,名曰護胎。
如當用者,尚無大害;若不當用而用之,則滋膩滞邪,非徒無益,而反害之矣。
産後血舍空虛,百脈俱弛,當此而溫病猝發,最易陷入血絡,急則為痙狂等險候,緩則留戀血室,燔灼營陰,延為陰損之候。
治之者,須處處回護陰血,一面撤邪,一面養血,勿令熱邪深陷,乃為得手。
至兼挾經帶為病,亦與胎産相似,不外虛則邪陷、實則瘀阻兩層。
治之者,處處就此兩層着想,自然得法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