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學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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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鋒端。
但此際不可使患者動搖。
至若患者動搖。
則彼折針。
曲行於筋肉中。
復難發顯者也。
(因曰。
患者突然發咳之際。
有如斯者也。
) 第十六章 刺針禁局 凡針局之可禁部。
大別。
為頭首及顏面。
胸腹。
脊柱。
四肢之七款。
第一款 頭首 對前頭縫合 漢名 (神庭) 對前頭百會 同 (囟會) 對耳上筋起始 同 (角孫) 對後頭動脈孔 同 (顱息) 對勁靜脈孔 同 (玉枕) 對顱頂孔 同 (絡郄) 對後頭百會 同 (腦戶) 第二款 顏面 對顴骨顳顬管 漢名 (客主人) 對下眼窠孔 同 (承泣) 第三款 胸部 對腋下動脈經路 同 (雲門) 對胸骨劍身之中央 同 (膻中) 對胸骨劍尖之下方 同 (鳩尾) 第四款 腹部 對臍部上一應 漢名 (水分) 對臍中窩 同 (神關) 對臍下二應 同 (石門) 對示丨ハルト氏韌帶 同 (橫骨) 對會陰 同 (同 ) 第五款 脊柱 對胸椎第五椎下(或外側) 同 (神道) 對胸椎第六椎下 同 (靈臺) 第六款 上肢 對肩胛內緣。
與鎖骨中央之內陷 漢名 (缺盆) 對三角筋。
頭靜脈開口部 漢名 (肩井) 對上膊骨內上髁上方。
凡三應。
漢名 (五裡穴) 對上膊骨外上髁上方。
凡一應。
同 (青靈) 對內橈骨筋腱之補側。
同 (三陽) 對短外轉拇筋起始部。
同 (合谷) 第七款 對股動脈之通路 同 (箕門) 對比目魚筋 同 (承筋) 對脛骨之內踝 同 (三陰交) 第十七章 筋肉揉按 凡筋肉者。
雖有隨意不隨意之二種。
自有所其主宰。
而各使骨格圍擁。
且其筋肉者。
由神經之刺劇。
而或起感覺。
或催收縮。
又如筋肉之肥瘠者。
則所分布其筋肉之血管。
關係得其營養與否。
又揉按。
將使其筋肉之收縮。
或痙攣等復常形。
故揉按者。
先刺針。
而有施之。
又刺針後有行之。
然而欲行揉按者。
則先術者之手掌面。
宜拭清。
而後可接患者。
況手術中。
使患者之體格。
不可動搖。
又揉按者。
以手掌及指腹。
叮嚀反復。
雖不如行之。
或用肘角。
或手背。
或握手。
如與響音者。
則有外飾。
亦卻而為之。
非有效驗。
第十八章 螺旋管之用法 刺針之際。
寒威凜冽。
則仮令。
有雖厚患者之衣服。
難除去之。
不凜冽。
亦依患者之弊。
而有絡厚衣。
然則可用螺旋管。
蓋螺旋管者如杉山氏管。
圓甬管之實質中。
謂設螺旋狀之裝置管。
且其用法。
先以A B探察衣服之厚度。
豫定其方寸。
仮今其服之厚假定二仙。
則延長螺旋部。
亦為同等二仙。
又假定一仙亦然矣。
蓋螺旋管者。
伸縮適宜。
足得為術者之隨意者也。
又其管質者。
以銀製為善良。
又其形有八角。
或有圓甬形。
但有管口之兩緣。
若不圓滑者。
則當治術之際。
令患者之皮膚。
剔剝。
是以管口之緣端。
為善圓滑。
而惡粗糙且有銳角者。
第十九章 針頭電氣力與導法 穿進針頭。
於皮膚之組織。
則必先至所充各組織。
使分子更發生波動。
又依其分子波動。
而分布其所神經。
亦聿起感覺者也。
蓋波動發興。
亦大須寒心注意焉。
凡針療。
有初試者。
有數回者。
有亙數月者。
有一周年。
且至數歲者。
譬有初試者。
則概先其感極而敏。
且有呈不快。
反之。
而受針療之日亙長久。
能在知針效者。
則仮令雖鈍術。
敢如不介意者。
故診斷之際。
憶察為其初試者。
則施之制針。
亦可用二番等。
且勿可與響。
又亙針療長久者。
施之。
則番數稍升大。
亦刺針時間。
且可與響。
苟刺針時間無制度。
隻一局耳。
久時行之。
則奏效變。
有釀害理學的。
有言曰。
取活蛙。
直剝棄下肢表皮。
且從腰部橫斷之。
當其縫匠筋。
以釘(消極及積極屬)尖頭令牴觸。
則大腿。
下腳。
相共能呈伸縮。
猶行之數回。
且至長時間。
則其筋麻痹。
終為強直。
嗚呼萬法。
至其度則呈妙效。
過其度則卻而作害。
唯是。
以中庸為至德。
又欲導電氣力於左方。
則用力。
於A之爪端外方。
反之。
欲施電氣力於右方。
則加力於B之爪端C側方。
此際患者。
若發乾咳。
則全身為之受其震動。
故動則有針折鋒術者。
不可有不注意焉。
但此際不可使患者動搖。
至若患者動搖。
則彼折針。
曲行於筋肉中。
復難發顯者也。
(因曰。
患者突然發咳之際。
有如斯者也。
) 第十六章 刺針禁局 凡針局之可禁部。
大別。
為頭首及顏面。
胸腹。
脊柱。
四肢之七款。
第一款 頭首 對前頭縫合 漢名 (神庭) 對前頭百會 同 (囟會) 對耳上筋起始 同 (角孫) 對後頭動脈孔 同 (顱息) 對勁靜脈孔 同 (玉枕) 對顱頂孔 同 (絡郄) 對後頭百會 同 (腦戶) 第二款 顏面 對顴骨顳顬管 漢名 (客主人) 對下眼窠孔 同 (承泣) 第三款 胸部 對腋下動脈經路 同 (雲門) 對胸骨劍身之中央 同 (膻中) 對胸骨劍尖之下方 同 (鳩尾) 第四款 腹部 對臍部上一應 漢名 (水分) 對臍中窩 同 (神關) 對臍下二應 同 (石門) 對示丨ハルト氏韌帶 同 (橫骨) 對會陰 同 (同 ) 第五款 脊柱 對胸椎第五椎下(或外側) 同 (神道) 對胸椎第六椎下 同 (靈臺) 第六款 上肢 對肩胛內緣。
與鎖骨中央之內陷 漢名 (缺盆) 對三角筋。
頭靜脈開口部 漢名 (肩井) 對上膊骨內上髁上方。
凡三應。
漢名 (五裡穴) 對上膊骨外上髁上方。
凡一應。
同 (青靈) 對內橈骨筋腱之補側。
同 (三陽) 對短外轉拇筋起始部。
同 (合谷) 第七款 對股動脈之通路 同 (箕門) 對比目魚筋 同 (承筋) 對脛骨之內踝 同 (三陰交) 第十七章 筋肉揉按 凡筋肉者。
雖有隨意不隨意之二種。
自有所其主宰。
而各使骨格圍擁。
且其筋肉者。
由神經之刺劇。
而或起感覺。
或催收縮。
又如筋肉之肥瘠者。
則所分布其筋肉之血管。
關係得其營養與否。
又揉按。
將使其筋肉之收縮。
或痙攣等復常形。
故揉按者。
先刺針。
而有施之。
又刺針後有行之。
然而欲行揉按者。
則先術者之手掌面。
宜拭清。
而後可接患者。
況手術中。
使患者之體格。
不可動搖。
又揉按者。
以手掌及指腹。
叮嚀反復。
雖不如行之。
或用肘角。
或手背。
或握手。
如與響音者。
則有外飾。
亦卻而為之。
非有效驗。
第十八章 螺旋管之用法 刺針之際。
寒威凜冽。
則仮令。
有雖厚患者之衣服。
難除去之。
不凜冽。
亦依患者之弊。
而有絡厚衣。
然則可用螺旋管。
蓋螺旋管者如杉山氏管。
圓甬管之實質中。
謂設螺旋狀之裝置管。
且其用法。
先以A B探察衣服之厚度。
豫定其方寸。
仮今其服之厚假定二仙。
則延長螺旋部。
亦為同等二仙。
又假定一仙亦然矣。
蓋螺旋管者。
伸縮適宜。
足得為術者之隨意者也。
又其管質者。
以銀製為善良。
又其形有八角。
或有圓甬形。
但有管口之兩緣。
若不圓滑者。
則當治術之際。
令患者之皮膚。
剔剝。
是以管口之緣端。
為善圓滑。
而惡粗糙且有銳角者。
第十九章 針頭電氣力與導法 穿進針頭。
於皮膚之組織。
則必先至所充各組織。
使分子更發生波動。
又依其分子波動。
而分布其所神經。
亦聿起感覺者也。
蓋波動發興。
亦大須寒心注意焉。
凡針療。
有初試者。
有數回者。
有亙數月者。
有一周年。
且至數歲者。
譬有初試者。
則概先其感極而敏。
且有呈不快。
反之。
而受針療之日亙長久。
能在知針效者。
則仮令雖鈍術。
敢如不介意者。
故診斷之際。
憶察為其初試者。
則施之制針。
亦可用二番等。
且勿可與響。
又亙針療長久者。
施之。
則番數稍升大。
亦刺針時間。
且可與響。
苟刺針時間無制度。
隻一局耳。
久時行之。
則奏效變。
有釀害理學的。
有言曰。
取活蛙。
直剝棄下肢表皮。
且從腰部橫斷之。
當其縫匠筋。
以釘(消極及積極屬)尖頭令牴觸。
則大腿。
下腳。
相共能呈伸縮。
猶行之數回。
且至長時間。
則其筋麻痹。
終為強直。
嗚呼萬法。
至其度則呈妙效。
過其度則卻而作害。
唯是。
以中庸為至德。
又欲導電氣力於左方。
則用力。
於A之爪端外方。
反之。
欲施電氣力於右方。
則加力於B之爪端C側方。
此際患者。
若發乾咳。
則全身為之受其震動。
故動則有針折鋒術者。
不可有不注意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