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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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

    第五代蟲如鱉龜,或有頭無足,或有足無頭,或如鼠,或如精血,遇甲乙日食起,醉歸肝俞。

    第六代蟲如馬尾,有兩條,一雌一雄,或如鱉,有頭足尾,或如爛面,或長或短,遇醜亥日食起,醉歸腎俞。

    周而復始。

    凡取癆蟲,依五臟方選用,必俟其大醉日,方可取之,取後隨補各臟,隻用追病丹以斷其根。

    又有輕者,隻用鰻鱺魚煮食,或紫河車丹,陽虛者金液丹最妙。

    取癆蟲法,先令病家用皮紙糊一密室,不留些子罅隙,擇一老成人過遞,以安息香水灑其過遞之人身,以雄黃雌黃塗耳目口鼻上,安排鐵鉗一把,布巾一幅,用香油二斤,以鍋盛頓,微煎令沸,仍用高桶一個,以石灰在桶內,生布巾蓋桶口,俟月初蟲頭向上,卻服取蟲藥,五更初一服,五更三點時一服。

    服藥後,腹如疼痛如刀斧劈,不妨,至巳時必須下蟲,或取下臭穢,或膠漆,或吐瀉膿血,癥塊,皆於灰桶中。

    其蟲或從汗出,紫蠶苗狀,或從耳鼻口中出,或小便中出,異般形狀不一,或青黑,或黃紅,大者急用鉗取入油中煎,當日將油紙裡蟲入瓦罐內,石灰填實,埋於深山遠僻之地,免再染人。

    其患人衣被床蓆,並皆棄去焚燒。

    醫人分付藥後,亦須遠避。

    其取下蟲白色者,食人臟腑脂膏,可三十日服藥補之。

    蟲色黃赤者,食人血肉,可六十日服藥補之。

    蟲色紫黑者,食人精髓,病傳至腎,可謂極矣,冀其萬一,或為子孫除害則可。

    又蟲頭白者亦難治,此危氏說也。

    丹溪謂不必深疑。

    癆蟲須分五臟,嘗居肺間,正所謂膏之上,肓之下,針之不到,藥之不行,隻宜早灸膏肓四花為佳。

    若食肺系,則咯血,吐痰聲嘶,思食無厭,病患至此,未易治療。

    蟲亦氣血凝滯,痰與瘀血化成,但平補氣血為主,加以烏梅、青蒿、硃砂之類,而蟲自亡矣。

    紫河車丹、紫河車丸、青蒿膏、蛤蚧散、天靈蓋散選用。

    傳屍之說,不必深疑。

    歷觀勞瘵,皆因酒色財氣,損傷心血,以緻虛火妄動。

    醫者不分陰陽用藥,病家不思疾由自取,往往歸咎前人積惡,甚則疑及房室器皿墳墓,且冤業飛屍遞相傳注。

    古人亦雲:勞瘵三十六種,惟陰德可以斷之,不幸患此疾者,或入山林,或居靜室,清心靜坐,常焚香叩齒,專意保養,節食戒欲,庶乎病可斷根。

    若不遵此禁忌,服藥不效。

     丹溪 雲:傳屍一蟲,不可雲無。

    傳屍勞瘵,寒熱交攻,久嗽咯血,日久羸瘦,先以三拗湯,次以清心蓮子飲,白蠟塵大殺勞蟲,可入丸散藥中用。

     龔氏 曰:傳屍勞瘵之證,乃臟中有蟲咬心肺者,名曰瘵,此是傳屍疰骨勞。

    疰者,注也。

    自上注下,骨肉相傳,乃自滅門者有之矣。

     (蔭按:)傳屍蟲乃血氣虛弱,臟腑羸瘦,以緻飲食痰血之類,停滯不能運化,兼之熱氣熏蒸,因而變生諸蟲。

    如腐草為螢,積水生蛙,何嘗有種類相傳也。

    至於既病之後,因而傳染他人,理亦有之。

     玉堂宗旨 論傳屍勞雲:傳屍勞瘵者,蓋由酒色過度,飲食不節,其心不正,憂思郁然,業緣所緻。

    初覺之時,精神恍惚,五心煩躁,氣候不調,心虛夜汗。

    如此十日,頓成肌瘦面黃。

    其病皆從心受,正氣與毒氣並行臟腑,二氣相攻,種毒五臟,緻使血氣凝結,變成蟲狀,遇陽日長雄,陰日長雌,遂成勞蟲。

    其蟲有九,而六蟲傳六代,三蟲不傳,乃蝟蟲、蛔蟲、寸白蟲也。

    其六蟲一旬之中,遍行四穴,周而復始,遇木氣而生。

    立春後一日方食,後三日一食,五日一退,退即還穴醉睡,一醉五日。

    一蟲在身佔十二穴,六蟲共佔七十二穴。

    一月之中,上十日蟲頭向上,從心至頭遊四穴;中十日蟲頭向內,從心至臍遊四穴;下十日蟲頭向下,從臍至足遊四穴。

    其蟲先食臟腑脂膏,故蟲色白,令患人皮聚毛脫。

    七十日後食血肉,故蟲色黃赤,令患人肌體消瘦,飲食不滋膚,筋緩不能收。

    一百二十日外食血肉盡,故蟲色紫。

    卻傳腎中,即食精髓,故蟲色黑,令患人骨痿不能起坐。

    其蟲積久生毛,其毛色鍾五臟五行之氣,故毛色花雜,傳至三人,即能自飛,其狀如禽,品類亦多。

    人遭此蟲傳染者,五內崩損,良可哀哉。

    又雲:蟲頭赤者,食肉可治,蟲頭口白者,食髓難治。

    蟲性靈通,臨病深加精審,取蟲之後,不服補藥,徒費醫治。

    所有取蟲符藥,待蟲醉日為之。

    又經雲:六十日者,十治七八。

    八十日者,十治三四。

    過此已往,不復生矣,但為後世子孫除害耳。

    取蟲藥方符錄,及六代補勞藥方,次第詳著於後。

     上清紫庭追勞方 雲:三屍九蟲之為害,治者不可不知其詳。

    九蟲之內,三蟲不傳,蝟、蛔、寸白也。

    其六蟲者,或臟種毒而生,或親屬習染而傳。

    疾之初,覺精神恍惚,氣候不調,切在戒忌酒色,調節飲食。

    如或不然,五心煩熱,寢汗忪悸。

    如此十日,頓成羸瘦,面黃光潤,此其證也。

    大抵六蟲一旬之中,遍行四穴,周而復始。

    病經遇木氣而生,立春後一日方食起,三日一食,五日一退,方其作苦,百節皆痛,蟲之食也。

    退即還穴醉睡,一醉五日,其病乍靜。

    其退醉之日,乃可投符用藥,不然,蟲熟於符藥之後,不能治也。

    一蟲在身中佔十二穴,六蟲共佔七十二穴。

    一月之中,上十日蟲頭向上,從心至頭遊四穴;中十日蟲頭向內,從心至臍遊四穴;下十日蟲頭向下,從臍至足遊四穴。

    陽日長雄,陰日長雌。

    其食先臟腑脂膏,故其色白。

    五臟六腑一經食損,即皮聚毛脫,婦人即月信不行,血脈皆損,不能榮五臟六腑也。

    七十日後食人血肉盡,故其蟲黃赤,損於肌肉,故變瘦劣,飲食不為肌膚,筋緩不能收持。

    一百二十日外血肉食盡,故其蟲紫。

    即食精髓傳於腎中,食精故其蟲色黑,食髓即骨痿不能起於床。

    諸蟲久即生毛,毛色雜花,鍾孕五臟五行之氣,傳之三人,即自能飛,其狀如禽,亦多品類。

    傳入腎經,不可救治。

    利藥下蟲後,其蟲色白,可三十日服補藥。

    其蟲黃赤,可六十日服補藥。

    其蟲紫黑,此病已極,可百二十日服補藥。

    又雲:蟲頭赤者,食患人肉可治。

    頭口白者,食患人髓,其病難治,隻宜斷後。

    故經曰:六十日者十得七八,八十日內治者,十得三四,過此以往,未知生全,但可為子孫除害耳。

     第一代勞蟲(此為初勞病,謂初受其疾,不測病源,酒食加餐,漸覺羸瘦,治療蹉跎,乃成重病。

    醫人不詳其故,誤藥多死。

    ) 此蟲形如嬰兒背上長毛三寸,在人身中。

     此蟲形如鬼狀,變動在人臟腑中。

     此蟲形如蝦蟆,變動在人臟腑中。

     以上諸蟲,在人身中縈著之後,或大或小,令人夢寐顛倒,魂魄飛揚,精神離散,飲食少減,形容漸羸,四肢痠疼,百節勞倦,憎寒壯熱,背膊拘急,頭腦痛疼,口苦舌乾,面無顏色,鼻流清涕,虛汗常多,行步艱辛,眼睛時痛。

    其蟲遇丙丁日食起,醉歸心俞穴中。

    四穴輪轉,周而復始,俟蟲大醉,方可醫灸。

    取出蟲後,用藥補心,用後守靈散。

     第二代勞蟲(此為覺勞病,謂傳受此病,已覺病者,患人乃自知,夜夢不詳,與亡人為伴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