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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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熱病說一 餘既取《難經》「傷寒有五」之文,明仲景撰用《難經》之意,凡溫熱之治,即當求諸傷寒之論者無疑義矣。

    而其「二曰傷寒」與「四曰熱病」、「五曰溫病」,則傷寒自是傷寒,溫熱自是溫熱,正有不可不辨者。

    而餘謂此亦最易辨也。

    何以辨之?則仍辨以《傷寒論》太陽、陽明兩經之證。

    以經言之,太陽在外,陽明在內;以證言之,太陽為表,陽明為裡。

    傷寒由表入裡,其始僅為太陽證。

    溫熱由裡出表,其始即為陽明證。

    苟非能識傷寒,何由而識溫熱?苟非能識傷寒之治,何由而識溫熱之治?人苟於太陽、陽明之部位,既從兩經歷歷辨之,再勘定其人之所病,或僅在於太陽,或已在於陽明,而寒與溫之分途,自截然而不爽。

    故必能識傷寒,而後能識溫熱也。

    用藥之法,傷寒起自太陽,惟辛溫始可散邪,不得早用辛涼;溫熱起自陽明,惟辛涼始可達邪,不得仍用辛溫。

    寒與溫皆稱汗病,病之初皆當汗解。

    而辛溫之與辛涼則有一定之分際,而不可混者。

    故必能識傷寒之治,而後能識溫熱之治也。

    且夫《傷寒論》之有青龍、白虎也,蓋因傷寒初起,失用溫散,寒邪內傳,便成溫熱。

    治必改就寒涼,故兩方並用石膏,而其分則在一用桂、麻,一不用桂、麻。

    有桂、麻者,不可用於溫熱病專屬陽明之候,但可用於傷寒病欲轉陽明之候。

    無桂、麻者,則即可用於傷寒病已入陽明之侯,即可用於溫熱病發自陽明之候,蓋其時陰為熱傷,傷津傷液,惟寒涼之撤熱力始足以救陰。

    熱之不撤,陰即有不克保者。

    所以芩、連、膏、黃,皆以治溫,非以治寒。

    隻除去起首桂、麻二物,則《傷寒論》中方大半皆治溫治熱方矣。

    凡傷寒發熱者不渴,如服桂枝湯已而渴,服柴胡湯已而渴,不惡寒反惡熱,始初惡寒,一熱而不復惡寒。

    凡傷寒欲解時,寒去而熱亦罷。

    若寒去熱不罷,汗出仍熱而脈躁疾,皆溫病之的候也。

    病之始自陽明者為溫,即始自太陽而已入陽明者亦為溫。

    是故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

    此一條本以「太陽病發熱」五字為句,以「而渴不惡寒者」六字為句。

    蓋上五字為太陽,而下之「渴不惡寒」即陽明也。

    又太陽病,桂枝證,醫反下之,利遂不止,脈促者,表未解也。

    喘而汗出者,葛根黃連黃芩湯主之。

    此一條,桂枝證本太陽病,而以醫誤下,遂入陽明。

    蓋上六字為太陽,而下之脈促,喘汗即陽明也。

    觀此兩條之渴也,喘也,汗也,脈促也,不惡寒也,皆屬溫熱,即皆屬陽明。

    而條首仍冠以「太陽」字者,正令人於「渴」、「利」等字,知其病之已從太陽傳入陽明,急當專就陽明治也。

    若因其上有「太陽」字,仍作太陽觀,仍用太陽方,或並認作太陰病者,皆非能識溫熱者也。

     溫熱病說二 溫熱之病為陽明證,證在《傷寒論》中,方亦不在《傷寒論》外,本不難辨。

    自夫人以論外之瘟疫作論中之溫熱,惟恐瘟疫與傷寒混,適將溫熱與瘟疫混,反將溫熱與傷寒混。

    傷寒、溫熱、瘟疫,三者愈辨愈不清矣。

    是故欲得溫熱之真,必先嚴瘟疫之界,乃能知傷寒之論本自有溫熱之方。

    凡病之裡巷相傳,長幼相似,其小者,如目赤,頤腫,咽痛,咳嗽之類,常常有之,屬溫者多。

    其大者,變起倉猝,一發莫制,有不定其病之為寒為溫者,眾人傳染如徭役然,因其傳染,乃名為疫。

    若病隻一身,即在同室侍疾之人亦不傳染,則溫為溫病,熱為熱病。

    其初傳與傷寒之太陽異,其中傳與傷寒之陽明同。

    既不傳染,即不得以疫名。

    乃人皆以病之傳染者始謂之溫,而反以不傳染之溫病獨不得用桂、麻、青龍者,仍狃於傷寒二字而用桂、麻、青龍之方,十治九誤。

    所以欲明溫熱者,必與傷寒辨,而尤必先與瘟疫辨。

    與瘟疫辨者無他,蓋即辨其傳染不傳染耳。

    明乎傳染之有寒有熱者為瘟疫,即知不傳染而有熱無寒者為溫病。

    其所以異於瘟疫者,隻在此不傳染之三字。

    其所以異於傷寒者,亦隻在不用桂、麻、青龍之三方。

    此外則與傷寒病寒既成溫而後病無少異,方亦無不同。

    凡溫病之宜用葛根芩連湯、白虎湯、諸承氣湯,及凡為清法所治者,病在論中,方亦在論中。

    知病之如是者,即謂之溫,乃不以病之傳染者,始謂之溫,而反以溫病之不傳染者,仍用桂、麻、青龍之法矣。

    質而言之,溫病者,陽明也。

    《傷寒論》注以成氏為最先,成氏隻有陽明也,三字包掃一切,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