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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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
《序卦》曰: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也“也”字衍。
鄭玄曰:“訟”,猶爭朱、盧作“”。
也,言飲食之會,恒多爭也。
釋曰豢豕為酒,獄訟益繁,民之失德,乾餱以愆,利害相因,民生既遂,則多少貧富相形而爭端起矣。
坎下乾上 訟。
有孚, 幹寶曰:訟,離之遊魂也。
離為戈兵,此天氣將刑殺,聖人將用師之卦也。
“訟,不親也”,兆民未識天命,句。
不同之意。
荀爽曰:陽來居二而孚於初,故曰“訟有孚”矣。
盧、周作“也”。
補鄭康成曰:辯財曰訟。
《釋文》。
釋曰訟自遯來,遯陰消將成否,三來之二體坎,陽剛中實,故“有孚”。
荀雲“孚於初”,謂二使初變成履,禮所以息訟也。
鄭雲“辯財曰訟”,據“飲食必有訟”為義。
幹雲“聖人將用師之卦”,據訟受以師也,雲“兆民未識天命不同之意”,謂未能與之同意。
訟為離之遊魂,“王用出征”之義未著,歸魂同人,“大師克相遇”,則兆民皆知其應天順人而意同矣。
《雜卦》曰“訟,不親也;同人,親也”,義足互明。
窒惕,中吉,為《釋文》:窒,張栗反,徐得悉反,又得失反。
中,如字。
虞翻曰:遯朱作“遁”。
三之朱誤倒。
二也,“孚”,謂二。
“窒”,塞止也,“惕”,懼二也。
二失位,故不言“貞”。
遯朱作“遁”。
將成否,則“子弑父,臣弑君”,三來之二得中,弑不得行,故“中吉”也。
補“窒”,馬作“咥”。
曰:“咥”,讀“躓”,猶止也。
鄭康成曰:“咥”,覺悔貌。
“中”,馬丁仲反。
並為《釋文》。
陸德明讀“有孚窒”句,“惕中吉”句。
釋曰“窒”,塞而止之也,“惕”,懼也,皆謂二。
馬、鄭“窒”作“咥”,而馬讀“咥”“躓”訓“止”,與虞義同。
鄭訓“咥”“覺悔”,則所以窒之之本。
坎為悔,故“咥”,又為加憂,故“惕”,不能思患豫防,陰已長而訟之。
“咥”者,君子以始謀為不詳也。
陰勢已盛,敢與陽訟。
“惕”者,臨事而懼也。
二得中,故“中吉”,以人治人改而止,則人易從,很毋求勝,行有不得,反求諸身,則己心平,是謂“中吉”。
二以剛來訟陰得中,故其德如此,虞謂塞陰使不得上消成否,是其吉也。
馬讀“中”“中節”之“中”,亦通。
陸氏讀“有孚窒”句,“惕中吉”句,葢亦用其師説。
今謂此與《需·彖》文例同,當“有孚”句,“窒惕”句,“中吉”句,合之則總為一句。
終兇。
虞翻曰:二失位,終止不變,則“入于淵”,故“終兇”也。
釋曰訟不可成。
未成卦時,陽與陰訟。
既成卦,則初、二、三、四、上皆失位,六爻不親,二四上爭三,陽與陽訟矣,故訟不可成。
成卦即成訟,故六爻自九五中正外皆當變。
二為成卦之主,二不變則諸爻失位者皆不變而訟成,以健履陷,有“入淵”之象。
訟成不變,必冒險陷難而後已,故“終兇”。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侯果曰:“大人”,謂五也,斷決必中,故“利見”也。
訟是陰事,以險涉險,故“不利涉大川”。
釋曰“利見大人”,言訟變而成既濟,二、四皆體離應承於五也。
“不利涉大川”,言訟不變則陷於險,如訟之象而涉大川,寡助犯難,不和必敗矣。
姚氏曰:“需乾在下當升,故‘利涉大川’,訟乾已在上,涉大川則‘入于淵’,故‘不利’。
”張氏謂二不變則五將變應之成未濟。
案:凡卦當成既濟,不可成未濟。
需、訟與既、未濟異者止一爻,需“利涉大川”,明當成既濟,乾升坎上,既濟之事也。
訟“不利涉大川”,明不可成未濟,乾陷坎下,未濟之事也。
侯雲“訟是陰事”,“陰”當“險”。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盧氏曰:“險而健”者,恒好爭訟也。
釋曰行險而健,所以成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蜀才曰:此本遯卦。
此下周有“也”字。
案:二進居三,三降居二,是“剛來而得中也”。
釋曰陽來訟陰,故“吉”。
終兇,訟不可成也。
王肅曰:以訟成功者,終必兇也。
王弼曰:凡不和而訟,無朱作“無”。
施而可,涉難特甚焉。
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
猶復不可以終,中乃吉也。
不閉朱誤“閑”。
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
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也。
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
而令朱脫“令”字。
有信塞朱作“窒”。
懼者,乃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羣小,斷不失中,應其任矣。
案:“案”上朱空二格。
夫朱、盧誤“天”。
為訟善聽之主者,其在五焉。
何以明之?案:爻辭九五“訟元吉”,王氏注雲“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即《彖》雲“利見大人,尚中正”,是其義也。
九二《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九二居訟之時,自救不暇,訟既不克,懷懼逃歸,僅得免其“終兇”下脫“之”字。
禍,豈能為善聽之主哉。
年代緜朱作“綿”。
流,師資道喪,恐傳寫字誤,以“五”“二”,後賢當審詳之也。
釋曰訟已成卦,則陽與陽訟而兇。
卦成於上,“終朝三褫”,“終兇”之義。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荀爽曰:二與四訟,利見於五,五以中正之道解其訟也。
釋曰訟解則二、四皆變,上亦與三易,成既濟,無訟矣。
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荀爽曰:陽來居二,坎在下“淵”。
釋曰二不變,則諸爻失位者皆不變,其極至於乾陷坎下,如未濟之“濡首”矣。
好訟者必負,可不戒乎。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
荀爽曰:天自西轉,水自東流,上下違行,成“訟”之象也。
釋曰訟始於相違。
君子以作事謀始。
虞翻曰:君子謂朱誤“謀”。
“乾三”。
來變坤“作事”,坎“謀”。
“乾知大始”,故“以作事謀始”。
幹寶曰:省民之情,以制作也。
武王故先觀兵孟津,葢以蔔天下之心,故曰“作事謀始”也。
釋曰遯三即乾三,三訟陰,體坎以息乾,推陰長之由,而深正其本,應五正初以正諸爻,謀始之道。
幹説未甚當。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虞翻曰:“永”,長也,坤“事”,初失位而為訟始,故“不永所事”也。
“小有言”,謂初四易位成震“言”。
三“食舊德”,震象半見,故“小有言”。
初變得正,故“終吉”也。
釋曰事,訟事也。
初失位而為訟始,過惡猶微,二來訟陰,即孚而正,故“不永所事”。
虞雲“初四易位”,謂變成中孚,中孚所以取訟來也。
若以初一爻變言,則成履,履者,禮也。
分爭辯訟,非禮不決,禮達分定,則無訟矣。
“小有言”,初正體兌為口舌,為小,又二動體震,震為言,言,辯訟之言也。
初始發成兌,震象半見,故“小有言”。
二變,三伏陽發,體離明,雖“小有言”,終得辯明,故吉。
虞氏則謂三動震象半見,故“小有言”。
初已正,由震成離,震辯離明,故“終吉”,亦通。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
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盧氏曰:初欲應四而二據之,蹔爭,事不至永。
雖有小訟,訟必辯明,故“終吉”。
釋曰禍生有胎,辯之早,絶其胎,禍何自來,故“訟不可長”。
此爻以陽訟陰言,餘爻則皆以陽相訟言,訟已長而患至也。
盧氏謂二據四之應,故“小有言”,與荀注需二同例,所謂遠近相取而悔吝生,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
二欲孚初,使與四易位各正,故“終吉”。
“訟不可長”,凡人念慮隱微,一有不善,即見之明而内自訟,絶其本根,弗使能殖,自無天人交戰、方寸之閒水火遞為生滅之患,故“小有言”而即吉。
所謂“其辯明”者,辯其本心之無他,復其固有之善也。
若巧辯飾非,怙惡求勝,則常人所謂啟明,聖人所謂嚚訟,何兇如之。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為《釋文》:逋,補吳反,徐方吳反。
虞翻曰:謂與四訟。
坎為隱伏,故“逋”。
乾位剛在上,坎濡失正,故“不克”也。
補東鄉助曰:坎為隱伏,逋逃之象。
《會通》。
釋曰訟已成卦,諸爻自九五外皆失位不親,故二與四訟。
五以中正之道解之,二、四皆變,故辭皆稱“不克訟”。
爻位二為大夫,三為三公,四為諸侯,二與四爭三公之服,三伏陽發,二、四皆“不克”。
而二自下訟上,失貴貴尊尊之義,罹患至而憂,故“歸而逋”。
虞雲“乾位剛在上”,謂五,治訟者。
二與五敵應,“歸而逋”,則順以聽命,不與四訟,變而應五矣。
雲“坎濡失正”,張氏曰:“濡,讀如耎,弱也,坎為濡。
”案:濡弱非健訟者,故自知失正而變。
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虞翻曰:“眚”,災也,坎“眚”,謂二變應五。
乾“百”,坤“戶”,三爻,故“三百戶”。
坎化為坤,故“無眚”。
補《子夏傳》曰:妖祥曰眚。
馬融曰:“眚”,災也。
並為《釋文》。
鄭康成曰:小國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稅三百家,故“三百戶”也。
《雜記下》正義。
又見為《坊記》正義,無末句。
不易之田歲種之,一易之田休一歲乃種,再易之田休二歲乃種,言至薄也。
苟自藏隱,不敢與五相敵,則無眚災。
《正義》。
“眚”,過也。
《釋文》。
釋曰二既“歸逋”,則之正化為坤。
虞注無妄雲“坤為邑人”,此注雲“乾為百,坤為戶”,二以乾陽乘坤,象“百戶”,復化為坤,三爻,故“三百戶”。
邑人三百戶,下大夫之祿采地一成之稅。
惠氏曰:“一成九百夫,宮室塗巷山澤,三分去一,餘六百夫,地有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一家受二夫之地,故一成定稅三百家。
二本大夫,守至薄之祿,不與上訟,故無災眚。
”案:二變應五,不復敵應,故鄭雲“不敢與五相敵”,謂順五之命不與四訟也。
二本訟陰者,雖不能勞而不伐,有功不德,而守分知懼,過而能改,復於無過,故“無眚”。
此讀“歸而逋”句,“其邑人三百戶”句,“無眚”句,鄭、虞義同。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荀爽曰:三當“二”。
不克訟,故“逋而歸”。
坤稱“邑”,二者,邑中之陽人。
“逋”,逃也,謂逃失邑中之陽人。
釋曰此“也”字,起下之辭。
言“不克”而“歸逋竄也”者,以二自下訟上,患難之至,其自取也。
竄,匿也。
荀讀“歸而逋其邑人”為句,此經下注,李氏移之。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荀爽曰:下與上爭,即取患害,如拾掇小物而不失也。
坤有三爻,故雲“三百戶無眚”。
二者,下體之君。
君不爭,則百姓無害也。
補王肅曰:若手拾掇物然。
《正義》。
“掇”,鄭作“惙”。
曰:“惙”,憂也。
《釋文》。
釋曰下,謂二,上,謂四,患,即眚也。
逋而變應五,則無眚矣。
掇,拾也,言自取之。
鄭作“惙”訓“憂”,患至而憂所以逋也。
荀讀“三百戶無眚”為句,言采地之民無眚,亦通。
坤有三爻以下,亦經下注,二變成坤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虞翻曰:乾“舊德”,“食”謂初、四,二已變之正,三動得位,體噬嗑食,四變食乾,故“食舊德”。
三變在坎,正危,“貞厲”,得位,此下朱衍“二”字。
故“終吉”也。
補《五經異義》曰:三為三公,“食舊德”,食父故祿也。
《詩為·文王》正義、《春秋左氏傳為·宣十年》正義、《禮記為·王制》正義。
釋曰三為三公之位,二、四皆求之,五解二、四之訟使各守其分,而命三公子孫之賢者嗣其父故祿,故二、四者皆“不克訟”而三“食舊德”。
三在遯消陽,既入乾家,則以從陽為義。
三本乾位,下有伏陽,乾為父,陽為德,伏陽,故“舊德”。
古者爵人以德,祿者德之所緻,“食舊德”,積善之餘慶也。
虞氏謂初、四易位,二已變,三動正,體噬嗑“食”。
又上體乾為德,遯時,故“舊德”,四變乾虧,如日有食之,此“食舊德”之象。
三下有伏陽,發得正,子承父業,食其故祿,“食舊德”之義。
三正體坎險,在訟時,故“貞厲”。
言雖正而危,承五命而發,從上得正,故“終吉”,此與坤“含章可貞”同義。
遯時陰消陽,防弑逆之漸,五以二陽訟陰,三入乾家,承君命以守父業,體坤順承陽而息,是以吉也。
或從王事,無成。
虞翻曰:乾“王”,二變否時,坤“事”,故“或從王事”。
道上脫“地”字。
無成而代有終,故曰“無成”,坤三同義也。
釋曰虞氏謂“食舊德”據初、二、三、四各正言,“或從王事”但就二正言。
二正否時,上乾為王,下坤為事,三以坤承乾,故“從王事”。
初變三未動,亦有震為從之象。
地道無成,與坤三同義。
但彼以陰息陽成泰,以泰從王事,此否坤承乾,以否從王事耳。
姚氏曰:“上言伏陽發,此言不化,以陰從陽,故或從王事,坤三同義。
謂不化,與上易位,所謂弗敢成也。
”愚謂姚説較長,此與上文别一義,故稱“或”。
上文已言“終吉”,故不言有終,《象傳》以“從上吉”櫽括二義,則亦有終可知。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侯果曰:雖失其位,專心應上,故能保全舊恩,“食舊德”者也。
處兩剛之閒,而皆近不相得,乘二負四,正之危盧誤“巵”。
也。
剛不能侵,故“終吉”。
此下周有“也”字。
釋曰“上”,謂五,三從上,故伏陽發得正而吉。
“或從王事”,以陰從陽,義亦同,故以“從上”二字括之。
侯氏就三未動言,應上,謂應上九,陰從陽,下從上,於義為正,雖危而吉矣。
李意葢以虞義為主,附存此説於後。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虞翻曰:失位,故“不克訟”。
“渝”,變也。
不克訟,故復位變而成巽,巽為命令,故“復即命渝”。
動而得位,故“安貞吉”,謂二已變,坤安也。
補馬融曰:“渝”,變也。
鄭康成曰:“渝”,然也。
並為《釋文》。
釋曰三伏陽發,故二不克訟,四亦不克訟。
復,反;即,就也;命,謂五之命;渝,變也。
“不克訟”,故反就正理,順五之命而變,謂與初易位,得正應巽命,坤為安,初、四易二變互坤,故“安貞吉”,與坤初變體復同義,此虞義也。
鄭訓“渝”“然”,葢讀“渝”“俞”。
俞,命辭也,《尚書》帝命羣臣之辭皆曰“俞”。
葢五命四勿爭三,而更以當命者命之,四反正理就君命而見俞,安於承乾之正則吉,與坤承乾同義。
復者復其本位,四失位,或與初易,或變而之正,皆復也。
命,謂君命,其原出於天命,謂陰陽一定之理也。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吉,不失也。
侯果曰:初既辯明,四訟妄也。
訟既不克,當反就前理,變其訟盧、周作“詔”。
命,則安靜貞吉而不失初也。
補唐石經注疏本無“吉”字。
釋曰四雖“不克訟”,而於上下之分不失,故復位即君命而安貞吉。
失位故復,人孰無失,失而能復,斯不失矣,故“吉”。
侯氏依王弼説,謂四與初訟,“復即命渝”,謂復就前理而變其相訟之命。
“復即”二字讀斷,“命渝”文倒,不辭,恐非也。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王肅曰:以中正之德,齊乖爭之俗,“元吉”者朱脫“者”字。
也。
王弼曰:處得尊位,為朱、盧無此二字。
訟之主。
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則無所溺,公則無所偏,故“訟元吉”。
釋曰姚氏曰:“元,乾元也。
乾元託位於五,所謂‘利見大人’也。
”惠氏曰:“卦惟九五一爻中正,是聽訟得其中正者,故‘元吉’。
” 上九:或錫之鞶帶,為《釋文》:錫,星歷反,又星自反,賜也。
虞翻曰:“錫”,謂王之錫命。
“鞶帶”,大帶,男子鞶革。
初、四已易位,三張曰,“三”字衍。
二之正,巽為腰帶,故“鞶帶”。
補馬融曰:“鞶”,大也。
《釋文》。
“鞶帶”,大帶衣當“衣大帶”。
也。
《口訣義》。
鄭康成曰:“鞶帶”,佩鞶之帶。
《周禮為·巾車》疏不雲鄭注,按為《詩》《禮》疏引為《易》注皆鄭注。
“鞶”,王肅作“槃”。
“帶”,亦作“”。
《釋文》。
釋曰“錫”,謂錫命,五錫之。
“鞶帶”,馬、虞皆謂衣之大帶,王肅作“槃”,槃亦大也。
但大帶以繒為之,與革帶别。
虞引《内則》“男鞶革”為證,似稍牽混。
《内則》之鞶,乃鞶囊,鄭所雲佩鞶也,佩鞶所飾之帶,姚氏以為即《詩》“垂帶如厲”之厲。
二變時,坤為囊,巽為繩,與坤連,故象鞶帶,是也。
鞶帶,服之飾,葢以指三公之服。
訟既成卦,二、四上皆爭三,二、四與三比,上與三正應。
三者,三公之位,爭競之世,分理未明,當辯上下以定民志,故二與四訟,則二歸逋而四不失,上位尤尊,疑分所當得,故或以錫之。
,即漢碑為字,《説文》無此體。
終朝三褫為盧、周作“拕”。
之。
為《釋文》:褫,徐敕紙反,又直是反。
虞翻曰:位終乾上,二變時,坤“終”,離為日,乾為甲,日出甲上,故稱“朝”。
應在三,三變時,艮為手,故“終朝三褫盧、周作“拕”。
之”。
使變應己,則去其鞶帶,體坎乘陽,故象曰“不足敬也”。
侯果曰:“褫”,解也。
乾為衣、為言,故以“訟受服”。
荀爽曰:二、四爭三,三本下體,取之有緣。
或者,疑之辭也。
以三錫二,於義疑矣,爭競之世,分理未明,故或以錫二。
終朝者,君道明,三者,陽成功也。
君明道盛,則奪二與四,故曰“終朝三褫盧、周作“拕”。
之”也。
鞶帶,宗廟之服。
三應於上,上為宗廟,故曰“鞶帶”
鄭玄曰:“訟”,猶爭朱、盧作“”。
也,言飲食之會,恒多爭也。
釋曰豢豕為酒,獄訟益繁,民之失德,乾餱以愆,利害相因,民生既遂,則多少貧富相形而爭端起矣。
坎下乾上 訟。
有孚, 幹寶曰:訟,離之遊魂也。
離為戈兵,此天氣將刑殺,聖人將用師之卦也。
“訟,不親也”,兆民未識天命,句。
不同之意。
荀爽曰:陽來居二而孚於初,故曰“訟有孚”矣。
盧、周作“也”。
補鄭康成曰:辯財曰訟。
《釋文》。
釋曰訟自遯來,遯陰消將成否,三來之二體坎,陽剛中實,故“有孚”。
荀雲“孚於初”,謂二使初變成履,禮所以息訟也。
鄭雲“辯財曰訟”,據“飲食必有訟”為義。
幹雲“聖人將用師之卦”,據訟受以師也,雲“兆民未識天命不同之意”,謂未能與之同意。
訟為離之遊魂,“王用出征”之義未著,歸魂同人,“大師克相遇”,則兆民皆知其應天順人而意同矣。
《雜卦》曰“訟,不親也;同人,親也”,義足互明。
窒惕,中吉,為《釋文》:窒,張栗反,徐得悉反,又得失反。
中,如字。
虞翻曰:遯朱作“遁”。
三之朱誤倒。
二也,“孚”,謂二。
“窒”,塞止也,“惕”,懼二也。
二失位,故不言“貞”。
遯朱作“遁”。
將成否,則“子弑父,臣弑君”,三來之二得中,弑不得行,故“中吉”也。
補“窒”,馬作“咥”。
曰:“咥”,讀“躓”,猶止也。
鄭康成曰:“咥”,覺悔貌。
“中”,馬丁仲反。
並為《釋文》。
陸德明讀“有孚窒”句,“惕中吉”句。
釋曰“窒”,塞而止之也,“惕”,懼也,皆謂二。
馬、鄭“窒”作“咥”,而馬讀“咥”“躓”訓“止”,與虞義同。
鄭訓“咥”“覺悔”,則所以窒之之本。
坎為悔,故“咥”,又為加憂,故“惕”,不能思患豫防,陰已長而訟之。
“咥”者,君子以始謀為不詳也。
陰勢已盛,敢與陽訟。
“惕”者,臨事而懼也。
二得中,故“中吉”,以人治人改而止,則人易從,很毋求勝,行有不得,反求諸身,則己心平,是謂“中吉”。
二以剛來訟陰得中,故其德如此,虞謂塞陰使不得上消成否,是其吉也。
馬讀“中”“中節”之“中”,亦通。
陸氏讀“有孚窒”句,“惕中吉”句,葢亦用其師説。
今謂此與《需·彖》文例同,當“有孚”句,“窒惕”句,“中吉”句,合之則總為一句。
終兇。
虞翻曰:二失位,終止不變,則“入于淵”,故“終兇”也。
釋曰訟不可成。
未成卦時,陽與陰訟。
既成卦,則初、二、三、四、上皆失位,六爻不親,二四上爭三,陽與陽訟矣,故訟不可成。
成卦即成訟,故六爻自九五中正外皆當變。
二為成卦之主,二不變則諸爻失位者皆不變而訟成,以健履陷,有“入淵”之象。
訟成不變,必冒險陷難而後已,故“終兇”。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侯果曰:“大人”,謂五也,斷決必中,故“利見”也。
訟是陰事,以險涉險,故“不利涉大川”。
釋曰“利見大人”,言訟變而成既濟,二、四皆體離應承於五也。
“不利涉大川”,言訟不變則陷於險,如訟之象而涉大川,寡助犯難,不和必敗矣。
姚氏曰:“需乾在下當升,故‘利涉大川’,訟乾已在上,涉大川則‘入于淵’,故‘不利’。
”張氏謂二不變則五將變應之成未濟。
案:凡卦當成既濟,不可成未濟。
需、訟與既、未濟異者止一爻,需“利涉大川”,明當成既濟,乾升坎上,既濟之事也。
訟“不利涉大川”,明不可成未濟,乾陷坎下,未濟之事也。
侯雲“訟是陰事”,“陰”當“險”。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盧氏曰:“險而健”者,恒好爭訟也。
釋曰行險而健,所以成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蜀才曰:此本遯卦。
此下周有“也”字。
案:二進居三,三降居二,是“剛來而得中也”。
釋曰陽來訟陰,故“吉”。
終兇,訟不可成也。
王肅曰:以訟成功者,終必兇也。
王弼曰:凡不和而訟,無朱作“無”。
施而可,涉難特甚焉。
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
猶復不可以終,中乃吉也。
不閉朱誤“閑”。
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
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也。
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
而令朱脫“令”字。
有信塞朱作“窒”。
懼者,乃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羣小,斷不失中,應其任矣。
案:“案”上朱空二格。
夫朱、盧誤“天”。
為訟善聽之主者,其在五焉。
何以明之?案:爻辭九五“訟元吉”,王氏注雲“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即《彖》雲“利見大人,尚中正”,是其義也。
九二《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九二居訟之時,自救不暇,訟既不克,懷懼逃歸,僅得免其“終兇”下脫“之”字。
禍,豈能為善聽之主哉。
年代緜朱作“綿”。
流,師資道喪,恐傳寫字誤,以“五”“二”,後賢當審詳之也。
釋曰訟已成卦,則陽與陽訟而兇。
卦成於上,“終朝三褫”,“終兇”之義。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荀爽曰:二與四訟,利見於五,五以中正之道解其訟也。
釋曰訟解則二、四皆變,上亦與三易,成既濟,無訟矣。
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荀爽曰:陽來居二,坎在下“淵”。
釋曰二不變,則諸爻失位者皆不變,其極至於乾陷坎下,如未濟之“濡首”矣。
好訟者必負,可不戒乎。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
荀爽曰:天自西轉,水自東流,上下違行,成“訟”之象也。
釋曰訟始於相違。
君子以作事謀始。
虞翻曰:君子謂朱誤“謀”。
“乾三”。
來變坤“作事”,坎“謀”。
“乾知大始”,故“以作事謀始”。
幹寶曰:省民之情,以制作也。
武王故先觀兵孟津,葢以蔔天下之心,故曰“作事謀始”也。
釋曰遯三即乾三,三訟陰,體坎以息乾,推陰長之由,而深正其本,應五正初以正諸爻,謀始之道。
幹説未甚當。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虞翻曰:“永”,長也,坤“事”,初失位而為訟始,故“不永所事”也。
“小有言”,謂初四易位成震“言”。
三“食舊德”,震象半見,故“小有言”。
初變得正,故“終吉”也。
釋曰事,訟事也。
初失位而為訟始,過惡猶微,二來訟陰,即孚而正,故“不永所事”。
虞雲“初四易位”,謂變成中孚,中孚所以取訟來也。
若以初一爻變言,則成履,履者,禮也。
分爭辯訟,非禮不決,禮達分定,則無訟矣。
“小有言”,初正體兌為口舌,為小,又二動體震,震為言,言,辯訟之言也。
初始發成兌,震象半見,故“小有言”。
二變,三伏陽發,體離明,雖“小有言”,終得辯明,故吉。
虞氏則謂三動震象半見,故“小有言”。
初已正,由震成離,震辯離明,故“終吉”,亦通。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
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盧氏曰:初欲應四而二據之,蹔爭,事不至永。
雖有小訟,訟必辯明,故“終吉”。
釋曰禍生有胎,辯之早,絶其胎,禍何自來,故“訟不可長”。
此爻以陽訟陰言,餘爻則皆以陽相訟言,訟已長而患至也。
盧氏謂二據四之應,故“小有言”,與荀注需二同例,所謂遠近相取而悔吝生,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
二欲孚初,使與四易位各正,故“終吉”。
“訟不可長”,凡人念慮隱微,一有不善,即見之明而内自訟,絶其本根,弗使能殖,自無天人交戰、方寸之閒水火遞為生滅之患,故“小有言”而即吉。
所謂“其辯明”者,辯其本心之無他,復其固有之善也。
若巧辯飾非,怙惡求勝,則常人所謂啟明,聖人所謂嚚訟,何兇如之。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為《釋文》:逋,補吳反,徐方吳反。
虞翻曰:謂與四訟。
坎為隱伏,故“逋”。
乾位剛在上,坎濡失正,故“不克”也。
補東鄉助曰:坎為隱伏,逋逃之象。
《會通》。
釋曰訟已成卦,諸爻自九五外皆失位不親,故二與四訟。
五以中正之道解之,二、四皆變,故辭皆稱“不克訟”。
爻位二為大夫,三為三公,四為諸侯,二與四爭三公之服,三伏陽發,二、四皆“不克”。
而二自下訟上,失貴貴尊尊之義,罹患至而憂,故“歸而逋”。
虞雲“乾位剛在上”,謂五,治訟者。
二與五敵應,“歸而逋”,則順以聽命,不與四訟,變而應五矣。
雲“坎濡失正”,張氏曰:“濡,讀如耎,弱也,坎為濡。
”案:濡弱非健訟者,故自知失正而變。
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虞翻曰:“眚”,災也,坎“眚”,謂二變應五。
乾“百”,坤“戶”,三爻,故“三百戶”。
坎化為坤,故“無眚”。
補《子夏傳》曰:妖祥曰眚。
馬融曰:“眚”,災也。
並為《釋文》。
鄭康成曰:小國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稅三百家,故“三百戶”也。
《雜記下》正義。
又見為《坊記》正義,無末句。
不易之田歲種之,一易之田休一歲乃種,再易之田休二歲乃種,言至薄也。
苟自藏隱,不敢與五相敵,則無眚災。
《正義》。
“眚”,過也。
《釋文》。
釋曰二既“歸逋”,則之正化為坤。
虞注無妄雲“坤為邑人”,此注雲“乾為百,坤為戶”,二以乾陽乘坤,象“百戶”,復化為坤,三爻,故“三百戶”。
邑人三百戶,下大夫之祿采地一成之稅。
惠氏曰:“一成九百夫,宮室塗巷山澤,三分去一,餘六百夫,地有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一家受二夫之地,故一成定稅三百家。
二本大夫,守至薄之祿,不與上訟,故無災眚。
”案:二變應五,不復敵應,故鄭雲“不敢與五相敵”,謂順五之命不與四訟也。
二本訟陰者,雖不能勞而不伐,有功不德,而守分知懼,過而能改,復於無過,故“無眚”。
此讀“歸而逋”句,“其邑人三百戶”句,“無眚”句,鄭、虞義同。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荀爽曰:三當“二”。
不克訟,故“逋而歸”。
坤稱“邑”,二者,邑中之陽人。
“逋”,逃也,謂逃失邑中之陽人。
釋曰此“也”字,起下之辭。
言“不克”而“歸逋竄也”者,以二自下訟上,患難之至,其自取也。
竄,匿也。
荀讀“歸而逋其邑人”為句,此經下注,李氏移之。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荀爽曰:下與上爭,即取患害,如拾掇小物而不失也。
坤有三爻,故雲“三百戶無眚”。
二者,下體之君。
君不爭,則百姓無害也。
補王肅曰:若手拾掇物然。
《正義》。
“掇”,鄭作“惙”。
曰:“惙”,憂也。
《釋文》。
釋曰下,謂二,上,謂四,患,即眚也。
逋而變應五,則無眚矣。
掇,拾也,言自取之。
鄭作“惙”訓“憂”,患至而憂所以逋也。
荀讀“三百戶無眚”為句,言采地之民無眚,亦通。
坤有三爻以下,亦經下注,二變成坤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虞翻曰:乾“舊德”,“食”謂初、四,二已變之正,三動得位,體噬嗑食,四變食乾,故“食舊德”。
三變在坎,正危,“貞厲”,得位,此下朱衍“二”字。
故“終吉”也。
補《五經異義》曰:三為三公,“食舊德”,食父故祿也。
《詩為·文王》正義、《春秋左氏傳為·宣十年》正義、《禮記為·王制》正義。
釋曰三為三公之位,二、四皆求之,五解二、四之訟使各守其分,而命三公子孫之賢者嗣其父故祿,故二、四者皆“不克訟”而三“食舊德”。
三在遯消陽,既入乾家,則以從陽為義。
三本乾位,下有伏陽,乾為父,陽為德,伏陽,故“舊德”。
古者爵人以德,祿者德之所緻,“食舊德”,積善之餘慶也。
虞氏謂初、四易位,二已變,三動正,體噬嗑“食”。
又上體乾為德,遯時,故“舊德”,四變乾虧,如日有食之,此“食舊德”之象。
三下有伏陽,發得正,子承父業,食其故祿,“食舊德”之義。
三正體坎險,在訟時,故“貞厲”。
言雖正而危,承五命而發,從上得正,故“終吉”,此與坤“含章可貞”同義。
遯時陰消陽,防弑逆之漸,五以二陽訟陰,三入乾家,承君命以守父業,體坤順承陽而息,是以吉也。
或從王事,無成。
虞翻曰:乾“王”,二變否時,坤“事”,故“或從王事”。
道上脫“地”字。
無成而代有終,故曰“無成”,坤三同義也。
釋曰虞氏謂“食舊德”據初、二、三、四各正言,“或從王事”但就二正言。
二正否時,上乾為王,下坤為事,三以坤承乾,故“從王事”。
初變三未動,亦有震為從之象。
地道無成,與坤三同義。
但彼以陰息陽成泰,以泰從王事,此否坤承乾,以否從王事耳。
姚氏曰:“上言伏陽發,此言不化,以陰從陽,故或從王事,坤三同義。
謂不化,與上易位,所謂弗敢成也。
”愚謂姚説較長,此與上文别一義,故稱“或”。
上文已言“終吉”,故不言有終,《象傳》以“從上吉”櫽括二義,則亦有終可知。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侯果曰:雖失其位,專心應上,故能保全舊恩,“食舊德”者也。
處兩剛之閒,而皆近不相得,乘二負四,正之危盧誤“巵”。
也。
剛不能侵,故“終吉”。
此下周有“也”字。
釋曰“上”,謂五,三從上,故伏陽發得正而吉。
“或從王事”,以陰從陽,義亦同,故以“從上”二字括之。
侯氏就三未動言,應上,謂應上九,陰從陽,下從上,於義為正,雖危而吉矣。
李意葢以虞義為主,附存此説於後。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虞翻曰:失位,故“不克訟”。
“渝”,變也。
不克訟,故復位變而成巽,巽為命令,故“復即命渝”。
動而得位,故“安貞吉”,謂二已變,坤安也。
補馬融曰:“渝”,變也。
鄭康成曰:“渝”,然也。
並為《釋文》。
釋曰三伏陽發,故二不克訟,四亦不克訟。
復,反;即,就也;命,謂五之命;渝,變也。
“不克訟”,故反就正理,順五之命而變,謂與初易位,得正應巽命,坤為安,初、四易二變互坤,故“安貞吉”,與坤初變體復同義,此虞義也。
鄭訓“渝”“然”,葢讀“渝”“俞”。
俞,命辭也,《尚書》帝命羣臣之辭皆曰“俞”。
葢五命四勿爭三,而更以當命者命之,四反正理就君命而見俞,安於承乾之正則吉,與坤承乾同義。
復者復其本位,四失位,或與初易,或變而之正,皆復也。
命,謂君命,其原出於天命,謂陰陽一定之理也。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吉,不失也。
侯果曰:初既辯明,四訟妄也。
訟既不克,當反就前理,變其訟盧、周作“詔”。
命,則安靜貞吉而不失初也。
補唐石經注疏本無“吉”字。
釋曰四雖“不克訟”,而於上下之分不失,故復位即君命而安貞吉。
失位故復,人孰無失,失而能復,斯不失矣,故“吉”。
侯氏依王弼説,謂四與初訟,“復即命渝”,謂復就前理而變其相訟之命。
“復即”二字讀斷,“命渝”文倒,不辭,恐非也。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王肅曰:以中正之德,齊乖爭之俗,“元吉”者朱脫“者”字。
也。
王弼曰:處得尊位,為朱、盧無此二字。
訟之主。
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則無所溺,公則無所偏,故“訟元吉”。
釋曰姚氏曰:“元,乾元也。
乾元託位於五,所謂‘利見大人’也。
”惠氏曰:“卦惟九五一爻中正,是聽訟得其中正者,故‘元吉’。
” 上九:或錫之鞶帶,為《釋文》:錫,星歷反,又星自反,賜也。
虞翻曰:“錫”,謂王之錫命。
“鞶帶”,大帶,男子鞶革。
初、四已易位,三張曰,“三”字衍。
二之正,巽為腰帶,故“鞶帶”。
補馬融曰:“鞶”,大也。
《釋文》。
“鞶帶”,大帶衣當“衣大帶”。
也。
《口訣義》。
鄭康成曰:“鞶帶”,佩鞶之帶。
《周禮為·巾車》疏不雲鄭注,按為《詩》《禮》疏引為《易》注皆鄭注。
“鞶”,王肅作“槃”。
“帶”,亦作“”。
《釋文》。
釋曰“錫”,謂錫命,五錫之。
“鞶帶”,馬、虞皆謂衣之大帶,王肅作“槃”,槃亦大也。
但大帶以繒為之,與革帶别。
虞引《内則》“男鞶革”為證,似稍牽混。
《内則》之鞶,乃鞶囊,鄭所雲佩鞶也,佩鞶所飾之帶,姚氏以為即《詩》“垂帶如厲”之厲。
二變時,坤為囊,巽為繩,與坤連,故象鞶帶,是也。
鞶帶,服之飾,葢以指三公之服。
訟既成卦,二、四上皆爭三,二、四與三比,上與三正應。
三者,三公之位,爭競之世,分理未明,當辯上下以定民志,故二與四訟,則二歸逋而四不失,上位尤尊,疑分所當得,故或以錫之。
,即漢碑為字,《説文》無此體。
終朝三褫為盧、周作“拕”。
之。
為《釋文》:褫,徐敕紙反,又直是反。
虞翻曰:位終乾上,二變時,坤“終”,離為日,乾為甲,日出甲上,故稱“朝”。
應在三,三變時,艮為手,故“終朝三褫盧、周作“拕”。
之”。
使變應己,則去其鞶帶,體坎乘陽,故象曰“不足敬也”。
侯果曰:“褫”,解也。
乾為衣、為言,故以“訟受服”。
荀爽曰:二、四爭三,三本下體,取之有緣。
或者,疑之辭也。
以三錫二,於義疑矣,爭競之世,分理未明,故或以錫二。
終朝者,君道明,三者,陽成功也。
君明道盛,則奪二與四,故曰“終朝三褫盧、周作“拕”。
之”也。
鞶帶,宗廟之服。
三應於上,上為宗廟,故曰“鞶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