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祐集卷五 衡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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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喜怒制其輕重而出入之,或至于誣執。

    民?俞,則吏雖以情出入,而彼得執其罪之大小以為辭。

    故今之法纖悉委備,不執于一,左右前後,四顧而不可逃。

    是以輕重其罪,出入其情,皆可以求之法。

    吏不奉法,辄以舉劾。

    任法而不任吏,故其法繁。

    古之法若方書,論其大概,而增損劑量則以屬醫者,使之視人之疾,而參以己意。

    今之法若鬻履,既為其大者,又為其次者,又為其小者,以求合天下之足。

    故其繁簡則殊,而求民之情以服其心則一也。

     然則今之法不劣于古矣,而用法者尚不能無弊。

    何則?律令之所禁,畫一明備,雖婦人孺子皆知畏避,而其間有習于犯禁而遂不改者,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也。

    先王欲杜天下之欺也,為之度,以一天下之長短,為之量,以齊天下之多寡,為之權衡,以信天下之輕重。

    故度、量、權衡,法必資之官,資之官而後天下同。

    今也,庶民之家刻木比竹、繩絲缒石以為之,富商豪賈内以大,出以小,齊人适楚,不知其孰為鬥,孰為斛,持東家之尺而校之西鄰,則若十指然。

    此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一也。

    先王惡奇貨之蕩民,且哀夫微物之不能遂其生也,故禁民采珠貝,惡夫物之僞而假真,且重費也,故禁民糜金以為塗飾。

    今也,采珠貝之民,溢于海濱,糜金之工,肩摩于列肆。

    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二也。

    先王患賤之淩貴,而下之僭上也,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為等差,長短大小莫不有制。

    今也,工商之家曳纨錦,服珠玉,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而犯法者十九。

    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三也。

    先王懼天下之吏負縣官之勢,以侵劫齊民也,故使市之坐賈,視時百物之貴賤而錄之,旬辄以上。

    百以百聞,千以千聞,以待官吏之私價。

    十則損三,三則損一以聞,以備縣官之公籴。

    今也,吏之私價而從縣官公籴之法,民曰公家之取于民也固如是,是吏與縣官斂怨于下。

    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四也。

    先王不欲人之擅天下之利也,故仕則不商,商則有罰;不仕而商,商則有征。

    是民之商不免征,而吏之商又加以罰。

    今也,吏之商既幸而不罰,又從而不征,資之以縣官公籴之法,負之以縣官之徒,載之以縣官之舟,關防不譏,津梁不呵。

    然則,為吏而商誠可樂也,民将安所措手?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五也。

    若此之類,不可悉數,天下之人,耳習目熟以為當然。

    憲官法吏目擊其事,亦恬而不問。

     夫法者,天子之法也。

    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子之法也,衰世之事也。

    而議者皆以為今之弊,不過吏胥?法以為奸,而吾以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

    今有盜白晝持梃入室,而主人不知之禁,則逾垣穿穴之徒,必且相告而恣行于其家。

    其必先治此五者,而後诘吏胥之奸可也。

     議法 古者以仁義行法律,後世以法律行仁義。

    夫三代之聖王,其教化之本出于學校,蔓延于天下,而形見于禮樂。

    下之民被其風化,循循翼翼,務為仁義以求避法律之所禁。

    故其法律雖不用,而其所禁亦不為不行于其間。

    下而至于漢、唐,其教化不足以動民,而一于法律。

    故其民懼法律之及其身,亦或相勉為仁義。

    唐之初,大臣房、杜輩為《刑統》,毫厘輕重,明辯别白,附以仁義,無所阿曲,不知周公之刑何以易此?但不能先使民務為仁義,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時,然要其終亦能使民勉為仁義。

    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則有由矣,政之失,非法之罪也。

    是以宋有天下,因而循之,變其節目而存其大體,比闾小吏奉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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