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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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禁立社盟會 順治庚子正月,禁士子不得妄立社名,糾眾盟會,其投刺往來亦不許用同社、同盟字樣,違者治罪。

     孝欽後禁政聞社 光緒戊申七月庚子,孝欽後諭令查禁政聞社。

     光宣間之黨爭 自粵寇平而郭筠仙侍郎嵩燾使歐西,馳書親友,稱許西國文明,為世大語。

    李文忠公鴻章取魏默深師夷長技以制夷之說,盛倡洋務,張文襄公之洞、丁雨生中丞日昌等和之,而清流黨攻擊文忠不遺餘力。

    蓋在光緒初,徐緻祥、梁鼎芬、夏震武等為一團,而以倭文端公仁為之魁。

    中葉以後,楊崇伊、洪嘉與何乃瑩等為一團,而以徐蔭軒相國桐為之魁。

    庚子變後,創鉅痛深矣,而士大夫尤競騰其口說,阻撓新政,陳田、趙炳麟、胡思敬、劉廷琛主持最力,而鐵良輩遂利用之,以遂其排漢之私,駸駸乎以言論意見變為種族關係。

    蓋自有黨說之衝突,遂有利用黨爭以遂其隱謀者矣。

     天地會 傳言天地會之起因者,頗近神話。

    謂在福建福州府莆田縣九連山中之少林寺,地至幽邃,人跡罕至,伽藍堂有塔聳峙林間,規模極莊嚴,相傳為達摩尊神所創建。

    寺僧誦經之暇,恆究心於軍略武藝焉。

    康熙時,藏人寇邊,官軍征討之,大受創。

    聖祖乃懸賞,謂無論貴賤男女僧道,有能應募征服之者,有重賞。

    寺中諸徒有勇武絕倫之鄭君達者,偕一百二十八僧應募,誓必掃蕩西藏。

    抵京,聖祖召見,許從軍,欲任以總兵,詢以需兵幾何,需餉幾何。

    答言不需一兵,有糧馬已足。

    乃即授以征討全權,賜以劍,劍有「家後日山」四字之鐵印。

    僧擇吉日,整裝行,闢山通道,臨流架梁。

    不數日,達藏,張營建柵。

    藏人探知,突進攻擊。

    僧軍乃轉守為攻,一戰破之,斬將搴旗,累戰俱捷。

    藏人行成,約仍獻貢物,遵約束。

    僧軍出征未三月,不損一人,不折一矢而凱旋。

    聖祖忻賞有加,將如約,惟所欲與之。

    而僧等乃一無所欲,各願放歸故寺,優遊以終。

    君達留就總兵職。

    上乃大賜宴,賞金銀絹帛無數,並禦書「聖澤無疆」匾額,以及「英雄居第一,豪傑定無雙」,「不用文章朝聖主,全憑武藝見君王」,「出門朝見君王面,入寺方知古佛心」各聯。

    僧軍歸寺,居民歡迎。

     顧是時,廷臣有陳文耀、張近秋者,懷叛志,以僧軍武勇,憚不敢發,謀除之,百計譖於帝,謂官軍屢為藏人所敗,寺僧乃能征服之,設若輩有異志,朝廷滅亡猶反掌耳,竊為國家危之。

    帝聆言大驚,曰:「然則奈何?」文耀、近秋言有守兵三四百足滅之,帝不許。

    文耀、近秋謂以火藥焚之,必盡殲。

    於是命文耀、近秋率兵至閩。

    顧九連山既極幽深,而寺又在邃密之地,正在搜索,有馬儀福者,願為先導。

    儀福亦寺僧,武藝居第七,然性極好色,卒以引誘君達之妻郭秀英及其妹玉蘭,為眾所不容,驅之出,儀福銜之。

    至是,文耀、近秋居為奇貨,許酬以官。

    因乘夜引至寺,埋火藥,復積柴草,引以松香燃之。

    達尊神現靈救之,遣朱開、朱光二天使引十八僧遁。

    儀福見有遁僧,急追蹤擒之,忽濃霧蔽天,追者迷於所向,十八僧乃得達沙灣口。

    道經黃泉村,有十三僧戰死其地,於是徒黨相謂曰:「彼等雖死,縱歷萬年,此讐不復不已。

    」時生存者五僧,曰蔡德忠、方大洪、馬超興、胡德帝、李式開,即所稱為前五祖者也。

    儀福卒為同黨友人所殺。

    以儀福武藝居第七,故會中禁言七。

     五僧焚死僧之屍而葬之,匿橋下,適泊有舟,舟子謝邦恆、吳廷賁見之,迎之舟中宿焉。

    翌日,辭別,乃與以秘密符號,為將來承認之證。

    方五僧未離黃泉村時,適有兵隊至而搜索,有勇士吳天祐、方惠成、張敬照、楊杖佐、林大江五人,告以今已被害,因得安全遠遁。

    既至惠州府之長沙灣,後又有軍隊追躡,而前有河流,達尊神乃再遣二使現形救之,一持鐵闆,一持銅闆,架作橋渡之。

    僧因至寶珠寺,轉而至石城縣之高溪廟,有天使給以食物用品。

    中有三僧疲勞,互相扶持,強起行,向東方進發,不數日而寺廟即消失,四鄰鹹大駭詫。

    僧既行,猶慮有兵士追蹤,避至湖廣,抵閻王廟,賴其守者黃昌成及妻鍾氏。

    宿半月,再去之,至丁山之一小港,無意間忽遇秀英、玉蘭並君達之子道德、道芳,於是相與結合,往祭君達之墓,蓋君達此時已為文耀用紅絹縊死.墓祭時,來士兵一隊,正皇急間,忽一桃劍自君達之墓躍出,秀英握得之,其劍柄刻有「反(氵月)復汨」文字,又有雙龍爭玉圖.秀英持劍亂揮,斬首無算,遂脫險.無何,此事為近秋所聞,特派兵士搜索秀英.秀英先知之,乃以劍與二子,令速遁,而已則與玉蘭投三合河死之.謝邦恆得其屍,葬之河畔陵上,并為立石碑一誌之. 五僧聞近秋之暴橫,欲擊之,匿森林中,伺其來,出不意,突擊之,乘其兵士周章狼狽之際,斬近秋。

    兵士怒而反追。

    會吳天成、洪太歲、姚必達、李式地、林永超五人救之,是即會中所稱後五祖也,或謂之五虎。

    五僧復還高溪廟,再過寶珠院,倦無臥,飢無食,困苦殊甚。

     至是而遇創會之陳近南。

    近南曾為學士,於帝之焚寺也,力爭以為不可。

    以文耀、近秋之讒,不得已辭職。

    痛僧之遭讒也,益與僧黨相結。

    近南家湖廣,返裡,就白鶴洞研究道教。

    後又以代僧復仇,變形為蔔者,作江湖遊。

    至是,適遇五僧,憐其困,迎至家。

    後其黨員相遇,詢自何處來,必答言來自白鶴洞者,以此也。

    後近南以所居隘,不適於謀事之用,因告僧曰:「距此不遠有下普庵者,後有一堂甚寬廣,俗稱紅花亭,可居之,徐圖復讐。

    」眾因移居於紅花亭。

     一日,僧逍遙河上,見中流浮至一物,審之,一大石香爐也.檢其底,有「反(氵月)復汨」四字,又有小字一行,註明重五十二斤十三兩,是即與會中白鐡鼎同形,因是鼎失於杭州故也.時既有香爐,因取樹枝與草以代燭香,注水以代酒,祭告天地,期必復寺讐.不意樹枝與草忽然自焚,眾以為得請之兆應.歸至紅花亭,以告近南,近南曰:「此(氵月)代將覆,汨朝復興之天意也.」以為復讐之期已至,即日,明揭旌旗,發傳單,召將士。

    時有朱脣美豐儀之少年,手過膝,耳垂肩,儼若劉備。

    眾見其態度非常,詢之,則曰:「我朱洪竹也,乃明思宗之孫,為李妃所出。

    先帝為北胡篡奪,懷復讐之志久矣。

    今見諸士以明代故,仗劍羣起,特來相助耳。

    」眾聞之,推之為主。

    以次日為吉日,宰牲祭旗,部眾鹹集旗下,近南對眾言曰:「武裝諸君宜各別擇吉日,歃血盟誓。

    」以武裝者為兄,後來者為弟。

    近南即自為香主,擇甲寅七月二十五日,以紅花亭為兄弟盟誓之地。

    各會員即以其日為誕日,稱為洪家大會。

    是夜,天顯瑞兆,南天光耀,有燦爛之星辰,作「文廷國式」四字。

    近南從天意,取以為元帥旗。

    而東方復發紅光,紅音同洪,故即以為姓,拆之為三八二十一,即以作符號焉。

     近南籌畫一切,以蘇洪光為先鋒,吳、洪、姚、李、林與五僧為中堅,令吳、方、張、楊、林至龍虎山募集兵馬,整理後備。

    近南乃發令於次日進擊官軍。

    不意官軍至強,一戰而敗洪軍於山中。

    於是近南特開軍前會議,決暫退至萬雲山。

    道經萬雲寺,為其院長萬雲龍所知。

    雲龍,即浙人胡得起也,貌魁梧,膂力過人,以少年曾殺人,懼罪為僧。

    至此,見僧軍卻退,驚問其由,則大怒,謂胡人何無道至此,誓必滅之,以雪幼帝之恥。

    近南見其勇猛,以幼帝介紹之,命為大哥。

    雲龍則歃血設誓,以示非覆清興明不已。

     八月二十日,再戰,雲龍提二棍,痛擊官軍,不幸於九月九日中矢而斃。

    餘軍見大哥被殺,皆潰,五僧乃潛匿。

    俟官軍去,燬雲龍屍,裹以紅絹,葬丁山下。

    墓前有九曲河,後有十三峯,右有五樹,左有一樹,以為標記。

    近南尊之為達宗神,建三角形之萬年塔,密加刻畫之九話塔各一。

     事畢,乃遍覓幼帝,而不知其蹤,乃相與議後事。

    近南曰:「近頃大敗以來,知時機未至,政府尚不能覆滅,然不久必亡,明當復興,幸勿遽萌懈志。

    惟勸諸兄弟暫時解散,隱遁江湖山澤間,靜以待時。

    予今亦暫與諸君別,遊歷各地,以觀時機。

    如洪家有可告成之豫定日期,尚望必來,勿爽約也。

    」遂對眾作禮而去。

    於是諸黨徒四出運動,臨別作詩,詩曰:「五人分開一首詩,身上洪英無人知。

    此事傳得眾兄弟,後來相會團圓時。

    」此即黨人所持以為會員之證者。

    散後,周遊各省。

    後於惠州府高溪廟再圖大舉,然頭目生存者僅洪光一人,未幾亦死。

    旋傳洪光復生,其所以復生之故,傳說亦至詭異,然要不離復明之思想,借以為收拾人心之計而已。

    意謂思宗縊死之際,京師為李自成所陷,帝縊於柏樹。

    有寵任之宦官王承恩者,冀得附葬明陵,欲與帝共縊死,然更無他柏可縊,將欲縊於同枝之上,又恐冒瀆尊嚴,不得已縊於帝足而斃。

    不意後之尋得帝屍者,轉以承恩為叛逆,棄之於野,遊魂無歸。

    當大軍雲集於高溪廟時,達摩憐其遊魂無依,即將其靈移之於洪光屍,更生後,定名曰天祐洪,重握三合軍之司令,統三合軍連戰連勝,掃蕩七省。

    四川之戰,不幸為官軍擊斃,於是三合軍即四散,而七省亦一律為官軍所恢復矣。

     哥老會及其他各秘密社,傳說雖略有差異,而其言焚寺斃僧,以逃出之五僧作為五祖,圖復讐於萬一,則出於一。

    此種傳說,綿歷數代,輾轉口傳,其謬處識者當自能辨之也。

     三合會 三合會或稱天地會,世人以此名之,會中人亦即以自名,遂成為通稱。

    或曰即三點會,凡清水會、匕首會、雙刀會等,皆其支會也。

     三合會之成立,在康熙甲寅。

    相傳其原起之目的,以少林寺僧既被官焚殺,志在復讐。

    或有疑為未必然者。

    然觀其尊信一種神秘儀式,自知為僧道創始之者無疑。

    至其叛亂之事,則以乾降丁未臺灣林爽文始。

     林為彰化縣大理村人,乃三合會大頭目。

    數十年間,土人多黨於三合會,以免地方官暴政者。

    忽為大吏所聞,即令總兵柴大紀率軍三百剿捕,於是林與土人起而拒捕。

    某夜,突襲官軍營,破之,斬其司令官,陷彰化。

    旋又進攻各地,圍守諸要隘,絕官軍糧道。

    官軍久為所苦,及福建援軍提督黃某、總兵普某至,夾擊之,遂大敗,退保大理村。

    中途遇伏,幾至全軍覆沒,林舉家遠遁番夷中。

    時有一女黨人鄭氏者,容貌絕麗,多武勇,能使劍彎弓,鎗百發百中,領殘軍,指揮中要,屢與官軍戰,多所擒斬。

    然極淫肆,黨人中無可其意者。

    適擒獲官軍一武員,迫之,則加以詬辱,鄭大怒,斬之,醢其頭。

    後三合會大失敗,鄭匿廣東,卒被捕殺。

     嘉慶己巳,有三合會支派清水會會員胡炳耀等十七人,在江西崇義被捕,治以叛亂煽惑之罪,僇焉。

     丁醜,三合會會員增至千餘人,其會員有犯事被刑者。

    戊寅,又大敗於梅嶺,常稱兵以與廣東官吏抗。

    會員在江西者亦甚多,常幹涉行政,官吏畏之。

     道光壬辰,兩廣、湖南各山之瑤人叛,傳言為三合會所煽惑。

    官軍征之,即因以征三合會,殺二千人。

    一時居於瑤族官軍間之三合會,迷於向背,卒結瑤人以攻官軍。

    某夜,瑤效田單火牛之計,燃火於羊角,驅羣羊至山。

    官軍怪而進擊之,瑤即自後突出襲擊,官軍大敗。

    後瑤以得賄故,退入山,三合會乃獨當前敵,被刃者無算,官軍遂獲勝。

     如上所言,三合會蔓延之廣可知矣。

    當是時,臺灣、兩廣、江西南方一帶,三合會至跋扈,而以福建為醞釀之所,雖官吏下嚴令痛制之,卒無效。

    蓋此種秘密社會,不獨為官吏所憂,其挾此主義,自閩、廣往馬來及南洋各島或暹羅、印度諸地者,所至往往盜殺,為地方官吏之害。

    且黨羽既多,即不願入會者,亦多憚而求其保護,受逼迫而入會矣。

     庚戌,三合會擾兩廣各地,粵寇洪秀全效之,起事廣西,輾轉而至中原。

     秀全本農家子,嘉慶壬申生於花縣,距廣州七十裡。

    幼喪父母,於鄉裡授徒為業,屢應省試。

    繼而流寓四方,陰結同志,賣蔔江湘間。

    先是,粵人朱九濤唱上帝教,秀全及其鄉人馮雲山等師事之。

    九濤死,乃推秀全為教主。

     丙申,秀全、雲山同至廣西,居桂平、武宣二縣交界之鵬化山,傳上帝教。

    初,桂平有保良攻匪會,為秀全、雲山所設,立會講教,官吏已陰惡之。

    至是,而秀全、雲山與盧賢拔等造《真言》、《寶誥》諸書,秘密傳布,蓄髮易服,潛伏山林,遣人遊說四方。

    會大疫,歲饑,人心所在傾動,附從者日多。

    於是秀全舉兵金田村,移屯武宣縣東鄉,招集四方豪暴。

    時三合會各頭目之有武器者,悉歸秀全軍,然以其教義相異,不久輒散去,惟粵人羅大綱從之。

    世多以秀全為三合會首領,呼粵寇曰三合賊,實大謬也。

    秀全僅容納三合會之一部分耳,非自為三合會員也。

    雖其復明逐滿,兩者俱同,蓄髮易服,不背三合會之主旨,然三合會所奉為道教、佛教,上帝教所奉為基督教,其根原實大相剌謬。

    秀全嘗語人曰:「三合會之目的,在覆清復明,其創始在康熙時,主義雖正當,然必至二百年後,如今日,始可為覆清之舉。

    至於復明,則又似是而非。

    既還復吾舊有之山河,必當別建新朝。

    今乃以復明為言,焉可以得人心!若就吾真教言之,全賴上帝之威力為援助耳。

    其得助多者,以吾等數人敵彼百萬可也。

    予是以不知有孫臏、吳起、孔明各名將,三合會果有何價值哉!」此其語實確有所見,後之稱太平國王,效亂世英雄之所為者,非其素志也。

    厥後,貴縣林鳳祥、漢陽萬大洪、湖南衡山洪大全等來歸,勢大振,即分諸將席卷廣西,進陷永安,創國號曰太平天國,自稱天王。

    所向無敵,遂進陷江寧,據之,而三合會亦紛起於各地矣。

     當己酉年,新嘉坡陳正成設三合會支部於廈門,命名曰匕首會,入會者數千人。

    鹹豐辛亥,傳聞至廣州,官吏調查三合會,欲鎮定之,遣道員某逕捕正成。

    正成被捕拷問,令自述。

    英領事以其為新嘉坡籍,欲幹涉之,然不知其拘於何處。

    方偵察間,正成已斃於拷問之下,舁其屍以肩輿,仍棄之於其寓前。

    後由黃威代領其眾。

    時官吏橫暴,迫刼豪富財貨之事時有所聞也。

    癸醜,以官吏強奪豪富黃某之財,黃威保庇之,率二千餘人起兵。

    其隊長多新嘉坡人。

    奪廈門附近二市鎮,附從者增至八千,遂進而據廈門。

    威出示諭,自稱明軍指揮官,大抗官軍,而不擾外人。

    其戰也,持人道主義,尊生命,晝戰夕休,不尚夜襲,然卒未能持久者,以糧餉藥彈不足也。

    明軍於是啟城,議款而去。

    明軍既去,官軍入城市,縱刼掠,戮及童稚,刀鈍而不血,則并縛數人而投之河,不可理喻。

    英領事通牒勸止,亦無效,乃用威壓之計,以兩軍艦泊香港,若將強制者。

    於是洋場及船埠四周俱免於禍,餘則有一日斬殺至二千人以上者。

     廈門為匕首會占領時,上海復有三合會起事。

    時閩、粵兩省人之在上海者,約十四萬,多三合會會員。

    粵劉麗川、閩陳阿連等羣謀襲上海城,事未發,為地方官偵知,捕粵、閩頭目七八人。

    粵、閩人大怒,緻書地方官,謂信偶爾之浮說,究何理,不速返者,立斫汝頭,毋後悔。

    地方官大駭,返而謝之。

    八月二十日,適地方官緻祭孔子廟,黎明,麗川、阿連等六百餘人潛匿北門外,待啟城,即入襲縣署,迫知縣袁某繳印。

    袁罵曰:「印為天子所賜,汝欲印者,先取吾頭。

    」麗川黨人大叱而斬之。

    眾乃圍道署,而黨徒已集萬餘,城中鼎沸。

    官吏命守兵放大礮,眾仍不退,並迫道員吳某繳印。

    吳恐蹈袁之覆轍也,即解綬與之。

    麗川取其印,縛吳,奪官家銀無算,城亦陷。

    時其黨悉以紅巾為號,因稱為紅巾賊。

    後數日,麗川、阿連等欲殺吳,眾議大譁。

    美總領事麥轄爾聞之,告麗川,使以吳付之,麗川不許。

    然有二西人潛誘吳自西門縋城逸,匿麥所。

    麗川大怒,將攻租界,租界防益嚴。

    鎮江之官軍聞上海陷,乞購大礮數尊於洋人,不允,乃強奪之,與洋人鬬,死者數十人。

    官兵營於跑馬場,凡四千餘人,時或嘲弄洋人而毆辱之,於是駐滬各國領事請於總督何桂清,欲移軍於跑馬場。

    桂清猶豫未決,各領事又緻書,令速移,謂將以兵力奪取。

    時英、美軍艦之在上海者各一艘,合租界所有洋兵得三百餘人,各戒嚴以待。

    桂清以為仇洋人,則洋人必惡我而助敵,轉而攻我,則滬城何以復,遂自至租界謝罪。

    時官軍集上海者萬餘人,借洋人之力以斷糧道,復向城中礮擊。

    麗川聞洋兵之助官軍也,率死黨百餘人犯圍遁。

     庚戌,三合會蜂起兩廣各地,見秀全之得勝也,勢益張。

    鹹豐甲寅,兩廣皆亂。

    其年,占領廣東之肇慶、佛山、東莞各地,廣州幾為所包圍,珠江悉為所據有。

    占領各地之頭目,雖多放蕩無賴,然軍隊尚有紀律,統率之者亦多得力,又知公表其目的,其旗有「反清復明」等字,而對於外人,亦知竭力聯絡之。

    然自此官軍與三合軍顯有區別,而官軍之運餉廣州者,轉得利用外人之助,懸外國旗,安然行過三合會之礮臺與軍艦間矣。

     十一月,廣東豪商某備艦隊,運兵向佛山,與三合會戰。

    三合軍大勝,獲軍弁四五十人,且戮兵士無算。

    後又戰於珠江,即用此艦隊攻破官軍之兵艦四十四艘。

     在廣東通商之外人,惡亂之久也,遂亦不望三合會之有成功,而被累尤甚之英人,亦漸袒官軍。

    會三合會渙散,中有率黨而遁者,泰半至廣西之外郡。

    餘八千人,至桂林,與將軍羅某合,形勢遂大變。

    乙卯,官軍益順利,而省城外十數村鎮皆為官軍所克矣。

     廣東總督葉名琛之鎮懾三合會也,為法至嚴,然兩廣、江西、福建諸省尚時有暴動。

    方英、法同盟軍占領廣東時,石達開自湖南進兵廣西,欲攻據桂林,三合會乘之,乃再有回復之希望。

    戊午,陳清康率兵數千,會集於廣東之北,隱有占領廣東之計,將待同盟軍退,即擬起事。

    適攻擊桂林之粵寇遇強悍之官軍,突圍逃廣東,更於中途脅諸無賴,加以三合軍,勢遂益盛,其主力軍乃再向廣西而進。

    主力之粵寇既去,官軍乃逕攻三合軍,並用賄通、懸賞等法,潛約三合會副統領陳政及諸頭目,謀殺清康,率眾投降。

    政遂斬清康,官軍乃大得勝。

    官吏為升職地,欲以血戰報告,乃捕與內應無涉之三合會員二千餘人斬之。

    於是十年之間,凡三合會之在廣東及其鄰境傳播無政府論者,悉處以極刑,捕縛者一不宥恕,其家族之幸逃至香港者,既無官吏管轄,則仍昌傳反清復明之主義焉。

     光緒丙戌,廣東惠州府寧山有三合軍三千人抗官起事,別有石工四百,編一隊,為三合軍之應援,由香港至九龍山會集。

    至歸善,則寧山之三合軍已為官軍擊敗,於是此援軍即解散矣。

     戊戌,三合會頭目李立亭、洪振年等起事於廣西鬱林、南寧一帶,連陷各城,所餘僅梧州、桂州耳、官軍多投降之。

    粵寇以後,此為第一大亂。

    延十數月,官軍鎮定之。

     庚子,三合會頭目鄭弼臣等與興中會首領孫逸仙相約,受其指揮,在廣東惠州樹革命幟,所在響應,從者逾二萬人。

    然外絕輸運藥彈之途,官軍之援兵頻至,不可支,遂解散。

    是役也,日本山田良政亦戰死於虎頭山。

     以上為三合會小歷史,其宗旨始不過反清復明,自逸仙變化其思想,易而為近世之革命黨,其徒黨徧伏各地。

    辛亥革命之所以風靡南方者,三合會未始無力也。

     此外則有海外三合會,由中國本部黨員扶植其勢力於海外,不僅以傾覆政府為宗旨,貧病死喪亦互相援助,以是僑民欽其義,入會者益多。

    十九世紀之初,諸會員之自福建、廣東而至南洋羣島者,每於其地犯法,或保庇犯法之人,殖民政府無如之何。

    且不僅因犯罪而騷擾,猶有因各公所會員屢起爭鬬者,必大經殘殺以後,始略鎮定。

    然固不抗叛殖民政府,即其政府起而鎮服之,亦不違異,以其所懷思想雖為無政府主義,然不過自相爭鬬耳。

     道光辛醜,中英之戰端既開,新嘉坡之三合會即因以再起覆清興明之望,屢與殖民政府協商。

    時各頭目多豪宕不羈,惟部下悉無賴,常劫奪財物。

    殖民政府欲有以約束之,於是向各公所會員強行錄載人名,由是得揣測其會員之多寡,知其頭目為何人,遇會員有違法者,其責任始有所屬。

    數年來,政府大便利之。

    後來者十九皆三合會員,殖民政府乃思為一網打盡之計,於數十萬之中國人,特定一審判權而保有之。

    於是各會員始與其地之政府為敵,更秘密運動以求勝之。

    而其地政府之官吏亦漸覺其言語風俗之異,不易應付,且中國人之至自各內地者,語言又互異,雖鎮壓之,責任在各頭目,然不能悉通其土語,即無從施其約束焉。

     三合會之在南洋各地或英屬各地者,其地之政府恆視為害物。

    暹羅亦然,且其勢甚盛,凡其地有大暴動,必三合會所為。

    於澳洲,亦以反抗其地之官吏,緻其政府橫生議論。

    於北美洲,則肆行殺害,強奪虜贖,其惡名高於太平洋海岸。

    犯事以後,輒用秘密勢力,由諸兄弟庇之,以是得常逃法網。

     其在香港之三合會,則發端於殖民地建設之日。

    道光乙巳,凡反抗殖民政府者,皆烙印於頰,監禁三年,又制定放逐之法令,其年又改正之。

    惟三合會員犯有不法情事須處罰者,不烙印於頰而烙於腕,其判定,一任判事為之,廢放逐之令,然此法曾未實行。

    而三合會反抗政府,亦無公然之舉動。

    蔓延日久,至鹹豐丁巳,中英開戰,乃於香港備攻廣東,以八百苦工編為教練隊。

    苦工皆客民也,大抵屬於三合會。

    其數頭目以排滿故,曾於英軍有所協商。

     光緒丙戌,三合會以苦工營業之紛爭,各公所曾有械鬬,其主動者為萬安及福義興兩派。

    萬安之頭目充中國偵探,被捕後,以團體不法行為之罪,付之高等法院審問之,旋準其保釋出獄,即逃歸歸善。

    華官偵知所在,舉兵捕之。

    自後安與義興即因此時有爭鬬,兩派互以數人投之獄。

     丁亥,制定秘密結社各條例。

    凡應拘禁於公所者,罰銀千元。

    會員之應拘禁者,罰五百元。

    且禁止單會。

    香港二三十公所,皆秘而不宣,其牆壁僅有字畫旗幟以為裝飾,及各會員捐款簿一冊,餘無所有。

    各公所均祀關羽,每以六月二十四日為其忌日,以五月十三日為其生誕,皆慶祝。

     公所會員多有於外洋犯事,因求保庇而入會者,或有因掠奪遠行而入會者,或有因欲在廣東各港灣劫奪而入會者,或有因放火迫脅掠奪而入會者,或有客民孤寄欲求安全而入會者。

    然多數會員,均能嚴守會中法律,堅持目的而不變。

    要之,所有會員,無論其為貧病死喪之扶持而入,或為求免會中諸種壓制而入,或為好奇而入,或為種族革命而入,或有所利己而入,而皆同抱一傾覆政府之念,歃血以後,眾志即團結矣。

     公所 設會之始,曾立五大公所,每公所各分配以數省,為五黨派。

    年代久遠,公所漸失,而亦無大聚會。

    然各以意立旗斾徽號,別為五部,各以特別之文字記之,專用於各部,色彩亦各有別。

    其旗左右各五種,分隸五祖,記五祖之名於上。

    復書意造之字,五字為一句以別之。

     第一部稱為一九梯,分配於福建、江蘇,記號為江彪,【即彩字。

    】【即壽字。

    】旗為紅色,記前祖方大洪、後祖洪太歲之名,配以洪順堂及金蘭羣等字,是部之印為三角形。

    第三部稱為九梯,分配於雲南、四川,記號為淚虎?合,【即合字。

    】旗為深紅色,記前祖馬超興、後祖姚必達之名,配以家後堂及蓮章羣等字,是部之印為四角形。

    第四部稱為二九梯,分配於江南、湖廣,記號為淇虎?和,【即和字。

    】旗為白色,記前祖胡德帝、後祖李式地之名,配以參大堂及錦廂羣等字,是部之印為平行四邊形。

    第五部稱為四七梯,分配於浙江、江西及河南,記號為泰虎?同,【即同字。

    】旗為綠色,記前祖李式開、後祖林永超之名,配以宏化堂及得興羣等字,是部之印為圓形。

    又各以意造之霓?龍霓?虎?霓?口??霓?蛇?霓山乃?,虎?公虎?侯虎?伯虎?子虎?男,霓?陰霓?陽霓?合霓?化霓?成,虎?春虎?夏虎?秋虎?冬虎?季,霓?金霓?木霓?水霓?火霓?土,配分五部,各從其次,製為旗。

     中世之大公所,有稱為廣惠及肇義慶者。

    公所之大哥曰何胤,殆死於五十年前。

    未死之前,有廣東、福建之大首領,每於夜間聚集於公所。

    何歾,會員益不和,互相爭鬬,遂成數派,而各設公所。

    插旗幟於木鬥之上,稱木楊城,以參拜唐太宗李世民為宗教儀式,即獻之於少林寺以為根據。

    旗分五部,凡集會均用之。

     會員 公所之首領稱大總理或元帥,普通稱大哥,為萬雲龍所擬。

    以下之頭目稱香主,普通稱二哥,為陳近南所擬。

    再次之頭目稱白扇或先生,或三哥,再次為先鋒,為天祐洪所擬。

    次為紅棍,以執行會員之刑罰。

    以下總稱草鞋,為最下級,供服役使令隨從等事。

     然以事須秘密,多於普通室舉行,室中裝飾亦略,或以他物代之,除關羽外,諸神之名僅以紙寫之,且常於夜中舉行。

    俟會場準備已畢,公所之頭目、會員均披明代衣冠,紅巾結髮,以次入會,置木鬥焚香,拜五祖。

    其時一舉一動,鹹誦規定之詩句為之。

    祭畢,大哥坐神前,香主坐左,先生坐右,草鞋則均立,會員則散坐遠處,衞兵則帶劍各立門際,先鋒則導入會者居休憩室。

    次則入會者散髮入第一圈,其門口甚狹,皆須匍匐而入。

    至門口時,衞兵與入會者作問答如下。

    衞兵曰:「何故來此?」入會者曰:「意欲列名軍籍,為洪家兄弟,故來此。

    」衞兵曰:「何以知可為此間兵士?」入會者曰:「見有召集之示諭故。

    」衞兵曰:「誰教汝來?」入會者曰:「由於己意而來。

    」是時保證人導入會者入第二圈。

    衞兵曰:「自何處來?」入會者曰:「自東方來。

    」衞兵曰:「誰為保證人?」入會者曰:「保證人某。

    」衞兵曰:「兄弟食三分米七分沙,困苦否?」入會者曰:「兄弟所食,我亦食之。

    」次乃入竹三圈。

    衞兵曰:「劍與頸孰堅?」入會者曰:「頸堅。

    」是時入會者袒其衣,露右手及肩,執香三枝或六支,先鋒首為誦規定之句,膝行,導入會者之內室。

    其門際又有衞兵,作問答如下。

    先鋒告衞兵曰:「高溪之天祐洪,率新兵數千,欲加盟我軍,遵桃園兄弟之約,來報香主。

    新兵鹹願以洪為姓,請香主於五祖前鑑照吾人之神,以嘉納吾人之行為為禱。

    」衞兵曰:「命天祐洪晉謁五祖。

    」先鋒曰:「我敬從是命。

    」香主曰:「汝為何人?」先鋒曰:「我高溪天祐洪也。

    」香主曰:「勿譫語,無姓天之人。

    汝究生於何處?」先鋒曰:「我乃明思宗宮中宦官,忠心義氣,以復讎為事,欲再興明室。

    我以天為父,地為母,日為兄弟,月為姊妹。

    天以洪為治,日月為明,故我自名天祐洪,言天必護洪也。

    」香主曰:「天地日月之姓若何?」先鋒曰:「天為興,地為旺,日為孫,月為唐。

    」香主曰:「汝經若幹之路而來?」先鋒曰:「我歷萬裡而來。

    」香主曰:「幾人與汝偕來?」先鋒曰:「三人。

    」香主曰:「汝何以獨到此?」先鋒曰:「謝哥前行,萬哥後行,我居其中。

    」香主曰:「汝自何方來?」先鋒曰:「自東方來。

    」香主曰:「汝何時來?」先鋒曰:「日月照東海時來。

    」香主曰:「汝來由大道乎,抑小徑乎?」先鋒曰:「由大道之中央來此。

    」香主曰:「汝既為洪家先鋒,何書為汝之秘略,試語之。

    」先鋒曰:「我有文武書。

    」香主曰:「文從何人?武學何人?」先鋒曰:「文從孔子,武學養由基。

    」香主曰:「自何處習之?」先鋒曰:「在紅花亭習之。

    」香主曰:「讀至何書何項?」先鋒曰:「百萬書洪水橫流之項。

    」香主曰:「何處演武藝?」先鋒曰:「少林寺。

    」香主曰:「汝先為何?」先鋒曰:「洪氏。

    」以下尚有種種隱語問答,不及備載,姑從略。

    問畢,先鋒導入會者至劍橋下,膝行執香。

    香主演述以下各語作禮拜,其語曰:「吾人當吉兇與共,以求回復天地萬有之明,滅絕胡虜以待真命。

    吾人當虔拜天帝、地皇、山河,土穀之靈,六惡之靈,五方五龍之靈,以及無邊際之神靈。

    創造以來,百事提倡,其古人所知而足為後代教訓者,當傳遺之。

    諸兄弟今再導汝於忠義之中,吾人當以同生死誓於上天。

    今夜吾人各介紹數新信徒於天地會,倣桃園結義故事,約為兄弟,洪其姓,金蘭其名,以合為一家。

    自入洪門之後,當一心同體,互相扶持,毋許有彼我之別。

    今夜拜天為父,地為母,日為兄,月為姊妹,復拜五祖及始祖萬雲龍等,與夫洪家之全神靈。

    今夜吾人跪拜爐前,心神立即清淨。

    吾人各刺指血混啜之,以為同生死之盟誓。

    吾人以甲寅年七月二十五日醜時為生誕時,凡昔二京十三省當一心同體,人人互求幸福,各分其勞,毋或疏隔。

    一遇今朝廷王侯非王侯,將相非將相,人心動搖,即為明代回復胡虜剿滅之天兆。

    吾人當決行昔時陳近南之命令,立亭作橋,開天下太平之城。

    以實行作戲,歷五沛四海以求英雄豪傑,握木楊城主權,焚香以設山河同永之誓。

    凡新會員,各以其範圍行所任務,順天行道,順天者存,逆天者亡。

    如有能回復明代,報仇雪恥,建設天下太平之治者,及身封王侯,子孫則歷世永昌。

    違反是道者,應滅絕於劍戟之下,且須滅絕其種。

    惟忠心義氣之人,得受永遠之福祉。

    吾人受生於天地,被日月之所照,結義以後,啜血盟誓,上仰神明之降鑑,當各表誠意,以矢三十六誓。

    」是時下級會員之所謂草鞋者,進三十六誓書之黃卷於香主。

    卷中右繡龍爭玉圖,左繡鳳凰追玉圖,上下各飾以花鳥,背面四隅各書「反清復明」字樣。

    受此卷者,一人跪右足,捧以右手,一人跪左足,捧以左手,各提其一端。

    他會員亦一律長跽,聽香主朗誦三十六誓詞。

    朗誦畢,皆起立,引入會者至神前,各執香焚之。

    復執一雄雞,斬其頭,香主以碗盛其血,以釘刺新會員左手第二指,滴其血於碗,乃焚三十六誓詞,將其灰同調入碗,各固其信誓以啜之。

     其後則新會員行相見禮,大哥各以紅紙包錢四文與之,新會員鹹納入會費銀一元。

    會中即於是夜以紅布票印成秘密符號及公所名與之,登錄簿籍後,復給以會規二十一則、十禁、十刑,令知所遵守。

     三十六誓 一,自入洪門之後,爾父母即是我父母,爾兄弟姊妹即是我兄弟姊妹,爾妻即是我嫂,爾子姪即是我子姪。

    如不遵此例,不念此情,即為背誓,五雷誅滅。

    二,倘有父母兄弟,百年歸壽,無銀埋葬,有白燐飛到,求兄弟相幫,必要通知各兄弟,有多幫多,無錢出力,以完其事。

    如有詐作不知者,五雷誅滅。

    三,各省外洋洪家兄弟,不論士農工商,江湖之客到來,必要支留一宿兩餐。

    如有不思親情,詐作不知,以外人相看者,死在萬刀之下。

    四,所有洪家兄弟,未相識掛牌號,說起投機,必要相認。

    如有不認者,死在萬刀之下。

    五,洪家之內事,父不能傳子,子不能傳父,兄不能傳弟,弟不能傳兄,以及六親四眷,一概不得傳。

    講說以及私傳衫仔、腰平以及本底,私教私授,貪人錢財者,死在萬刀之下。

    六,凡我洪門兄弟,不得做線捉拿洪門兄弟。

    倘有舊仇宿恨,必要傳齊眾兄弟,判其是非曲直,當眾決斷,不得記恨在心。

    倘有不知者,捉錯兄弟,須要放他途走。

    如有不遵此例者,五雷誅滅。

    七,兄弟患難之時,無銀走路,必要相幫,錢銀水腳,無論多少。

    如有不念親情者,五雷誅滅。

    八,捏造兄弟有逆倫,以及謀害香主,行刺兄弟者,死在萬刀之下。

    九,不得奸淫兄弟妻女及兄弟姊妹。

    若犯者,五雷誅滅。

    十,兄弟託寄銀錢以及什物,必要盡心交妥,逮到支還。

    如有私騙者,死在萬刀之下。

    十一,兄弟寄妻託子,或有要事相託,如不做者,五雷誅滅。

    十二,今晚入洪門,年庚八字須要報真姓年月日時。

    如有假報瞞騙五祖者,五雷誅滅。

    十三,今晚入洪門之後,不得歎息自怨入錯,當天解願。

    如有此心者,死在萬刀之下。

    十四,私刼兄弟財物,暗幫外人搶奪兄弟財物者,五雷誅滅。

    十五,不得強買兄弟貨物,以及騙買爭賣,亦不得強為。

    如有恃強欺弱者,死在萬刀之下。

    十六,所借兄弟錢財物件,有借有還。

    如有欺心不還,不念情義者,五雷誅滅。

    十七,或有搶刼取錯兄弟財物者,即速送回兄弟。

    如有欺心不送回者,死在萬刀之下。

    十八,倘或被官兵捉獲,此乃天降橫禍,不得供出洪門兄弟,亦不得記念舊仇,亂供兄弟。

    如有亂供兄弟,不念洪門結義之情者,五雷誅滅。

    十九,兄弟被捉去,或出外日久不得回家,留下妻兒子女無人倚靠,必要留心幫助,以得長大成人。

    如有詐作不知者,五雷誅滅。

    二十,有兄弟被人打罵,必要向前,有理相幫,無理相勸。

    若係屢次被人欺打者,即傳知眾兄弟商議。

    若其家貧,必要幫助錢財,代他爭氣。

    如無錢者出力,不得詐作不知。

    如有犯此例者。

    五雷誅滅。

    二十一,各省外洋兄弟文書物件,有官府追拿,即時通知他途走為上。

    如有不知者,死在萬刀之下。

    二十二,或賭博場中,不得使假吞騙兄弟錢財,以及串同外人騙賭,貪圖利己以傷兄弟。

    有此欺心者,死在萬刀之下.二十三,不得捏造是非.有增言減語離間兄弟者,死在萬刀之下.二十四,不得私做香主.入洪門之後,三年以外為服滿,果係忠心義氣,有香主傳授文章,或有三及第保舉.,方可做得香主.如有私自為者,五雷誅滅.二十五,自入洪門之後,或有前仇舊恨,不得再行記念,前事了過,無容懷恨.如有私懷恨者,五雷誅滅.二十六,有親兄弟以及洪門兄弟相打或官訟等事,必要相勸,不得幚理一邊,總要以和為是.如有不遵此例者,五雷誅滅.二十七,兄弟看守之地方,不得犯他,各有事業.如有詐作不知,固犯兄弟所守之地,方連累兄弟受苦者,五雷誅滅.二十八,有兄弟刧搶偷拐或騙執之財,不得眼紅.兄弟有財帛以及物件,如有心懷恨兄弟,因以圖謀分潤者,五雷誅滅.二十九,有兄弟發財,不得洩漏機關.如有不遵此例者,死在萬刀之下.三十,不得以外人包押貨物,指東話西.庇外人騙吞洪門兄弟者,死在萬刀之下.三十一,勿恃我洪家人多,倚勢欺虐外人,不得橫行兇惡,須安分守己,名守職業.如有恃眾欺人者,天地難容,死在萬刀之下.三十二,不得因借不遂生冤,以及怪飲怪食.如有懷恨含冤於心者,此乃小人之見,五雷誅滅.三十三,不得弄姦我洪家兄弟之幼童少女.有犯此例者,五雷誅滅.三十四,不得受買洪家兄弟妻妾為室,亦不得以兄弟妻妾通姦,如有犯此例者,死在萬刀之下.三十五,不得對外人亂講書句,口白宜謹慎,腰平、衫仔不得被外人看破,務宜小心,不得洩漏機關。

    如有犯此例者,死在萬刀之下。

    三十六,士農工商各執一藝,自入洪門,必要忠心義氣為先,交結各省洪家兄弟,皆同一體手足之情,不得分彼此。

    或日後起義,務宜支辦軍火糧草,一同協力,殺滅??月朝,保汨主回復,以報五祖火燒之仇,以表今日結義聯盟之情。

    如有二心不奮發其力者,死在萬刀之下。

    立誓傳來有奸忠,四海兄弟一般同,忠心義氣公侯位,奸臣反骨刀下終。

     二十一則 一,犯罪而波及他會員者,捕之,處以死刑,輕者刵其兩耳。

    二,姦淫兄弟之妻室,或與兄弟之子女私通者,處以死刑,決不寬假。

    三,誘拐兄弟至國外者,刵其兩耳。

    四,因圖懸賞以捕縛兄弟者,處以死刑。

    五,詐稱香主,為一切事件之指導者,處以死刑。

    六,示外人以儀式書及會員之憑證者,刵其兩耳,且加以笞刑百八十。

    七,新會員有僭越之行為者,刵其一耳。

    八,報告會中事件於外人者,刵其兩耳,再加笞刑百八十。

    九,以惡意語其兩親之事者,刵其兩耳。

    十,恃強欺弱者,或恃大侮小者,皆刵其兩耳。

    十一,私行毀壞香主之名聲,或對香主作用邪曲之言語者,刵其兩耳。

    十二,兄弟已起義時,隱身不出者,刵其兩耳。

    十三,可救兄弟之時不救助,或詐作不知者,刵其兩耳,並加以笞刑百八十。

    十四,盜刼兄弟之財產,不肯返還之者,刵其兩耳。

    十五,私自毀傷兄弟,或浪費其錢財者,刵其一耳。

    十六,他省有召寡兄弟之文書到來,匿不應召者,處以死刑。

    十七,為外人所嘲笑,以語誘惑而即報告以會情者,刵其兩耳,並加笞刑七十二。

    十八,管理事件有過情之舉,或任意消費會中之資本者,刵其兩耳,並加以笞刑百八十。

    十九,入會後一月以內不納會費者,刵其兩耳,並加笞刑七十二。

    二十,強請於兄弟,或欺虐之者,刵其兩耳。

    二十一,破壞規則而抗拒定刑,或歸其罪於他人者,刵其兩耳。

     十禁 一,兄弟之妻室必須務正,有妻室即不宜貪色。

    如妻室不務正者,刵其兩耳;如貪色者,處以死刑。

    二,兄弟之父母死後,無力埋葬,告貸於兄弟者,無論何人不能抗拒。

    抗拒者,刵其兩耳;再抗拒者,加重刑。

    三,兄弟訴說窮乏而有借貸者,不能拒絕。

    若侮辱之或嚴拒之者,刵其兩耳;再拒,則加重。

    四,兄弟至賭博場,不可故令輸財或私行騙取之。

    犯者處以笞刑百八十。

    五,自入洪門之後,不可私與外人以會章,犯者處以死刑。

    六,兄弟營謀事業,或有所營運於國外,因而封寄錢財託寄文書者,不可私用之或騙取之。

    犯者刵其兩耳。

    七,兄弟與外人爭鬬而來告知,必當赴援。

    詐為不知而不赴援,則處以百八十之笞刑。

    八,入洪門之後,恃自己之尊大而侮蔑賤者,恃自己之強盛而淩虐弱者,刵其兩耳,並加以七十二笞刑。

    九,兄弟遭遇困厄,必當貸以金錢,惟借者不可不還。

    若恃強硬借,不思歸還者,處以百八十之笞刑。

    十,兄弟危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