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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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贈揚州大都督。

    

◇ 議改武成王廟祝版署名奏

當今兵革未偃,宜存武教以尊古,重忠烈以勸今,欲有貶損,恐非激勸之道也。

    頃者追尊也,緻禮者文,戡亂者武,遂追尊王位,以時祠之。

    為武教之主,若不尊其禮,則無以重其教也。

    故文武二教,猶五行之疊用,四時之代序,固宜并立,廢一不可。

    況其典禮之制,已曆三聖,今欲改之,恐非宜也。

    (《唐郊祀錄》卷十)

◎ 李業

業,貞元時河東節度使兼太原尹。

    

◇ 草馬不許出界奏

當管諸軍州草馬,準貞元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敕文,不許出界。

    又準去年五月十五日司門轉牒,諸道應有草馬,準敕并不命出界。

    今緣近日諸道差人,于當管市馬,不依敕文,并收草馬。

    伏乞天恩,诏下諸道,準元敕約勒。

    (《唐會要》七十二)

◎ 李兼

兼,德宗時江西都團練。

    

◇ 破賊神應請付史官奏

建中四年,臣任鄂州剌史,逆賊李希烈之将童待召率衆襲鄂州,順風縱火,邑屋将焚。

    臣乃禱于城隍神,倏忽風回,火烈賊潰,遂擊破之,連拔黃、沔二州。

    請付史官,以答神意。

    (《冊府》三百九十八)

◎ 楊貞

貞,貞元時禦史中丞。

    

◇ 現任官不得離任奏

現任官或被諸司不奏便移文牒充判官。

    伏請自今已後,應現任州縣正官不承制敕差補,不得辄離任。

    (《唐會要》七十八)

◎ 劉震

震,貞元中試左骁衛兵曹參軍。

    

◇ 唐故朗州武陵縣主簿桑公墓志銘(并序)

公諱,字,受姓命氏,編于史冊。

    曾祖克誠,皇朝左羽林軍長史;祖瑰,皇朝江夏郡司馬;父倩,皇朝試廬州長史。

    公閥閱勳華,世為顯族,博究書傳,達不因人,肅政推能,曆有梅香之任。

    清規迥秀,服稱時輩;虛心應物,士歸雅望。

    天寶五載,奄從大夜。

    

夫人太原王氏,東都閑廄使知古第三女也。

    聰惠柔順,賢和早彰,笄歲移天,主公中饋,既諧琴瑟,鸾鳳和鳴。

    居公之喪,棄膏捐粉,敬依佛道,齋戒為心,訓子孀儀,親姻仰則。

    天寶末,賊将祿山掩有河洛,乾元之中,思明繼禍,中原鼎沸,塗炭生靈,十室九空,人煙斷絕,少有疾疹,遂至膏育,辛醜年中十一月而卒,攢窆洛城南纏私第,從時宜也。

    

日諸月諸卅馀祀,愛子日初,朝散大夫試鴻胪卿,累朝忠臣,佐輔戎幕,蕩滌邊羯,拂鋤群醜,功逾衛、霍,計拔良、平,久俟通年,獲此龜吉。

    以貞元五年八月廿一日,歸河南縣平樂鄉先君,禮也。

    頃家盡産,蔔宅從儀,恐陵谷難常,刊石将為不朽。

    詞曰:

積德馀慶,福垂後昆。

    高門是封,龍虎風雲。

    先君舊域,孝婦新墳。

    千秋萬古,盛嗣存存。

    (石刻)

◎ 李吉甫

《全唐文》五百十二有傳。

    

◇ 修元獻皇後齋奏

準國朝故事,昭成皇後、肅明皇後、元獻皇後并置别廟。

    若于大行皇帝陵所祠殿奉安神主,禮經典故,檢讨無文。

    伏以元獻皇後廟在太社之西,今請修葺,以為大行皇後别廟。

    (《唐會要》卷三)

◇ 舊制經略不隸靈武奏

國家舊制,六胡州在靈、鹽界内。

    開元中廢六州,置州以寬宥為名,領諸降戶。

    天寶末,宥州寄理于經略軍,蓋以地形居中,可以總統蕃部,北以應接天德,南援夏州。

    今經略隸靈武,又不置軍鎮,非舊制也。

    (《冊府》九百九十三)

◎ 韋彤

《全唐文》五百十五有傳。

    

◇ 瑤台寺側置文皇寝園奏

曆代禮書及國朝故事,未見有不可改移之禮。

    先王建都立邑,以安民也,有不便則為之遷,況其有故乎!伏以文皇寝園,頃遇焚,遂奉仙駕,久移舊宮,事則因災,非無故也。

    歲月傳叙,神禦已安,就其修建,可謂至順。

    且陵旁置寝,是秦、漢之法,擇其高爽,務取清嚴,去陵遠近,本無着定。

    是以今之制置,裡數不同,各于柏城随其便地,又非皆在山下也。

    臣訪聞昭陵舊寝經火之後,人行遂少,林莽隐蔽,迳路欹危。

    伏以元宮尚幽,所奉宜靜,今若必須仍舊,土木興功,不惟負載至難,亦恐喧嚣太逼。

    大道以變通則久,聖人以适時為禮。

    今陛下孝思所切,營建惟新,是則通于神明,豈伊常情所及。

    聖旨所示,謂于瑤台寺左側,是必于昭陵柏城之内,不在瑤台寺明矣。

    既不越封兆,而力役易從,俯近井泉,則膳羞愈潔。

    規模一定,垂之無窮,酌其便宜,誠為允當。

    (《唐會要》二十)

◎ 楊于陵

《全唐文》五百二十三有傳。

    

◇ 辭全俸表

臣以年力衰退,陳乞休閑。

    伏蒙聖恩,特賜矜免,授尚書左仆射緻仕,特恩令全給俸料。

    臣伏以朝廷緻祿,本為職勞,衰病乞閑,自宜家食。

    而半給之俸,近古所行,義誠屬于優賢,事亦兼于養老。

    以臣慵耄,敢當料程,伏以思維,已為過幸。

    今若又逾常制,重啟殊恩,錫端寮之厚俸,為朽質之私費。

    循理撫事,情所不安,招損害盈,臣所深懼。

    伏乞俯回聖眷,再敕有司,得從半祿之文,斯乃殘年之幸。

    (《唐會要》六十七)

◇ 剌史見阙量材差擇奏

貞元中,觀察使李複奏,南方事宜素異,地土之卑,上佐多是雜流,大半剌史見阙,請于判官中揀擇材吏,令知州事。

    臣伏見近日諸道差判官監領州務,朝廷以為非宜。

    臣謂現今州縣凋殘,剌史阙員,動經數歲,至于上佐,悉是貶人,若遣知州,必緻撓敗。

    伏緣李複所奏,降敕年月稍遠,懼違朝旨,伏乞天恩許臣遵守當道所奏,各量才差擇,以便荒隅。

    (《唐會要》六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