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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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名,有宰相之實也。

    曰:不然。

    入閣辦事者,職在批答,猶開府之書記也。

      其事既輕,而批答之意,又必自内授之而後拟之,可謂有其實乎?吾以謂有宰相之實者,今之宮奴也。

    蓋大權不能無所寄,彼宮奴者,見宰相之政事墜地不收,從而設為科條,增其職掌,生殺予奪出自宰相者,次第而盡歸焉。

     有明之閣下,賢者貸其殘膏剩馥,不賢者假其喜笑怒罵,道路傳之,國史書之,則以為其人之相業矣。

    故使宮奴有宰相之實者,則罷丞相之過也。

    閣下之賢者,盡其能事則曰法祖,亦非為祖宗之必足法也。

    其事位既輕,不得不假祖宗以壓後王,以塞宮奴。

    祖宗之所行未必皆當,宮奴之黠者又複條舉其疵行,亦曰法祖,而法祖之論荒矣。

    使宰相不罷,自得以古聖哲王之行摩切其主,其主亦有所畏而不敢不從也。

     宰相一人,參知政事無常員。

    每日便殿議政,天子南面,宰相、六卿、谏官東西面以次坐。

    其執事皆用士人。

    凡章奏進呈,六科給事中主之,給事中以白宰相,宰相以白天子,同議可否。

    天子批紅。

    天子不能盡,則宰相批之,下六部施行。

    更不用呈之禦前,轉發閣中票拟,閣中又繳之禦前,而後下該衙門,如故事住返,使大權自宮奴出也。

      宰相設政事堂,使新進士主之,或用待诏者。

    唐張說為相,列五房于政事堂之後:一日吏房,二日樞機房,三日兵房,四日戶房,五日刑禮房,分曹以主衆務,此其例也。

    四方上書言利弊者及待诏之人皆集焉,凡事無不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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