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序九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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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州鑒湖圖序 鑒湖,一曰南湖,南并山,北屬州城漕渠,東西距江,漢順帝永和五年,會稽太守馬臻之所為也,至今九百七十有五年矣。

    其周三百五十有八裡,凡水之出于東南者皆委之。

    州之東,自城至于東江,其北堤石楗二,陰溝十有九,通民田,田之南屬漕渠,北東西屬江者皆溉之。

    州之東六十裡,自東城至于東江,其南堤陰溝十有四,通民田,田之北抵漕渠,南并山,西并堤,東屬江者皆溉之。

    州之西三十裡,曰柯山鬥門,通民田,田之東并城,南并堤,北濱漕渠,西屬江者皆溉之。

    總之,溉山陰、會稽兩縣十四鄉之田九千頃。

    非湖能溉田九千頃而已,蓋田之至江者盡于九千頃也。

    其東曰曹娥鬥門,曰蒿口鬥門,水之循南堤而東者,由之以入于東江。

    其西曰廣陵鬥門,曰新迳鬥門,水之循北堤而西者,由之以入于西江。

    其北曰朱儲鬥門,去湖最遠。

    蓋因三江之上、兩山之間,疏為二門,而以時視田中之水,小溢則縱其一,大溢則盡縱之,使入于三江之口。

    所謂湖高于田丈餘,田又高海丈餘,水少則洩湖溉田,水多則洩田中水入海,故無荒廢之田、水旱之歲者也。

    由漢以來幾千載,其利未嘗廢也。

     宋興,民始有盜湖為田者。

    祥符之間二十七戶,慶曆之間二戶,為田四頃。

    當是時,三司轉運司猶下書切責州縣,使複田為湖。

    然自此吏益慢法,而奸民浸起,至于治平之間,盜湖為田者凡八千餘戶,為田七百餘頃,而湖廢幾盡矣。

    其僅存者,東為漕渠,自州至于東城六十裡,南通若耶溪,自樵風泾至于桐塢,十裡皆水,廣不能十餘丈,每歲少雨,田未病而湖蓋已先涸矣。

    自此以來,人争為計說。

    蔣堂則謂宜有罰以禁侵耕,有賞以開告者。

    杜杞則謂盜湖為田者,利在縱湖水,一雨則放聲以動州縣,而鬥門辄發。

    故為之立石則水,一在五雲橋,水深八尺有五寸,會稽主之;一在跨湖橋,水深四尺有五寸,山陰主之。

    而鬥門之鑰,使皆納于州,水溢則遣官視則,而謹其閉縱。

    又以謂宜益理堤防鬥門,其敢田者拔其苗,責其力以複湖,而重其罰。

    猶以為未也,又以謂宜加兩縣之長以提舉之名,課其督察而為之殿賞。

    吳奎則謂每歲農隙,當僦人浚湖,積其泥塗以為丘阜,使縣主役,而州與轉運使、提點刑獄督攝賞罰之。

    張次山謂湖廢,僅有存者難卒複,宜益廣漕路及他便利處,使可漕及注民田裡,置石柱以識之,柱之内禁敢田者。

    刁約則謂宜斥湖三之一與民為田,而益堤使高一丈,則湖可不開,而其利自複。

    範師道、施元長則謂重侵耕之禁,猶不能使民無犯,而斥湖與民,則侵者孰禦?又以湖水較之,高于城中之水,或三尺有六寸,或二尺有六寸,而益堤壅水使高,則水之敗城郭廬舍可必也。

    張伯玉則謂日役五千人浚湖,使至五尺,當十五歲畢,至三尺,當九歲畢。

    然恐工起之日,浮議外搖,役夫内潰,則雖有智者,猶不能必其成。

    若日役五千人,益堤使高八尺,當一歲畢。

    其竹木之費,凡九十二萬有三千,計越之戶二十萬有六千,賦之而複其租,其勢易足,如此,則利可坐收,而人不煩弊。

    陳宗言、趙誠複以水勢高下難之,又以謂宜修吳奎之議,以歲月複湖。

    當是時,都水善其言,又以謂宜增賞罰之令。

    其為說如此,可謂博矣。

    朝廷未嘗不聽用而著于法,故罰有自錢三百至于千,又至于五萬,刑有自杖百至于徒二年,其文可謂密矣。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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