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論議五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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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後者,不必皆親昆弟之子,族人之同宗者皆可為之,則有以大功、小功昆弟之子而為之者矣,有以缌麻、袒免、無服昆弟之子而為之者矣。

    若當從所後者為屬,則亦當從所後者為服。

    從所後者為服,則于其父母,有宜為大功、為小功、為缌麻、為袒免、為無服者矣。

    而聖人制禮,皆為其父母期,使足以明所後者重而已,非遂以謂當變其親也。

    親非變則名固不得而易矣。

    戴德、王肅《喪記》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一等,服齊衰期,其服之節、居倚廬、言語、飲食,與父在為母同,其異者不祥、不礻覃。

    雖除服,心喪三年。

    故至于今,著于服令,未之有改也。

    豈有制服之重如此,而其名遂可以絕乎!又崔凱《喪服駁》曰:本親有自然之恩,降一等,則足以明所後者為重,無緣乃絕之矣。

    夫未嘗以謂可以絕其親,而辄謂可以絕其名,是亦惑矣。

    且支子所以後大宗者,為推其嚴父之心以尊祖也。

    顧以尊祖之故,而不父其父,豈本其恩之所由生,而先王教天下之意哉!又《禮》“适子不可為人後”者,以其傳重也,“支子可以為人後”者,以非傳重也。

    使傳重者後己宗,非傳重者後大宗,其意可謂即乎人心而使之兩義俱安也。

    今若使為人後者以降其父母之服一等,而遂變革其名,不以為父母,則非使之兩義俱安,而不即乎人心莫大乎如是也。

    夫人道之于大宗,至尊至重,不可以絕,尊尊也。

    人子之于父母,亦至尊至重,不可以絕,親親也。

    尊尊、親親,其義一也,未有可廢其一者。

    故為人後者,為之降其父母之服,《禮》則有之矣;為之絕其父母之名,則《禮》未之有也。

     或以謂欲絕其名者,蓋惡其為二,而使之為一,所以使為人後者之道盡也。

    夫迹其實,則有謂之所後,有謂之所生;制其服,則有為己而非為所後者,有為所後而非為己者。

    皆知不可以惡其為二,而強使之為一也。

    至于名者,蓋生于實也,乃不知其不可以惡其為二而欲強使之為一,是亦過矣。

    藉使其名可以強使之為一,而迹其實之非一,制其服之非一者,終不可以易,則惡在乎欲絕其名也。

    故古之聖人知不可以惡其為二而強使之為一,而能使其屬之疏者相與為重,親之厚者相與為輕,則以禮義而已矣。

    何則?使為人後者,于其所後,非己親也,而為之服斬衰三年,為其祭主,是以義引之也。

    于其所生,實己親也,而降服齊衰期,不得與其祭,是以禮厭之也。

    以義引之,則屬之疏者相與為重;以禮厭之,則親之厚者相與為輕,而為人後之道盡矣。

    然則欲為人後之道盡者,在以禮義明其内,而不在于惡其為二而強易其名于外也。

    故《禮·喪服·齊衰不杖期》章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服。

    ”此見于經“為人後者于其本親稱父母”之明文也。

    漢蔡義以謂宣帝親谥宜曰悼,魏相以謂宜稱尊号曰皇考,立廟。

    後世議者皆以其稱皇立廟為非,至于稱親、稱考,則未嘗有以為非者也。

    其後魏明帝尤惡為人後者厚其本親,故非漢宣加悼考以皇号,又謂後嗣有由諸侯入繼正統者,皆不得謂考為皇,稱妣為後。

    蓋亦但禁其猥加非正之号,而未嘗廢其考妣之稱。

    此見于前世議論為人後者于其本親稱考妣之明文也。

     又晉王坦之《喪服議》曰:罔極之重,非制教之所裁,昔日之名,非一朝之所去。

    此出後之身所以有服本親也。

    又曰:情不可奪,名不可廢,崇本叙恩,所以為降。

    則知為人後者未有去其所出父母之名,此古今之常理,故坦之引以為制服之證。

    此又見于前世議論“為人後者于其本親稱父母”之明文也。

    是則為人後者之親,見于經,見于前世議論,謂之父母,謂之考妣者,其大義如此,明文如此。

    至見于他書及史官之記,亦謂之父母,謂之考妣,謂之私考妣,謂之本親。

    謂之親者,則不可一二數,而以為世父、叔父者,則不特《禮》未之有,載籍已來固未之有也。

    今欲使從所後者為屬,而變革其父母之名,此非常異義也。

    不從輕文與前世數千載之議論,亦非常異義也。

    而無所考據以持其說,将何以示天下乎?且中國之所以為貴者,以有父子之道,又有《六經》與前世數千載之議論以治之故也。

    今忽欲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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