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論議五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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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論 成康殁而民生不見先王之治,日入于亂,以至于秦,盡除前聖數千載之法。

    天下既攻秦而亡之,以歸于漢。

    漢之為漢,更二十四君,東西再有天下,垂四百年。

    然大抵多用秦法,其改更秦事,亦多附己意,非放先王之法而有天下之志也。

    有天下之志者,文帝而已。

    然而天下之材不足,故仁聞雖美矣,而當世之法度,亦不能放于三代。

    漢之亡,而強者遂分天下之地。

    晉與隋雖能合天下于一,然而合之未久而已亡,其為不足議也。

    代隋者唐,更十八君,垂三百年,而其治莫盛于太宗之為君也。

    诎己從谏,仁心愛人,可謂有天下之志。

    以租庸任民,以府衛任兵,以職事任官,以材能任職,以興義任俗,以尊本任衆,賦役有定制,兵農有定業,官無虛名,職無廢事,人習于善行,離于末作,使之操于上者,要而不煩,取于下者,寡而易供,民有農之實,而兵之備存,有兵之名,而農之利在,事之分有歸,而祿之出不浮,材之品不遺,而治之體相承,其廉恥日以笃,其田野日以辟,以其法修則安且治,廢則危且亂,可謂有天下之材。

    行之數歲,粟米之賤,鬥至數錢,居者有餘蓄,行者有餘資,人人自厚,幾緻刑措,可謂有治天下之效。

    夫有天下之志,有天下之材,又有治天下之效,然而不得與先王并者,法度之行,拟之先王未備也;禮樂之具,田疇之制,庠序之教,拟之先王未備也;躬親行陣之間,戰必勝,攻必克,天下莫不以為武,而非先王之所尚也;四夷萬裡,古所未及以政者,莫不服從,天下莫不以為盛,而非先王之所務也。

    太宗之為政于天下者,得失如此。

     由唐虞之治五百餘年而有湯之治,由湯之治五百餘年而有文武之治,由文武之治千有餘年而始有太宗之為君。

    有天下之志,有天下之材,又有治天下之效,然而又以其未備也,不得與先王并而稱極治之時。

    是則人生于文武之前者,率五百餘年而一遇治世,生于文武之後者,千有餘年而未遇極治之世也。

    非獨民之生于是時者之不幸也,士之生于文武之前者,如舜禹之于唐,八元八凱之于舜,伊尹之于湯,太公之于文武,率五百餘年而一遇。

    生于文武之後千有餘年,雖孔子之聖、孟轲之賢而不遇,雖太宗之為君而未可以必得志于其時也,是亦士民之生于是時者之不幸也。

    故述其是非得失之迹,非獨為人君者可以考焉,士之有志于道而欲仕于上者可以鑒矣。

    為人後議 《禮》,大宗無子,則族人以支子為之後。

    為之後者,為所後服斬衰三年,而降其父母期。

    《禮》之所以如此者,何也?以謂人之所知者近,則知親愛其父母而已;所知者遠,則知有嚴父之義。

    知有嚴父之義,則知尊祖;知尊祖,則知大宗者上以繼祖,下以收族,不可以絕,故有以支子為之後者。

    為之後者,以受重于斯人,故不得不以尊服服之。

    以尊服服之而不為之降己親之服,則猶恐未足以明所後者之重也。

    以尊服服之,又為之降己親之服,然後以謂可以明所後者之重,而繼祖之道盡,此聖人制禮之意也。

     夫所謂收族者,《記》稱與族人合食,序以昭穆,别以禮義之類。

    是特諸侯别子之大宗,而嚴之如此。

    況如《禮》所稱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者,此天子之大宗,是為天地、宗廟、百神祭祀之主,族人萬世之所依歸,而可以不明其至尊至重哉!故前世人主有以支子繼立而崇其本親,加以号位,立廟奉祀者,皆見非于古今。

    誠由所知者近,不能割棄私愛,節之以禮,故失所以奉承正統、尊無二上之意也。

    若于所後者尊服服之,又為之降己親之服,而退于己親,号位不敢以非禮有加也,廟祀不敢以非禮有奉也,則為至恩大義,固已備矣。

    而或謂又當易其父母之名,從所後者為屬,是未知考于《禮》也。

    《禮》,“為人後者,為所後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者,此其服為所後者而非為己也。

    為其父母期,為其昆弟大功,為其姊妹适人者小功,皆降本服一等者,此其服為己而非為所後者也。

    使于其父母,服則為己,名則為所後者,則是名與實相違,服與恩相戾矣。

    聖人制禮,不如是之舛也。

    且自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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