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學集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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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安得而绌之?如謂德慶之獲罪,足以累其兄,則泗國獨無宋國為之弟,而虢國獨無南安為之弟乎?然則永義、鄖國之不祀功臣廟者,非定論也。
國初死事諸臣,與于兩序者,梁國五公之外,濟國、安國、東海、燕山四人而已。
在太平則有東丘輩而不得與,在南昌則有隴西、忠節輩而不得與,在康山則有濟陽、清河、高陽、安定輩而不得與。
至于陷虜剖腹如樂浪者,以督府峻贈上公,而亦不得與。
東丘諸公,縱不得與梁國六公等,獨不當與濟國、東海、燕山相上下乎?樂浪之忠烈,又豈少遜于安國乎?如謂東丘諸公死事之地,已有特祠,則梁國不嘗祀于南昌,而越國不嘗祀于金華乎?故吾謂濟國四人之祀,其于以報國初死事之臣,殆有未盡也,此亦非定論也。
開國功臣以逆誅,以嫌死者,例不得與享。
其有生封侯,死封公,贈谥稠疊,而亦不得與者。
身死之後,黨事發露,如滕、杞、陝、許、芮、永諸公是也。
滕國之祭,已見于《國史》,蓋而後黜者也。
獨吳海國俨然從其兄之後廟食至今,何居?庚午五月之诏,播示天下者,海國不在二十七人之列乎?其罪狀未明,縱不比于滕、杞諸公,又豈獨後于陝國乎?陝國不祀而海國祀,其何以服陝國之心乎?海國之得祀,于祀為不典,于國為失刑,此未必聖祖之意也。
恐亦非定論也。
以位次考之,其載在《會典》者,東序則馮郢國以下七人,西序則胡越國以下八人,與今廟中位次相合。
吳江國在西序,吳海國在東序,皆居第五。
跻海國于江國之上,斯為越祀矣。
《實錄》則雲:“次胡大海,次馮國用。
”皆西先于東。
江國兄弟,适當其次。
而華高、丁德興序于俞虢國、張蔡國之上,則以配享太廟之元勳,抑而居下,又未可謂之順祀也。
繇此推之,二十一人位次,《實錄》《會典》,彼此錯互,已不可考正。
《一統志》之所載,未知何所援據,又豈可遽信哉?吾學《周禮》,其可為三歎已矣。
然則嘉靖中太廟配享之議如何?曰:文成,宜與享太廟者也。
進威襄于二十一人之列,吾無譏焉爾。
(《緻身錄》考) 成化間,吳江處士史鑒明古與長洲吳文定公為友,嘗請文定公表其曾祖諱彬字仲質之墓,今《匏庵集》中所載《清遠史》《府君墓表》是也。
萬曆中,吳中盛傳《緻身錄》,稱建文元年,彬以明經征入翰林為侍書。
壬午之事,從亡者三十二人,而彬與焉。
彬後數訪帝于滇、于楚、于蜀、于浪穹。
帝亦間行數至彬家。
諸從亡者,氏名蹤迹,皆可考證。
前有金陵焦修撰序,謂得之茅山道書中。
好奇慕義之士,見是錄也,相與欷噓太息,徨憑吊,一以為必有,一以為未必無。
南科臣歐陽調律上其書于朝,且有欲為請谥立祠,附方、鐵諸公之後者。
餘以墓表暨錄參考之,斷其必無者有十: 表稱彬幼跌宕不羁,國初與諸少年縛貪縱吏獻阙下,賜食與鈔,給舟遣還。
恭謹力田,為糧長,稅入居最。
每條上利害,多所罷行,鄉人賴之。
如是而已。
令彬果遜國遺臣,縱從亡訪主,多所諱忌,獨不當雲曾受先朝辟召乎?即不然,亦一老明經也。
其生平讀書缵文,何以盡沒而不書乎?文定之表,蓋據明古行狀,何失實一至于此?其必無者一也。
表稱每治水諸使行縣,縣官以為能,推使前對,反覆辨論,無所畏。
彬既從亡間歸,尚敢邛首伸眉,領諸父老抗論使者前,獨不畏人物色乎?縣官豈無耳者,獨不知為故翰林侍書,推使前對使者乎?其必無者二也。
表記彬生平自縛吏詣阙,足迹不出裡。
錄載其間關訪主,廿年之間,遍走海内,何相背也?洪熙初,奉诏籍報民間廢田,減邑稅若幹石,以錄考之,彬方訪帝于滇南,何暇及此?其必無者三也。
表言彬重然諾,遇事不計利害,至死不悔。
而錄雲以從亡為仇家所中,死于獄。
彬實未曾死獄,而雲以從亡死獄,甚其詞以觊恤也。
表書其卒之日宣德二年三月十日,而錄雲後三日。
書其年六十有二,而錄雲六十七。
卒之年與日皆舛誤。
其必無者四也。
從亡徇志之臣,或生牧圉,或死膏草野,或湮滅而淵沉,或鳥集而獸散。
身家漂蕩,名迹漫漶。
安有晏坐記别,從容題拂,曰某為補鍋匠,某為葛衣翁,某為東湖樵,比太學之标榜,拟期門之會集哉?野史記壬午七月,有樵夫聞诏,自湛于樂清之東湖,今則以為從亡之牛景先。
豈湛湖者一樵,從亡者又一樵耶?其必無者五也。
錄載彬入官後元年谏改官制,四年請堅守,請誅增壽,皆剽竊建文時政,以彬事傅緻
國初死事諸臣,與于兩序者,梁國五公之外,濟國、安國、東海、燕山四人而已。
在太平則有東丘輩而不得與,在南昌則有隴西、忠節輩而不得與,在康山則有濟陽、清河、高陽、安定輩而不得與。
至于陷虜剖腹如樂浪者,以督府峻贈上公,而亦不得與。
東丘諸公,縱不得與梁國六公等,獨不當與濟國、東海、燕山相上下乎?樂浪之忠烈,又豈少遜于安國乎?如謂東丘諸公死事之地,已有特祠,則梁國不嘗祀于南昌,而越國不嘗祀于金華乎?故吾謂濟國四人之祀,其于以報國初死事之臣,殆有未盡也,此亦非定論也。
開國功臣以逆誅,以嫌死者,例不得與享。
其有生封侯,死封公,贈谥稠疊,而亦不得與者。
身死之後,黨事發露,如滕、杞、陝、許、芮、永諸公是也。
滕國之祭,已見于《國史》,蓋而後黜者也。
獨吳海國俨然從其兄之後廟食至今,何居?庚午五月之诏,播示天下者,海國不在二十七人之列乎?其罪狀未明,縱不比于滕、杞諸公,又豈獨後于陝國乎?陝國不祀而海國祀,其何以服陝國之心乎?海國之得祀,于祀為不典,于國為失刑,此未必聖祖之意也。
恐亦非定論也。
以位次考之,其載在《會典》者,東序則馮郢國以下七人,西序則胡越國以下八人,與今廟中位次相合。
吳江國在西序,吳海國在東序,皆居第五。
跻海國于江國之上,斯為越祀矣。
《實錄》則雲:“次胡大海,次馮國用。
”皆西先于東。
江國兄弟,适當其次。
而華高、丁德興序于俞虢國、張蔡國之上,則以配享太廟之元勳,抑而居下,又未可謂之順祀也。
繇此推之,二十一人位次,《實錄》《會典》,彼此錯互,已不可考正。
《一統志》之所載,未知何所援據,又豈可遽信哉?吾學《周禮》,其可為三歎已矣。
然則嘉靖中太廟配享之議如何?曰:文成,宜與享太廟者也。
進威襄于二十一人之列,吾無譏焉爾。
(《緻身錄》考) 成化間,吳江處士史鑒明古與長洲吳文定公為友,嘗請文定公表其曾祖諱彬字仲質之墓,今《匏庵集》中所載《清遠史》《府君墓表》是也。
萬曆中,吳中盛傳《緻身錄》,稱建文元年,彬以明經征入翰林為侍書。
壬午之事,從亡者三十二人,而彬與焉。
彬後數訪帝于滇、于楚、于蜀、于浪穹。
帝亦間行數至彬家。
諸從亡者,氏名蹤迹,皆可考證。
前有金陵焦修撰序,謂得之茅山道書中。
好奇慕義之士,見是錄也,相與欷噓太息,徨憑吊,一以為必有,一以為未必無。
南科臣歐陽調律上其書于朝,且有欲為請谥立祠,附方、鐵諸公之後者。
餘以墓表暨錄參考之,斷其必無者有十: 表稱彬幼跌宕不羁,國初與諸少年縛貪縱吏獻阙下,賜食與鈔,給舟遣還。
恭謹力田,為糧長,稅入居最。
每條上利害,多所罷行,鄉人賴之。
如是而已。
令彬果遜國遺臣,縱從亡訪主,多所諱忌,獨不當雲曾受先朝辟召乎?即不然,亦一老明經也。
其生平讀書缵文,何以盡沒而不書乎?文定之表,蓋據明古行狀,何失實一至于此?其必無者一也。
表稱每治水諸使行縣,縣官以為能,推使前對,反覆辨論,無所畏。
彬既從亡間歸,尚敢邛首伸眉,領諸父老抗論使者前,獨不畏人物色乎?縣官豈無耳者,獨不知為故翰林侍書,推使前對使者乎?其必無者二也。
表記彬生平自縛吏詣阙,足迹不出裡。
錄載其間關訪主,廿年之間,遍走海内,何相背也?洪熙初,奉诏籍報民間廢田,減邑稅若幹石,以錄考之,彬方訪帝于滇南,何暇及此?其必無者三也。
表言彬重然諾,遇事不計利害,至死不悔。
而錄雲以從亡為仇家所中,死于獄。
彬實未曾死獄,而雲以從亡死獄,甚其詞以觊恤也。
表書其卒之日宣德二年三月十日,而錄雲後三日。
書其年六十有二,而錄雲六十七。
卒之年與日皆舛誤。
其必無者四也。
從亡徇志之臣,或生牧圉,或死膏草野,或湮滅而淵沉,或鳥集而獸散。
身家漂蕩,名迹漫漶。
安有晏坐記别,從容題拂,曰某為補鍋匠,某為葛衣翁,某為東湖樵,比太學之标榜,拟期門之會集哉?野史記壬午七月,有樵夫聞诏,自湛于樂清之東湖,今則以為從亡之牛景先。
豈湛湖者一樵,從亡者又一樵耶?其必無者五也。
錄載彬入官後元年谏改官制,四年請堅守,請誅增壽,皆剽竊建文時政,以彬事傅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