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十二 詐妄謬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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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名。
嘗啟王介甫丞相曰:『某所恨,微軀日益安健,惟願早就木,冀丞相一埋銘,庶幾名附雄文,不磨滅于後世也。
』【倦遊錄。
】 二 谏議大夫程師孟,嘗請于介甫曰:『公文章命世,師孟多幸,生與公同時,願得公為墓志,庶傳不朽,惟公矜許。
』介甫問先正何官?師孟曰:『非也,師孟恐不得常侍左右,自【涑水無『自』字。
】欲豫求墓志,俟死而刻之耳。
』介甫雖笑不【涑水無『不』字。
】許,而心憐之。
及王雱死,有習學檢正張安國者,被發藉草哭于柩前曰:『公不幸,未有子,郡君妊娠,【『郡君妊娠』,涑水作『今聞方有娠』。
】安國願死托生為公嗣。
』京師為之語曰:『程師孟生求速死,張安國死願托生。
』【涑水紀聞。
】 ○張商英 熙甯中,周師厚為湖北提舉常平,張商英監荊南鹽院,師厚移官,有供給酒數十瓶,陰俾張賣之。
張言于察訪蒲宗孟,宗孟劾其事,師厚坐是降官。
後數年,商英為館職,囑舉子于判監【東軒作『判監于』。
】舒亶,亶繳奏其簡,商英坐是奪官。
始舒亶為縣尉,斬弓手節級,廢斥累年矣。
熙甯中,張商英為禦史,力薦引之,遂複進用甚峻,至是反攻商英,然亦世所謂報應者也。
【筆錄。
】 ○包孝肅 包孝肅尹京,号為明察。
有編民犯法,當杖脊,吏受赇,與之約曰:『今見尹,必付我責狀,汝第呼号自辨,我與汝分此罪。
汝決杖,我亦決杖。
』既而包引囚問畢,果付吏責狀,囚如吏言分辨不已,吏大聲呵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
』包謂其市權,捽吏于庭,杖之十七,特寬囚罪,止從杖坐,以沮吏勢,不知乃為所賣,卒如素約。
小人為奸,固難防也。
孝肅天性峭嚴,未嘗有笑容,人謂包希仁笑比黃河清。
【筆談。
】 ○三舍之弊 王荊公在中書,作新經義以授學者,故太學諸生,幾及三千人,以至包展錫慶院、朝集院,尚不能容。
又令判監直講程第諸生之業,處以上中下三舍,而人間傳以為凡試而中上舍者,朝廷将以不次升擢。
于是輕薄書生,矯飾言行,坐作虛譽,奔走公卿之門者如市矣。
會秋試有期,而禦史黃庶【東軒作『廉』。
】上言,乞不令直講判監為開封國學試官。
又有饒州進士虞蕃伐登聞鼓,言凡試而中上舍者,非以勢得,即以利進,孤寒才實者,例被黜落。
上即此二說,疑程考有私,遂下蕃于開封府,而蕃言參知政事元绛之子耆甯嘗私薦其親知,而京師富室鄭居中、饒州進士章公弼等,用賂結直講餘中、王沇之,判監沈季長,而皆補中上舍。
是時許将權知開封府,惡蕃之告讦,抵之罪。
上疑其不直,移劾于禦史府,追逮甚衆。
而蕃言許将亦嘗薦親知于直講,于是攝許将、元耆甯及判監沈季長、黃履,直講餘中、葉唐懿、葉濤、龔原、王沇之、沈铢等,皆下獄。
其間亦有受請求及納賂者。
獄具,許将落翰林學士,知蕲州。
沈季長落直舍人院,追官勒停。
元耆甯落館職,元绛罷參政,以本官知亳州。
王沇之、餘中皆除名,其餘停任。
諸生坐決杖編管者數十,而士子奔競之風少挫矣。
【筆錄。
】 宋朝事實類苑卷第七十二
嘗啟王介甫丞相曰:『某所恨,微軀日益安健,惟願早就木,冀丞相一埋銘,庶幾名附雄文,不磨滅于後世也。
』【倦遊錄。
】 二 谏議大夫程師孟,嘗請于介甫曰:『公文章命世,師孟多幸,生與公同時,願得公為墓志,庶傳不朽,惟公矜許。
』介甫問先正何官?師孟曰:『非也,師孟恐不得常侍左右,自【涑水無『自』字。
】欲豫求墓志,俟死而刻之耳。
』介甫雖笑不【涑水無『不』字。
】許,而心憐之。
及王雱死,有習學檢正張安國者,被發藉草哭于柩前曰:『公不幸,未有子,郡君妊娠,【『郡君妊娠』,涑水作『今聞方有娠』。
】安國願死托生為公嗣。
』京師為之語曰:『程師孟生求速死,張安國死願托生。
』【涑水紀聞。
】 ○張商英 熙甯中,周師厚為湖北提舉常平,張商英監荊南鹽院,師厚移官,有供給酒數十瓶,陰俾張賣之。
張言于察訪蒲宗孟,宗孟劾其事,師厚坐是降官。
後數年,商英為館職,囑舉子于判監【東軒作『判監于』。
】舒亶,亶繳奏其簡,商英坐是奪官。
始舒亶為縣尉,斬弓手節級,廢斥累年矣。
熙甯中,張商英為禦史,力薦引之,遂複進用甚峻,至是反攻商英,然亦世所謂報應者也。
【筆錄。
】 ○包孝肅 包孝肅尹京,号為明察。
有編民犯法,當杖脊,吏受赇,與之約曰:『今見尹,必付我責狀,汝第呼号自辨,我與汝分此罪。
汝決杖,我亦決杖。
』既而包引囚問畢,果付吏責狀,囚如吏言分辨不已,吏大聲呵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
』包謂其市權,捽吏于庭,杖之十七,特寬囚罪,止從杖坐,以沮吏勢,不知乃為所賣,卒如素約。
小人為奸,固難防也。
孝肅天性峭嚴,未嘗有笑容,人謂包希仁笑比黃河清。
【筆談。
】 ○三舍之弊 王荊公在中書,作新經義以授學者,故太學諸生,幾及三千人,以至包展錫慶院、朝集院,尚不能容。
又令判監直講程第諸生之業,處以上中下三舍,而人間傳以為凡試而中上舍者,朝廷将以不次升擢。
于是輕薄書生,矯飾言行,坐作虛譽,奔走公卿之門者如市矣。
會秋試有期,而禦史黃庶【東軒作『廉』。
】上言,乞不令直講判監為開封國學試官。
又有饒州進士虞蕃伐登聞鼓,言凡試而中上舍者,非以勢得,即以利進,孤寒才實者,例被黜落。
上即此二說,疑程考有私,遂下蕃于開封府,而蕃言參知政事元绛之子耆甯嘗私薦其親知,而京師富室鄭居中、饒州進士章公弼等,用賂結直講餘中、王沇之,判監沈季長,而皆補中上舍。
是時許将權知開封府,惡蕃之告讦,抵之罪。
上疑其不直,移劾于禦史府,追逮甚衆。
而蕃言許将亦嘗薦親知于直講,于是攝許将、元耆甯及判監沈季長、黃履,直講餘中、葉唐懿、葉濤、龔原、王沇之、沈铢等,皆下獄。
其間亦有受請求及納賂者。
獄具,許将落翰林學士,知蕲州。
沈季長落直舍人院,追官勒停。
元耆甯落館職,元绛罷參政,以本官知亳州。
王沇之、餘中皆除名,其餘停任。
諸生坐決杖編管者數十,而士子奔競之風少挫矣。
【筆錄。
】 宋朝事實類苑卷第七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