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三 官政治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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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廬州人,進士及第,以親老侍養,不仕宦且十年,人稱其孝。
後曆監察禦史,為天章閣待制,知谏院,遷龍圖閣直學士,知瀛州,又遷樞密直學士,知開封府。
為人剛嚴,不可幹以私,京師為之語曰:『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
』吏民畏服,遠近稱之。
曆禦史中丞、三司使、樞密副使,薨。
拯為長吏,僚佐有所關白,喜面折辱人,然其所言,若中于理,亦幡然從之。
剛而不愎,此人所難也。
二 王禹玉曰:『包希仁知廬州,廬州即鄉裡也。
親舊多乘勢擾官府,有從舅犯法,希仁撻之,自是親舊皆屏息。
』 ○孔中丞 李明公曰:『孔中丞道輔知仙源縣,諸孔犯法,無所容貸。
』 ○王立 王立,字成之,維州北海人。
鹹平三年進士及第,補甯軍判官。
天聖四年,為夔州路轉運使。
施州徼外蠻夷,利得賜物,每歲求入貢者甚衆,所過煩擾,為公私患。
立奏令以貢物輸施州,遣還溪洞。
又城施州,通雲安軍道以運鹽,朝廷嘉之。
曆江南東、陝西、河北、河東路轉運使。
并州有羣盜,攻劫行旅,州縣不能制,立行部至并州,選巡檢軍士十五人自随,陽雲『以護行裝』。
征【明抄本作『微』。
】诇知盜處,掩捕盡獲之,五日中獲十八人,盜賊遂息。
自河東徙知揚州。
明道二年,以太常少卿為戶部副使,尋以足疾出知廬州,遷右谏議大夫,徙知密州。
秩滿歸,卒。
○王居卿 市易司法,聽人賒貸縣官貨财,以田宅或金帛為抵當,三人相保,則給之。
皆出息十分之三,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加罰錢百分之二。
貪人及無賴子弟,多取官貸,【原作『貨』,據明抄本改。
】不能償積息,罰愈滋,囚系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
刑部郎中王居卿初提舉市易司,奏以田宅金帛抵當者,減其息,抵當徒相保者,不複給。
自元豐二年正月七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負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缗。
負本息者,延期半年。
衆議頗以為惬。
○李南公 李南公知長沙縣,有鬬者,甲強乙弱,各有青赤。
南公召使前,自以指揑之,曰:『乙真甲僞也。
』诘之,果服。
蓋南方有榉柳,以葉塗膚,則青赤如毆傷者,剝其皮,橫置膚上,以火熨之,則如掊傷者,水洗不落。
南公曰:『毆傷者,血聚内硬。
僞者不然,故知之。
』有一村多豪戶,稅不可督,所差戶長輙逃去。
南公曰:『然則此村無用戶長,知縣自督之。
』書其村名,帖于柱,豪右皆懼,是歲初限未滿,此村稅最先集。
又諸村多詭名,村存戶亡,每歲戶長代納,亦不可差。
南公悉召其村豪右,謂之曰:『此田不過汝曹所典買耳,與汝期一月,為我推究,不則汝曹均分趣之。
』及期,盡得冒佃之人,使各承其稅。
河北提點刑獄,有班行犯罪下獄,按之不服,閉口不食百餘日,獄吏不敢考訊,甚患之。
南公曰:『吾立能使之食。
』引出,問曰:『吾欲以一物塞君鼻,君能終不食乎?』其人懼,即食,且服罪。
人問其故,南公曰:『彼必善服氣者,以物塞鼻,則氣結,故懼。
』【并楊文公談苑。
】 ○王罕 王罕知潭州,州素号多事,知州多以威嚴取辦,罕獨以仁恕為之,州事亦治。
有老妪病狂,數邀知州訴事,言無倫理,知州卻之,則悖詈。
先後知州以其狂,但命徼者屏逐之。
罕至,妪複出,左右欲逐之。
妪訴【『妪訴』二字涑水作『罕命引歸廳事召使前徐向妪雖言雜亂無次亦有可曉者乃』二十四字。
】本為人嫡妻,無子,其妾有子,夫死,為妾所逐,家赀妾盡據之。
妪屢訴于官,不得直,因憤恚發狂。
罕為直其事,盡以家赀還之,吏民服其能察冤。
【涑水紀聞。
以上四字,據明抄本增。
】 ○顧方 丹陽顧方,笃行君子也。
皇佑末,登進士第,再
後曆監察禦史,為天章閣待制,知谏院,遷龍圖閣直學士,知瀛州,又遷樞密直學士,知開封府。
為人剛嚴,不可幹以私,京師為之語曰:『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
』吏民畏服,遠近稱之。
曆禦史中丞、三司使、樞密副使,薨。
拯為長吏,僚佐有所關白,喜面折辱人,然其所言,若中于理,亦幡然從之。
剛而不愎,此人所難也。
二 王禹玉曰:『包希仁知廬州,廬州即鄉裡也。
親舊多乘勢擾官府,有從舅犯法,希仁撻之,自是親舊皆屏息。
』 ○孔中丞 李明公曰:『孔中丞道輔知仙源縣,諸孔犯法,無所容貸。
』 ○王立 王立,字成之,維州北海人。
鹹平三年進士及第,補甯軍判官。
天聖四年,為夔州路轉運使。
施州徼外蠻夷,利得賜物,每歲求入貢者甚衆,所過煩擾,為公私患。
立奏令以貢物輸施州,遣還溪洞。
又城施州,通雲安軍道以運鹽,朝廷嘉之。
曆江南東、陝西、河北、河東路轉運使。
并州有羣盜,攻劫行旅,州縣不能制,立行部至并州,選巡檢軍士十五人自随,陽雲『以護行裝』。
征【明抄本作『微』。
】诇知盜處,掩捕盡獲之,五日中獲十八人,盜賊遂息。
自河東徙知揚州。
明道二年,以太常少卿為戶部副使,尋以足疾出知廬州,遷右谏議大夫,徙知密州。
秩滿歸,卒。
○王居卿 市易司法,聽人賒貸縣官貨财,以田宅或金帛為抵當,三人相保,則給之。
皆出息十分之三,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加罰錢百分之二。
貪人及無賴子弟,多取官貸,【原作『貨』,據明抄本改。
】不能償積息,罰愈滋,囚系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
刑部郎中王居卿初提舉市易司,奏以田宅金帛抵當者,減其息,抵當徒相保者,不複給。
自元豐二年正月七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負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缗。
負本息者,延期半年。
衆議頗以為惬。
○李南公 李南公知長沙縣,有鬬者,甲強乙弱,各有青赤。
南公召使前,自以指揑之,曰:『乙真甲僞也。
』诘之,果服。
蓋南方有榉柳,以葉塗膚,則青赤如毆傷者,剝其皮,橫置膚上,以火熨之,則如掊傷者,水洗不落。
南公曰:『毆傷者,血聚内硬。
僞者不然,故知之。
』有一村多豪戶,稅不可督,所差戶長輙逃去。
南公曰:『然則此村無用戶長,知縣自督之。
』書其村名,帖于柱,豪右皆懼,是歲初限未滿,此村稅最先集。
又諸村多詭名,村存戶亡,每歲戶長代納,亦不可差。
南公悉召其村豪右,謂之曰:『此田不過汝曹所典買耳,與汝期一月,為我推究,不則汝曹均分趣之。
』及期,盡得冒佃之人,使各承其稅。
河北提點刑獄,有班行犯罪下獄,按之不服,閉口不食百餘日,獄吏不敢考訊,甚患之。
南公曰:『吾立能使之食。
』引出,問曰:『吾欲以一物塞君鼻,君能終不食乎?』其人懼,即食,且服罪。
人問其故,南公曰:『彼必善服氣者,以物塞鼻,則氣結,故懼。
』【并楊文公談苑。
】 ○王罕 王罕知潭州,州素号多事,知州多以威嚴取辦,罕獨以仁恕為之,州事亦治。
有老妪病狂,數邀知州訴事,言無倫理,知州卻之,則悖詈。
先後知州以其狂,但命徼者屏逐之。
罕至,妪複出,左右欲逐之。
妪訴【『妪訴』二字涑水作『罕命引歸廳事召使前徐向妪雖言雜亂無次亦有可曉者乃』二十四字。
】本為人嫡妻,無子,其妾有子,夫死,為妾所逐,家赀妾盡據之。
妪屢訴于官,不得直,因憤恚發狂。
罕為直其事,盡以家赀還之,吏民服其能察冤。
【涑水紀聞。
以上四字,據明抄本增。
】 ○顧方 丹陽顧方,笃行君子也。
皇佑末,登進士第,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