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三 官政治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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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奏,俟朝旨允與不允,吾城已築過半矣。

    傥或得罪,不過斥張元耳,民獲百世之利,又何疑焉?』其後城垂就,而公坐不先上聞,果被左遷漕司。

    或疑有幹沒,俾官窮究,無毫厘之欺。

    治平中,河朔地震,瀛之中城地【明抄本作『圮』。

    】因而斸去之。

    今為大郡,寇戎苟至,亦不可攻圍矣。

    公昔守鄜州,鄜州有兩城,守居北城,上佐廨宇,器甲軍财之帑,皆在南城,渡一小澗,幾百步,方入北城。

    北城可容南城三四,公亦先定謀而後聞,遂并南入北,省守陴者十之三,朝廷亦不之罪。

    近時聞邊建水利,繕城壘,必先計己之恩賞厚薄,然後為之,校乎張公之心,一何異哉?【倦遊雜錄。

    】 ○趙閱道 趙閱道抃,熙甯中,以大資政知越州,兩浙旱蝗,米價踴貴,饑死者十五六。

    州牓衢路,立賞禁人增米價。

    閱道獨牓衢路,令有米者任增價粜之,于是諸州米商輻湊詣越,米價更賤,民無餓死者。

    閱道治民,所至有聲,在成都、杭、越尤着。

    【楊文公談苑。

    】 ○王拱辰 王拱辰以宣徽使尹南都,外郛之外築一道,通中出入,朝廷聞而俾毀之。

    奏曰:『臣所治,當水陸沖要,往來賓客,旁午或開筵,遇夜,城門已阖,不敢輙啟,恐冒于法。

    臣開此道,亦設關鍵,以備賓客夜出。

    然踰城,甚于啟關矣。

    』 ○韓稚圭 河東人衆而地狹,民家有喪事,雖至親,悉燔爇,取骨燼寄僧舍中。

    以至積久,棄捐乃已,習以為俗。

    韓稚珪鎮并州,以官镪市田數頃,俾州民骨肉之亡者,有安葬之地。

    古者,反逆之人,乃有焚如之刑。

    其士民,則有斂殡祔葬之禮,惟胡夷洎僧尼,許從夷禮而焚柩,齊民則一皆禁之。

    今韓公待俗以禮法,真古循吏之事也。

    【倦遊雜錄。

    】 ○韓忠獻 韓忠獻公億知洋州日,有大校李申以财豪于鄉裡,誣其兄之子為它姓,賂裡妪之貌類者使認之為己子,又醉其嫂而嫁之,盡奪其奁橐之畜,嫂侄皆訴于州。

    又【東軒作『及』。

    】提刑轉運司每勘劾,多為申行賂于胥吏,其嫂侄被笞掠,反自誣伏,受杖而去,積十餘年矣。

    洎韓至,又出訴,韓察其寃,因取前後案牍視之,皆未嘗引乳醫為證。

    一日,盡召其黨立庭下,出乳醫示之,衆皆伏罪,子母複歸如初。

    【東軒筆錄。

    】 ○楊譚 林特 至道中,國家征夏虜,調發陝西刍粟,随軍至靈武。

    陝西騷動,民皆逃匿,賦役不肯供給。

    有诏,督運者皆聽便宜從事,不牽常法,吏治率皆峻急,而京兆府通判水部員外郎楊譚、大理寺丞林特尤甚,長安人歌之曰:『楊譚見,手先教鎖。

    林特逢,頭便索枷。

    』長安多大豪,及有蔭戶,尤不可号令。

    有見任知某州妻清河縣君者不肯運糧,譚錄【涑水作『鏁』。

    】而杖之,于是民莫敢不趍令。

    譚特令民每驢負若幹,每人擔若幹,仍赍糧若幹,官為封之,須出塞乃聽食,怨嗟之聲滿道。

    既而京兆最為先辦,民無逃棄者,諸州皆稽留不能辦。

    比事訖,人畜皆死者十八九,由是人始複稱之,二人以是得顯官,譚終谏議大夫,特至尚書、三司使。

     ○胡順之 胡順之為浮梁縣令,民臧有金者,素豪橫,不肯出租。

    畜犬數十頭,裡正近其門,輙噬之。

    繞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

    每歲裡正常代之輸租,前縣令不肯禁。

    順之至官,裡正白其事,順之怒曰:『汝輩嫉其富欲使之與為仇耳。

    安有王民不肯輸租者邪?第往督之。

    』及期,裡正白不能督,順之使平力【涑水作『快手』。

    】繼之,又曰不能入。

    使押司錄事繼之,又白不能。

    順之怅然曰:『然則此租必使令自督邪?』乃命裡正聚藁,自抵其居,以藁塞門而焚之。

    臧氏人皆逃逸,順之悉令掩捕,驅至縣。

    其家男子年十六以上,盡痛杖之。

    乃召謂曰:『胡順之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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