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三 官政治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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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奏,俟朝旨允與不允,吾城已築過半矣。
傥或得罪,不過斥張元耳,民獲百世之利,又何疑焉?』其後城垂就,而公坐不先上聞,果被左遷漕司。
或疑有幹沒,俾官窮究,無毫厘之欺。
治平中,河朔地震,瀛之中城地【明抄本作『圮』。
】因而斸去之。
今為大郡,寇戎苟至,亦不可攻圍矣。
公昔守鄜州,鄜州有兩城,守居北城,上佐廨宇,器甲軍财之帑,皆在南城,渡一小澗,幾百步,方入北城。
北城可容南城三四,公亦先定謀而後聞,遂并南入北,省守陴者十之三,朝廷亦不之罪。
近時聞邊建水利,繕城壘,必先計己之恩賞厚薄,然後為之,校乎張公之心,一何異哉?【倦遊雜錄。
】 ○趙閱道 趙閱道抃,熙甯中,以大資政知越州,兩浙旱蝗,米價踴貴,饑死者十五六。
州牓衢路,立賞禁人增米價。
閱道獨牓衢路,令有米者任增價粜之,于是諸州米商輻湊詣越,米價更賤,民無餓死者。
閱道治民,所至有聲,在成都、杭、越尤着。
【楊文公談苑。
】 ○王拱辰 王拱辰以宣徽使尹南都,外郛之外築一道,通中出入,朝廷聞而俾毀之。
奏曰:『臣所治,當水陸沖要,往來賓客,旁午或開筵,遇夜,城門已阖,不敢輙啟,恐冒于法。
臣開此道,亦設關鍵,以備賓客夜出。
然踰城,甚于啟關矣。
』 ○韓稚圭 河東人衆而地狹,民家有喪事,雖至親,悉燔爇,取骨燼寄僧舍中。
以至積久,棄捐乃已,習以為俗。
韓稚珪鎮并州,以官镪市田數頃,俾州民骨肉之亡者,有安葬之地。
古者,反逆之人,乃有焚如之刑。
其士民,則有斂殡祔葬之禮,惟胡夷洎僧尼,許從夷禮而焚柩,齊民則一皆禁之。
今韓公待俗以禮法,真古循吏之事也。
【倦遊雜錄。
】 ○韓忠獻 韓忠獻公億知洋州日,有大校李申以财豪于鄉裡,誣其兄之子為它姓,賂裡妪之貌類者使認之為己子,又醉其嫂而嫁之,盡奪其奁橐之畜,嫂侄皆訴于州。
又【東軒作『及』。
】提刑轉運司每勘劾,多為申行賂于胥吏,其嫂侄被笞掠,反自誣伏,受杖而去,積十餘年矣。
洎韓至,又出訴,韓察其寃,因取前後案牍視之,皆未嘗引乳醫為證。
一日,盡召其黨立庭下,出乳醫示之,衆皆伏罪,子母複歸如初。
【東軒筆錄。
】 ○楊譚 林特 至道中,國家征夏虜,調發陝西刍粟,随軍至靈武。
陝西騷動,民皆逃匿,賦役不肯供給。
有诏,督運者皆聽便宜從事,不牽常法,吏治率皆峻急,而京兆府通判水部員外郎楊譚、大理寺丞林特尤甚,長安人歌之曰:『楊譚見,手先教鎖。
林特逢,頭便索枷。
』長安多大豪,及有蔭戶,尤不可号令。
有見任知某州妻清河縣君者不肯運糧,譚錄【涑水作『鏁』。
】而杖之,于是民莫敢不趍令。
譚特令民每驢負若幹,每人擔若幹,仍赍糧若幹,官為封之,須出塞乃聽食,怨嗟之聲滿道。
既而京兆最為先辦,民無逃棄者,諸州皆稽留不能辦。
比事訖,人畜皆死者十八九,由是人始複稱之,二人以是得顯官,譚終谏議大夫,特至尚書、三司使。
○胡順之 胡順之為浮梁縣令,民臧有金者,素豪橫,不肯出租。
畜犬數十頭,裡正近其門,輙噬之。
繞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
每歲裡正常代之輸租,前縣令不肯禁。
順之至官,裡正白其事,順之怒曰:『汝輩嫉其富欲使之與為仇耳。
安有王民不肯輸租者邪?第往督之。
』及期,裡正白不能督,順之使平力【涑水作『快手』。
】繼之,又曰不能入。
使押司錄事繼之,又白不能。
順之怅然曰:『然則此租必使令自督邪?』乃命裡正聚藁,自抵其居,以藁塞門而焚之。
臧氏人皆逃逸,順之悉令掩捕,驅至縣。
其家男子年十六以上,盡痛杖之。
乃召謂曰:『胡順之無道,
傥或得罪,不過斥張元耳,民獲百世之利,又何疑焉?』其後城垂就,而公坐不先上聞,果被左遷漕司。
或疑有幹沒,俾官窮究,無毫厘之欺。
治平中,河朔地震,瀛之中城地【明抄本作『圮』。
】因而斸去之。
今為大郡,寇戎苟至,亦不可攻圍矣。
公昔守鄜州,鄜州有兩城,守居北城,上佐廨宇,器甲軍财之帑,皆在南城,渡一小澗,幾百步,方入北城。
北城可容南城三四,公亦先定謀而後聞,遂并南入北,省守陴者十之三,朝廷亦不之罪。
近時聞邊建水利,繕城壘,必先計己之恩賞厚薄,然後為之,校乎張公之心,一何異哉?【倦遊雜錄。
】 ○趙閱道 趙閱道抃,熙甯中,以大資政知越州,兩浙旱蝗,米價踴貴,饑死者十五六。
州牓衢路,立賞禁人增米價。
閱道獨牓衢路,令有米者任增價粜之,于是諸州米商輻湊詣越,米價更賤,民無餓死者。
閱道治民,所至有聲,在成都、杭、越尤着。
【楊文公談苑。
】 ○王拱辰 王拱辰以宣徽使尹南都,外郛之外築一道,通中出入,朝廷聞而俾毀之。
奏曰:『臣所治,當水陸沖要,往來賓客,旁午或開筵,遇夜,城門已阖,不敢輙啟,恐冒于法。
臣開此道,亦設關鍵,以備賓客夜出。
然踰城,甚于啟關矣。
』 ○韓稚圭 河東人衆而地狹,民家有喪事,雖至親,悉燔爇,取骨燼寄僧舍中。
以至積久,棄捐乃已,習以為俗。
韓稚珪鎮并州,以官镪市田數頃,俾州民骨肉之亡者,有安葬之地。
古者,反逆之人,乃有焚如之刑。
其士民,則有斂殡祔葬之禮,惟胡夷洎僧尼,許從夷禮而焚柩,齊民則一皆禁之。
今韓公待俗以禮法,真古循吏之事也。
【倦遊雜錄。
】 ○韓忠獻 韓忠獻公億知洋州日,有大校李申以财豪于鄉裡,誣其兄之子為它姓,賂裡妪之貌類者使認之為己子,又醉其嫂而嫁之,盡奪其奁橐之畜,嫂侄皆訴于州。
又【東軒作『及』。
】提刑轉運司每勘劾,多為申行賂于胥吏,其嫂侄被笞掠,反自誣伏,受杖而去,積十餘年矣。
洎韓至,又出訴,韓察其寃,因取前後案牍視之,皆未嘗引乳醫為證。
一日,盡召其黨立庭下,出乳醫示之,衆皆伏罪,子母複歸如初。
【東軒筆錄。
】 ○楊譚 林特 至道中,國家征夏虜,調發陝西刍粟,随軍至靈武。
陝西騷動,民皆逃匿,賦役不肯供給。
有诏,督運者皆聽便宜從事,不牽常法,吏治率皆峻急,而京兆府通判水部員外郎楊譚、大理寺丞林特尤甚,長安人歌之曰:『楊譚見,手先教鎖。
林特逢,頭便索枷。
』長安多大豪,及有蔭戶,尤不可号令。
有見任知某州妻清河縣君者不肯運糧,譚錄【涑水作『鏁』。
】而杖之,于是民莫敢不趍令。
譚特令民每驢負若幹,每人擔若幹,仍赍糧若幹,官為封之,須出塞乃聽食,怨嗟之聲滿道。
既而京兆最為先辦,民無逃棄者,諸州皆稽留不能辦。
比事訖,人畜皆死者十八九,由是人始複稱之,二人以是得顯官,譚終谏議大夫,特至尚書、三司使。
○胡順之 胡順之為浮梁縣令,民臧有金者,素豪橫,不肯出租。
畜犬數十頭,裡正近其門,輙噬之。
繞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
每歲裡正常代之輸租,前縣令不肯禁。
順之至官,裡正白其事,順之怒曰:『汝輩嫉其富欲使之與為仇耳。
安有王民不肯輸租者邪?第往督之。
』及期,裡正白不能督,順之使平力【涑水作『快手』。
】繼之,又曰不能入。
使押司錄事繼之,又白不能。
順之怅然曰:『然則此租必使令自督邪?』乃命裡正聚藁,自抵其居,以藁塞門而焚之。
臧氏人皆逃逸,順之悉令掩捕,驅至縣。
其家男子年十六以上,盡痛杖之。
乃召謂曰:『胡順之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