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二 官政治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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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副之。

    』【『應副之』涑水作『應付』。

    】詠曰:『諾,老夫亦有谒【涑水有『于』字。

    】钤轄。

    』曰:『何也?』詠曰:『钤轄今往,必滅賊。

    若無功而返,【涑水作『退』。

    】必斷頭于此樓之下矣。

    』钤轄震栗而去。

    既而與賊遇,果敗,士衆皆還走幾十裡。

    钤轄召其将校,告之曰:『觀此翁所為,真斬我不為異也。

    』遂複進力戰,大破之,賊遂大敗。

    【『遂大敗』涑水作『遂平』。

    】 六 張詠時,有僧行止不明,有司執之以白詠。

    詠【涑水有『熟』字。

    】視,判其牒曰:『勘殺人賊。

    』既而案問,果一民也。

    與僧同行于道中,殺僧,取其祠部戒牒三衣,因自披剃為僧。

    寮屬問詠何以知之,詠曰:『吾見其額上猶有系巾痕也。

    』【并涑水紀聞。

    以上五字據明抄本補。

    】 ○王明 王明,字如晦,魏郡成安人。

    王師征嶺南,為随軍轉運使,山路險絕,仰給者數萬人,雖丁夫負擔,無有阙者。

    每下一郡一城,必先保其簿書,固守倉庫。

    【範蜀公蒙求。

    】 ○劉渙 治平間,河北鹵【東軒作『兇』。

    】荒,繼以地震,民無糧食,往往賤賣耕牛,以苟歲月。

    是時,劉渙知澶州,盡發公帑之錢以買牛。

    明年震搖息,逋民歸,無牛可以耕鑿,而其價騰踴十倍。

    後複以所買牛,依元直賣與。

    是故河北一路,唯澶州民不失所,由渙權宜之術也。

    【東軒筆錄。

    】 ○陶鑒 淮南漕渠,築埭以蓄水,不知始于何時。

    舊傳召伯埭謝公所為。

    按李翺來南錄,唐時猶由流水,不應謝公時已作此埭。

    天聖中,監真州排岸司右侍禁陶鑒始議為複閘節水,以省舟船過埭之勞。

    是時工部郎中方仲荀、文思使張綸為發運使,副表行之,始為真州閘。

    歲省冗卒五百人,雜費百二十五萬。

    運舟舊法,舟載米不過三百石,閘成,始為四百石,其後所載浸多,官船至七百石,私船受米八百餘囊,囊三石。

    自後北神、召伯、龍舟、茱萸諸埭相次廢革,至今為利。

    予元豐中過真州,江亭後糞壤中,見一卧石,乃胡武平為水閘記,略叙其事,而不甚詳具。

    【筆談。

    】 ○許元 許元初為發運判官,每患官舟多虛破釘鞠之數,蓋陷于木中,不可稱盤,故得以為奸。

    一日,元至船場,命拽新造之舟,縱火焚之,火過,取其釘鞠稱之,比所破纔十分之一,自是立為定額。

     ○侯叔獻 侯叔獻為汜縣,有逃田及戶絕沒官田最多,雖累經檢估,或雲定價不均。

    内有一李誠莊,方圓十裡,河貫其中,尤為膏腴,有佃戶百家,歲納租課,亦皆興【東軒作『奧』。

    】族矣。

    前已估及一萬五千貫,未有人承買者。

    賈魏公當國,欲添為二萬貫賣之,遂命陳道古銜命計會本縣令佐,視田美惡而增損其價。

    道古至汜,閱視諸田,而議增李田之直。

    叔獻曰:『李田本以價高,故無人承買,今又增五千貫,何也?』堅持不可。

    道古雅知叔獻不可欺,因以其事告之。

    叔獻歎曰:『郎中知此田本末乎?李誠者,太祖時為邑酒務專知官,以汴水溢,不能救護官物,遂估所損物直價計五千貫,勒誠償之。

    是時朝廷出度支使錢,俵民間預買箭杆鵰翎弓弩之材。

    未幾,李重進叛,王師征淮南,而預買翎杆未集,太祖大怒,應欠負官錢者,田産并令籍沒,誠非預買之人,而當時官吏,畏懼不敢開析,故此田亦在籍沒。

    今誠有子孫,見居邑中,相國縱未能恤其無辜而以田給之,莫若損五千貫,俾誠孫買之為便。

    』道古大驚曰:『始實不知,但受命而來,審如是,君言為當,而吾亦有以報相國矣。

    』即損五千貫而去。

    叔獻乃召誠孫俾買其田,孫曰:『實荷公惠,奈甚貧何?』叔獻曰:『吾有策矣。

    』即召見佃百戶,谕之曰:『汝輩本皆下戶,因佃李莊之利,今皆建大第高廪,更為豪民。

    今李孫欲買田而患無力,若使他人得之,必遣汝輩矣。

    汝輩比【東軒作『必』。

    】毀宅徹廪,離業而去,不免流離失職。

    何若醵錢借與誠孫,俾得此田,而汝輩常為佃戶,不失居業,而兩獲所利耶?』皆拜曰:『願如公言。

    』由是誠孫卒得此田矣。

    叔獻之為尉,與管界巡檢者相善,縣多盜賊,巡檢每與叔獻約,聞盜起,當急相報,一旦有強盜十六人經其邑,叔獻盡擒之。

    既而歎曰:『巡檢豈以我為負約耶?機會之速不及報,然不可專其功也。

    』于是盡推捕盜之勞于其下,而竟不受賞。

    當其獲盜時,叔獻躬押至開封府,府尹李詢謂曰:『子之才能,吾深知之。

    子可一見本府推官判官,吾當率以同狀薦子也。

    』叔獻辭曰:『本以公事至府,事畢歸邑。

    若投谒以求薦,非我志也。

    』竟不面推官判官而去。

    【并東軒筆錄。

    】 ○張丞相 張杲卿丞相知潤州日,有婦人夫出外,數日不歸,忽有人報菜園井中有死人,婦人驚往視之,号哭曰:『吾夫也。

    』遂以聞官。

    公令屬官集鄰裡,就井驗是其夫與非。

    衆皆以井深不可辨,請出屍驗之,公曰:『衆皆不能辨,婦人獨何以知其為夫?』收付所司鞠問,果奸人殺其夫,婦人與聞其謀。

    【筆談。

    】 ○章惇 熙甯七年,元绛為三司使,宋迪為判官。

    迪一日遣使煮藥,而遺火延燒記府,日午至申,焚傷殆盡。

    方火熾,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