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一 官政治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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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江。
辰州、麻陽、招谕。
陳州、南頓。
桂州、修仁、永甯。
安州、雲夢。
忻州、定襄。
劍門關、劍門。
漢陽、漢川。
恩州、清陽。
熙州、狄道。
河州、枹罕。
衛州、新鄉、衛。
渝州、南川。
虢州、玉城。
果州、流溪。
利州、平蜀。
許州、許田。
岢岚、岚石。
蓬州、蓬山、良山。
冀州、新河。
涪州、溫山。
阆州、晉安、岐平。
複州、玉涉。
潤州延陵。
【并筆談。
】 ○漕河 國初,方隅未一,京師儲廪仰給,惟京東京西數路而已。
河渠轉漕,最為急務,京東自濰密以西州郡租賦,悉輸沿河諸倉,以備上供。
清河起清淄,合黃河,曆齊、郓,涉梁山泺、濟州,入五丈河,達汴都,歲漕百餘萬石。
所謂清河,即濟水也。
而五丈河,常苦淤淺,每春初農隙,調發夫衆,大興力役,以是開浚,始得舟楫通利,無所壅遏。
太祖皇帝素知其事,尤所屬意。
至歲中興役之際,必輿駕親臨督課,率以為常。
先是,春夫不給口食,古之制也。
上恻其勞苦,特令一夫日給米二升,天下諸處役夫亦如之,迄今遂為永式。
【金坡遺事。
】 ○谷粟均配人戶納見錢 皇佑初,三司出絹數十萬,收市谷粟,轉運司均配人戶,變納見錢,期限甚促。
韓魏公以軍儲不乏,請滿歲方輸官,仍免配坊郭第四第五等戶,鄉村亦聽以斛鬥折納。
于是人力舒緩,無逼迫之憂。
【魏王别錄。
】 ○诏藩鎮支郡直屬京師 太平興國初,右拾遺李幹上言,諸道藩鎮所管支郡,多遣親吏掌其市征,留滞商賈不便。
诏邠、甯、泾、原、渭、鄜、坊、延、丹、陝、虢、襄、均、房、複、鄧、唐、澶、濮、宋、亳、郓、濟、曹、單、青、淄、兖、沂、具、冀、滑、衛、鎮、深、趙、定、祁等支郡,并直屬京師,不隸節鎮。
【楊文公談苑。
】 ○枷三等 舊制,枷唯二等,以二十五斤、二十斤為限。
景德初,陳綱提點河北路刑獄,上言,請置杖罪枷十五斤,為三等。
诏可其奏,遂為常法。
【渑水燕談。
】 ○榜刻儀制令四條 孔承恭為大理正,太平興國中上言,儀制令雲:『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
』望令兩京諸州于要害處刻榜以揭之,所以興禮讓而厚風俗。
诏從之,處處衢肆刻榜,訖今多有焉。
【楊文公談苑。
】 二 孔承恭上言,儀制令四條件,【此句玉壺作『舉令文賤避貴之類四條』。
】乞置木牌立于郵堠。
【玉壺有『以為民告訴行之』七字。
】一日,太宗問承恭曰:『令文中,貴賤長少輕重各自相避并訖,【明抄本作『記』。
】何必又雲:「去避來」,此義安在?』承恭曰:『此必試【玉壺作『戒』。
】于去來者互相回避爾。
』上曰:『不然,借使去來相避,止是【玉壺作『相』。
】憧憧于通衢之人,密如交蟻,烏能一一相避哉?但恐設律者别有他意。
』其精悉若是。
【玉壺清話。
】 ○諸州斷死罪奏案 建隆二年,太祖謂宰相曰:『五代以來,諸侯跋扈,有枉法殺人者,朝廷置而不問,刑部之職僅廢。
且人命至重,姑息藩鎮,當若是耶?自今諸州,凡有審訖,錄案聞奏,委刑部覆視之。
』奏案自此始。
【明抄本注『國朝事實』。
】 ○法官親節案 大理法官皆親節案,不得使吏人。
中書檢正官不置吏人,每房給楷書一人,錄淨而已。
蓋欲士人躬親職事,格吏奸,兼曆試人才也。
【筆談。
】 宋朝事實類苑卷第二十一
辰州、麻陽、招谕。
陳州、南頓。
桂州、修仁、永甯。
安州、雲夢。
忻州、定襄。
劍門關、劍門。
漢陽、漢川。
恩州、清陽。
熙州、狄道。
河州、枹罕。
衛州、新鄉、衛。
渝州、南川。
虢州、玉城。
果州、流溪。
利州、平蜀。
許州、許田。
岢岚、岚石。
蓬州、蓬山、良山。
冀州、新河。
涪州、溫山。
阆州、晉安、岐平。
複州、玉涉。
潤州延陵。
【并筆談。
】 ○漕河 國初,方隅未一,京師儲廪仰給,惟京東京西數路而已。
河渠轉漕,最為急務,京東自濰密以西州郡租賦,悉輸沿河諸倉,以備上供。
清河起清淄,合黃河,曆齊、郓,涉梁山泺、濟州,入五丈河,達汴都,歲漕百餘萬石。
所謂清河,即濟水也。
而五丈河,常苦淤淺,每春初農隙,調發夫衆,大興力役,以是開浚,始得舟楫通利,無所壅遏。
太祖皇帝素知其事,尤所屬意。
至歲中興役之際,必輿駕親臨督課,率以為常。
先是,春夫不給口食,古之制也。
上恻其勞苦,特令一夫日給米二升,天下諸處役夫亦如之,迄今遂為永式。
【金坡遺事。
】 ○谷粟均配人戶納見錢 皇佑初,三司出絹數十萬,收市谷粟,轉運司均配人戶,變納見錢,期限甚促。
韓魏公以軍儲不乏,請滿歲方輸官,仍免配坊郭第四第五等戶,鄉村亦聽以斛鬥折納。
于是人力舒緩,無逼迫之憂。
【魏王别錄。
】 ○诏藩鎮支郡直屬京師 太平興國初,右拾遺李幹上言,諸道藩鎮所管支郡,多遣親吏掌其市征,留滞商賈不便。
诏邠、甯、泾、原、渭、鄜、坊、延、丹、陝、虢、襄、均、房、複、鄧、唐、澶、濮、宋、亳、郓、濟、曹、單、青、淄、兖、沂、具、冀、滑、衛、鎮、深、趙、定、祁等支郡,并直屬京師,不隸節鎮。
【楊文公談苑。
】 ○枷三等 舊制,枷唯二等,以二十五斤、二十斤為限。
景德初,陳綱提點河北路刑獄,上言,請置杖罪枷十五斤,為三等。
诏可其奏,遂為常法。
【渑水燕談。
】 ○榜刻儀制令四條 孔承恭為大理正,太平興國中上言,儀制令雲:『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
』望令兩京諸州于要害處刻榜以揭之,所以興禮讓而厚風俗。
诏從之,處處衢肆刻榜,訖今多有焉。
【楊文公談苑。
】 二 孔承恭上言,儀制令四條件,【此句玉壺作『舉令文賤避貴之類四條』。
】乞置木牌立于郵堠。
【玉壺有『以為民告訴行之』七字。
】一日,太宗問承恭曰:『令文中,貴賤長少輕重各自相避并訖,【明抄本作『記』。
】何必又雲:「去避來」,此義安在?』承恭曰:『此必試【玉壺作『戒』。
】于去來者互相回避爾。
』上曰:『不然,借使去來相避,止是【玉壺作『相』。
】憧憧于通衢之人,密如交蟻,烏能一一相避哉?但恐設律者别有他意。
』其精悉若是。
【玉壺清話。
】 ○諸州斷死罪奏案 建隆二年,太祖謂宰相曰:『五代以來,諸侯跋扈,有枉法殺人者,朝廷置而不問,刑部之職僅廢。
且人命至重,姑息藩鎮,當若是耶?自今諸州,凡有審訖,錄案聞奏,委刑部覆視之。
』奏案自此始。
【明抄本注『國朝事實』。
】 ○法官親節案 大理法官皆親節案,不得使吏人。
中書檢正官不置吏人,每房給楷書一人,錄淨而已。
蓋欲士人躬親職事,格吏奸,兼曆試人才也。
【筆談。
】 宋朝事實類苑卷第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