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九 典禮音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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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事實類苑卷第十九 典禮音律(二) ◆典禮音律(二) 協律 鼓 琴 锺 磬 律呂 凱歌 霓裳羽衣曲 抛球曲 歌曲 歌舞 ○協律 燕龍圖肅判太常寺,建言今之樂太高,始下诏天下,求知音者。

    李照言樂比古高五律,而胡瑗、阮逸相繼出矣。

    李照之樂,以縱黍累尺,黍細而尺長,律之容乃千七百三十黍。

    胡瑗以橫黍累尺,黍大而尺短,律之容千二百黍,而空徑乃三分四厘六毫。

    空徑三分四厘六毫與容千七百三十黍,皆失于以天【東齋作『尺』。

    】而生律也。

    阮逸又欲以量而求音,皆非也。

    最後有【東齋有『成都』二字。

    】房庶者,亦言今之樂高五律,蓋用唐樂而知之。

    自收方響一、笛一,皆唐樂也。

    其法,以律生尺,而黍用二【東齋作『一』。

    】桴二米者,是時無二米黍。

    據見黍為律,雖無千七【東齋作『八』。

    】百三十黍之謬與三分四厘六毫之差,然其聲才下三律,蓋黍細爾,其法則是矣。

    王原叔、【東齋有『洙』字。

    】胡瑗大不喜其說,朝廷但授庶試秘書省校書郎,不究其說。

    而【東齋有『止』字。

    】庶,玄齡之後,其為人簡脫,嘗與鄉薦,然好音,宋子京、【東齋有『祁』字。

    】田元均【東齋有『況皆』二字。

    】薦而召之。

    是時,丁正臣亦收牙笛二,與庶笛同。

    予嘗于雄州王臨處得北界笛一,比太常樂下四律,教坊樂下二律,猶高于唐樂一律。

    又嘗于才元處得并州銅尺一,比大府尺長三分,以之定律,與唐樂聲同。

    大府之尺定律,與北界笛同,二者必有一得也。

    若得真黍,用房庶法為律以考之,其為至當不疑矣。

    真黍,一桴二米者。

     二 世言王樸為知樂,而不知樂之壞,自樸始也。

    初太常锺磬皆無款識,樸用橫黍尺制律,命其锺磬而志刻之。

    太祖患樂太高,和岘用影表尺才能下一律,【『才能下一律』五字東齋作『八寸尺也故』。

    】樂比唐為高五律矣。

    今太常镈锺最大者,聲中唐之黃锺,志刻乃雲林锺,餘锺率皆如此。

    李照則多镵鑿舊锺以合其律,而锺磬又不如樸時,雖非本聲,而其器尚完也。

    惜哉! 三 君實【東齋作『司馬君實内翰光』。

    】與予莫逆之交也,惟議樂為不合。

    君實以胡瑗一黍之廣為尺,而後制律。

    予用房庶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為律,而後生尺。

    律之法曰凡律圍九分,以尺而生律者,律圍十分三厘八毫矣。

    以其不合,又變而為方分,其差謬處,不可一二數也。

    以律生尺者九十分,黃锺之長加十分,以為尺。

    凡律皆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積實八百一十分,自九十分【東齋有『三分』二字。

    】損益之,而十二律長短相形矣。

    自八百一十分三分損益之,而十二律積實相通之。

    【東齋作『矣』。

    】往在館閣時,決于同舍,同舍莫能決,遂變【東齋作『弈』。

    】碁以決之,君實不勝,乃定。

    其後二十年,君實西京為留台,予往候之,不持他書,惟持所撰樂論八篇示之。

    争論者數夕,莫能決,又投壺以決之,予不勝。

    君實讙曰:『大樂還魂矣。

    』凡半月,卒不得要領而歸。

    豈所見然邪?将戲谑邪?抑遂其所執,不欲改之邪?俱不可得而知也,是必戲谑矣。

    【并東齋記事。

    】 ○鼓 周禮:『雷鼓鼓神祀,靈鼓鼓社祭,路鼓鼓鬼享。

    』康成雲:『雷鼓,八面鼓也。

    靈鼓,六面鼓也。

    路鼓,四面鼓也。

    』鼓之數不見于經,然神有尊卑,則其數有多寡隆殺,理或然也,必漢時尚然,所以康成雲也。

    幾面鼓,猶言幾兩車、幾區宅、幾壥田也。

    而唐開元中,蜀人有繪圖以獻者,一鼓而為八面六面四面,既不可考擊,乃于縣内别置散鼓。

    國朝仍之,郊社宗廟,設而不作。

    景佑中,馮章靖公言:『雷鼓靈鼓路鼓,并當考擊,而散鼓請準幹德四年诏,廢不用。

    』然不言鼓之制非是,甚可怪也。

    【東齋記事。

    】 二 吾聞羯鼓錄序羯鼓之聲雲:透空碎遠,極異衆樂。

    唐羯鼓曲,今唯有邠州一父老能之,有大合蟬、滴滴泉之曲,予在鄜延時,尚聞其聲。

    泾原承受公事王元孫因奏事回,有旨令召此人赴阙,元孫至邠,而其人已死,羯鼓遺音遂絕。

    今樂部中所有,但名存而已,透空碎遠,了無餘迹。

    唐明帝與李龜年論羯鼓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