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八 典禮音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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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事實類苑卷第十八
典禮音律(一)
◆典禮音律(一)
皇後合食太廟
僖祖廟為始祖
籍田
祀明堂
郊祭
封程嬰公孫杵臼立廟
嫡孫傳重服
武臣持服
金龍玉簡
婚禮坐鞍
蠟臘
正冬朝賀上壽
宣祖配天
彗星見罷祀南郊
祭太社
兩制攝事
祠太一
九宮貴神
郊廟讀冊回班
醮祠禦寶
朝獻朝飨
雲韶部
鈞容直
河市樂
拱辰管
○皇後合食太廟
仁宗皇帝将祫享,韓持國為禮官,建言:皇後廟孝章、淑德、章懷神主,不當合食于太廟。
下待制以上議,議者凡十七【東齋作『十餘』。
】人,自夢得、武平仲、□祖、楊侍講、向龍圖、原甫、景彜、聖從八人,以為當合食太廟。
永叔、陽叔、子華、長文、子方、包希仁、錢資元、盧公彥、并鎮九人,以為當從持國論。
卒為二議以上,朝廷以為日迫,且依舊合食,須後别議。
而武平仲當草诏,其辭太王【『太王』東齋作『竟主』。
】其所議,自後亦不複議。
皇後别廟者,以其不可入太廟也。
合食而入太廟,又何必為别廟哉?然其論議之難合也若是。
【東齋記事。
】 ○僖祖廟為始祖 熙甯五年十月,太常禮院言:『奉聖旨,詳定僖祖神主祧遷者,切以聖王用禮,固有因循,至于逆順之大倫,非敢違天而廢古。
請僖祖為太廟始祖,遷順祖神主藏之夾室,依禮不諱。
孟夏祀感生帝,以僖祖配,诏恭依。
先是中書言,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故先王廟祀之制,有疏而無絕,有遠而無遺。
商周之王,斷自後稷以下者,非絕喾以上而遺之,以其自有本絕承之故也。
若尊卑之位,先後之序,則子孫雖齊聖有功,不得以加其祖考,天下萬世之通道也。
本朝自僖祖以上,世次不可得而知,則僖祖有廟,與稷契宜無以異。
今毀其廟,而藏其主于夾室,替祖宗之尊,而下祔于子孫,非所以順祖宗孝心,事亡如事存之義。
求之前載,雖或有然,考合于經,乃無成憲。
因時制禮,寔在聖時。
乞以所奏,付之兩制詳議,而擇取其當。
』诏答曰:『廟祧之序,蓋有典彜,所以上承先王,下法後世。
朕嗣守大統,獲奉宗祀,而世次遷毀,禮或未安。
讨論經常,屬我哲輔,于以佐朕不逮,而仰稱祖宗追孝之心。
朕覽之矍然,敢不祗服,宜依所請。
』于是元绛等議雲:『詩序生民曰:尊祖也,文武之功,起于後稷,故推以配天焉。
蓋言尊祖,不言尊有功,言文武之功,而不言後稷之功,則知推後稷配天者,以尊祖,而非以尊有功也。
』從之。
熙甯八年五月,禮院言:『今年四月,太廟禘祭,排列神位,已依勑命。
尊始祖居東向之位,自順祖而下,昭穆各各以南北為序。
自今如遇禘祫,着為定禮。
』诏恭依。
○籍田 元豐二年七月,詳定禮文所言:『國語雲:「王耕一畝,庶人終于千畝。
廪于籍,東南锺而藏之。
」自漢迄唐,皆有帝籍神倉,今久廢不設。
凡祭祀之所用,皆索諸市,非所以緻潔誠也。
乞于京城東南,度田千畝,置籍田,仍徙先農壇于其中。
立神倉于東南,五谷之外,并植菜蔬。
冬則藏冰,一歲祠祭之用取具焉。
』并從之。
○祀明堂 元豐三年七月,诏曰:『遠而尊者祖,則祀于郊之圓丘而配天。
迩而親者祢,則祀于國之明堂而配上帝。
天足以及上帝,上帝未足以盡天,故圓丘祀天,則對越諸神,明堂則上帝而已。
曆代以來,合宮所配,既紊于經,乃至雜以先儒六天之說。
此皆固陋昧古,以失情文之宜,朕甚不取。
其将來祀英宗于明堂,推以配上帝,餘從祀羣臣,悉罷。
』 ○郊祭 四月诏,親祠北郊,依南郊儀。
如不親祠,則上公攝事。
先是奉祀禮文所言:『天地合祭,自漢元始間,以禮樂既若有合,而禮夫婦共牢。
于是合祭天地,以隆一體之誼。
後漢光武、魏文帝、晉元帝、唐武德以來,皆因之,殆非求神以類之意。
本朝,上帝即設天皇地祗位,稽之典禮,有所未合。
』于是翰林學士張璪言:『陽生于十一月,陰生于五月,則陰陽之生,天地緻用之始。
先王于是順陰陽之義,以冬至日祀天于地上之圓丘,夏至日祭地于澤中之方丘,以
下待制以上議,議者凡十七【東齋作『十餘』。
】人,自夢得、武平仲、□祖、楊侍講、向龍圖、原甫、景彜、聖從八人,以為當合食太廟。
永叔、陽叔、子華、長文、子方、包希仁、錢資元、盧公彥、并鎮九人,以為當從持國論。
卒為二議以上,朝廷以為日迫,且依舊合食,須後别議。
而武平仲當草诏,其辭太王【『太王』東齋作『竟主』。
】其所議,自後亦不複議。
皇後别廟者,以其不可入太廟也。
合食而入太廟,又何必為别廟哉?然其論議之難合也若是。
【東齋記事。
】 ○僖祖廟為始祖 熙甯五年十月,太常禮院言:『奉聖旨,詳定僖祖神主祧遷者,切以聖王用禮,固有因循,至于逆順之大倫,非敢違天而廢古。
請僖祖為太廟始祖,遷順祖神主藏之夾室,依禮不諱。
孟夏祀感生帝,以僖祖配,诏恭依。
先是中書言,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故先王廟祀之制,有疏而無絕,有遠而無遺。
商周之王,斷自後稷以下者,非絕喾以上而遺之,以其自有本絕承之故也。
若尊卑之位,先後之序,則子孫雖齊聖有功,不得以加其祖考,天下萬世之通道也。
本朝自僖祖以上,世次不可得而知,則僖祖有廟,與稷契宜無以異。
今毀其廟,而藏其主于夾室,替祖宗之尊,而下祔于子孫,非所以順祖宗孝心,事亡如事存之義。
求之前載,雖或有然,考合于經,乃無成憲。
因時制禮,寔在聖時。
乞以所奏,付之兩制詳議,而擇取其當。
』诏答曰:『廟祧之序,蓋有典彜,所以上承先王,下法後世。
朕嗣守大統,獲奉宗祀,而世次遷毀,禮或未安。
讨論經常,屬我哲輔,于以佐朕不逮,而仰稱祖宗追孝之心。
朕覽之矍然,敢不祗服,宜依所請。
』于是元绛等議雲:『詩序生民曰:尊祖也,文武之功,起于後稷,故推以配天焉。
蓋言尊祖,不言尊有功,言文武之功,而不言後稷之功,則知推後稷配天者,以尊祖,而非以尊有功也。
』從之。
熙甯八年五月,禮院言:『今年四月,太廟禘祭,排列神位,已依勑命。
尊始祖居東向之位,自順祖而下,昭穆各各以南北為序。
自今如遇禘祫,着為定禮。
』诏恭依。
○籍田 元豐二年七月,詳定禮文所言:『國語雲:「王耕一畝,庶人終于千畝。
廪于籍,東南锺而藏之。
」自漢迄唐,皆有帝籍神倉,今久廢不設。
凡祭祀之所用,皆索諸市,非所以緻潔誠也。
乞于京城東南,度田千畝,置籍田,仍徙先農壇于其中。
立神倉于東南,五谷之外,并植菜蔬。
冬則藏冰,一歲祠祭之用取具焉。
』并從之。
○祀明堂 元豐三年七月,诏曰:『遠而尊者祖,則祀于郊之圓丘而配天。
迩而親者祢,則祀于國之明堂而配上帝。
天足以及上帝,上帝未足以盡天,故圓丘祀天,則對越諸神,明堂則上帝而已。
曆代以來,合宮所配,既紊于經,乃至雜以先儒六天之說。
此皆固陋昧古,以失情文之宜,朕甚不取。
其将來祀英宗于明堂,推以配上帝,餘從祀羣臣,悉罷。
』 ○郊祭 四月诏,親祠北郊,依南郊儀。
如不親祠,則上公攝事。
先是奉祀禮文所言:『天地合祭,自漢元始間,以禮樂既若有合,而禮夫婦共牢。
于是合祭天地,以隆一體之誼。
後漢光武、魏文帝、晉元帝、唐武德以來,皆因之,殆非求神以類之意。
本朝,上帝即設天皇地祗位,稽之典禮,有所未合。
』于是翰林學士張璪言:『陽生于十一月,陰生于五月,則陰陽之生,天地緻用之始。
先王于是順陰陽之義,以冬至日祀天于地上之圓丘,夏至日祭地于澤中之方丘,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