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八 典禮音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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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事實類苑卷第十八 典禮音律(一) ◆典禮音律(一) 皇後合食太廟 僖祖廟為始祖 籍田 祀明堂 郊祭 封程嬰公孫杵臼立廟 嫡孫傳重服 武臣持服 金龍玉簡 婚禮坐鞍 蠟臘 正冬朝賀上壽 宣祖配天 彗星見罷祀南郊 祭太社 兩制攝事 祠太一 九宮貴神 郊廟讀冊回班 醮祠禦寶 朝獻朝飨 雲韶部 鈞容直 河市樂 拱辰管 ○皇後合食太廟 仁宗皇帝将祫享,韓持國為禮官,建言:皇後廟孝章、淑德、章懷神主,不當合食于太廟。

    下待制以上議,議者凡十七【東齋作『十餘』。

    】人,自夢得、武平仲、□祖、楊侍講、向龍圖、原甫、景彜、聖從八人,以為當合食太廟。

    永叔、陽叔、子華、長文、子方、包希仁、錢資元、盧公彥、并鎮九人,以為當從持國論。

    卒為二議以上,朝廷以為日迫,且依舊合食,須後别議。

    而武平仲當草诏,其辭太王【『太王』東齋作『竟主』。

    】其所議,自後亦不複議。

    皇後别廟者,以其不可入太廟也。

    合食而入太廟,又何必為别廟哉?然其論議之難合也若是。

    【東齋記事。

    】 ○僖祖廟為始祖 熙甯五年十月,太常禮院言:『奉聖旨,詳定僖祖神主祧遷者,切以聖王用禮,固有因循,至于逆順之大倫,非敢違天而廢古。

    請僖祖為太廟始祖,遷順祖神主藏之夾室,依禮不諱。

    孟夏祀感生帝,以僖祖配,诏恭依。

    先是中書言,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故先王廟祀之制,有疏而無絕,有遠而無遺。

    商周之王,斷自後稷以下者,非絕喾以上而遺之,以其自有本絕承之故也。

    若尊卑之位,先後之序,則子孫雖齊聖有功,不得以加其祖考,天下萬世之通道也。

    本朝自僖祖以上,世次不可得而知,則僖祖有廟,與稷契宜無以異。

    今毀其廟,而藏其主于夾室,替祖宗之尊,而下祔于子孫,非所以順祖宗孝心,事亡如事存之義。

    求之前載,雖或有然,考合于經,乃無成憲。

    因時制禮,寔在聖時。

    乞以所奏,付之兩制詳議,而擇取其當。

    』诏答曰:『廟祧之序,蓋有典彜,所以上承先王,下法後世。

    朕嗣守大統,獲奉宗祀,而世次遷毀,禮或未安。

    讨論經常,屬我哲輔,于以佐朕不逮,而仰稱祖宗追孝之心。

    朕覽之矍然,敢不祗服,宜依所請。

    』于是元绛等議雲:『詩序生民曰:尊祖也,文武之功,起于後稷,故推以配天焉。

    蓋言尊祖,不言尊有功,言文武之功,而不言後稷之功,則知推後稷配天者,以尊祖,而非以尊有功也。

    』從之。

     熙甯八年五月,禮院言:『今年四月,太廟禘祭,排列神位,已依勑命。

    尊始祖居東向之位,自順祖而下,昭穆各各以南北為序。

    自今如遇禘祫,着為定禮。

    』诏恭依。

     ○籍田 元豐二年七月,詳定禮文所言:『國語雲:「王耕一畝,庶人終于千畝。

    廪于籍,東南锺而藏之。

    」自漢迄唐,皆有帝籍神倉,今久廢不設。

    凡祭祀之所用,皆索諸市,非所以緻潔誠也。

    乞于京城東南,度田千畝,置籍田,仍徙先農壇于其中。

    立神倉于東南,五谷之外,并植菜蔬。

    冬則藏冰,一歲祠祭之用取具焉。

    』并從之。

     ○祀明堂 元豐三年七月,诏曰:『遠而尊者祖,則祀于郊之圓丘而配天。

    迩而親者祢,則祀于國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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