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奴侵占主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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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見得是爾奴仆?此必是你房數人多,他的人寡,你故不肯認他!不然主仆怎敢脈脈同字?」蕭馨曰:「此奴來到小的家内,便不敢将大各來叫,隻報乳名,況且,去此六十餘裡,那裡知他冒名冒諱?」王爺曰:「你有二千餘人,他止七八十人,怎麼阻得你山住,不容你祭?必是你以強淩弱,叫拿山鄰裡長,來此再問。

    」差人即去拘得見年裡長汪廣,山鄰冠儒、習詩到府。

    王爺問曰:「蕭馨、蕭罄争山,那個是真?」誰想三人,俱受蕭罄之賄,即偏證曰:「小的不知山是那個的?隻是見蕭罄家中年年祭掃,小人俱受他酒肉之惠。

    蕭馨家中,間了數年,亦來祭掃一次。

    來則人伴甚衆,每近方親鄰,各送胙肉。

    此都是小人知的。

    其餘山之真假,乃蕭家遠年之事,小的實是不知。

    」王爺曰:「據山鄰之言,則新舊人居,果是一族。

    照依議約,共祭便是。

    何必再争?」蕭馨見王知府不能辨奸,乃權時應曰:「悉憑老爺公斷。

    」遂出府門,乃寫狀竟往都察院郭爺處去告。

    于是寫了狀詞,進入都院去告: 告狀人蕭馨,系昆明縣五都民籍,告為劈奸事。

    老奴蕭富三子,看守祖墳,耕種祀田百畝,二百餘年。

    突出蕭罄兄弟,不甘奴分,冒充九房支系,墳田悉霸,不容祀掃。

    奴占主山,祖歸非類,天地大變。

    叩天劈剪奸頑。

    上告。

     郭爺見了狀詞,即呼蕭馨上堂,親審問曰:「爾這山還是經過丈量,載有字号、畝數未有?」蕭馨曰:「小的此山及田園,一概俱是萬曆八年七月,憑五都十個排年公正時,逐段量過,記載縣中魚鱗冊,十分明白。

    」郭爺曰:「既有冊籍,爾且出外俟候。

    」郭爺即出牌,仰本縣速解縣中實征魚鱗冊,及蕭罄等赴院。

    知縣即時□批解緻都院。

    郭爺坐堂,吏呼原、被告聽審。

    蕭罄等俱于堂下聽候。

    郭爺乃将縣冊前後看過。

    見上載有來字一千三百号:「墳山一段,二名安甯,計丈八百二十畝,業主蕭馨。

    安甯山祭田。

    」又得來字一千三百一号:「土名山前,計丈三畝,業主蕭馨。

    」又來字幾号田及來字幾号魚池、菜園,俱寫業主蕭馨。

    佃仆蕭罄,并無蕭罄管業等名。

    又觀蕭罄戶下,某山、某田、某地,俱八都,水字,某字、某号,方載業主蕭罄名色。

    郭爺便叫蕭罄問曰:「你既都是蕭氏子孫,怎麼這丈量時分,俱載佃仆蕭罄?明白主仆之分,截然不紊,安得強附支系,瞞心冒占?叫牢子每人與我重責三十,供招上來。

    」蕭罄見郭爺拿住了他筋節,争辯不得,隻得直供曰:「不合冒襲名諱,妄霸主山,脈扯九房,紊亂良賤。

    所供是實。

    」郭爺見了供詞,大罵蕭罄曰:「你這欺心奴才!明知縣有弓口冊籍,怎麼占得家主山田?本該打死,姑念你先人看守分上。

    」遂叫蕭罄:「将山田等弓口字号,憑某官問斷,可即去勒石刻碑,豎于爾祖墳前。

    六房各執一張,我與你用了印信,免得年久又起争端。

    」蕭馨即遵郭爺吩咐,出外寫下七張官約,郭爺與他用了印信,遂将蕭罄兄弟三房,每罰谷五十上倉。

    山鄰、裡正受賄,各問不應。

    取供。

    郭爺乃判曰: 以賤淩貴,以仆犯主,漸不可長。

    況敢重行不義,霸墳阻祭,而奪亂世系乎?蕭罄兄弟,本蕭馨老奴之嫡傳奴類,則奴自安奴分,胡為遽逞雄心,不堪人下,以百人而思拒二千人?此蓋兇狠頑慢,不啻化外鄰獸矣!買賄裡鄰,哄诳官,豈知丈冊明征,愚難行詐?此不待知者,而奸可立灼也。

    墳田等項,仍着蕭罄子孫看守。

    明刻碑文,永革紊亂。

    罄等各納谷五十,姑示薄罰。

    裡鄰各拟不應。

    取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