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奴侵占主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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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府昆明縣七都嵩川蕭馨,有一祖墳山,落在安甯村,乃馨之六世祖蕭望、六世祖婆胡氏合葬于上,地名伏虎山。
當時置有祭田百畝,墳屋三宅,池塘、菜園,一應全備。
當時遂撥老家人蕭富夫婦,帶家人蕭松、蕭竹、蕭梅,一同居住,種田守墓。
蕭望脈下,有禮、樂、射、禦、書、數六房人丁,傳到蕭馨,已有二千餘人。
年年到此來祭掃一次,有六十餘裡遠路,來進止住一晚即去。
經今二百餘年。
蕭富三子分作三房,亦有上百人煙。
家資亦盡殷富。
松、竹、梅三房,下出幾個剛惡後生,便不肯甘為人下。
便說「蕭馨家中亦是人,我松、竹、梅家中亦是人,怎麼他來祭掃,我們衆人都要服事他,俱無坐位?我們今年大家将這山禁住,預先祭掃挂紙,隻說年輪我該祭。
」衆人擺布已定,但見時值清明,蕭馨合族,宰殺豬羊,俱來祭掃。
時松房蕭罄、竹房蕭色、梅房蕭謦,統領各房親丁,五六十人,阻住蕭馨衆人,不許上山。
說道:「這山上祖公,如今排當我祭,與你無幹!不消上山。
」蕭馨喝曰:「強奴不得無禮!爾要思量祭墳,今日尚早。
」蕭罄等曰:「俱是祖公,俱是支下子孫。
安得爾祭多年,我獨不祭?」六十餘人各執耙棍,兇狠棱棱。
蕭馨子、姪,俱是衣冠文物,恐與他厮鬧,反受其辱。
遂權忍氣,暫挑禮物歸家。
蕭馨到家,與六大房會集祠堂,商議曰:「蕭罄這粉畜生,他往日取名,俱與我等同字,便有今日之意。
此等惡奴,若不府中告他,明日此山決被占去!」遂寫狀往府去告。
告狀人蕭馨,系昆明縣五都民籍。
告為奴占祖墳事。
六世祖蕭望,夫婦合葬安甯村伏虎山。
當委老仆富夫婦住居管理,撥田百畝贍祭,經今二百餘年。
豈後輩惡奴蕭罄等,恥為人下,妄捏祖該彼祭。
至日統率群兇,執棍趕阻,不容上山。
奴勢浩大,祖祀遭梗。
懇台明法究奸,庶使良賤安生。
上告。
時山西王重茂,在雲南作太府。
準了蕭馨之狀。
遂出牌,差鄭良、黎勉,去提蕭罄等對理。
蕭罄等,見王府尊來提,即同差人,具訴狀來訴: 訴狀人蕭罄,系昆明縣七都民籍。
訴為究複祖祀事。
始祖蕭望夫婦,葬伏虎山,置有祭田百畝,支下子孫輪祭收租,議定每支以二十年為率。
祖議血證。
今年例該身祭,馨捏奴占祖山,聳台祖祀。
祖非一脈,何以脈出同源?既分主仆,必異名諱。
顯見強宗抗族,乞爺鋤強扶弱,追複祖祭,死生冤明。
上訴。
王府尊看了訴狀,乃叫蕭馨同來對理。
蕭馨曰:「小的六世祖夫婦,合葬安甯村二百餘年。
子孫二千,年年緻祭。
誰不識蕭罄是小的老奴之孫?今罄等非惟不甘為人仆,造謀設意,修理欲占山占田,雄據一方,以圖風水。
」蕭罄曰:「小的祖公支下,共九大房。
蕭馨六,住居祖屋;小的三房,遷居安甯。
往常他祭六年,小的祭三年。
後來小的貧難,他便一概祭去,今年本該小的祭祖管田,他便不容小的祭掃。
均是祖祀,均是祖産,怎麼他們六房人衆,公然占去?若是主仆,祖上怎麼有此公議?」王爺曰:「拿上公議來看。
」 立議約人蕭蔥、蕭薇等。
今有墳山一所,坐落土名安甯山。
茔葬祖公蕭望、祖婆胡氏于上,祖田百畝池園,一應九房互為管守,每房例管十年。
周而複始,毋得争占。
舊居六,所居三房,各道公議。
如有不公不法,房即以不孝,赴官理論。
洪武三年,五月初五日,立公議。
七世孫蕭蔥、蕭薇書。
王爺看了議約,乃問蕭馨曰:「爾祖宗已有議約,則蕭罄不為假争。
當時置有祭田百畝,墳屋三宅,池塘、菜園,一應全備。
當時遂撥老家人蕭富夫婦,帶家人蕭松、蕭竹、蕭梅,一同居住,種田守墓。
蕭望脈下,有禮、樂、射、禦、書、數六房人丁,傳到蕭馨,已有二千餘人。
年年到此來祭掃一次,有六十餘裡遠路,來進止住一晚即去。
經今二百餘年。
蕭富三子分作三房,亦有上百人煙。
家資亦盡殷富。
松、竹、梅三房,下出幾個剛惡後生,便不肯甘為人下。
便說「蕭馨家中亦是人,我松、竹、梅家中亦是人,怎麼他來祭掃,我們衆人都要服事他,俱無坐位?我們今年大家将這山禁住,預先祭掃挂紙,隻說年輪我該祭。
」衆人擺布已定,但見時值清明,蕭馨合族,宰殺豬羊,俱來祭掃。
時松房蕭罄、竹房蕭色、梅房蕭謦,統領各房親丁,五六十人,阻住蕭馨衆人,不許上山。
說道:「這山上祖公,如今排當我祭,與你無幹!不消上山。
」蕭馨喝曰:「強奴不得無禮!爾要思量祭墳,今日尚早。
」蕭罄等曰:「俱是祖公,俱是支下子孫。
安得爾祭多年,我獨不祭?」六十餘人各執耙棍,兇狠棱棱。
蕭馨子、姪,俱是衣冠文物,恐與他厮鬧,反受其辱。
遂權忍氣,暫挑禮物歸家。
蕭馨到家,與六大房會集祠堂,商議曰:「蕭罄這粉畜生,他往日取名,俱與我等同字,便有今日之意。
此等惡奴,若不府中告他,明日此山決被占去!」遂寫狀往府去告。
告狀人蕭馨,系昆明縣五都民籍。
告為奴占祖墳事。
六世祖蕭望,夫婦合葬安甯村伏虎山。
當委老仆富夫婦住居管理,撥田百畝贍祭,經今二百餘年。
豈後輩惡奴蕭罄等,恥為人下,妄捏祖該彼祭。
至日統率群兇,執棍趕阻,不容上山。
奴勢浩大,祖祀遭梗。
懇台明法究奸,庶使良賤安生。
上告。
時山西王重茂,在雲南作太府。
準了蕭馨之狀。
遂出牌,差鄭良、黎勉,去提蕭罄等對理。
蕭罄等,見王府尊來提,即同差人,具訴狀來訴: 訴狀人蕭罄,系昆明縣七都民籍。
訴為究複祖祀事。
始祖蕭望夫婦,葬伏虎山,置有祭田百畝,支下子孫輪祭收租,議定每支以二十年為率。
祖議血證。
今年例該身祭,馨捏奴占祖山,聳台祖祀。
祖非一脈,何以脈出同源?既分主仆,必異名諱。
顯見強宗抗族,乞爺鋤強扶弱,追複祖祭,死生冤明。
上訴。
王府尊看了訴狀,乃叫蕭馨同來對理。
蕭馨曰:「小的六世祖夫婦,合葬安甯村二百餘年。
子孫二千,年年緻祭。
誰不識蕭罄是小的老奴之孫?今罄等非惟不甘為人仆,造謀設意,修理欲占山占田,雄據一方,以圖風水。
」蕭罄曰:「小的祖公支下,共九大房。
蕭馨六,住居祖屋;小的三房,遷居安甯。
往常他祭六年,小的祭三年。
後來小的貧難,他便一概祭去,今年本該小的祭祖管田,他便不容小的祭掃。
均是祖祀,均是祖産,怎麼他們六房人衆,公然占去?若是主仆,祖上怎麼有此公議?」王爺曰:「拿上公議來看。
」 立議約人蕭蔥、蕭薇等。
今有墳山一所,坐落土名安甯山。
茔葬祖公蕭望、祖婆胡氏于上,祖田百畝池園,一應九房互為管守,每房例管十年。
周而複始,毋得争占。
舊居六,所居三房,各道公議。
如有不公不法,房即以不孝,赴官理論。
洪武三年,五月初五日,立公議。
七世孫蕭蔥、蕭薇書。
王爺看了議約,乃問蕭馨曰:「爾祖宗已有議約,則蕭罄不為假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