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欺騙妻舅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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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縣訴曰: 訴狀人遊吉,年甲在籍,訴為欺死瞞生事。

    吉系葉毓嫡婿,代毓頂戶當差,供養二老,存殁不衰。

    獸舅葉自芳,出自通房,毓疑年老未真,故将田産、屋舍。

    盡撥身理,所積餘銀五百金付自芳,憑中議定,各守所有,不行争意。

    豈料芳銀花費,複來争産。

    虛詞聳告,明竟謊言。

    似此欺瞞,刁風益熾。

    隻得乞爺爺斧斷,立見真情。

     魏爺看罷訴狀,即叫兩家同鄰右來審。

    魏爺問遊吉曰:「自芳怎麼告你吞并家财?」遊吉曰:「小的是葉毓招贅上門養老女婿。

    禍因嶽丈臨死,将家财分撥。

    見自芳出自通房,恐非真正血脈,故把田産、屋舍、家私,憑中王正嶽、秦韬盡付小的,算計價錢止值三百兩。

    當付銀五百兩與自芳母親,折作家業。

    誰想他母子蕩廢殆盡,今日故捏趕逐,虛情哄爺爺。

    」魏爺曰:「葉自芳,你這小小年紀,敢來告此假狀!那個教你?自芳曰:「當日父親臨死之時,怕遊吉害死小的,絕了宗嗣故把田産悉撥與他,以塞惡獸貪心。

    父親死時,止遺銀五十兩,小的止得二十,餘三十遊吉當父親面前親手拿去。

    那有五百兩銀與小人?望老爺審問鄰右。

    」魏爺即喚鄰右來問。

    誰知王正嶽、秦韬兩人俱死了,今隻是二人之子,不知前面來曆,乃曰:「葉毓原有揆與父親,原有花押,乞老爺追看撥契便知端的。

    」魏爺叫取撥約上來。

    誰知遊吉欺心,即将撥約寫過,竊取王、秦花押在上。

    魏爺一看撥約,便問鄰右曰:「此是你父親花号不是?」二人仔細一看,說道:「這是父親親筆花号。

    」魏爺聽了口辭,即叫自芳曰:「你父說遊吉代你頂戶當差,送他夫婦過世,故憑鄰右将家産盡撥與他,故不與你幹涉,爾何得冒争?況你父寫定明白,你若再來纏擾,我這裡重重責你!」自芳哭曰:「此撥約是遊吉假寫的。

    」魏爺曰:「鄰右認得他父親花号,你反說是假!」喝令皂隸責打十闆。

    自芳叫屈起來,魏爺叫:「趕将出去,任你那裡告來。

    」一起人犯俱發放畢。

    遊吉歸到家中,歡天喜地,置酒謝了鄰人。

    玉蘭即翻轉臉皮,把月梅趕出,不容入門。

    自芳哭到家來,見母在門外啼哭,自芳備将官府不準之事,一一報知母親。

    母曰:「是你失于計較,你父我收有他字迹在,如今再不要入縣去告,府中郭爺清廉,我這裡有簪一對五錢重,你可拿去作盤纏,我權在秦韬媽媽家借住幾日。

    」自芳帶了父親親筆迹,搭舡徑到府中。

    适值郭爺在朝天門送官,即具狀告曰: 崇安縣九都二圖告狀人葉自芳,告為有冤難伸事。

    芳父母雙亡,身系庶出年幼。

    嫡母張氏,生姐玉蘭,招遊吉為婿養老。

    先父臨殁,怕吉害芳,故将家産撥吉,憑鄰為證。

    吉見約存人亡,遂作假約,哄瞞縣官,責打趕出,不與作主。

    芳不得已,奔投爺爺明照覆盆,追給原業,感恩。

    上告。

     郭爺接了葉自芳狀,帶回館中審問明白,遂行牌縣中,提得遊吉一幹人犯,到府親問。

    遊吉訴曰: 「小的丈人葉毓,五十無子,招贅小人為婿,養生送死,頂戶當差。

    年至五十三歲,與通房生自芳,毓疑非真血脈,故把家産,不撥與他,原有撥批存照。

    魏爺審問明白。

    」 郭爺叫取撥約上來,遊吉又将假的上去。

    郭爺叫自芳來看:「此是你父真字不是?」自芳曰:「父寫遺囑小的年幼,小的今帶有父親筆迹數紙在此。

    」郭爺展開一看,全然不同。

    郭爺曰:「怎麼是兩樣字迹?」遊吉曰:「丈人臨死手顫難寫,故此與生前字不同。

    」郭爺曰:「不同隻是生熟,怎麼筆法大異?」郭爺故意罵自芳曰:「這事糊塗,我這裡難明。

    」自芳哭訴曰:「爺爺若不肯理,小的母子死無葬身之地。

    」郭爺曰:「你要我問,拿這撥約抄去,問你母親明白再來。

    」丢下撥約與自芳抄。

    自芳知郭爺意思,隻推「小的不會寫字。

    」郭爺曰:「自芳不會寫字,遊吉替他抄去。

    」遊吉不知是計,拿筆連真帶草抄了,遞與自芳。

    郭爺叫:「拿上來,我看詳細。

    」一認,字雖有真有草,筆勢卻是一樣。

    乃指遊吉大罵曰:「這等狗才,你自假寫撥約,欺死瞞生。

    」吩咐皂隸,重責二十,遊吉初不肯認,郭爺吩咐:「與我夾起來!」遊吉心忖:「我丈人撥約,亦未把與自芳,拿出何妨?」即叫曰:「爺爺息怒!小的拿出真的,爺爺觀看。

    」複在懷中,取出丈人親筆撥約遞上。

    郭爺從頭看了一遍,笑曰:「你那丈人就是神見,内中說『不得與我出嫁之女、招入之婿并論』,又曰『全與幼子,無幹女婿之事。

    悉遵前約』。

    他怕你謀害他子,故把此約,穩你之心。

    你出嫁、招入之人,安得占他家業、金銀?」葉自芳你上來,我吩咐你,你看父親、嫡母面上,田撥百畝,屋撥三間,家私每十分撥一分,金銀各撥一百與他,以念骨肉之親。

    」葉自芳曰:「爺爺公斷。

    小的萬代感恩!」郭爺曰:「我将這撥約,批作執照與你。

    所撥之産業,亦明批在上。

    」用印钤記,付與葉自芳收執。

    仍立案存照。

    判曰: 審得葉自芳與遊吉本郎舅至親。

    葉毓當年無子,嫡妻一女,招吉養老,是實。

    老得妾子承後,慮吉謀害,臨死設計,全撥家産,蓋為留兒而姑不敢留财也。

    吉肆貪号,便欲一網打盡,不思強客,不當奪主。

    強欲以姊而占弟家。

    理合斷還原産,諒情随撥全親。

    立案懲奸。

    永杜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