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駁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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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稱“嫡子冠于阼,庶子冠于房”。

    《記》又雲:“古者重冠,故行之于廟,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

    ”據此而言,彌與鄭注《儀禮》相會。

    是故中朝以來,太子冠則皇帝臨軒,司徒加冠,光祿贊冠;諸王則郎中加冠,中尉贊冠。

    今同于儲皇則重,依于諸王則輕。

    又《春秋》之義,不以父命辭王父命。

    《禮》:“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巨。

    ”皇太子居臣子之節,無專用之道。

    南郡雖處蕃國,非支庶之列,宜禀天朝之命,微申冠阼之禮。

    晉武帝诏稱漢魏遣使冠諸王,非古正典。

    此蓋庶子封王,合依公冠自主之義。

     至于國之長孫,遣使惟允。

    宜使太常持節加冠,大鴻胪為贊,醮酒之儀,亦歸二卿,祝醮之辭,附準經記,别更撰立,不依蕃國常體。

    國官陪位拜賀,自依舊章。

    其日内外二品清官以上,詣止車集賀,并詣東宮南門通箋。

    别日上禮,宮臣亦詣門稱賀,如上台之儀。

    既冠後,克日谒廟,以弘尊祖之義。

    此既大典,宜通關八座丞郎,并下二學詳議。

     王仲寶穆妃小祥不應相待議(皇太子穆妃服。

    尚書左丞著作郎王逡問左仆射王儉:“中軍南郡王小祥,應待聞喜不?穆妃七月二十四日甍,聞喜公八月發哀,計十一月之限,應在六月。

    南郡王為當同取六月,則大祥複申一月,應用八月,非複正月,在存親之義,若各自為祥,廬垩相間,玄素相糅,未審當有此疑不?”司徒褚淵等二十人并同儉議,為允請以為永制。

    诏可。

    ) 送往有已,複生有節。

    罔極非服制所申,祥缟明示終之斷。

    相待之義,經記無聞。

    世人多以廬室衰麻,不宜有異,故相去一二月者,或申以俱除。

    此所謂任性徑行,未達禮旨。

    昔撰《喪記》,已嘗言之。

    遠還之人,自有為而未祭,在家之子,立何辭以不變?禮有除喪而歸者,此則經記之遺文,不待之明據。

    假使應待,則相去彌年,亦宜必待,乃為衰绖永服以窮生,吉蠲長絕于宗廟,斯不可矣。

    苟曰非宜,則旬月之間,亦不容申。

    何者?禮有倫序,義無徒設。

    今遠則不待,近則相須,禮例既乖,即心無取。

    若疑兄弟同居,吉兇舛雜,則古有異宮之義。

    設無異宮,則遠還之子,自應開立别門,以終喪事。

    靈筵祭奠,同在家之人,再期而毀。

    所以然者,奔喪禮雲:“為位不奠。

    ”鄭玄雲:“以其精神不存乎此也。

    ”聞哀不時,實緣在遠;為位不奠,益有可安。

    此自有為而然,不關嫡庶。

    庶子在家,亦不待嫡矣。

    而況儲妃正體王室,中軍長嫡之重,天朝又行權制,進退彌複非疑。

    謂不應相待。

    中軍祥缟之日,聞喜緻哀而已,不受吊慰。

    及至忌辰變除,昆弟亦宜相就寫情而不對客。

    此國之大典,宜通關八座丞郎,共盡同異,然後奏禦。

     王仲寶諒闇親奉烝嘗議權典既行,喪禮斯奪。

    事興漢世,而源由甚遠。

    殷宗諒闇,非有服之稱;周王即吉,唯宴樂為譏。

    《春秋》之義,嗣君逾年即位,則預朝會聘享焉。

    《左氏》雲:“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踐修舊好。

    ”又雲:“諸侯即位,小國聘焉,以繼好結信,謀事補阙,禮之大者。

    ”至于諒闇之内而圖婚,三年未終而吉禘,齊歸之喪不廢搜,杞公之卒不徹樂,皆緻譏貶,以明鑒戒。

    自斯而談,朝聘烝嘗之典,卒哭而備行;婚禘搜樂之事,三載而後舉,通塞興廢,各有由然。

    又案《大戴禮記》及《孔子家語》并稱武王崩,成王嗣位,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于祖,以見諸侯,命祝雍作頌。

    襄十五年十一月,晉侯周卒。

    十六年正月,葬晉悼公。

    平公既即位,改服修官,烝于曲沃。

     《禮記曾子問》:“孔子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

    ”《春秋左氏傳》:“凡君卒,哭而礻付,礻付而後特祀于主,烝嘗禘于廟。

    ” 先儒雲:“特祀于主者,特以喪禮奉新亡者至于寝,則不同于吉。

    烝嘗禘于廟者,卒哭成事。

    群廟之主,各反其廟,則四時之祭,皆即吉也。

    三年喪畢,吉禘于廟,跻群主以定新主也。

    ”凡此諸議,悉在經诰,昭乎方冊。

    所以晉、宋因循,同規前典,卒哭公除,親奉烝嘗,率禮無違,因心允協。

     爰至泰豫元年,禮官立議,不宜親奉,乃引“三年之制自天子達”,又據《王制》稱“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

    曾不知自天子達,本在至情;既葬釋除,事以權奪;委衰襲衮,孝享宜申;越绋之旨,事施未葬;卒哭之後,何绋可越。

    複依範宣之難杜預,谯周之論士祭,并非明據。

    晉武在喪,每欲存甯戚之懷,不全依諒闇之典,至于四時烝嘗,蓋以哀疾未堪,非便頓改舊式。

    江左以來,通儒碩學所曆多矣,守而弗革,義豈徒然。

    又且即心而言,公卿夫夫,則負扆親臨,三元告始,則朝會萬國。

    雖金石辍響,而簨虡充庭。

    情深于恒哀,而迹降于凡制。

    豈曰能安,國家故也。

    宗廟烝嘗,孝敬所先,甯容吉事備行,斯典獨廢。

    就令必宜廢祭,則應三年永阙。

     乃複同之他故,有司攝禮,進退二途,彌乖典衷。

    謂宜依舊親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