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象典第九十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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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部彙考
《易經》《說卦傳》
離為火。
〈易傳〉一陰麗乎二陽也。
或曰:何以陰麗陽乎。
曰:束蘊而吹,煙氣郁然。
及其外明,煙即是火。
火動而薪止,火滅而燼,留非陰麗陽乎。
然坎離不相離也。
坎中有離,故有溫泉,有火井。
離中有坎,故有火鼠,有火龜。
〈集義〉康節先生曰:火内暗而外明,故離陽在外,火之用用外也。
火以性為主,體次之。
《周禮》《天官》 宮正春秋,以木铎脩火禁。
〈訂義〉史氏曰:火星三月見于辰,九月伏于戌。
脩火禁于宮中,必待春秋,順時令也。
王氏詳說曰:周禮有民火,有公火,司爟掌火之政令,民火也。
司烜以夫遂取明火于日,公火也。
王氏賈氏徒,見司爟有季春出火,季秋内火之文,遂以為春秋火禁之證,非也。
蓋宮正修火禁于宮中。
而出納火者,民火耳。
至于司烜中春,修火禁于國中。
言春而不及秋,以出火為主耳。
宮正修于宮中也,司烜修于國中也。
宮中非國中之比,故并及其春秋。
王氏曰:春秋修火禁,若今皇城四時戒火也。
《夏官》 司爟下士二人,徒六人。
〈訂義〉薛平仲曰:司爟之職,特掌行火之政令,以救時疾。
序官必次于此,何哉。
觀《韓詩外傳》有曰:陰陽不和,四時不節,星辰失度,災變非常,則責之司馬。
知司馬之政,蓋通于天道矣。
鄭锷曰:或謂秋官有司烜之職,夏官有司爟之職,俱掌火也。
何以分為二。
蓋司烜之取火也,以夫燧用金錫為之,西方之物也,故屬于秋官。
司爟之行火也,觀大火之星出沒,以示民,使民觀出内之時,而用火。
夏令行于南方,盛德在火,尤為可見。
故屬于夏官。
此其所以異。
掌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
〈訂義〉鄭康成曰:行猶用也。
鄭锷曰:政令或因時而用,因時而藏。
鄭康成曰:燮猶易也。
鄭锷曰:火久而不變,則炎赫暴熇,陽過乎亢,以生疠疾。
随四時而更變之。
變之之法,則鑽燧而改之。
春取榆柳,夏取棗杏,季夏取桑柘,秋取柞楢,冬取槐檀。
四時各鑽一木。
時運而往,火變而新。
用諸烹饪之間,使之資以養生。
故疾不作。
王昭禹曰:火之為物,灼之則以燭以燎,爨之則以烹以饪。
逆而用之,則強弱相勝,而氣無以為均。
順而變之,則休廢相治,而疾以之。
救陽之盛,則養陰之弱,以抗其強。
陰之盛,則用陽之強,以救其弱。
使民常得陰陽之正氣,而不溺于一偏。
斯能受正命以生死。
聖人善救人之道,于此乎可見矣。
季春出火,民鹹從之。
季秋内火,民亦如之。
〈訂義〉鄭锷曰:東方七宿,心為大火。
出于夏之三月,其位在辰。
伏于夏之九月,其位在戌。
戌為火伏之位,辰為火出之方。
古之火正,或食于心,或食于咮,以出内火。
其或出或内,皆視天之大火伏見以為節。
薛氏曰:火之象在天,既有伏見之時。
火之用在人,亦有出内之節。
《傳》曰:火見于辰,故自辰至巳,其方為火所王。
當是時,雖烈山焚萊,不禁也。
何則。
因其王而出之,以宣其氣耳。
《傳》曰:火伏于戌,自戌至亥,其方為火所休。
當是時,雖铄金燒薙,不為也。
何則。
因其休而内之,以息其氣耳。
或者徒泥于出内之文。
謂火者,民事之大者也。
季春則出之始用,季秋則内而不用。
不幾于廢民事乎。
且出火于季春,非謂季春之時始用火也。
出其新火,而導達乎陽之氣也。
内火于季秋,非謂季秋之時,而不用火也。
内其舊火,而順适其陰之氣也。
司爟所謂四時變其出内之火,宮正所謂春秋修火禁者。
修其出内之禁尚。
何季春始用而季秋不用乎。
昔子産鑄刑書,士文伯曰: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藏争辟焉。
是不知先王納火之制也。
單襄假道于陳,火朝觌矣。
道茀而不可行,是不知先王出火之制也。
陳及之曰:季春出火,民鹹從之。
季秋納火,民亦如之。
互言之也。
先内舊火,而後出新火。
春秋皆然也。
古者五行之官,掌金木水火土。
火盛則制之,衰則長之。
後世世失其官,官失其職。
故水有泛濫之患,火有焚燎之害。
木不盛大,土多湮曠。
金不從革,無複先王之盛矣。
而區區究其末流,其能已乎。
時則施火令。
〈訂義〉易氏曰:施火令,謂施四時,變國火之令。
鄭锷曰:宮正司烜,皆謂之修火禁,此謂之施火令者。
修則修其舊法,使不廢施。
則施其新令,使人從也。
凡祭祀則祭爟。
〈訂義〉賈氏曰:祭爨,祭老婦也。
則此祭爟,謂祭先出火之人。
王氏曰:舉火曰爟,祭祀用爟,故祭焉。
鄭锷曰:先王于有功之人,未嘗忘報。
如先農先蠶先蔔,皆有祭也。
而況鑽木出火,以教人者乎。
凡國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焉。
〈訂義〉鄭锷曰:國中失火,則有延燒比屋之憂。
野中焚萊,則有焚及山林之害。
大則有刑,小則有罰。
亦權罪之輕重而加之耳。
或謂春田則焚萊,而司爟有焚萊之禁,何也。
先儒謂春田用火之後,擅放火則有禁罰。
吾以為焚萊者,國蒐田之時,野焚萊則民無故而自焚,不得不為之禁。
《秋官》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人。
〈訂義〉鄭康成曰:烜,火也。
讀如衛侯燬之燬。
易氏曰:掌明水火,而其官謂之司烜者。
取大易日以烜之之義。
蓋萬物形成于地精,成于天。
月愬日之光,其本皆出于日故也。
王氏詳說曰:司爟司烜皆掌火,一事而二官何也。
曰:有國火,有民火,司爟所掌,謂民鹹從之,其民火欤。
司烜所掌,以共祭祀明燭,其國火欤。
然行于民,未嘗不本于國。
故司爟曰: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
行之于國,未嘗不用之于民。
故司烜曰:中春以木铎,脩火禁于國中。
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鑒取明水于月。
〈訂義〉鄭司農曰:夫,發聲。
陸氏曰:夫,道也。
是以謂之夫。
大夫能遂事,故謂之遂。
鄭康成曰:夫遂陽,遂也鑒鏡屬。
取水者也,世謂之方諸。
賈氏曰:以取火于日,名陽。
〈易傳〉一陰麗乎二陽也。
或曰:何以陰麗陽乎。
曰:束蘊而吹,煙氣郁然。
及其外明,煙即是火。
火動而薪止,火滅而燼,留非陰麗陽乎。
然坎離不相離也。
坎中有離,故有溫泉,有火井。
離中有坎,故有火鼠,有火龜。
〈集義〉康節先生曰:火内暗而外明,故離陽在外,火之用用外也。
火以性為主,體次之。
《周禮》《天官》 宮正春秋,以木铎脩火禁。
〈訂義〉史氏曰:火星三月見于辰,九月伏于戌。
脩火禁于宮中,必待春秋,順時令也。
王氏詳說曰:周禮有民火,有公火,司爟掌火之政令,民火也。
司烜以夫遂取明火于日,公火也。
王氏賈氏徒,見司爟有季春出火,季秋内火之文,遂以為春秋火禁之證,非也。
蓋宮正修火禁于宮中。
而出納火者,民火耳。
至于司烜中春,修火禁于國中。
言春而不及秋,以出火為主耳。
宮正修于宮中也,司烜修于國中也。
宮中非國中之比,故并及其春秋。
王氏曰:春秋修火禁,若今皇城四時戒火也。
《夏官》 司爟下士二人,徒六人。
〈訂義〉薛平仲曰:司爟之職,特掌行火之政令,以救時疾。
序官必次于此,何哉。
觀《韓詩外傳》有曰:陰陽不和,四時不節,星辰失度,災變非常,則責之司馬。
知司馬之政,蓋通于天道矣。
鄭锷曰:或謂秋官有司烜之職,夏官有司爟之職,俱掌火也。
何以分為二。
蓋司烜之取火也,以夫燧用金錫為之,西方之物也,故屬于秋官。
司爟之行火也,觀大火之星出沒,以示民,使民觀出内之時,而用火。
夏令行于南方,盛德在火,尤為可見。
故屬于夏官。
此其所以異。
掌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
〈訂義〉鄭康成曰:行猶用也。
鄭锷曰:政令或因時而用,因時而藏。
鄭康成曰:燮猶易也。
鄭锷曰:火久而不變,則炎赫暴熇,陽過乎亢,以生疠疾。
随四時而更變之。
變之之法,則鑽燧而改之。
春取榆柳,夏取棗杏,季夏取桑柘,秋取柞楢,冬取槐檀。
四時各鑽一木。
時運而往,火變而新。
用諸烹饪之間,使之資以養生。
故疾不作。
王昭禹曰:火之為物,灼之則以燭以燎,爨之則以烹以饪。
逆而用之,則強弱相勝,而氣無以為均。
順而變之,則休廢相治,而疾以之。
救陽之盛,則養陰之弱,以抗其強。
陰之盛,則用陽之強,以救其弱。
使民常得陰陽之正氣,而不溺于一偏。
斯能受正命以生死。
聖人善救人之道,于此乎可見矣。
季春出火,民鹹從之。
季秋内火,民亦如之。
〈訂義〉鄭锷曰:東方七宿,心為大火。
出于夏之三月,其位在辰。
伏于夏之九月,其位在戌。
戌為火伏之位,辰為火出之方。
古之火正,或食于心,或食于咮,以出内火。
其或出或内,皆視天之大火伏見以為節。
薛氏曰:火之象在天,既有伏見之時。
火之用在人,亦有出内之節。
《傳》曰:火見于辰,故自辰至巳,其方為火所王。
當是時,雖烈山焚萊,不禁也。
何則。
因其王而出之,以宣其氣耳。
《傳》曰:火伏于戌,自戌至亥,其方為火所休。
當是時,雖铄金燒薙,不為也。
何則。
因其休而内之,以息其氣耳。
或者徒泥于出内之文。
謂火者,民事之大者也。
季春則出之始用,季秋則内而不用。
不幾于廢民事乎。
且出火于季春,非謂季春之時始用火也。
出其新火,而導達乎陽之氣也。
内火于季秋,非謂季秋之時,而不用火也。
内其舊火,而順适其陰之氣也。
司爟所謂四時變其出内之火,宮正所謂春秋修火禁者。
修其出内之禁尚。
何季春始用而季秋不用乎。
昔子産鑄刑書,士文伯曰: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藏争辟焉。
是不知先王納火之制也。
單襄假道于陳,火朝觌矣。
道茀而不可行,是不知先王出火之制也。
陳及之曰:季春出火,民鹹從之。
季秋納火,民亦如之。
互言之也。
先内舊火,而後出新火。
春秋皆然也。
古者五行之官,掌金木水火土。
火盛則制之,衰則長之。
後世世失其官,官失其職。
故水有泛濫之患,火有焚燎之害。
木不盛大,土多湮曠。
金不從革,無複先王之盛矣。
而區區究其末流,其能已乎。
時則施火令。
〈訂義〉易氏曰:施火令,謂施四時,變國火之令。
鄭锷曰:宮正司烜,皆謂之修火禁,此謂之施火令者。
修則修其舊法,使不廢施。
則施其新令,使人從也。
凡祭祀則祭爟。
〈訂義〉賈氏曰:祭爨,祭老婦也。
則此祭爟,謂祭先出火之人。
王氏曰:舉火曰爟,祭祀用爟,故祭焉。
鄭锷曰:先王于有功之人,未嘗忘報。
如先農先蠶先蔔,皆有祭也。
而況鑽木出火,以教人者乎。
凡國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焉。
〈訂義〉鄭锷曰:國中失火,則有延燒比屋之憂。
野中焚萊,則有焚及山林之害。
大則有刑,小則有罰。
亦權罪之輕重而加之耳。
或謂春田則焚萊,而司爟有焚萊之禁,何也。
先儒謂春田用火之後,擅放火則有禁罰。
吾以為焚萊者,國蒐田之時,野焚萊則民無故而自焚,不得不為之禁。
《秋官》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人。
〈訂義〉鄭康成曰:烜,火也。
讀如衛侯燬之燬。
易氏曰:掌明水火,而其官謂之司烜者。
取大易日以烜之之義。
蓋萬物形成于地精,成于天。
月愬日之光,其本皆出于日故也。
王氏詳說曰:司爟司烜皆掌火,一事而二官何也。
曰:有國火,有民火,司爟所掌,謂民鹹從之,其民火欤。
司烜所掌,以共祭祀明燭,其國火欤。
然行于民,未嘗不本于國。
故司爟曰: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
行之于國,未嘗不用之于民。
故司烜曰:中春以木铎,脩火禁于國中。
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鑒取明水于月。
〈訂義〉鄭司農曰:夫,發聲。
陸氏曰:夫,道也。
是以謂之夫。
大夫能遂事,故謂之遂。
鄭康成曰:夫遂陽,遂也鑒鏡屬。
取水者也,世謂之方諸。
賈氏曰:以取火于日,名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