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象典第二十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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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部總論
《北史》《高允傳》
允與司徒崔浩述成國記。
時浩集諸術士,考校漢元以來,日月薄蝕,五星行度,并譏前史之失,别為魏曆以示允。
允曰:善言遠者,必先驗于近。
且漢元年冬十月,五星聚于東井,此乃曆術之淺事。
今譏漢史而不覺此謬,恐後之譏今,猶今之譏古。
浩曰:所謬雲何。
允曰:按《星傳》,金、水二星,常附日而行,冬十月,日旦在尾、箕,昏沒于申南,而東井方出于寅北,二星何因背日而行。
是史官欲神其事,不複推之于理。
浩曰:欲為變者,何所不可。
君獨不疑三星之聚,而怪二星之來。
允曰:此不可以空言争,宜更審之。
時坐者鹹怪,唯東宮少傅遊雅曰:高君長于曆,當不虛言也。
後歲馀,浩謂允曰:先所論者,本不經心,及更考究,果如君語。
以前三月聚于東井,非十月也。
又謂雅曰:高允之術,陽源之射也。
衆乃歎服。
允雖明于曆數,初不推步有所論說。
惟遊雅數以災異問允。
允曰:昔人有言,知之甚難。
既知,複恐漏洩,不如不知也。
天下妙理至多,何遽問此。
雅乃止。
《宋·張子·正蒙》《參兩篇》 地純陰凝聚于中,天浮陽運旋于外,此天地之常體也。
恒星不動純系乎天,與浮陽運旋而不窮者也。
日月五星,逆天而行,并包乎地者也。
地在氣中,雖順天左旋,其所系辰象,随之稍遲,則反移徙而右耳。
間有緩速不齊者,七政之性殊也。
月陰精,反乎陽者也,故其右行最速。
日為陽精,然其質本陰,故其右行雖緩,亦不純系乎天。
如恒星不動,金水附日,前後進退而行者,其理精深,存乎物感可知矣。
鎮星地類,然根本五行,雖其行最緩,亦不純系乎地也。
火者,亦陰質為陽萃焉,然其氣比日而微,故其遲倍日。
惟木乃歲一盛衰,故歲曆一辰。
辰者,日月一交之次有歲之象也。
凡圜轉之物,動必有機,既謂之機,則動非自外也。
古今謂天左旋,此直至粗之論爾。
不考日月出沒、恒星昏曉之變。
愚謂:在天而運者,惟七曜而已。
恒星所以為晝夜者,直以地氣乘機左旋于中。
故使恒星河漢因北為南,日月因天隐見。
太虛無體,則無以驗其遷動于外也。
天左旋處其中者,順之。
少遲則反右矣。
《朱子全書》《天度》 天最健,一日一周而過一度。
日之健次于天,一日恰好行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但比天為退一度。
月比日大,故緩,比天為退十三度有奇。
但曆家隻算所退之度。
卻雲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有奇,此乃截法。
故有日月五星右行之說。
其實非右行也。
《橫渠》曰:天左旋處其中者,順之。
少遲則反右矣。
此說最好。
書疏玑衡,禮疏星回于天,漢志天體,沈括渾儀議,皆可參考。
《曆法》蔡季通說:當先論天行,次及七政,此亦未善。
要當先論太虛以見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一一定位,然後論天行以見天度加損虛,度之歲分,歲分既定,然後七政乃可齊耳。
《山堂考索》《總論七政之運行》 爰自混元之初,七政運行,歲序變易,有象可占,有數可推,由是曆數生焉。
夫日月星辰,有形而運乎上者也。
四時六氣,無形而運乎下者也。
一有一無,不相為侔。
然而二者實相檢押以成歲功。
蓋日窮于次,月窮于紀,星回于天。
此有形之運于上而成歲者也。
五日為候,三候為氣,六氣為時,四時為歲。
此無形之運于下而成歲者也。
混元之初,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
自此運行迨今,未嘗複會如合璧連珠者,何也。
蓋七政之行,遲速不同,故其複會也甚難。
日之行天也,一歲一周;月之行天也,一月一周。
歲星之周也,常以十二年;鎮星之周也,以二十八年;熒惑之周也,以二年。
惟太白辰星,附日而行,或速則先日,或遲則後日。
遲而後日昏見西方,速而先日晨見東方。
要之周天,僅與日同。
故亦歲一周天焉。
夫惟七政之行不齊如此,此其難合也。
世之觀漢史者,見其論太初曆之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而遂以為五星聚于太初之元年,殊不知此乃論太初曆之周密,推原上至于混元之初,其數之精無有馀分,故有是言:在太初之年,實未嘗如合璧如連珠也。
何以言之,五星之會,常從鎮星。
五星之行,鎮星最遲,故諸星從之。
如會以曆,考之漢高祖之元年,五星聚于東井,蓋鹑首之次也。
自高祖元年至太初元年,凡百有年也,鎮星二十八年而一周,當是之時,鎮之周天,蓋以三周而複行半周有馀,凡八次矣。
進在元枵之次,安得有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起于牽牛之初乎。
《熊氏經說》《左傳》:襄昭間所言:歲星與天官書及今曆家算木星,各不同 襄二十八年,春,無冰。
梓慎曰:今茲宋鄭其饖哉,歲在星紀,而淫于元枵。
注引襄十八年董叔曰:天道多在西北,謂是年歲星在亥。
自襄十八年至二十八年,行十一宮,當在星紀如左氏之法,是歲星午年,在亥未年,在戌申年、在酉酉年、在申戌年、在未亥年、在午子年、在巳醜年、在辰寅年、在卯卯年、在寅辰年、在醜巳年,在子襄十八年丙午。
據今曆家躔度約法,則午年木星在辰。
依史記天官書,則午年當在酉。
襄二十八年丙辰,據今曆家躔度約法,則辰年木星在午。
依史記天官書,則辰年當在亥,皆與左氏言歲星不同。
又如昭九年書夏四月,陳災。
《左傳》鄭裨竈曰:五年,陳将複封,封五十二年而亡。
歲及鹑火,而陳卒亡。
故曰:五十二年本注是年,在星紀歲五及大梁,而陳複封。
自大梁四年而及鹑火。
又曰:周四十八年,凡五及鹑火。
愚按昭公八年,楚滅陳,九年戊辰,據今曆家躔度約法,辰年木星在午。
依史記天官書,則辰年當在亥。
左氏說:歲星
時浩集諸術士,考校漢元以來,日月薄蝕,五星行度,并譏前史之失,别為魏曆以示允。
允曰:善言遠者,必先驗于近。
且漢元年冬十月,五星聚于東井,此乃曆術之淺事。
今譏漢史而不覺此謬,恐後之譏今,猶今之譏古。
浩曰:所謬雲何。
允曰:按《星傳》,金、水二星,常附日而行,冬十月,日旦在尾、箕,昏沒于申南,而東井方出于寅北,二星何因背日而行。
是史官欲神其事,不複推之于理。
浩曰:欲為變者,何所不可。
君獨不疑三星之聚,而怪二星之來。
允曰:此不可以空言争,宜更審之。
時坐者鹹怪,唯東宮少傅遊雅曰:高君長于曆,當不虛言也。
後歲馀,浩謂允曰:先所論者,本不經心,及更考究,果如君語。
以前三月聚于東井,非十月也。
又謂雅曰:高允之術,陽源之射也。
衆乃歎服。
允雖明于曆數,初不推步有所論說。
惟遊雅數以災異問允。
允曰:昔人有言,知之甚難。
既知,複恐漏洩,不如不知也。
天下妙理至多,何遽問此。
雅乃止。
《宋·張子·正蒙》《參兩篇》 地純陰凝聚于中,天浮陽運旋于外,此天地之常體也。
恒星不動純系乎天,與浮陽運旋而不窮者也。
日月五星,逆天而行,并包乎地者也。
地在氣中,雖順天左旋,其所系辰象,随之稍遲,則反移徙而右耳。
間有緩速不齊者,七政之性殊也。
月陰精,反乎陽者也,故其右行最速。
日為陽精,然其質本陰,故其右行雖緩,亦不純系乎天。
如恒星不動,金水附日,前後進退而行者,其理精深,存乎物感可知矣。
鎮星地類,然根本五行,雖其行最緩,亦不純系乎地也。
火者,亦陰質為陽萃焉,然其氣比日而微,故其遲倍日。
惟木乃歲一盛衰,故歲曆一辰。
辰者,日月一交之次有歲之象也。
凡圜轉之物,動必有機,既謂之機,則動非自外也。
古今謂天左旋,此直至粗之論爾。
不考日月出沒、恒星昏曉之變。
愚謂:在天而運者,惟七曜而已。
恒星所以為晝夜者,直以地氣乘機左旋于中。
故使恒星河漢因北為南,日月因天隐見。
太虛無體,則無以驗其遷動于外也。
天左旋處其中者,順之。
少遲則反右矣。
《朱子全書》《天度》 天最健,一日一周而過一度。
日之健次于天,一日恰好行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但比天為退一度。
月比日大,故緩,比天為退十三度有奇。
但曆家隻算所退之度。
卻雲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有奇,此乃截法。
故有日月五星右行之說。
其實非右行也。
《橫渠》曰:天左旋處其中者,順之。
少遲則反右矣。
此說最好。
書疏玑衡,禮疏星回于天,漢志天體,沈括渾儀議,皆可參考。
《曆法》蔡季通說:當先論天行,次及七政,此亦未善。
要當先論太虛以見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一一定位,然後論天行以見天度加損虛,度之歲分,歲分既定,然後七政乃可齊耳。
《山堂考索》《總論七政之運行》 爰自混元之初,七政運行,歲序變易,有象可占,有數可推,由是曆數生焉。
夫日月星辰,有形而運乎上者也。
四時六氣,無形而運乎下者也。
一有一無,不相為侔。
然而二者實相檢押以成歲功。
蓋日窮于次,月窮于紀,星回于天。
此有形之運于上而成歲者也。
五日為候,三候為氣,六氣為時,四時為歲。
此無形之運于下而成歲者也。
混元之初,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
自此運行迨今,未嘗複會如合璧連珠者,何也。
蓋七政之行,遲速不同,故其複會也甚難。
日之行天也,一歲一周;月之行天也,一月一周。
歲星之周也,常以十二年;鎮星之周也,以二十八年;熒惑之周也,以二年。
惟太白辰星,附日而行,或速則先日,或遲則後日。
遲而後日昏見西方,速而先日晨見東方。
要之周天,僅與日同。
故亦歲一周天焉。
夫惟七政之行不齊如此,此其難合也。
世之觀漢史者,見其論太初曆之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而遂以為五星聚于太初之元年,殊不知此乃論太初曆之周密,推原上至于混元之初,其數之精無有馀分,故有是言:在太初之年,實未嘗如合璧如連珠也。
何以言之,五星之會,常從鎮星。
五星之行,鎮星最遲,故諸星從之。
如會以曆,考之漢高祖之元年,五星聚于東井,蓋鹑首之次也。
自高祖元年至太初元年,凡百有年也,鎮星二十八年而一周,當是之時,鎮之周天,蓋以三周而複行半周有馀,凡八次矣。
進在元枵之次,安得有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起于牽牛之初乎。
《熊氏經說》《左傳》:襄昭間所言:歲星與天官書及今曆家算木星,各不同 襄二十八年,春,無冰。
梓慎曰:今茲宋鄭其饖哉,歲在星紀,而淫于元枵。
注引襄十八年董叔曰:天道多在西北,謂是年歲星在亥。
自襄十八年至二十八年,行十一宮,當在星紀如左氏之法,是歲星午年,在亥未年,在戌申年、在酉酉年、在申戌年、在未亥年、在午子年、在巳醜年、在辰寅年、在卯卯年、在寅辰年、在醜巳年,在子襄十八年丙午。
據今曆家躔度約法,則午年木星在辰。
依史記天官書,則午年當在酉。
襄二十八年丙辰,據今曆家躔度約法,則辰年木星在午。
依史記天官書,則辰年當在亥,皆與左氏言歲星不同。
又如昭九年書夏四月,陳災。
《左傳》鄭裨竈曰:五年,陳将複封,封五十二年而亡。
歲及鹑火,而陳卒亡。
故曰:五十二年本注是年,在星紀歲五及大梁,而陳複封。
自大梁四年而及鹑火。
又曰:周四十八年,凡五及鹑火。
愚按昭公八年,楚滅陳,九年戊辰,據今曆家躔度約法,辰年木星在午。
依史記天官書,則辰年當在亥。
左氏說:歲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