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編輯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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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策畫一樣,我們在拟訂編輯方針時,事實上的困難又束縛了我們的“理想”。

    擔任本書編印的出版機關,它的财力是有限制的,這是我們不能不顧到的;而一般讀者購買力的薄弱,我們尤其不能不顧到。

    在兩者兼顧之下,我們第一次決定的原則是:全書字數由五十萬以至七十萬,定價不能超過一元六角。

     這一個限制,——由于定價的限制而發生了字數上的限制,使我們不能“理想”地放手采錄凡有社會意義的或能表見“中國一日”“人生一角”的一切稿件了。

    我們第一次選定可用的稿子共計八百六十多篇,約計字數一百三十萬。

    超過了預定字數的最高額(即七十萬字)亦幾将一倍。

    這怎麼辦呢?差不多動不來手了。

    無辦法中勉強想辦法,于是決定了二次選取的标準如下: 一、依投稿人所在的地域分類,凡同一地域而投稿衆多者,例如上海市一地的投稿就有六百多篇,占來稿總數百分之二十,初次選定可用者亦計一百三十篇左右,約計字數二十五萬,——那就隻好嚴格選取了。

     二、同一地區之來稿又依其内容性質分類,同性質或同一生活方面的稿子,也不得不嚴格選取了。

     三、所謂“嚴格選取”的标準,本來也很難定;普通是依文字技術的工拙的,然而我們不能。

    我們要是這麼一辦,這本書将非常單調,——有許多文字上并不好甚至不通,然而内容極有意義的稿子都将舍棄,那不是極大的損失麼?因此,我們的“嚴格選取”的标準,第一是内容,第二方是文字的工拙;兩篇或兩篇以上文章内容是同方面的,我們選取文字最好的一篇;其次,内容即使是同方面的,然而是兩個地位不同的人所寫,那麼,雖然文字上一工一拙,我們亦兩存,例如上海之部我們收了寫紗廠生活的稿子兩篇,一為職員所作,一為工人所作。

    (要是有紗廠老闆也來一篇,我們覺得更好;我們最初“發動投稿”時本來是這樣計劃着的,不幸效果等于零。

    )最後,假使寫到某一方面生活的來稿隻有一篇,那麼,不問它的文字是如何不通,我們亦非用不可,——我們在絕對不失原意之範圍内把它的文字弄通。

     四、所謂“内容”,也還不能不有标準。

    首先我們要求它須是五月二十一日所發生的事,其次是“這事”須有社會意義,或至少可以表見社會上一部分人的生活狀況;最少最少亦應當能夠和另一嚴重的社會現象作一對比。

     五、除上述各點外,再加一特别标準(其實不能說是标準,而是例外),即邊遠省份投稿較少或極少者,我們幾乎是無條件采用的。

    例如雲南來稿中,我們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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