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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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國曆史上平均地權運動
在中國曆史上,自古迄今,不斷的發生平均地權的運動。
關于井田制度,雖尚有人抱是否曾經實行的懷疑,然自周秦以來,為談政者一種理想的土地制度,則确為事實;而原始經濟的狀态,有一個土地共有的階段,亦确是人類生活的普遍現象。
井田制的根本要旨,乃在收天下土地為公有,而均分之于各家,使他們收益使用,是一種比較完滿的土地國有,平均的授與農民耕種使用的制度。
中國古代,似亦經過此階段,直至春秋戰國時,土地私有制才漸次确定。
漢時,土地兼并的風潮盛,貧富日趨懸絕,故武帝時,有一種行限田制的建議,而迄未能實行。
至王莽時,依據“周禮”名天下的田地為王田,作為公有,而禁止買賣,規定一家占有額不得過一井九百畝,有餘田者,分與九族鄉黨,犯法者處死刑。
不久反動起,故當時的土地問題終于未能解決。
晉代的占地制度,乃在應人民的男女年齡,課以一定額的土地,使他們耕作。
無主的土地,亦使人們工作,同時且限制王公官吏的占有額,此其目的,乃在增加稅源,故豪強兼并土地的問題,依然無法解決。
後魏孝文帝容納李安世的建議,設均田法,要把天下的田地,均分給人民。
均田法的大要,是把田地分為露田與桑田二類。
民達十五歲,男子給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女子給露田二十畝,奴婢準于良丁。
牛,給露田三十畝。
露田,即種谷的田。
民年及七十,或身死,則歸還于官府。
桑田,是種桑榆的田,身死不必歸還于官,許為其家的世業。
土地的還受,在每年正月調查人時舉行。
此等土地政策,皆因大亂以後,人民離散,土地荒蕪,豪強跋扈,稅制紊亂,乃謀所以安插遊民,獎勵稼穑,以荒閑的土地給與貧民,以圖增加稅源的方策,而非根本的解決土地問題的政策。
唐武德七年,立租庸調稅法。
依此法則,男子達十八歲,每人給田百畝,其中以八十畝為口分田,以二十畝為永業田;六十歲以上以迄老死,給口分田的一半,即四十畝;笃疾廢疾者,給四十畝。
女子在原則上不給土地,但寡妻妾,給三十畝。
其為一戶者,更增給二十畝,皆以其中的二十畝為永業田,餘為口分田。
奴婢與牛不給田。
口分田同于露田,種谷。
永業田同于桑田,植桑、榆、棗等樹。
田地的授受在每歲十月農閑的時候舉行,是為班田法。
班田法又謂集晉以來田制的大成,但其目的,并不在沒收富者的田地以給貧民,而在整理租稅,故許民遷徙,所分田均得買賣,而其給與親王郡王以下的永業田,乃至百頃六十頃五十頃之多,形成一種階級制度,故農民仍多失産流亡者。
豪強乘之,乃行兼并,至安祿山亂,班田制遂廢。
此種土地階級制的根萌,後來流衍而為莊田制,形成一種封建的大地主階級,用種種手段,兼并貧民土地,既奪其土地,複以重大負擔,加于貧民。
宋代謀行限田制,以圖稍加制止而終未著效果。
金元崛起
關于井田制度,雖尚有人抱是否曾經實行的懷疑,然自周秦以來,為談政者一種理想的土地制度,則确為事實;而原始經濟的狀态,有一個土地共有的階段,亦确是人類生活的普遍現象。
井田制的根本要旨,乃在收天下土地為公有,而均分之于各家,使他們收益使用,是一種比較完滿的土地國有,平均的授與農民耕種使用的制度。
中國古代,似亦經過此階段,直至春秋戰國時,土地私有制才漸次确定。
漢時,土地兼并的風潮盛,貧富日趨懸絕,故武帝時,有一種行限田制的建議,而迄未能實行。
至王莽時,依據“周禮”名天下的田地為王田,作為公有,而禁止買賣,規定一家占有額不得過一井九百畝,有餘田者,分與九族鄉黨,犯法者處死刑。
不久反動起,故當時的土地問題終于未能解決。
晉代的占地制度,乃在應人民的男女年齡,課以一定額的土地,使他們耕作。
無主的土地,亦使人們工作,同時且限制王公官吏的占有額,此其目的,乃在增加稅源,故豪強兼并土地的問題,依然無法解決。
後魏孝文帝容納李安世的建議,設均田法,要把天下的田地,均分給人民。
均田法的大要,是把田地分為露田與桑田二類。
民達十五歲,男子給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女子給露田二十畝,奴婢準于良丁。
牛,給露田三十畝。
露田,即種谷的田。
民年及七十,或身死,則歸還于官府。
桑田,是種桑榆的田,身死不必歸還于官,許為其家的世業。
土地的還受,在每年正月調查人時舉行。
此等土地政策,皆因大亂以後,人民離散,土地荒蕪,豪強跋扈,稅制紊亂,乃謀所以安插遊民,獎勵稼穑,以荒閑的土地給與貧民,以圖增加稅源的方策,而非根本的解決土地問題的政策。
唐武德七年,立租庸調稅法。
依此法則,男子達十八歲,每人給田百畝,其中以八十畝為口分田,以二十畝為永業田;六十歲以上以迄老死,給口分田的一半,即四十畝;笃疾廢疾者,給四十畝。
女子在原則上不給土地,但寡妻妾,給三十畝。
其為一戶者,更增給二十畝,皆以其中的二十畝為永業田,餘為口分田。
奴婢與牛不給田。
口分田同于露田,種谷。
永業田同于桑田,植桑、榆、棗等樹。
田地的授受在每歲十月農閑的時候舉行,是為班田法。
班田法又謂集晉以來田制的大成,但其目的,并不在沒收富者的田地以給貧民,而在整理租稅,故許民遷徙,所分田均得買賣,而其給與親王郡王以下的永業田,乃至百頃六十頃五十頃之多,形成一種階級制度,故農民仍多失産流亡者。
豪強乘之,乃行兼并,至安祿山亂,班田制遂廢。
此種土地階級制的根萌,後來流衍而為莊田制,形成一種封建的大地主階級,用種種手段,兼并貧民土地,既奪其土地,複以重大負擔,加于貧民。
宋代謀行限田制,以圖稍加制止而終未著效果。
金元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