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之薪膽

關燈
款合同之改訂,吉長鐵路股本及完全管理權之讓與,日人在南滿有置産蓋造商工業及農業應用地及内地雜居之權利,均一一承諾。

    惟關于管轄并保護享受末項權利之日本人,中國欲加修正條款。

    關于漢冶萍公司者,中國亦允該公司如願與日本資本家合辦,政府不加反對。

    關于全國沿海一帶不割讓,中國允自己宣言。

    關于福建者,亦允日後按照日本之意願,另行聲明。

    其他諸款,或有損于中國主權太甚,或背乎各國機會均等主義,如漢冶萍問題之第二款,合辦中國警察(後經日使解釋為僅指南滿警察而言,并雲,如中國聘用日人為南滿警政顧問,日政府必能滿意,中國遂勉允之),學校、醫院、寺院用地及布教權,揚子江鐵路權利,聘請有力之日本人為政治、财政、軍事顧問及教習,購定數軍械,與合辦軍械廠各要求,悉以無從商議拒之,并詳細說明其理由。

    其餘争執最多之事項,厥惟南滿洲土地所有權及東蒙古問題。

    日本原案要求日人有在南滿租地或購置地畝及居住、遊曆、貿易、制造權,中國以若是則不惟限制中國主權,且害及機會均等,遂于第一次修正案提出在南滿洲添開商埠,且設立中日合辦農墾公司,日本不允。

    嗣又提出第二次修正案,收回前案,允其雜居,惟聲明商埠以外之日本人,須服從中國警章,完納各項賦稅,與邦人一律,并援引間島交涉成案,既有雜居之權,斷不容領事裁判權與之并行,但準日本領事到堂聽審,日本仍不允。

    乃為第三次修正案,民刑訟案,分别處理,照土耳其之先例,日本猶不允。

    遂于第四次提案,完全照原案承諾,惟易土地所有權為租借權,耕作土地加以另訂章程數字而已。

    東蒙古為日本杜撰之新名詞,界域既不分明,且與日本無何關系,今遽與南滿相提并論,政府于此,亦主退讓,允于該處開辟若幹商埠。

    據上所述,吾國政府退讓已至于無可退讓之地,乃日本益以為易與。

    停議十日後,竟于四月二十六日重提修正案。

    此新議案綜計二十四款,聲明中國如将此二十四款全部承認,日本政府拟将膠州灣一帶之地,以适當之機會,附加條件,歸還中國,是為日本最後之讓步雲雲。

    中國對此新議案,于五月一日答複,又豫以新讓步,将此追加提出東部内蒙四款承認三款,對于日本人務農,中國曾提有另訂章程一節,徑即取消。

    對于日人間或日、華人間之訟案,允日本領事派員旁聽,并徇其請,将警察法令章程,改為違警章程,以縮小中國行政權。

    對于漢冶萍問題,中國承認此新議案要求諸款,即中國政府聲明該公司不歸國有,又不準充公,不準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關于福建問題,亦允向日本聲明中國政府并無允準何國在福建省沿岸,建設造船廠、軍用蓄煤所、海軍根據地及其他一切軍務上設施,并無拟借外債自行建設或施設上開各事。

    于該答複中,婉陳中國不能再行讓步之苦衷,冀其訊表同意,日本終不以為滿意,仍以嚴重手段相威吓,我國政府,猶聲稱未經承認之條款,尚可再加考量,而日本雷厲風行之最後通牒,已于五月六日電寄北京矣。

    是日夜間,曹外交次長複往日使館,稱第五項中學校用地所有權或租借權,尚有磋商餘地,其他揚子江鐵路問題,第三國之關系如能解決,亦無不可雲雲。

    日使聞之大喜。

    蓋其所謂最後通牒中之要求,猶未及此,遂電告日本政府,請示可否将通牒内容稍事更換,日本政府複電,謂已經禦前會讓,且已通告各國,礙難再改(此事二十二日日本衆議院議員長島隆二氏,曾以質問其外相加藤氏,加藤氏答以此系曹次長私人之見,非代表中國政府),此通牒遂于七日下午三時遞到。

    通牒内容,與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新議案
0.09587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