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解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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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有問于孔子曰:“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信乎?”孔子曰:“聖人之設防,貴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為至治也。

    凡夫之為奸邪竊盜,靡法妄行者,生于不足,不足生于無度,無度則小者偷盜,大者侈靡,各不知節。

    是以上有制度,則民知所止,民知所止,則不犯。

    故雖有奸邪賊盜,靡法妄行之獄,而無陷刑之民。

    不孝者生于不仁,不仁者生于喪祭之禮明,喪祭之禮所以教仁愛也,能教仁愛,則喪思慕祭祀,不解人子饋養之道,言孝子奉祭祀不敢解生時饋養之道同之也喪祭之禮明,則民孝矣。

    故雖有不孝之獄,而無陷刑之民。

    殺上者生于不義,義所以别貴賤,明尊卑也,貴賤有别,尊卑有序,則民莫不尊上而敬長。

    朝聘之禮者,所以明義也,義必明則民不犯,故雖有殺上之獄,而無陷刑之民。

    鬥變者生于相陵,相陵者生于長幼無序,而遺敬讓,遺忘鄉飲酒之禮者,所以明長幼之序,而崇敬讓也,長幼必序,民懷敬讓,故雖有鬥變之獄,而無陷刑之民。

    淫亂者生于男女無别,男女無别,則夫婦失義,禮聘享者所以别男女,明夫婦之義也,男女既别,夫婦既明,故雖有淫亂之獄,而無陷刑之民。

    此五者,刑罰之所以生,各有源焉。

    不豫塞其源,而辄繩之以刑,是謂為民設阱而陷之。

    刑罰之源,生于嗜欲不節,失禮度者,所以禦民之嗜欲,而明好惡順天之道,禮度既陳,五教畢修,而民猶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

    尚猶也申令固其教也其犯奸邪靡法妄行之獄者,則饬制量之度;有犯不孝之獄者,則饬喪祭之禮;有犯殺上之獄者,則饬朝觐之禮;有犯鬥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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