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李鴻章之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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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和團之起 李鴻章之位置 聯軍和約 中俄滿洲條約 李鴻章薨逝身後恤典 李鴻章最初之授江蘇巡撫也,僅有虛名,不能到任。

    其最後之授直隸總督也,亦僅有虛名,不能到任。

    造化小兒,若故為作弄于其間者然。

    雖然,今昔之感,使人氣短矣。

    鴻章莅粵未一年,而有義和團之事。

    義和團何自起?戊戌維新之反動力也。

    初,今上皇帝既以新政忤太後,八月之變,六賢被害,群小競興,而康有為亡英倫,梁啟超走日本,盈廷頑固黨,本已疾外人如仇雠矣。

    又不知公法,以為外國将挾康、梁以謀己也,于是怨毒益甚。

    而北方人民,自天津教案,以至膠州割據以來,憤懑不平之氣,蓄之已久,于是假狐鳴篝火之術,乘間而起。

    頑固黨以為可借以達我目的也,利而用之。

    故義和團實政府與民間之合體也,而其所向之鹄各異。

    民間全出于公,愚而無謀,君子憐之。

    政府全出于私,悖而不道,普天嫉之。

    使其時李鴻章而在直隸也,則此禍或可以不作,或禍作而鴻章先與袁許輩受其難皆未可知。

    而天偏不使難之早平,偏不令李之早死,一若特為李設一位置,使其一生曆史,更成一大結果者。

    至六月以後,聯軍迫京師,于是李鴻章複拜議和全權大臣之命。

    當是時,為李鴻章計者曰:“擁兩廣自立,為亞細亞洲開一新政體,上也;督兵北上,勤王剿拳,以謝萬國,中也;受命入京,投身虎口,行将為頑固黨所甘心,下也。

    雖然,第一義者,惟有非常之學識,非常之氣魄,乃能行之。

    李鴻章非其人也。

    彼當四十年前方壯之時,尚且不敢有破格之舉,況八十老翁,安能語此?故為此言者,非能知李鴻章之為人也。

    第二義近似矣。

    然其時廣東實無一兵可用,且此舉亦涉嫌疑,萬一廷臣與李不相能者,加以稱兵犯阙之名,是騎虎而不能下也。

    李之衰甚矣,方日思苟且遷就,以保全身名,斯亦非其所能及也。

    雖然,彼固曾熟審于第三義,而有以自擇。

    彼知單騎入都之或有意外,故遲遲其行,彼知非破京城後,則和議必不能成,故逗留上海數月不發。

     兩宮既狩,和議乃始。

    此次和議,雖不如日本之艱險,而??????葛亦過之。

    鴻章此際持以鎮靜,徐為磋磨。

    幸各國有厭亂之心,朝廷有悔禍之意,遂于光緒二十七年七月定為和約十二款。

     和約既定,尚有一事為李鴻章未了之債者,則俄人滿洲事件是也。

    初,中俄密約所訂,俄人有自派兵隊保護東方鐵路之權。

    至是義和團起,兩國疆場之間,有違言焉。

    俄人即借端起釁,掠吉林、黑龍江之地,達于營口北,東方有聯軍之難,莫能問也。

    及和議開,俄人堅持此事歸中俄兩國另議,與都中事别為一談,不得已許之。

    及列國和約定,然後滿洲之問題起。

    李鴻章其為畏俄乎?為親俄乎?抑别有不得已者乎?雖不可知,然其初議之約,實不啻以東三省全置俄國勢力範圍之下,昭昭然也。

    今錄其文如下: 第一條俄國交還滿洲于中國,行政之事,照舊辦理。

     第二條俄國留兵保護滿洲鐵路,俟地方平靜後,并本條約之樞要四條,一概履行後,始可撤兵。

     第三條若有事變,俄國将此兵助中國鎮壓。

     第四條若中國鐵路未開通之間,中國不能駐兵于滿洲。

    即他日或可駐兵,其數目亦須與俄國協定,且禁止輸入兵器于滿洲。

     第五條若地方大官處置各事,不得其宜,則須由俄國 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