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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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 △紹聖四年(丁醜,一○九七) 1、正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丙戌朔。

    丙申,葉祖洽繳呂孝廉知曹州敕。

    《長編》卷五百五:元符二年正月丙寅,知曹州呂孝廉為京東運副。

    原注:雲:紹聖四年正月十一日,葉祖洽繳曹州敕。

    案:《編年備要》雲:給事中葉祖洽言:“先帝修複官制,其意蓋欲使之更相檢察而不得混亂也。

    故中書省置中書舍人,以行為職,其不可行則繳之;門下省置給事中,以讀為事,其不可讀者則辍之。

    蓋以為廟堂之上,議論設施,或有差誤,人主有所不知,則給、舍得舉其職。

    上聞如此,則政事之阙常救於未然,而朝廷無過舉。

    今使中書舍人兼權給事中,又令凡有書過文字并不回避,如此,則中書舍人即是給事中,給事中即是中書舍人,不惟名實混淆而給事中職事遂廢。

    當其職事者自行自讀,或有阿附,可以蕩然肆志,無所忌憚。

    命令既出,雖有言者,亦無及矣。

    ”诏特旨書讀不回避,馀令互書。

    疑祖洽此疏,當是為繳呂敕上也。

    ) 2、壬寅,诏黃履、蔡京、林希各薦可充禦史者一人。

    (《長編》卷四百九十一:紹聖四年九月,李深上書,言嘗聞陛下命黃履、蔡京雲雲。

    原注:正月十七日,命履、京及林希。

    )蔡京、林希同舉太學博士鄭居中上殿為禦史。

    (《長編》卷四百八十五:紹聖四年四月戊子,曾布曰:“太學博士鄭居中上殿何如?”上曰:“蔡京力薦。

    ”原注:雲:正月十七日,京、希被诏,同舉禦史。

    ) 3、甲辰,呂嘉問除江淮荊浙路發運使。

    (《長編》卷四百八十七:紹聖四年五月戊辰,嘉問知青州。

    原注:雲:正月十九日為江淮荊浙發運。

    又卷四百九十一:紹聖四年九月,李深上書言呂嘉問移發運。

    原注:雲:正月十九日。

    案:《宋史呂嘉問傳》雲:安石複相,削嘉問三秩,知淮陽軍。

    紹聖中,擢寶文閣待制、戶部侍郎,加直學士、知開封府。

    專附章惇、蔡卞,多殺不辜,焚去案牍以滅口。

    嘗薦鄒浩,浩南遷,坐罷知懷州。

    《編年備要》:四年九月,李深疏雲:“呂嘉問移發運使,未數月,不緣奏計登對,不緣六曹貳卿,遂除待制。

    天下皆謂嘉問之子娶王雱之女,蔡卞娶王雱之妹,與嘉問、蔡卞結為死黨。

    ”) 4、丙午,诏:“應紹聖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類定姓名,責降人宮觀居住,乃勒停安置,分司散官,子孫弟侄,各不得住本州;鄰州内子孫,仍并與次遠路分合入差遣,已授未赴并見在任人并罷。

    ”(《紀事本末》卷百二。

    原注:紹聖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類定責降人姓名,未見。

    ) 5、刑部侍郎邢恕改吏部侍郎。

    (《長編》卷四百九十:紹聖四年八月丁酉,蔡渭奏粉昆事。

    又卷四百九十五:元符元年三月戊午,三省言究治張士良獄。

    原注:恕以二年十二月自青州入為刑侍,四年正月改吏侍。

    ) 6、丁未,王瑜除京東路轉運副使。

    (《長編》卷四百九十四:元符元年正月戊子,沈铢言單立文字,乞委王瑜錄問。

    原注:王瑜四年正月二十二日除京東運副。

    ) 7、己酉,兩浙發運使周秩除京西路轉運使。

    (《長編》卷四百九十:紹聖四年八月壬辰,委秩體量獄事。

    又卷四百九十三:四年十二月癸未,周秩察河南變事。

    原注:正月二十四日,自浙憲除京西漕。

    (案:王鞏《甲申雜記》:周秩重實過高郵,言紹聖中有洛人告,言文及甫、劉唐老與李邦直将生變,誅章子厚、蔡元度諸人以下,至兩制、侍從皆及之。

    )召周重實為京西轉運使推治之,以其嘗攻文潞公也。

    有朝旨令先推究體訪,候有狀即治之。

    又以運判周純為知情不告,将引用嶺南谪降人,元祐人同力為之。

    哲宗召重實對曰:“欲盡誅族大臣以下,則将置朕於何地?”又召呂升卿,令國門聽旨,俟其有實,即遣誅諸人於嶺南。

    重實既至西京,捕文、劉,置運司别廳,且辟程公孫專管當,察訪於外,久之無狀,而誅大臣之語則有之。

    文凡三請自裁。

    未幾,罷邦直留守,知成都府。

    且密谕重實,令有實即就攝。

    久之,公孫忽得二張秀才密語,雲元謀雲“候上意必變,必用元祐人”,迺有誅族之舉。

    重實即具奏,具言元不及乘輿。

    不數日,有令文、劉逐便,呂還朔部,并不推治。

    ) 8、庚戌,殿中侍禦史李清臣出知河南府。

    (《長編》四百九十三:紹聖四年十二月癸未,清臣改知成都。

    原注:四年正月二十五日,自侍中出知河南府。

    又《長編》卷五百:元符元年七月庚午,蔡京《第三奏論文及甫書》事。

    原注:清臣知河南府在四年正月二十五日。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春正月,田嗣宗坐指斥抵罪,李清臣以嗣宗親黨,出知河南府。

    《編年備要》雲:嗣宗,清臣之表弟。

    《東都事略李清臣傳》:哲宗幸楚王第,有婦人遮道叫呼,誣告清臣謀反,既屬吏系治。

    婦人,本盧州娼,常為清臣姑之子田嗣宗外婦。

    诏捕嗣宗得之,清臣猶未請去。

    獄将具,言者有疏論列,嗣宗既伏法,清臣遂以資政殿大學士出知河南府,尋奪職知真定府。

    《宋史路昌衡傳》雲:李清臣有狂婦之訴,昌衡緻之重辟。

    ) 9、辛亥。

    (《長編》卷四百八十六:紹聖四年四月甲辰,呂惠卿言浮圖寨畢功。

    原注:雲:正月二十六日。

    又卷四百九十二:紹聖四年十月丙戌,密院言惠卿相度浮圖。

    原注:正月二十六日可參考。

    ) 10、甲寅,诏河北、河東、陝西三路相度保甲人才。

    (《長編》卷四百九十三:密院奏河北、河東、陝西三路保甲人才小弱、不堪教武藝者免之。

    原注:相度在正月二十九日甲寅。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授瞎征》節度使。

    去秋,阿裡骨卒,子瞎征嗣,至是加封。

    案:畢沅《通鑒》雲:庚寅,以阿裡骨子轄戩襲河西軍節度使邈川首領。

    轄戩,即溪邦彪篯也。

    畢氏原注:轄戩,舊作瞎征,今改。

    又陳桱《通鑒續編》雲:瞎征,阿裡骨子也。

    性嗜殺,部族攜貳。

    大酋心牟欽氈等有異志,以瞎征季父蘇南黨征雄武,谮殺之,其黨皆死,獨峞酋篯羅結得逃,以董氈疏族溪巴溫居隴逋部,河南諸羌多附之,乃往依焉。

    遂奉溪巴溫之子杓拶據溪哥城,瞎征殺杓拶,篯羅結奔河州焉。

     1、二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丙辰朔。

    )丁巳,資政殿學士、大中大夫、提舉崇禧觀王存上表陳乞緻仕。

    故事,當除東宮官,诏特授右正議大夫,依前資政殿學士緻仕,其蔭補恩例,各隻與一名。

    言者指存元祐之初,論事附會故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

    ) 2、己未,三省言:“司馬光、呂公著倡為奸謀,诋毀先帝,變更法度,罪惡至深。

    及當時兇黨同惡、相濟首尾,附會之人,偶緣今已身死,不得明正典刑,而亡殁之後,尚且優以恩數及其子孫親屬與見存者,罪罰未稱,輕重不倫。

    若謂其已死,一切不問,則使後世亂臣賊子何以創艾?至於告老之人,雖已謝事,亦宜少示懲沮。

    ”制曰:“故司空、同平章軍國事呂公著,資賦陰險,世濟奸回,盜竊虛名,昧冒休寵,可特追貶建武軍節度副使。

    ”又制曰:“故正議大夫、守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司馬光,資詭激之行以盜虛聲,挾矯誣之言以惑愚衆,可特追貶清海軍節度副使。

    ”又制曰:“故端明殿學士、左朝奉郎王岩叟,資險狡之智而濟以敢為,挾矯邪之權而為之死黨,可追貶雷州别駕。

    ”诏:“趙瞻、傅堯俞奪所贈官,以上除王岩叟已罷遺表恩例外,馀并韓維,并追奪遺表緻仕子孫親屬所得蔭補陳乞恩例,孫固、範百祿、胡宗愈遺表子孫親屬蔭補陳乞恩例?各與兩人,馀悉追奪。

    非奸險并悖、惡無人臣之義,如光、公著者,不用此例。

    ”(《紀事本末》卷百二。

    案:畢沅《通鑒考異》雲:《編年錄》系於乙未,誤。

    今從《長編》及《宋史哲宗紀》。

    《朔閏考》:是月丙辰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