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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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 △紹聖三年(丙子,一○九六) 1、正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壬辰朔。

    庚子,大中大夫、知樞密院事韓忠彥除觀文殿學士、知真定府。

    先是,樞密院奏事畢,忠彥留身請外,又面請曾布以欲得鎮陽,又乞章惇陶鑄一善地,遂遷出,時十二月癸未也。

    翌日,布入對,上遽問:“忠彥已遷出。

    ”又曰:“忠彥别無事,亦不至奸險。

    ”布曰:“然。

    ”已而章惇言忠彥處置邊事多可笑,上甚駭之。

    忠彥請不已,乃有是命。

    《紀事本末》卷百一。

    ) 2、右正言孫谔言:“楊畏在元豐之間為禦史,其議論趨向皆與朝廷合。

    及元祐之末,大防、轍等用事,則盡變其趨向而從之。

    紹聖之初,陛下躬親總攬,則又欲變其趨向,偷合苟容,交結執政,傾亂朝廷,至今天下之人謂之‘三變’。

    聖世含忍,久稽典刑。

    今畏罷帥真定府,仍以寶文閣待制知河中,非所以慰公議也。

    伏望陛下揭其奸險,特行顯黜。

    ”诏楊畏落寶文閣待制,依舊知河中府。

    其後,以中書舍人盛陶言,未敢命詞行下,移知虢州。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太平治迹統類》:正月戊戌,右司谏張商英言:“伏見吏部侍郎楊畏反覆迹狀,前後明白,不為公論所與,遑遑求為自安之計。

    凡立朝之士,稍與己情不通者,即指為劉摯黨人,陰行離間,如彭汝砺、黃裳、葉濤之徒是也。

    議者言來之邵所入章疏,稍成文理者,皆畏代為之。

    方今補壞修廢,肇開端緒,而畏不盡重,适足為害,欲望聖明考言詢事,進退施行。

    ”) 3、禮部員外郎徐君平詳定樞密院承旨元豐八年至元祐九年四月終臣寮章疏及陳請事,逐名編類,申納樞密院中。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編年備要》雲:正月,樞密院副承旨宋球編成一百四十冊。

    诏錄本進呈。

    ) 4、甲辰,朝獻景靈宮。

    初元豐中,四孟月,皇帝遍詣,上以崇奉祖宗禮不可簡諸殿朝獻。

    至元祐二年,議者煩之,乃以四孟分詣。

    至是仍命依元豐禮,顯承并徽音共十五殿,上躬酌獻拜起凡一百三十馀而貌愈恭。

    (《紀事本末》卷九十三。

    案:《編年備要》雲:元豐五年冬十一月,诏景靈宮作十殿,以時王禮祀祖宗。

    尋又诏以四孟月朝景靈宮。

    紹聖三年四月,诏自今景靈宮朝獻分兩日。

    ) 5、戊申,李仲送吏部,與合入差遣。

    (案:五字據陳次升《谠論集》增。

    仲嘗建議先複置汴口,廢清汴故也。

    仲雲自置汴口到今十馀年。

    《長編》卷四百三十六:十二月末,梁焘《論回河》。

    原注:紹聖三年正月十七日,李仲送吏部雲雲,據以輯此。

    又《長編》卷二百九十八:元豐二年六月甲寅,導洛通汴事言。

    原注:紹聖三年正月十七日可考。

    又四百零七:元祐二年十二月末,是冬始閉汴口。

    原注:此據紹聖元年十二月二十七蔡京雲雲,并三年正月李仲雲雲增入。

    案:原文阙佚,據《宋史·河渠志》四雲:三年正月戊申,诏提舉河北西路常平李仲罷歸吏部。

    仲在元祐中提舉?水辇運,建言:“西京、鞏縣、河陽、氾水、河陰縣界,乃沿黃河地分,北有太行,南有廣武二山,自古河流兩山之間,乃緣禹迹。

    昨自宋用臣創置導洛清汴,於黃河沙灘上,節次創置廣雄、武等堤埽,到今十馀年間,屢經危急。

    況諸埽在京城之上,若不别為之計,患起不測,思之寒心。

    今如棄去諸埽,開展河道,講究興複元豐二年以前防河事,不惟省歲費,寬民力,河流且無雍遏決溢之患。

    望遣谙河事官相視施行。

    ”又乞複置汴口,依舊以黃河水為節約之限,罷去清汴插口。

    ) 6、殿中侍禦史陳次升言:“紹聖元年七月十九日,責降呂大防等敕牒榜節次雲‘至於射利之徒,脅肩成市,盍從申儆,俾革回邪,推予不忍之仁,開爾自新之路。

    除已行責降外人,其馀一切不問,議者亦勿複行’。

    (案:《谠論集》作“亦勿複言”。

    )當是之時,诏命初下,萬口一詞,歡呼鼓舞。

    (案:《谠論集》此下有雲:聖君含垢,溥博如天,包容如地,歌頌不一,一責廢人,此盛德之事也。

    )近者切見汪浃、李仲等送吏部,與合入差遣,錄黃行下,以元祐所獻文字得罷。

    則前件敕榜有‘其馀一切不問議’語,殆成虛文,将何以取信天下!(案:《谠論集》此下有雲:《傳》曰:“王言如絲,其出如綸;王言如綸,其出如綍。

    其已行而不可返也。

    ”)況夫揭榜朝堂,遍牒中外,明示臣庶,俾懷悛革自新之心,行之未幾,今乃錄浃、仲等得罪之由又如此,臣恐虧朝廷号令之信,有傷國體。

    伏望睿旨檢會前件敕榜,宣谕大臣,自今以始,同共遵守。

    若人材委不可用,所見背理,以今日其罪罪之,既往之咎,置而不問,庶無反側之心,亦所以彰朝廷忠厚之德。

    ”又言:“臣近奏乞宣谕大臣,遵守敕榜‘其馀一切不問’之語,未見施行。

    今聞差官編排元祐間臣僚章疏,仍厚賞以購藏匿,彩之輿論,實未有安。

    (案:《谠論集》此下有雲:臣嘗讀史,觀漢光武誅王郎,收文書,得吏人與郎交關毀謗數十章。

    光武不省,會諸将軍燒之,曰:“令反側子自安。

    ”當時以此遂定天下,後世書之,以為美談。

    )恭惟陛下執政之初,诏令天下言事,親政以來,揭榜許其自新,是亦光武安反側之意。

    (今又案:《谠論集》此下有“張官置局,吹毛求疵”八字。

    )考人一言之失,寘於有過之地,是前之诏令,适所以誤天下也,後之敕榜,又所以诳天下也。

    命令如此,何以示信於人乎!(案:《谠論集》此下有雲:昔成王與叔虞戲,削桐葉為珪,以與叔虞曰:“以此封。

    ”若史佚請擇日立叔虞,王曰:“吾與戲耳!”史佚曰:“天子無戲言。

    ”於是封叔虞於唐。

    夫成王非輕其爵命也,以王言惟行,敕勿反爾。

    矧今禦史台榜示朝堂,進奏遍牒天下,惟患人之不知,非特戲言而已;戲言尚踐而行,豈有明揭榜示、曉谕臣庶可反之乎?伏望聖慈念光武安反側之言,思成王遂削桐之封。

    )所有編排章疏指揮,乞行寝罷。

    ”(《紀事本末》卷百一。

    ) 7、己酉,禦史中丞黃履言:“知麟州燕複以納粟複官,年逾七十,耳目昏暗,郡務廢弛,乞下本路體究,果如所聞,即乞罷免。

    ”诏河東經略司體量以聞。

    (嶽珂《愧郯錄》卷八。

    ) 8、壬子,樞密院言:“寶文閣待制、知熙州範純粹,元祐初嘗獻議棄地及稱蘭會猶為中國之蠹。

    雖已削官職,今朝廷方經略西羌,而仍使純粹帥邊,非便。

    ”诏純粹差知鄧州。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長編》卷四百六十五:元祐六年閏月壬午,範純仁因夏國乞賜譴責。

    原注:雲:紹聖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可考。

    據《朔閏考》,二十七日乃丙辰日,與《紀事》異日。

    ) 9、癸醜,右司谏劉拯言:“伏睹近降朝旨,委給、舍、左右司郎官編錄元祐章疏,而所委官在元祐中嘗為言官者相半。

    伏望别契勘無妨嫌者使領。

    ”诏内有元祐中曾任台谏官,令更不幹預。

    拯言蓋指徐君平也。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君平編類章疏在初九日。

    ) 10、丁巳,白州編管人陳衍配朱崖軍。

    (《長編》卷四百九十五:元符元年三月戊午,三省言究治張士良獄。

    原注:三年正月二十六日,陳衍配朱崖軍。

    案:《十朝綱要》:三年正月丁巳,陳衍配朱崖軍。

    《長編》作三年正月二十六日。

    今以三年正月壬辰朔推之,二十六為丁巳日。

    《編年備要》雲:元年,白州編管,又以其與州官往來,故配朱崖軍。

    ) 11、戊午。

    (《長編》卷四百六十八:元祐六年十一月壬辰,管勾麟府路張若讷等不預為清野,緻西賊恣行劫掠。

    原注:又紹聖三年正月二十七日。

    又《長編》四百七十三:元祐七年五月戊申,張若讷特罷路分都分監。

    原注:紹聖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可考。

    案:原文已佚。

    ) 12、诏罷合祭,自今間因大禮之歲,以夏至之日躬祭地祇於北郊。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紀事本末》不系日。

    嶽珂《愧郯錄》卷三雲:三年正月戊午,遂诏間因大禮,躬祭地祇,然實未嘗行。

    《宋史·本紀》同,作戊午,今依以編次。

    畢沅《通鑒》同《宋史》。

    《東都事略·黃履傳》:初,诏廷臣殿議,特修郊廟奉祀禮文,即主辨南北之說,而議者棼糾,訖不果。

    履又建言:“陽複陰消,各因其時。

    上圜下方,各順其體。

    是以聖人因天祀天,因地祀地,三代至漢,其儀不易。

    及王莽谄事元後,遂跻地位,同席共牢,曆世襲行,不能全革。

    逮神宗臨禦卓然,考古揆今,以正大典,嘗有意于茲矣。

    今承先志,當在陛下及二三執政。

    ”哲宗以詢大臣,章惇以為北郊止可謂之社。

    履曰:“天子祭天地。

    蓋郊者交於神明之義,所以天地皆稱郊。

    故《詩序》雲‘郊祀天地’。

    若夫社者,土之神而已,豈有祭天亦謂之社乎?”哲宗然之,遂定郊議。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出内庫金帛,赴五路經略司封樁,以助邊費。

    案:《十朝綱要》丁巳日。

    《編年備要》雲:出内庫金帛六十五萬,赴五路經略司封樁。

    自後降賜非一,不盡錄。

    《宋史本紀》:二月癸亥,出元豐庫缗四萬,於陝西、河東籴邊儲。

     1、二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壬戌朔。

    )丙寅,詳定敕令所言:“京東、河北、河東轉運司奏,元豐官印契書既有法式,而紙劄厚大,不容奸僞。

    元祐之初,有司官妄申請廢去天下契書,奸巧之弊,複如往時。

    令乞依元豐條例委得經久,於民有利。

    ”從之。

    (《紀事本末》卷一百。

    原注:《新錄》辨曰:小人觀朝廷之向背,揣所樂聞,馳骛迎合,非無況者孰能之?方紹述之說興,雖契券紙劄之厚薄大小,亦妄述利害,以濟其谀,可以見一時在位者,小人之多也。

    史官亦不當書之。

    《實錄》今删去,要見元祐印契法如何。

    ) 2、壬申,诏罷富弼配享神宗廟庭。

    初,元祐定弼配享,天下以為宜。

    至是謂弼得罪先帝,罷之。

    翌日,曾布對,上即問布:“已罷富弼配飨何如?”布曰:“臣自元祐中聞之固已訝其不當。

    弼最不為先帝所悅,乃以配食事亡,如事存義所未安。

    先帝經營政事,以王安石為相,君臣相得之際,近世之所未有。

    舍安石而用弼,豈先帝之心哉?但元祐之人偏執己見,不恤義理之所為耳!”(《紀事本末》卷百十三。

    案:《宋史·本紀》:癸酉,罷富弼配飨神宗廟廷。

    邵經邦《宏簡錄》亦雲癸酉。

    《十朝綱要》同此,作壬申。

    蓋先一日下诏也。

    ) 3、癸未,臣僚上言:“每歲諸路應舉官臣僚許選人充改官,職官縣令任使各有員數,而選人惟以舉主應格方得升進。

    若舉主不足,雖老於铨調,亦無由改轉。

    寒士所係利害非輕,欲乞應選人曆任未及三考,隻許奏舉;職官縣令如曆任通及三考以上見係幕職令錄資序,方許奏舉改官,任使所貴,稍抑權勢僥幸請讬之弊。

    ”從之。

    (《紀事本末》卷九十三。

    ) 4、丙戌,知渭州呂大忠再言邊事。

    (《長編》卷四百八十五:紹聖四年四月己亥,呂大防卒于虔州。

    原注: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大忠以渭帥再言邊事。

    案:《東都事略大忠傳》:為龍圖閣知秦州,遷寶文閣待制。

    夏人自麟府、環慶路犯邊之後,絕歲賜,複欲蹙使謝罪,将許之。

    大忠言:“夷狄猶禽獸,強則縱,困則服,連年入寇邊民,皆謂必有以制之。

    今無名遣使,陽為恭順,實懼讨伐。

    若許之,恐為夷狄所窺也。

    ”大忠嘗獻言:“夏人兵不過三十萬,戍守外戰士不過十萬,三路之衆,足以當之,屢犯王略,而朝廷一不與校,臣竊羞之。

    ”遷寶文閣直學士、知渭州。

    ) 5、诏三路保甲依義勇法教試。

    (《紀事本末》卷一百。

    ) 6、先是,曾布言:“三省編排自前歲累曾奏陳,以謂施行。

    元祐之人,殊無倫理,今亦盡矣。

    兼降敕榜,更不施行。

    今方編排章疏,中外人情不安,恐難施行,在朝廷知之足矣。

    ”上曰:“若有罪,如何隻為有敕榜更不可行?”布曰:“此事亦更在聖斷,但恐诏令失信耳。

    兼如劉摯等已皆施行,恐難再行。

    ”上曰:“隻是本輕。

    ”布曰:“如文彥博輩未經施行,将來緻仕遺表之類,若一以宰執例推恩,則似太過。

    ”上深以為然。

    (《紀事本末》卷百一。

    ) 1、三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辛卯朔。

    辛醜,江西路提舉常平使周純為京西路轉運判官。

    (《長編》卷四百九十三:紹聖四年十二月癸未,察河南變事。

    原注:周純三年三月十一日以江西提舉為京西路運判。

    ) 2、丁未,蔡蹈為監察禦史。

    (《長編》卷四百九十五:元符元年三月癸醜,蔡蹈言夷門山工役。

    原注:雲:紹聖三年三月十七日,蔡蹈為監察。

    ) 3、辛亥,王宜罷提舉。

    (《長編》卷四百九十九:元符元年六月壬寅,序辰看詳元狀理訴文字,曾布《自序》雲雲。

    原注:此據曾布《日錄》、陳瓘《尊堯集》及馀言修入。

    曾布《日錄》看詳訴理文字,已附見紹聖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王宜罷提舉時。

    案:此文已佚。

    原注所附《日錄》看詳訴理文字雲雲。

    今取卷四百九十九本文輯入。

    據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