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田賦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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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夢高曰:阡陌既開,井田之制不可複已。
漢世限民名田,法良意美,最為近古。
唐有天下,初以"租庸調"立賦斂法,至楊炎約百姓丁産定為兩稅,秋夏征之。
迄今賦役猶守其遺法焉。
顧當時定制有額外率一錢者,以枉法論,日且耗蠹百出矣。
蓋天下無不弊之法,而有不弊之人,人與法不相得,故互其流毒無既也。
保德,作邑于山,濱河而處。
高者稍晴即旱,窪者一雨即潦。
至于丁徭之重,為他郡最,又多賠累,貧富不均。
嗟!此窮黎剜肉補瘡肉且盡矣。
吏此邦者,日夕冰兢,但飲黃河一杯水,尚恐不足以蘇民困也,循良牧守,惟有招流散以滋生聚;誅兼并以恤貧困;清隐匿以均徭役;勸敦睦以拯災患。
保之民庶有幸乎!作田賦志。
地糧四之一丁徭四之二稅課四之三匠戶四之四起解四之五存留四之六 ○地糧 明 原額坡地三百六十頃一十四畝六分五厘,後增地一十六頃二十四畝二分七厘三絲二忽。
萬曆二十六年,黃河水沖地六十頃六十畝四分四厘九毫八絲。
二十八年,知州韓朝貢申允除豁,實在地三百七頃七十四畝四分七厘五絲二忽。
每畝征糧七升六勺五撮一圭三粒三粟。
桑二千三百八十三株,征絲一十五斤零一錢。
夏糧征本色麥六百一石六升二合。
永樂十年,增五十八石五鬥六升七合四勺。
宣德五年,減一十七石二升一合九勺,實征夏糧六百四十二石六鬥七合五勺。
起運偏關本州倉三百五十七石。
存留本州倉一百三十二石六鬥七合五勺。
存留本州儒學倉一百五十三石。
秋糧征本色米豆一千五百一十九石四鬥七升四合八勺。
永樂十年,增一百三十七石六鬥七升七合九勺。
宣德五年,減四十五石八鬥七升六合二勺,實征一千六百十一石二鬥七升六合五勺。
起運偏關本州倉内米六百一十一石,黑豆六百石。
存留本州倉米二百石二鬥七升六合五勺。
存留本州儒學倉米二百石。
以上共實征夏秋糧二千二百五十三石八鬥八升四合。
每石征站銀七分,共征站銀一百五十七兩五錢六分一厘二毫八絲。
内六十四兩三分一厘一毫起解,本府存留銀一百八兩八錢,聽過往官使支用。
除存留麥米外,起運偏關麥米豆共一千五百六十八石。
又起運本色草三千三百二十三束,亦赴偏關本州草場。
上納。
民甚苦累。
正德五年,本州歲貢張绶具疏請将本州本色糧草,俱存留本州支用,州人德之。
萬曆十九年行一條鞭法。
夏糧将前起運偏關麥八十五石,每石征銀八錢,共銀六十八兩。
本州倉麥内改解代州戶部一百三石二鬥六合五勺,每石征銀八錢,共征銀八十二兩五錢六分五厘二毫,加征王府大有南倉銀四兩五錢六分四厘二毫;宣府腳價銀四兩三錢五分七厘。
桑絲一十五斤零一錢,征絹一十二匹,征正價并鋪墊腳價添搭等銀共一十六兩五錢六分三厘六毫二絲五忽。
以上共征銀一百七十六兩五分二絲五忽,俱解本府。
存留本州倉麥除改解代州外,其二十九石四鬥,每石征銀七錢,共征銀二十兩五錢八分,備本州官吏俸糧支用。
存留本州儒學倉麥一百五十三石,每石征銀八錢,共征銀一百二十二兩四錢,備儒學師生俸糧支用。
其先起解偏關保德州倉本色麥二百七十二石,俟照例征銀完日,發收頭籴買本色麥,貯本州預備倉,聽戶部開銷。
秋糧将存留本州倉米,改解代州一百七十石八鬥七升六合五勺,每石征銀八錢,共征銀五百三十六兩七錢一厘二毫,加征王府大有南倉銀二兩八錢四分三厘,宣府腳價銀二兩四分。
其先起運偏關本州草場谷草三千二百二十三束,每束征銀八分,共征銀二百五十七兩八錢四分,加征大同草場腳價銀二十九兩九錢三厘三毫。
以上共征銀四百二十九兩三錢二分七厘五毫,俱解本府。
外加征宣大解銀,委官盤費銀三錢九分三厘九絲三微,貯本州庫内支銷。
存留本州倉米二十九石四鬥,每石征銀七錢,共征銀二十兩五錢八分,備本州官吏俸糧支用。
存留本州儒學倉米二百石,每石征銀八錢,共征銀一百六十兩,備本州儒學師生俸糧支用。
其先起運偏關米六百一十一石,黑豆六百石。
俱照例征銀。
完日籴米豆貯本州預備倉,聽戶部開銷。
萬曆二十年,知州韓朝貢申允将本州倉改征折色銀兩,徑征本色,不煩召買,州人德之。
又因水沖地畝,将本州儒學倉折色麥減征一十五石三鬥三升二合四勺八撮,折色米減征一十三石五鬥二升九合六勺。
本色麥減征一十一石二鬥五升三合,本色米減征二十石六鬥五升二合三勺,黑豆減征二十石二鬥八升一勺一抄四撮。
以上減免本色、折色糧共八十一石四升七合四勺二抄二撮。
實征存留本色麥二百六十石七鬥四升七合,米五百九十石三鬥四升七合六勺九抄四撮,黑豆五百七十九石七鬥一升九合八勺八抄六撮。
共實征麥米豆一千四百三十石八鬥一升四合五勺八抄。
每年每石征耗糧三升,共征耗糧四十二石九鬥二升四合四勺三抄八撮五圭八黍。
每年每石減一升減盡。
每年減正糧一升。
萬曆四十年,知州胡楠以耗糧舊規相沿,一體查盤,并不開除,申允仍準遞年減除訖。
又以每年餘豆小麥并無出放之期,且每年餘豆一百九十餘石,日積日多,易為爛,及遇查盤,以耗損爛之數,盡坐侵期追賠,遺害。
申将積餘黑豆坐放河保營二千九十餘石,将麥抵本所上半年折色,共三千一百一十餘石。
又請将本所上半年止與三個月米,以杜買米之孔,改與三個月麥,以開出麥之孔。
而以餘豆每年坐放河保營倉,害遂除。
四十二年,又請将征麥改為征米,民甚便之。
實征起運折色各項銀共六百六十三兩四錢三分八厘七毫二絲五微。
存留本色各項銀共三百九十三兩一錢四分二厘四毫二絲三忽九微。
共實征銀一千零五十六兩五錢八分一厘一毫四絲四忽四微。
内水災糧草價銀一十兩三錢四分七厘,該站銀六兩二錢一分,未經申除。
萬曆四十二年,知州胡楠,申将災免未盡,草站盡行蠲除。
将本州儒學倉夏秋支剩折色銀抵補。
又舊規,裡書造冊征糧,止開一戶總,不開某人糧若幹。
且糧有本色、折色,本、折又有夏、秋麥、米、豆、草站、桑、棗之别,亦不開載明白,易緻飛詭,不便稽查。
因每年每人給由帖一張,細開某都、某甲人、該差銀若幹、糧若幹、本色麥若幹、米若幹、豆若幹、折色麥銀若幹、米銀、豆銀若幹、草銀、站銀、桑銀、鹽稅銀各若幹算明,照底簿逐款填注明白,用印钤蓋,當堂給散,納戶便之。
國朝 原額民坡地三百七頃七十四畝四分七厘五絲二忽。
康熙十六年,知州許國柱奉文清出地一頃七畝,共實在地三百八頃八十一畝四分七厘五絲二忽。
每畝征糧七升六勺五撮一圭三粒三粟,共征夏秋糧二千一百八十石三鬥九升四勺二抄一撮二圭三粒一粟。
本色糧共一千四百三十五石七鬥八升九合三勺九抄二圭九粒一粟。
今實征本色米一千二百四十二石五鬥四升九合四勺二抄八撮二圭九粒一粟。
折色糧共七百四十四石六鬥九勺三抄九圭四粒,每石征銀一兩二錢二分一厘四毫一絲三忽六微二纖三沙四塵,地畝九厘,每畝征銀五厘一毫一絲一忽三纖八沙三塵八渺五埃,站銀每石派銀二錢三分二厘九毫一絲九忽四微二纖,又仍明萬曆年間加增絲絹銀五兩八錢五分。
以上折色并絲絹、馬草、加增、地畝九厘、站銀等項共征銀一千二百四十六兩五錢八分四厘一毫一絲九忽九微九纖七沙五塵九渺一埃四漠。
胡洵陽曰:今天下最稱乏财矣。
乃本州額設夏秋草折色銀,及本州所屯糧銀解别處,而本所軍糧方仰給戶部入衛,馬草方召商買備。
本州麥豆方坐待紅朽,近始允議放也。
随取随足,不為遠輸遠頒。
則為之民所有者不征,民所無者則征之。
民所貢者不用,商所貿者則用之。
豈未知近取徑征之為,便轉發久積之為艱哉。
亦地在遐荒,制仍草昧焉耳。
何怪乎主計者日憂不足也。
牧民者,時為吾民請命可焉。
楊永芳曰:州境山坡陡地,仰且暖遲霜早,一年一熟,猶有不能告成者,至遠山谷,十年九荒,遇豐歲,計畝所獲不過一二鬥,稍歉,則僅收籽粒耳。
其去平原沃土,不啻天淵。
乃每畝征折色銀四分三毫六絲七忽三微九纖二沙八塵三渺二埃六漠,本色糧四升六合四勺九抄三撮五圭五粒六粟,卒不得少減焉。
絕支累于戶,絕戶累于甲,波及無已。
雖系額設正賦,而及裘負薪之喻,為上者不可不念也! ○丁徭 明 洪武十四年,戶五百。
口三千六百九十七。
二十四年,增戶五十。
口一千八十九。
永樂十年,戶同前。
口增一千一百有三。
二十年,戶五百四十。
口六千三百七十三。
宣德七年,戶五百四十五。
口八千六百五十五。
景泰三年,戶五百五十。
口一萬一千九百七十。
成化八年,戶五百五十。
口一萬一千八百九十五。
弘治十五年,戶五百五十。
口一萬二千九百一十四。
萬曆元年,戶三百二十九。
口四千八百六十二。
三十四年,戶三百八。
口六千九百九十六。
四十三年,戶三百三十。
口七千三百二十一。
啟、祯朝無考 弘治以前征力不征銀。
北京刑部禁子一名。
大理寺柴薪皂隸一名。
本州
漢世限民名田,法良意美,最為近古。
唐有天下,初以"租庸調"立賦斂法,至楊炎約百姓丁産定為兩稅,秋夏征之。
迄今賦役猶守其遺法焉。
顧當時定制有額外率一錢者,以枉法論,日且耗蠹百出矣。
蓋天下無不弊之法,而有不弊之人,人與法不相得,故互其流毒無既也。
保德,作邑于山,濱河而處。
高者稍晴即旱,窪者一雨即潦。
至于丁徭之重,為他郡最,又多賠累,貧富不均。
嗟!此窮黎剜肉補瘡肉且盡矣。
吏此邦者,日夕冰兢,但飲黃河一杯水,尚恐不足以蘇民困也,循良牧守,惟有招流散以滋生聚;誅兼并以恤貧困;清隐匿以均徭役;勸敦睦以拯災患。
保之民庶有幸乎!作田賦志。
地糧四之一丁徭四之二稅課四之三匠戶四之四起解四之五存留四之六 ○地糧 明 原額坡地三百六十頃一十四畝六分五厘,後增地一十六頃二十四畝二分七厘三絲二忽。
萬曆二十六年,黃河水沖地六十頃六十畝四分四厘九毫八絲。
二十八年,知州韓朝貢申允除豁,實在地三百七頃七十四畝四分七厘五絲二忽。
每畝征糧七升六勺五撮一圭三粒三粟。
桑二千三百八十三株,征絲一十五斤零一錢。
夏糧征本色麥六百一石六升二合。
永樂十年,增五十八石五鬥六升七合四勺。
宣德五年,減一十七石二升一合九勺,實征夏糧六百四十二石六鬥七合五勺。
起運偏關本州倉三百五十七石。
存留本州倉一百三十二石六鬥七合五勺。
存留本州儒學倉一百五十三石。
秋糧征本色米豆一千五百一十九石四鬥七升四合八勺。
永樂十年,增一百三十七石六鬥七升七合九勺。
宣德五年,減四十五石八鬥七升六合二勺,實征一千六百十一石二鬥七升六合五勺。
起運偏關本州倉内米六百一十一石,黑豆六百石。
存留本州倉米二百石二鬥七升六合五勺。
存留本州儒學倉米二百石。
以上共實征夏秋糧二千二百五十三石八鬥八升四合。
每石征站銀七分,共征站銀一百五十七兩五錢六分一厘二毫八絲。
内六十四兩三分一厘一毫起解,本府存留銀一百八兩八錢,聽過往官使支用。
除存留麥米外,起運偏關麥米豆共一千五百六十八石。
又起運本色草三千三百二十三束,亦赴偏關本州草場。
上納。
民甚苦累。
正德五年,本州歲貢張绶具疏請将本州本色糧草,俱存留本州支用,州人德之。
萬曆十九年行一條鞭法。
夏糧将前起運偏關麥八十五石,每石征銀八錢,共銀六十八兩。
本州倉麥内改解代州戶部一百三石二鬥六合五勺,每石征銀八錢,共征銀八十二兩五錢六分五厘二毫,加征王府大有南倉銀四兩五錢六分四厘二毫;宣府腳價銀四兩三錢五分七厘。
桑絲一十五斤零一錢,征絹一十二匹,征正價并鋪墊腳價添搭等銀共一十六兩五錢六分三厘六毫二絲五忽。
以上共征銀一百七十六兩五分二絲五忽,俱解本府。
存留本州倉麥除改解代州外,其二十九石四鬥,每石征銀七錢,共征銀二十兩五錢八分,備本州官吏俸糧支用。
存留本州儒學倉麥一百五十三石,每石征銀八錢,共征銀一百二十二兩四錢,備儒學師生俸糧支用。
其先起解偏關保德州倉本色麥二百七十二石,俟照例征銀完日,發收頭籴買本色麥,貯本州預備倉,聽戶部開銷。
秋糧将存留本州倉米,改解代州一百七十石八鬥七升六合五勺,每石征銀八錢,共征銀五百三十六兩七錢一厘二毫,加征王府大有南倉銀二兩八錢四分三厘,宣府腳價銀二兩四分。
其先起運偏關本州草場谷草三千二百二十三束,每束征銀八分,共征銀二百五十七兩八錢四分,加征大同草場腳價銀二十九兩九錢三厘三毫。
以上共征銀四百二十九兩三錢二分七厘五毫,俱解本府。
外加征宣大解銀,委官盤費銀三錢九分三厘九絲三微,貯本州庫内支銷。
存留本州倉米二十九石四鬥,每石征銀七錢,共征銀二十兩五錢八分,備本州官吏俸糧支用。
存留本州儒學倉米二百石,每石征銀八錢,共征銀一百六十兩,備本州儒學師生俸糧支用。
其先起運偏關米六百一十一石,黑豆六百石。
俱照例征銀。
完日籴米豆貯本州預備倉,聽戶部開銷。
萬曆二十年,知州韓朝貢申允将本州倉改征折色銀兩,徑征本色,不煩召買,州人德之。
又因水沖地畝,将本州儒學倉折色麥減征一十五石三鬥三升二合四勺八撮,折色米減征一十三石五鬥二升九合六勺。
本色麥減征一十一石二鬥五升三合,本色米減征二十石六鬥五升二合三勺,黑豆減征二十石二鬥八升一勺一抄四撮。
以上減免本色、折色糧共八十一石四升七合四勺二抄二撮。
實征存留本色麥二百六十石七鬥四升七合,米五百九十石三鬥四升七合六勺九抄四撮,黑豆五百七十九石七鬥一升九合八勺八抄六撮。
共實征麥米豆一千四百三十石八鬥一升四合五勺八抄。
每年每石征耗糧三升,共征耗糧四十二石九鬥二升四合四勺三抄八撮五圭八黍。
每年每石減一升減盡。
每年減正糧一升。
萬曆四十年,知州胡楠以耗糧舊規相沿,一體查盤,并不開除,申允仍準遞年減除訖。
又以每年餘豆小麥并無出放之期,且每年餘豆一百九十餘石,日積日多,易為爛,及遇查盤,以耗損爛之數,盡坐侵期追賠,遺害。
申将積餘黑豆坐放河保營二千九十餘石,将麥抵本所上半年折色,共三千一百一十餘石。
又請将本所上半年止與三個月米,以杜買米之孔,改與三個月麥,以開出麥之孔。
而以餘豆每年坐放河保營倉,害遂除。
四十二年,又請将征麥改為征米,民甚便之。
實征起運折色各項銀共六百六十三兩四錢三分八厘七毫二絲五微。
存留本色各項銀共三百九十三兩一錢四分二厘四毫二絲三忽九微。
共實征銀一千零五十六兩五錢八分一厘一毫四絲四忽四微。
内水災糧草價銀一十兩三錢四分七厘,該站銀六兩二錢一分,未經申除。
萬曆四十二年,知州胡楠,申将災免未盡,草站盡行蠲除。
将本州儒學倉夏秋支剩折色銀抵補。
又舊規,裡書造冊征糧,止開一戶總,不開某人糧若幹。
且糧有本色、折色,本、折又有夏、秋麥、米、豆、草站、桑、棗之别,亦不開載明白,易緻飛詭,不便稽查。
因每年每人給由帖一張,細開某都、某甲人、該差銀若幹、糧若幹、本色麥若幹、米若幹、豆若幹、折色麥銀若幹、米銀、豆銀若幹、草銀、站銀、桑銀、鹽稅銀各若幹算明,照底簿逐款填注明白,用印钤蓋,當堂給散,納戶便之。
國朝 原額民坡地三百七頃七十四畝四分七厘五絲二忽。
康熙十六年,知州許國柱奉文清出地一頃七畝,共實在地三百八頃八十一畝四分七厘五絲二忽。
每畝征糧七升六勺五撮一圭三粒三粟,共征夏秋糧二千一百八十石三鬥九升四勺二抄一撮二圭三粒一粟。
本色糧共一千四百三十五石七鬥八升九合三勺九抄二圭九粒一粟。
今實征本色米一千二百四十二石五鬥四升九合四勺二抄八撮二圭九粒一粟。
折色糧共七百四十四石六鬥九勺三抄九圭四粒,每石征銀一兩二錢二分一厘四毫一絲三忽六微二纖三沙四塵,地畝九厘,每畝征銀五厘一毫一絲一忽三纖八沙三塵八渺五埃,站銀每石派銀二錢三分二厘九毫一絲九忽四微二纖,又仍明萬曆年間加增絲絹銀五兩八錢五分。
以上折色并絲絹、馬草、加增、地畝九厘、站銀等項共征銀一千二百四十六兩五錢八分四厘一毫一絲九忽九微九纖七沙五塵九渺一埃四漠。
胡洵陽曰:今天下最稱乏财矣。
乃本州額設夏秋草折色銀,及本州所屯糧銀解别處,而本所軍糧方仰給戶部入衛,馬草方召商買備。
本州麥豆方坐待紅朽,近始允議放也。
随取随足,不為遠輸遠頒。
則為之民所有者不征,民所無者則征之。
民所貢者不用,商所貿者則用之。
豈未知近取徑征之為,便轉發久積之為艱哉。
亦地在遐荒,制仍草昧焉耳。
何怪乎主計者日憂不足也。
牧民者,時為吾民請命可焉。
楊永芳曰:州境山坡陡地,仰且暖遲霜早,一年一熟,猶有不能告成者,至遠山谷,十年九荒,遇豐歲,計畝所獲不過一二鬥,稍歉,則僅收籽粒耳。
其去平原沃土,不啻天淵。
乃每畝征折色銀四分三毫六絲七忽三微九纖二沙八塵三渺二埃六漠,本色糧四升六合四勺九抄三撮五圭五粒六粟,卒不得少減焉。
絕支累于戶,絕戶累于甲,波及無已。
雖系額設正賦,而及裘負薪之喻,為上者不可不念也! ○丁徭 明 洪武十四年,戶五百。
口三千六百九十七。
二十四年,增戶五十。
口一千八十九。
永樂十年,戶同前。
口增一千一百有三。
二十年,戶五百四十。
口六千三百七十三。
宣德七年,戶五百四十五。
口八千六百五十五。
景泰三年,戶五百五十。
口一萬一千九百七十。
成化八年,戶五百五十。
口一萬一千八百九十五。
弘治十五年,戶五百五十。
口一萬二千九百一十四。
萬曆元年,戶三百二十九。
口四千八百六十二。
三十四年,戶三百八。
口六千九百九十六。
四十三年,戶三百三十。
口七千三百二十一。
啟、祯朝無考 弘治以前征力不征銀。
北京刑部禁子一名。
大理寺柴薪皂隸一名。
本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