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觀漢記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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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書周黨傳李賢注:「以榖樹皮為綃頭也。
」又向栩傳李賢注雲:「說文:『綃,生絲也,從糸肖聲。
』音消。
按此字當作『幧』,音此消反,其字從『巾』。
古詩雲:『少年見羅敷,脫巾著幧頭。
』鄭玄注儀禮雲:『如今著幓頭,自項中而前,交額上,卻繞髻也。
』」〔一二〕「願守所志」,「守」字下原衍「之」字,聚珍本無,與範曄後漢書周黨傳、袁宏後漢紀卷五相合,今據刪。
〔一三〕「東海王良、山陽王成,使者三到,乃肯就車,脫衣」,此十八字原無,聚珍本有,禦覽卷六九八引亦有,今據增補。
「王成」,禦覽卷六九八誤引作「王戎」。
〔一四〕「於」,原無此字,聚珍本有,禦覽卷六九八引亦有,今據增補。
〔一五〕「陛見帝庭」,「陛」下原衍「下」字,聚珍本、範曄後漢書周黨傳皆無此字,今據刪。
王霸 王霸,〔一〕建武初,連徵不至。
霸安貧賤,居常茅屋蓬戶,藜藿不厭。
然樂道不怠,以壽終。
禦覽卷一八一
〔一〕 「王霸」,字仲儒,太原廣武人,範曄後漢書卷八三有傳。
袁宏後漢紀卷五亦略載其事。
嚴光 嚴光,〔一〕字子陵,耕於富春山,〔二〕後人名其釣處為嚴陵瀨。
初學記卷八
光武與子陵有舊,及登位,望之。
陵隱於孤亭山,垂釣為業。
時主天文者奏每日出常有客星同流。
帝曰:「嚴子陵耳。
」訪得之,陵不受封。
太平寰宇記卷九五
〔一〕 「嚴光」,範曄後漢書卷八三有傳。
又見汪文臺輯失名氏後漢書。
〔二〕 「山」,此字原無,聚珍本有,萬花谷後集卷六引亦有,今據增補。
井丹 井丹,〔一〕字大春,通五經,時人謂之語曰:「五經紛綸井大春。
」禦覽卷六一五
陰就要井丹,就起,左右進輦矣,曰:「吾聞桀、紂駕人車,〔三〕豈此邪?」就令去輦。
〔四〕書鈔卷一四0
〔一〕 「井丹」,範曄後漢書卷八三有傳。
袁宏後漢紀卷七亦略載其事。
〔二〕 「井大春」,「井」字下原衍「之」字,聚珍本無,與範曄後漢書井丹傳相合,今據刪。
〔三〕 「桀、紂駕人車」,範曄後漢書井丹傳無「紂」字。
李賢注引帝王紀雲:「桀以人駕車。
」〔四〕 「就令去輦」,姚本未輯井丹事。
聚珍本雖有井丹一目,但此條未能輯錄。
梁鴻 梁鴻少孤,〔一〕以童幼詣太學受業,〔二〕治禮、詩、春秋,常獨坐止,〔三〕不與人同食。
比舍先炊已,〔四〕呼鴻及熱釜炊。
鴻曰:「童子鴻不因人熱者也。
」滅竈更燃火。
〔五〕禦覽卷四二五
梁鴻家貧而尚節,博覽無不通,畢乃牧豕於上林苑中,〔六〕曾誤遺火,延及他舍,乃尋訪燒者,問所失,〔七〕悉以豕償之;其主猶以為少,鴻曰:「無他財,願以身居作。
」主人許,因為執勤不懈。
耆老見鴻非恆人,乃共責讓主人,而稱鴻長者,於是始敬異,悉還其豕。
鴻不受,乃去。
類聚卷九四
梁鴻初與京邑蕭友善約不為陪臣,及友為郡吏,〔八〕鴻以書責之而去。
禦覽卷四一0
梁鴻鄉裡孟氏女,〔九〕容貌醜而有節操,多求之,不肯。
父母問其所欲,曰:「得賢婿如梁鴻者。
」鴻聞之,乃求之。
〔一0〕梁鴻妻椎髻,著布衣,操作具而前。
鴻大喜曰:「此真梁鴻妻也,能奉我矣。
」字之曰德曜,名孟光。
〔一一〕類聚卷六七
梁鴻乃將妻之霸陵山中,耕耘織作,以供衣食,彈琴誦書,〔一二〕以娛其志。
禦覽卷八二二
梁鴻將之會稽,作詩曰:「維季春兮華色,〔一三〕麥含金兮方秀。
」〔一四〕類聚卷三
梁鴻適吳,依大家臯伯通廡下,〔一五〕為人賃舂。
每歸,〔一六〕妻為具食,不敢於鴻前仰視,舉案齊眉。
伯通異之,〔一七〕曰:「彼傭賃能使妻敬之如此,非凡人也。
」類聚卷六九
梁鴻常閉戶吟詠書記,遂潛思著書十餘篇。
〔一八〕禦覽卷三九二
梁鴻病困,〔一九〕與高伯通及會稽士大夫語曰:「昔延陵季子葬於嬴博之間,不歸其鄉,慎勿聽妻子持屍柩去。
」終後伯通等為求葬處,有要離冢高燥,眾人曰:「要離,古烈士,今伯鸞亦清高,令相近。
」遂葬要離冢旁,子孫歸扶風。
禦覽卷五五三
〔一〕 「梁鴻」,範曄後漢書卷八三有傳。
袁宏後漢紀卷一一亦略載其事。
〔二〕 「以童幼詣太學受業」,此下二句原無,姚本、聚珍本有,類聚卷七二引同,今據增補。
禦覽卷八四七引亦有此二句,惟「禮、詩」作「詩、禮」。
〔三〕 「坐」,原無此字,姚本、聚珍本有,類聚卷七二引亦有,今據增補。
〔四〕 「比舍」,聚珍本同,禦覽卷七五七引作「同房」。
〔五〕 「滅竈更燃火」,此條書鈔卷一四三、永樂大典卷一四九一二亦引,字句較簡略。
〔六〕 「牧豕於上林苑中」,姚本按雲:「東漢高賢居貧多牧豕者,如吳祐、孫期、尹勤輩,豈皆學公孫丞相耶?無詆為牧豬奴也。
」〔七〕 「問所失」,此句姚本、聚珍本作「問所失財物」,類聚卷八0、禦覽卷八六八引作「問所燒財物」。
〔八〕 「友」,據上文當作「友善」。
〔九〕 「鄉裡」,原誤作「鄉皇」,聚珍本不誤,今據改。
「孟氏」,袁宏後漢紀卷一一作「趙氏」。
〔一0〕「乃求之」,此句下原有「女布襦裾,鴻曰:此真梁鴻妻也」三句。
此三句係節引,刪削頗多。
今全刪去,以禦覽卷三七三所引三十五字補之。
〔一一〕「名孟光」,原無「名」字,聚珍本有,汲古閣刻本和武英殿刻本範曄後漢書亦有「名」字,今據增補。
惠棟後漢書補注引田藝衡說謂「孟」字衍。
中華書局出版點校本範曄後漢書校勘記雲:「張森楷校勘記謂本傳作孟氏女,復名『孟光』,則『孟孟光』矣,非詞也,據此可見孟光確姓趙氏。
今按:禦覽五百二及袁紀均無『名』字,不成文理,疑本作『字之曰德曜,名光』,後人習見『孟光』字,妄改『名』字為『孟』耳。
」禦覽卷三八三引雲孟氏女「名光」,可證有「名」字是,又「孟」字為衍文。
此條禦覽卷四六七、卷六九五亦引,文字簡略。
禦覽卷三八二引與此出入較大,今錄全文如下,以供參考:「梁鴻同郡孟氏,其女名光,狀貌醜而黑,力能舉石臼,擇而不嫁,至年三十,鴻聞而聘之。
」禦覽卷三七八、記纂淵海卷八一、合璧事類卷三0引與禦覽卷三八二引相類,文字節刪較多。
〔一二〕「誦書」,聚珍本作「誦詩」。
按字皆不誤,範曄後漢書梁鴻傳雲「誦詩書」。
〔一三〕「華色」,姚本、聚珍本作「華阜」。
按「華阜」二字是,與範曄後漢書梁鴻傳合。
〔一四〕「含金」,姚本、聚珍本同,範曄後漢書梁鴻傳作「含含」。
按「含金」二字是。
姚本按雲:「此鴻避地居齊、魯,將適吳而作也。
詩一章二十六句,詞調和平,不落楚騷窠臼。
吳郡順帝時始分,故本書作『會稽』。
」〔一五〕「臯伯通」,或作「高伯通」。
「廡」,堂邊的廊屋。
〔一六〕「每歸」,原無此句,聚珍本有,禦覽卷三六五、卷七一0引亦有,今據增補。
此句禦覽卷八二九引作「為事歸」。
〔一七〕「伯通異之」,姚本同,聚珍本作「伯通察而異之」,禦覽卷八二九引與聚珍本同。
〔一八〕「遂潛思著書十餘篇」,此條類聚卷一九亦引,但僅有首句。
〔一九〕「梁鴻病困」,此句上書鈔卷九二引有「梁鴻,字伯鸞,扶風人,隱於會稽」數句。
「困」,範曄後漢書梁鴻傳同,聚珍本作「因」。
按二字於義均通。
如作「因」,則應屬下句讀。
高鳳 高鳳,〔一〕南陽人,〔二〕誦讀晝夜不絕聲。
〔三〕妻嘗之田,曝麥於庭,以竿授鳳,令護雞。
鳳受竿誦經如故,〔四〕天大雷,暴雨流淹。
〔五〕鳳留意在經史,忽不視麥,麥隨水漂去。
〔六〕類聚卷八五
鄉裡有爭財,持兵而鬥,鳳往解之,不已,乃脫巾請曰:「仁義遜讓,奈何棄之!」爭者感之,收兵謝罪。
〔七〕聚珍本
高鳳,字文通,南陽人也。
鳳年老,執志不倦,〔八〕聲名著聞。
太守連召請,恐不得免,自言鳳本巫家,不應為吏,又與寡嫂詐訟田,遂不仕。
文選卷四0任昉奏彈劉整李善注
〔一〕 「高鳳」,範曄後漢書卷八三有傳。
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六、司馬彪續漢書卷五。
〔二〕 「南陽人」,姚本、聚珍本同,禦覽卷八三八引作「南陽苑人」。
按「苑」當作「葉」,南陽郡無苑縣,而有葉縣,範曄後漢書高鳳傳正作「葉」。
禦覽卷六一一引謝承後漢書雲高鳳「南陽蔡人」,「蔡」字亦「葉」字之誤。
〔三〕 「聲」,原無此字,姚本、聚珍本同。
書鈔卷九七、卷九八,類聚卷五五,禦覽卷六一六引皆有「聲」字,今據增補。
〔四〕 「鳳」,原無此字,姚本、聚珍本有,禦覽卷六一六、卷八三八亦有「鳳」字,今據增補。
〔五〕 「流淹」,姚本、聚珍本作「淹沒」,禦覽卷八三八引作「流潦」。
按「流潦」二字於義較長。
〔六〕 「麥隨水漂去」,此條類聚卷五五、合璧事類別集卷五八亦引,文字疏略。
〔七〕 「收兵謝罪」,此條姚本無,聚珍本有,不知輯自何書。
範曄後漢書高鳳傳雲:「鄰裡有爭財者,持兵而鬥。
鳳往解之,不已,乃脫巾叩頭,固請曰:『仁義遜讓,奈何棄之!』於是爭財者懷感,投兵謝罪。
」〔八〕 「執志不倦」,原無此句,聚珍本有,禦覽卷七三四引亦有,今據增補。
鮑宣妻 鮑宣之妻,〔一〕桓氏女,字少君。
宣嘗就少君父學,父奇其清苦,〔二〕以女妻之,資送甚盛。
〔三〕宣不悅,〔四〕謂妻曰:「少君生而嬌富,〔五〕習美飾,而吾貧賤,〔六〕不敢當禮。
」妻曰:「大人以先生修德守約,故使賤妾侍執巾櫛。
既奉君子,唯命是從。
」宣笑曰:〔七〕「能如是,乃吾志也。
」乃悉歸侍禦服飾,更著短布裳,與宣共挽鹿車歸鄉裡。
〔八〕拜姑禮畢,提甕出汲,修行婦道,鄉邦稱之。
書鈔卷一二九
〔一〕 「鮑宣之妻」,範曄後漢書卷八四有傳。
〔二〕 「父」,此字原無,姚本、聚珍本有,陳禹謨刻本書鈔、禦覽卷六九六、唐類函卷一六九引亦有此字,今據增補。
〔三〕 「資送甚盛」,此句姚本、聚珍本作「裝送甚盛」,禦覽卷六九六,記纂淵海卷四0、卷八一,唐類函卷一六九引同。
陳禹謨刻本書鈔引作「裝送資賄甚盛」,與範曄後漢書列女鮑宣妻傳同。
陳本書鈔此條末注雲「補」,即謂字句已據他書增補。
此句所增文字,係據範書。
〔四〕 「不悅」,此二字原無,姚本、聚珍本有,陳禹謨刻本書鈔、唐類函卷一六九引亦有此二字,今據增補。
〔五〕 「嬌富」,此二字姚本作「富驕」,陳禹謨刻本書鈔、禦覽卷六九六、記纂淵海卷八一、唐類函卷一六九引同,範曄後漢書列女鮑宣妻傳亦同。
聚珍本作「驕富」。
〔六〕 「而」,此字原無,聚珍本有,禦覽卷六九六、記纂淵海卷八一引亦有,今據增補。
範曄後漢書列女鮑宣妻傳載宣言雲:「少君生富驕,習美飾,而吾實貧賤,不敢當禮。
」〔七〕 「宣笑曰」,此下三句姚本、聚珍本皆未輯錄。
〔八〕 「與宣共挽鹿車歸鄉裡」,此下五句原無,姚本、聚珍本有,陳禹謨刻本書鈔、唐類函卷一六九引亦有,範曄後漢書列女鮑宣妻傳所載同,今據增補。
龐淯母 酒泉龐淯母者,〔一〕趙氏之女,字娥。
父為同縣人所殺,而娥兄弟三人,俱疾物故。
讎乃喜而自賀,以為莫己報也。
娥陰懷感憤,乃潛備刀兵,常推車以候讎家,〔二〕十餘年不能得。
後遇於都亭,刺殺之,因詣縣自首,曰:「父讎已報,請就刑戮。
」祿福長尹嘉義之,〔三〕解印綬欲與俱亡。
娥不肯去,曰:「怨塞身死,妾之明分。
結罪治獄,君之常理。
何敢苟生,以枉公法。
」後遇赦得免。
州郡表其閭。
太常張奐嘉歎,以束帛禮之。
〔四〕禦覽卷四八一
〔一〕 「龐淯母」,範曄後漢書卷八四有傳。
〔二〕 「推車」,範曄後漢書龐淯母傳作「帷車」。
按「帷車」二字近於情理。
既「潛備刀兵」,又「帷車」以隱身,便於襲殺讎家。
〔三〕 「祿福」,原作「福富」,誤。
司馬彪續漢書郡國志五載酒泉郡有屬縣福祿,亦誤。
漢書地理志下酒泉郡載:「祿福,呼蠶水出南羌中,東北至會水入羌谷。
莽曰顯德。
」三國志魏書龐淯傳載趙娥為父復讎事,亦作「祿福」,曹全碑有「拜酒泉祿福長」之語,皆可證作「祿福」為是。
「長」,漢制,大縣置令,小縣置長。
「尹嘉」,原作「尹喜」,誤。
範書龐淯母傳、三國志魏書龐淯傳皆作「尹嘉」,今據改正。
〔四〕 「以束帛禮之」,此條姚本、聚珍本皆未輯錄。
龐淯母復讎事,三國志魏書龐淯傳裴松之注引皇甫謐列女傳述之頗詳,今錄之如下:「酒泉烈女龐娥親者,表氏龐子夏之妻,祿福趙君安之女也。
君安為同縣李壽所殺,娥親有男弟三人,皆欲報讎,壽深以為備。
會遭災疫,三人皆死。
壽聞大喜,請會宗族,共相慶賀,雲:『趙氏彊壯已盡,唯有女弱,何足復憂!』防備懈弛。
娥親子淯出行,聞壽此言,還以啟娥親。
娥親既素有報讎之心,及聞壽言,感激愈深,愴然隕涕曰:『李壽,汝莫喜也,終不活汝!戴履天地,為吾門戶,吾三子之羞也。
焉知娥親不手刃殺汝,而自儌倖邪?』陰市名刀,挾長持短,晝夜哀酸,志在殺壽。
壽為人兇豪,聞娥親之言,更乘馬帶刀,鄉人皆畏憚之。
比鄰有徐氏婦,憂娥親不能制,恐逆見中害,每諫止之,曰:『李壽,男子也,兇惡有素,如今備衛在身。
趙雖有猛烈之志,而彊弱不敵,邂逅不制,則為重受禍於壽,絕滅門戶,痛辱不輕也。
願詳舉動,為門戶之計。
』娥親曰:『父母之讎,不同天地共日月者也。
李壽不死,娥親視息世間,活復何求!今雖三弟早死,門戶泯絕,而娥親猶在,豈可假手於人哉!若以卿心況我,則李壽不可得殺;論我之心,壽必為我所殺明矣。
』夜數磨礪所持刀訖,扼腕切齒,悲涕長歎,家人及鄰裡鹹共笑之。
娥親謂左右曰:『卿等笑我,直以我女弱不能殺壽故也。
要當以壽頸血污此刀刃,令汝輩見之。
』遂棄家事,乘鹿車伺壽。
至光和二年二月上旬,以白日清時,於都亭之前,與壽相遇,便下車扣壽馬,叱之。
壽驚愕,迴馬欲走,娥親奮刀斫之,并傷其馬。
馬驚,壽擠道邊溝中。
娥親尋復就地斫之,探中樹蘭,折所持刀。
壽被創未死,娥親因前欲取壽所佩刀殺壽,壽護刀瞋目大呼,跳梁而起。
娥親乃挺身奮手,左抵其額,右樁其喉,反覆盤旋,應手而倒。
遂拔其刀以截壽頭,持詣都亭,歸罪有司,徐步詣獄,辭顏不變。
時祿福長漢陽尹嘉不忍論娥親,即解印綬去官,弛法縱之。
娥親曰:『讎塞身死,妾之明分也。
治獄制刑,君之常典也。
何敢貪生以枉官法?』鄉人聞之,傾城奔往,觀者如堵焉,莫不為之悲喜慷慨嗟歎也。
守尉不敢公縱,陰語使去,以便宜自匿。
娥親抗聲大言曰:『枉法逃死,非妾本心。
今讎人已雪,死則妾分,乞得歸法以全國體。
雖復萬死,於娥親畢足,不敢貪生為明廷負也。
』尉故不聽所執,娥親復言曰:『匹婦雖微,猶知憲制。
殺人之罪,法所不縱。
今既犯之,義無可逃。
乞就刑戮,隕身朝市,肅明王法,娥親之願也。
』辭氣愈厲,面無懼色。
尉知其難奪,彊載還家。
涼州刺史周洪、酒泉太守劉班等並共表上,稱其烈義,刊石立碑,顯其門閭。
太常弘農張奐貴尚所履,以束帛二十端禮之。
海內聞之者,莫不改容贊善,高大其義。
故黃門侍郎安定梁寬追述娥親,為其作傳。
玄晏先生以為父母之讎,不與共天地,蓋男子之所為也。
而娥親以女弱之微,念父辱之酷痛,感讎黨之兇言,奮劍仇頸,人馬俱摧,塞亡父之怨魂,雪三弟之永恨,近古以來,未之有也。
詩雲『修我戈矛,與子同仇』,娥親之謂也。
」
範書周黨傳李賢注:「以榖樹皮為綃頭也。
」又向栩傳李賢注雲:「說文:『綃,生絲也,從糸肖聲。
』音消。
按此字當作『幧』,音此消反,其字從『巾』。
古詩雲:『少年見羅敷,脫巾著幧頭。
』鄭玄注儀禮雲:『如今著幓頭,自項中而前,交額上,卻繞髻也。
』」
「王成」,禦覽卷六九八誤引作「王戎」。
王霸 王霸,〔一〕建武初,連徵不至。
霸安貧賤,居常茅屋蓬戶,藜藿不厭。
然樂道不怠,以壽終。
袁宏後漢紀卷五亦略載其事。
嚴光 嚴光,〔一〕字子陵,耕於富春山,〔二〕後人名其釣處為嚴陵瀨。
陵隱於孤亭山,垂釣為業。
時主天文者奏每日出常有客星同流。
帝曰:「嚴子陵耳。
」訪得之,陵不受封。
又見汪文臺輯失名氏後漢書。
井丹 井丹,〔一〕字大春,通五經,時人謂之語曰:「五經紛綸井大春。
」
〔四〕
袁宏後漢紀卷七亦略載其事。
李賢注引帝王紀雲:「桀以人駕車。
」
聚珍本雖有井丹一目,但此條未能輯錄。
梁鴻 梁鴻少孤,〔一〕以童幼詣太學受業,〔二〕治禮、詩、春秋,常獨坐止,〔三〕不與人同食。
比舍先炊已,〔四〕呼鴻及熱釜炊。
鴻曰:「童子鴻不因人熱者也。
」滅竈更燃火。
〔五〕
」主人許,因為執勤不懈。
耆老見鴻非恆人,乃共責讓主人,而稱鴻長者,於是始敬異,悉還其豕。
鴻不受,乃去。
父母問其所欲,曰:「得賢婿如梁鴻者。
」鴻聞之,乃求之。
〔一0〕梁鴻妻椎髻,著布衣,操作具而前。
鴻大喜曰:「此真梁鴻妻也,能奉我矣。
」字之曰德曜,名孟光。
〔一一〕
」〔一四〕
每歸,〔一六〕妻為具食,不敢於鴻前仰視,舉案齊眉。
伯通異之,〔一七〕曰:「彼傭賃能使妻敬之如此,非凡人也。
」
〔一八〕
」終後伯通等為求葬處,有要離冢高燥,眾人曰:「要離,古烈士,今伯鸞亦清高,令相近。
」遂葬要離冢旁,子孫歸扶風。
袁宏後漢紀卷一一亦略載其事。
禦覽卷八四七引亦有此二句,惟「禮、詩」作「詩、禮」。
」
「孟氏」,袁宏後漢紀卷一一作「趙氏」。
此三句係節引,刪削頗多。
今全刪去,以禦覽卷三七三所引三十五字補之。
惠棟後漢書補注引田藝衡說謂「孟」字衍。
中華書局出版點校本範曄後漢書校勘記雲:「張森楷校勘記謂本傳作孟氏女,復名『孟光』,則『孟孟光』矣,非詞也,據此可見孟光確姓趙氏。
今按:禦覽五百二及袁紀均無『名』字,不成文理,疑本作『字之曰德曜,名光』,後人習見『孟光』字,妄改『名』字為『孟』耳。
」禦覽卷三八三引雲孟氏女「名光」,可證有「名」字是,又「孟」字為衍文。
此條禦覽卷四六七、卷六九五亦引,文字簡略。
禦覽卷三八二引與此出入較大,今錄全文如下,以供參考:「梁鴻同郡孟氏,其女名光,狀貌醜而黑,力能舉石臼,擇而不嫁,至年三十,鴻聞而聘之。
」禦覽卷三七八、記纂淵海卷八一、合璧事類卷三0引與禦覽卷三八二引相類,文字節刪較多。
按字皆不誤,範曄後漢書梁鴻傳雲「誦詩書」。
按「華阜」二字是,與範曄後漢書梁鴻傳合。
按「含金」二字是。
姚本按雲:「此鴻避地居齊、魯,將適吳而作也。
詩一章二十六句,詞調和平,不落楚騷窠臼。
吳郡順帝時始分,故本書作『會稽』。
」
「廡」,堂邊的廊屋。
此句禦覽卷八二九引作「為事歸」。
「困」,範曄後漢書梁鴻傳同,聚珍本作「因」。
按二字於義均通。
如作「因」,則應屬下句讀。
高鳳 高鳳,〔一〕南陽人,〔二〕誦讀晝夜不絕聲。
〔三〕妻嘗之田,曝麥於庭,以竿授鳳,令護雞。
鳳受竿誦經如故,〔四〕天大雷,暴雨流淹。
〔五〕鳳留意在經史,忽不視麥,麥隨水漂去。
〔六〕
〔七〕
鳳年老,執志不倦,〔八〕聲名著聞。
太守連召請,恐不得免,自言鳳本巫家,不應為吏,又與寡嫂詐訟田,遂不仕。
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六、司馬彪續漢書卷五。
按「苑」當作「葉」,南陽郡無苑縣,而有葉縣,範曄後漢書高鳳傳正作「葉」。
禦覽卷六一一引謝承後漢書雲高鳳「南陽蔡人」,「蔡」字亦「葉」字之誤。
書鈔卷九七、卷九八,類聚卷五五,禦覽卷六一六引皆有「聲」字,今據增補。
按「流潦」二字於義較長。
範曄後漢書高鳳傳雲:「鄰裡有爭財者,持兵而鬥。
鳳往解之,不已,乃脫巾叩頭,固請曰:『仁義遜讓,奈何棄之!』於是爭財者懷感,投兵謝罪。
」
鮑宣妻 鮑宣之妻,〔一〕桓氏女,字少君。
宣嘗就少君父學,父奇其清苦,〔二〕以女妻之,資送甚盛。
〔三〕宣不悅,〔四〕謂妻曰:「少君生而嬌富,〔五〕習美飾,而吾貧賤,〔六〕不敢當禮。
」妻曰:「大人以先生修德守約,故使賤妾侍執巾櫛。
既奉君子,唯命是從。
」宣笑曰:〔七〕「能如是,乃吾志也。
」乃悉歸侍禦服飾,更著短布裳,與宣共挽鹿車歸鄉裡。
〔八〕拜姑禮畢,提甕出汲,修行婦道,鄉邦稱之。
陳禹謨刻本書鈔引作「裝送資賄甚盛」,與範曄後漢書列女鮑宣妻傳同。
陳本書鈔此條末注雲「補」,即謂字句已據他書增補。
此句所增文字,係據範書。
聚珍本作「驕富」。
範曄後漢書列女鮑宣妻傳載宣言雲:「少君生富驕,習美飾,而吾實貧賤,不敢當禮。
」
龐淯母 酒泉龐淯母者,〔一〕趙氏之女,字娥。
父為同縣人所殺,而娥兄弟三人,俱疾物故。
讎乃喜而自賀,以為莫己報也。
娥陰懷感憤,乃潛備刀兵,常推車以候讎家,〔二〕十餘年不能得。
後遇於都亭,刺殺之,因詣縣自首,曰:「父讎已報,請就刑戮。
」祿福長尹嘉義之,〔三〕解印綬欲與俱亡。
娥不肯去,曰:「怨塞身死,妾之明分。
結罪治獄,君之常理。
何敢苟生,以枉公法。
」後遇赦得免。
州郡表其閭。
太常張奐嘉歎,以束帛禮之。
〔四〕
按「帷車」二字近於情理。
既「潛備刀兵」,又「帷車」以隱身,便於襲殺讎家。
司馬彪續漢書郡國志五載酒泉郡有屬縣福祿,亦誤。
漢書地理志下酒泉郡載:「祿福,呼蠶水出南羌中,東北至會水入羌谷。
莽曰顯德。
」三國志魏書龐淯傳載趙娥為父復讎事,亦作「祿福」,曹全碑有「拜酒泉祿福長」之語,皆可證作「祿福」為是。
「長」,漢制,大縣置令,小縣置長。
「尹嘉」,原作「尹喜」,誤。
範書龐淯母傳、三國志魏書龐淯傳皆作「尹嘉」,今據改正。
龐淯母復讎事,三國志魏書龐淯傳裴松之注引皇甫謐列女傳述之頗詳,今錄之如下:「酒泉烈女龐娥親者,表氏龐子夏之妻,祿福趙君安之女也。
君安為同縣李壽所殺,娥親有男弟三人,皆欲報讎,壽深以為備。
會遭災疫,三人皆死。
壽聞大喜,請會宗族,共相慶賀,雲:『趙氏彊壯已盡,唯有女弱,何足復憂!』防備懈弛。
娥親子淯出行,聞壽此言,還以啟娥親。
娥親既素有報讎之心,及聞壽言,感激愈深,愴然隕涕曰:『李壽,汝莫喜也,終不活汝!戴履天地,為吾門戶,吾三子之羞也。
焉知娥親不手刃殺汝,而自儌倖邪?』陰市名刀,挾長持短,晝夜哀酸,志在殺壽。
壽為人兇豪,聞娥親之言,更乘馬帶刀,鄉人皆畏憚之。
比鄰有徐氏婦,憂娥親不能制,恐逆見中害,每諫止之,曰:『李壽,男子也,兇惡有素,如今備衛在身。
趙雖有猛烈之志,而彊弱不敵,邂逅不制,則為重受禍於壽,絕滅門戶,痛辱不輕也。
願詳舉動,為門戶之計。
』娥親曰:『父母之讎,不同天地共日月者也。
李壽不死,娥親視息世間,活復何求!今雖三弟早死,門戶泯絕,而娥親猶在,豈可假手於人哉!若以卿心況我,則李壽不可得殺;論我之心,壽必為我所殺明矣。
』夜數磨礪所持刀訖,扼腕切齒,悲涕長歎,家人及鄰裡鹹共笑之。
娥親謂左右曰:『卿等笑我,直以我女弱不能殺壽故也。
要當以壽頸血污此刀刃,令汝輩見之。
』遂棄家事,乘鹿車伺壽。
至光和二年二月上旬,以白日清時,於都亭之前,與壽相遇,便下車扣壽馬,叱之。
壽驚愕,迴馬欲走,娥親奮刀斫之,并傷其馬。
馬驚,壽擠道邊溝中。
娥親尋復就地斫之,探中樹蘭,折所持刀。
壽被創未死,娥親因前欲取壽所佩刀殺壽,壽護刀瞋目大呼,跳梁而起。
娥親乃挺身奮手,左抵其額,右樁其喉,反覆盤旋,應手而倒。
遂拔其刀以截壽頭,持詣都亭,歸罪有司,徐步詣獄,辭顏不變。
時祿福長漢陽尹嘉不忍論娥親,即解印綬去官,弛法縱之。
娥親曰:『讎塞身死,妾之明分也。
治獄制刑,君之常典也。
何敢貪生以枉官法?』鄉人聞之,傾城奔往,觀者如堵焉,莫不為之悲喜慷慨嗟歎也。
守尉不敢公縱,陰語使去,以便宜自匿。
娥親抗聲大言曰:『枉法逃死,非妾本心。
今讎人已雪,死則妾分,乞得歸法以全國體。
雖復萬死,於娥親畢足,不敢貪生為明廷負也。
』尉故不聽所執,娥親復言曰:『匹婦雖微,猶知憲制。
殺人之罪,法所不縱。
今既犯之,義無可逃。
乞就刑戮,隕身朝市,肅明王法,娥親之願也。
』辭氣愈厲,面無懼色。
尉知其難奪,彊載還家。
涼州刺史周洪、酒泉太守劉班等並共表上,稱其烈義,刊石立碑,顯其門閭。
太常弘農張奐貴尚所履,以束帛二十端禮之。
海內聞之者,莫不改容贊善,高大其義。
故黃門侍郎安定梁寬追述娥親,為其作傳。
玄晏先生以為父母之讎,不與共天地,蓋男子之所為也。
而娥親以女弱之微,念父辱之酷痛,感讎黨之兇言,奮劍仇頸,人馬俱摧,塞亡父之怨魂,雪三弟之永恨,近古以來,未之有也。
詩雲『修我戈矛,與子同仇』,娥親之謂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