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翰、忠宣、子厚雖賢否不同,皆聰明曉吏治,兼知南北風俗,其所論甚公,各不私于所主。
元初,溫公複差役,改雇役。
子厚議曰:“保甲保馬,一日不罷有一日害。
如役法則熙甯初以雇役代差役,議之不詳,行之太速,故後有弊。
今複以差役代雇役,當詳議熟講,庶幾可行。
而限止五日太速,後必有弊。
”溫公不以為然。
子厚對太皇太後簾下與溫公争辯,至言“異日難以奉陪吃劍”。
太後怒其不遜,子厚罪去。
蔡京者,知開封府,用五日限盡改畿縣雇役之法為差役,至政事堂白溫公,公喜曰:“使人人如待制,何患法之不行?”紹聖初,子厚入相,複議以雇役改差役,置司講論,久不決。
蔡京兼提舉,白子厚曰:“取熙甯、元豐役法施行之耳,尚何講為?”子厚信之,雇役遂定。
蔡京前後觀望反覆,賢如溫公,暴如子厚,皆足以欺之,真小人耳。
溫公已病,改役法限五日,欲速行之,故利害未盡。
議者謂差役、雇役二法兼用則可行。
雇役之法,凡家業至三百千者聽充;又許假借府吏胥徒雇之,無害衙前,非雇上戶有物力行止之人,則主官物、護綱運有侵盜之患矣。
唯當革去管公庫、公廚等事,雖不以坊場河渡酬其勞可也。
雇役則皆無賴少年應募,不自愛惜,其弊不可勝言。
故曰差、雇二法并作并用,則可行也。
荊公新法,農田水利當時自不能久行,保甲保馬等相繼亦罷,獨青苗散斂,至建炎中國亂始罷。
嗚呼!荊公以不行新法不作宰相,溫公以行新法不作樞密副使,神宗退溫公而用荊公,二公自此絕。
王荊公天資孝友,俸祿入門,諸弟辄取以盡,不問。
其子秀既長,專家政,則不然也。
荊公諸弟皆有文學,安禮者字和甫,事神宗為右丞,氣豪玩世,在人主前不屈也。
一日宰執同對,上有無人材之歎,左丞蒲宗孟對曰:“人材半為司馬光以邪說壞之。
”上不語,正視宗孟久之。
宗孟懼甚,無以為容。
上複曰:“蒲宗孟乃不取司馬光耶?司馬光者未論别事,隻辭樞密一節,朕自即位以來,唯見此一人。
他人則雖迫之使去,亦不肯矣。
”又因泛論古今人物,宗孟盛稱揚雄之賢,上作色而言曰:“揚雄著《劇秦美新》,不佳也。
”上不樂。
宗孟又因奏書請官屬恩,上曰:“所修書謬甚,無恩。
”宗孟又引例書局、儀鸾司等當賜帛,上以小故未答。
安禮進曰:“修書謬,儀鸾司者恐不預。
”上為之笑。
罷朝,安禮戲宗孟曰:“揚雄為公坐累矣。
”方蘇子瞻下禦史獄,小人勸上殺之,安禮言其不可。
安國者字平甫,尤正直有文。
一日,荊公與呂惠卿論新法,平甫吹笛于内,荊公遣人谕曰:“請學士放鄭聲。
”平甫即應曰:“願相公遠佞人。
”惠卿深銜之。
後荊公罷,竟為惠卿所陷,放歸田裡,卒以窮死。
者字元澤,性險惡,凡荊公所為不近人情者皆所教。
呂惠卿輩奴事之。
荊公置條例司,初用程颢伯淳為屬。
伯淳賢士,一日盛暑,荊公與伯淳對語,者囚首跣足,手攜婦人冠以出,問荊公曰:“所言何事?”荊公曰:“以新法數為人沮,與程君議。
”箕踞以坐,大言曰:“枭韓琦、富弼之頭于市,則新法行矣。
”荊公遽曰:“兒誤矣。
”伯淳正色曰:“方與參政論國事,子弟不可預,姑退。
”不樂去。
伯淳自此與荊公不合。
祖宗之制,宰相之子無帶職者,神宗特命為從官,然已病不能朝矣。
死,荊公罷相,哀悼不忘,有“一日鳳鳥去,千年梁木摧”之詩,蓋以比孔子也。
荊公在鐘山,嘗恍惚見荷鐵枷如重囚,荊公遂施所居半山園宅為寺,以薦其福。
後荊公病瘡良苦,嘗語其侄曰:“亟焚吾所謂《日錄》者。
”侄绐公,焚他書代之,公乃死。
或雲又有所見也。
王荊公知制诰,吳夫人為買一妾,荊公見之,曰:“何物也?”女子曰:“夫人令執事左右。
”安石曰:“汝誰氏?”曰:“妾之夫為軍大将,部米運失舟,家資盡沒猶不足,又賣妾以償。
”公愀然曰:“夫人用錢幾何得汝?”曰:“九十萬。
”公呼其夫,令為夫婦如初,盡以錢賜之。
司馬溫公從龐穎公辟為太原府通判,尚未有子。
穎公夫人言之,為買一妾,公殊不顧。
夫人疑有所忌也,一日教其妾:“俟我出,汝自裝飾至書院中。
”冀公一顧也。
妾如其言,公訝曰:“夫人出,汝安得至此?”亟遣之。
穎公知之,對僚屬咨其賢。
荊公、溫公不好聲色,不愛官職,不殖貨利皆同。
二公除修注,皆辭至六、七,不獲已方受。
溫公除知制诰,以不善作辭令屢辭,免,改待制。
荊公官浸顯,俸祿入門,任諸弟取去盡不問。
溫公通判太原時,月給酒饋待賓客外,辄不請,晚居洛,買園宅,猶以兄郎中為戶。
故二公平生相善,至議新法不合,始著書絕交矣。
元初,溫公複差役,改雇役。
子厚議曰:“保甲保馬,一日不罷有一日害。
如役法則熙甯初以雇役代差役,議之不詳,行之太速,故後有弊。
今複以差役代雇役,當詳議熟講,庶幾可行。
而限止五日太速,後必有弊。
”溫公不以為然。
子厚對太皇太後簾下與溫公争辯,至言“異日難以奉陪吃劍”。
太後怒其不遜,子厚罪去。
蔡京者,知開封府,用五日限盡改畿縣雇役之法為差役,至政事堂白溫公,公喜曰:“使人人如待制,何患法之不行?”紹聖初,子厚入相,複議以雇役改差役,置司講論,久不決。
蔡京兼提舉,白子厚曰:“取熙甯、元豐役法施行之耳,尚何講為?”子厚信之,雇役遂定。
蔡京前後觀望反覆,賢如溫公,暴如子厚,皆足以欺之,真小人耳。
溫公已病,改役法限五日,欲速行之,故利害未盡。
議者謂差役、雇役二法兼用則可行。
雇役之法,凡家業至三百千者聽充;又許假借府吏胥徒雇之,無害衙前,非雇上戶有物力行止之人,則主官物、護綱運有侵盜之患矣。
唯當革去管公庫、公廚等事,雖不以坊場河渡酬其勞可也。
雇役則皆無賴少年應募,不自愛惜,其弊不可勝言。
故曰差、雇二法并作并用,則可行也。
荊公新法,農田水利當時自不能久行,保甲保馬等相繼亦罷,獨青苗散斂,至建炎中國亂始罷。
嗚呼!荊公以不行新法不作宰相,溫公以行新法不作樞密副使,神宗退溫公而用荊公,二公自此絕。
王荊公天資孝友,俸祿入門,諸弟辄取以盡,不問。
其子秀既長,專家政,則不然也。
荊公諸弟皆有文學,安禮者字和甫,事神宗為右丞,氣豪玩世,在人主前不屈也。
一日宰執同對,上有無人材之歎,左丞蒲宗孟對曰:“人材半為司馬光以邪說壞之。
”上不語,正視宗孟久之。
宗孟懼甚,無以為容。
上複曰:“蒲宗孟乃不取司馬光耶?司馬光者未論别事,隻辭樞密一節,朕自即位以來,唯見此一人。
他人則雖迫之使去,亦不肯矣。
”又因泛論古今人物,宗孟盛稱揚雄之賢,上作色而言曰:“揚雄著《劇秦美新》,不佳也。
”上不樂。
宗孟又因奏書請官屬恩,上曰:“所修書謬甚,無恩。
”宗孟又引例書局、儀鸾司等當賜帛,上以小故未答。
安禮進曰:“修書謬,儀鸾司者恐不預。
”上為之笑。
罷朝,安禮戲宗孟曰:“揚雄為公坐累矣。
”方蘇子瞻下禦史獄,小人勸上殺之,安禮言其不可。
安國者字平甫,尤正直有文。
一日,荊公與呂惠卿論新法,平甫吹笛于内,荊公遣人谕曰:“請學士放鄭聲。
”平甫即應曰:“願相公遠佞人。
”惠卿深銜之。
後荊公罷,竟為惠卿所陷,放歸田裡,卒以窮死。
者字元澤,性險惡,凡荊公所為不近人情者皆所教。
呂惠卿輩奴事之。
荊公置條例司,初用程颢伯淳為屬。
伯淳賢士,一日盛暑,荊公與伯淳對語,者囚首跣足,手攜婦人冠以出,問荊公曰:“所言何事?”荊公曰:“以新法數為人沮,與程君議。
”箕踞以坐,大言曰:“枭韓琦、富弼之頭于市,則新法行矣。
”荊公遽曰:“兒誤矣。
”伯淳正色曰:“方與參政論國事,子弟不可預,姑退。
”不樂去。
伯淳自此與荊公不合。
祖宗之制,宰相之子無帶職者,神宗特命為從官,然已病不能朝矣。
死,荊公罷相,哀悼不忘,有“一日鳳鳥去,千年梁木摧”之詩,蓋以比孔子也。
荊公在鐘山,嘗恍惚見荷鐵枷如重囚,荊公遂施所居半山園宅為寺,以薦其福。
後荊公病瘡良苦,嘗語其侄曰:“亟焚吾所謂《日錄》者。
”侄绐公,焚他書代之,公乃死。
或雲又有所見也。
王荊公知制诰,吳夫人為買一妾,荊公見之,曰:“何物也?”女子曰:“夫人令執事左右。
”安石曰:“汝誰氏?”曰:“妾之夫為軍大将,部米運失舟,家資盡沒猶不足,又賣妾以償。
”公愀然曰:“夫人用錢幾何得汝?”曰:“九十萬。
”公呼其夫,令為夫婦如初,盡以錢賜之。
司馬溫公從龐穎公辟為太原府通判,尚未有子。
穎公夫人言之,為買一妾,公殊不顧。
夫人疑有所忌也,一日教其妾:“俟我出,汝自裝飾至書院中。
”冀公一顧也。
妾如其言,公訝曰:“夫人出,汝安得至此?”亟遣之。
穎公知之,對僚屬咨其賢。
荊公、溫公不好聲色,不愛官職,不殖貨利皆同。
二公除修注,皆辭至六、七,不獲已方受。
溫公除知制诰,以不善作辭令屢辭,免,改待制。
荊公官浸顯,俸祿入門,任諸弟取去盡不問。
溫公通判太原時,月給酒饋待賓客外,辄不請,晚居洛,買園宅,猶以兄郎中為戶。
故二公平生相善,至議新法不合,始著書絕交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