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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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忠宣、子厚雖賢否不同,皆聰明曉吏治,兼知南北風俗,其所論甚公,各不私于所主。

    元初,溫公複差役,改雇役。

    子厚議曰:“保甲保馬,一日不罷有一日害。

    如役法則熙甯初以雇役代差役,議之不詳,行之太速,故後有弊。

    今複以差役代雇役,當詳議熟講,庶幾可行。

    而限止五日太速,後必有弊。

    ”溫公不以為然。

    子厚對太皇太後簾下與溫公争辯,至言“異日難以奉陪吃劍”。

    太後怒其不遜,子厚罪去。

    蔡京者,知開封府,用五日限盡改畿縣雇役之法為差役,至政事堂白溫公,公喜曰:“使人人如待制,何患法之不行?”紹聖初,子厚入相,複議以雇役改差役,置司講論,久不決。

    蔡京兼提舉,白子厚曰:“取熙甯、元豐役法施行之耳,尚何講為?”子厚信之,雇役遂定。

    蔡京前後觀望反覆,賢如溫公,暴如子厚,皆足以欺之,真小人耳。

    溫公已病,改役法限五日,欲速行之,故利害未盡。

    議者謂差役、雇役二法兼用則可行。

    雇役之法,凡家業至三百千者聽充;又許假借府吏胥徒雇之,無害衙前,非雇上戶有物力行止之人,則主官物、護綱運有侵盜之患矣。

    唯當革去管公庫、公廚等事,雖不以坊場河渡酬其勞可也。

    雇役則皆無賴少年應募,不自愛惜,其弊不可勝言。

    故曰差、雇二法并作并用,則可行也。

    荊公新法,農田水利當時自不能久行,保甲保馬等相繼亦罷,獨青苗散斂,至建炎中國亂始罷。

    嗚呼!荊公以不行新法不作宰相,溫公以行新法不作樞密副使,神宗退溫公而用荊公,二公自此絕。

     王荊公天資孝友,俸祿入門,諸弟辄取以盡,不問。

    其子秀既長,專家政,則不然也。

    荊公諸弟皆有文學,安禮者字和甫,事神宗為右丞,氣豪玩世,在人主前不屈也。

    一日宰執同對,上有無人材之歎,左丞蒲宗孟對曰:“人材半為司馬光以邪說壞之。

    ”上不語,正視宗孟久之。

    宗孟懼甚,無以為容。

    上複曰:“蒲宗孟乃不取司馬光耶?司馬光者未論别事,隻辭樞密一節,朕自即位以來,唯見此一人。

    他人則雖迫之使去,亦不肯矣。

    ”又因泛論古今人物,宗孟盛稱揚雄之賢,上作色而言曰:“揚雄著《劇秦美新》,不佳也。

    ”上不樂。

    宗孟又因奏書請官屬恩,上曰:“所修書謬甚,無恩。

    ”宗孟又引例書局、儀鸾司等當賜帛,上以小故未答。

    安禮進曰:“修書謬,儀鸾司者恐不預。

    ”上為之笑。

    罷朝,安禮戲宗孟曰:“揚雄為公坐累矣。

    ”方蘇子瞻下禦史獄,小人勸上殺之,安禮言其不可。

    安國者字平甫,尤正直有文。

    一日,荊公與呂惠卿論新法,平甫吹笛于内,荊公遣人谕曰:“請學士放鄭聲。

    ”平甫即應曰:“願相公遠佞人。

    ”惠卿深銜之。

    後荊公罷,竟為惠卿所陷,放歸田裡,卒以窮死。

    者字元澤,性險惡,凡荊公所為不近人情者皆所教。

    呂惠卿輩奴事之。

    荊公置條例司,初用程颢伯淳為屬。

    伯淳賢士,一日盛暑,荊公與伯淳對語,者囚首跣足,手攜婦人冠以出,問荊公曰:“所言何事?”荊公曰:“以新法數為人沮,與程君議。

    ”箕踞以坐,大言曰:“枭韓琦、富弼之頭于市,則新法行矣。

    ”荊公遽曰:“兒誤矣。

    ”伯淳正色曰:“方與參政論國事,子弟不可預,姑退。

    ”不樂去。

    伯淳自此與荊公不合。

    祖宗之制,宰相之子無帶職者,神宗特命為從官,然已病不能朝矣。

    死,荊公罷相,哀悼不忘,有“一日鳳鳥去,千年梁木摧”之詩,蓋以比孔子也。

    荊公在鐘山,嘗恍惚見荷鐵枷如重囚,荊公遂施所居半山園宅為寺,以薦其福。

    後荊公病瘡良苦,嘗語其侄曰:“亟焚吾所謂《日錄》者。

    ”侄绐公,焚他書代之,公乃死。

    或雲又有所見也。

     王荊公知制诰,吳夫人為買一妾,荊公見之,曰:“何物也?”女子曰:“夫人令執事左右。

    ”安石曰:“汝誰氏?”曰:“妾之夫為軍大将,部米運失舟,家資盡沒猶不足,又賣妾以償。

    ”公愀然曰:“夫人用錢幾何得汝?”曰:“九十萬。

    ”公呼其夫,令為夫婦如初,盡以錢賜之。

    司馬溫公從龐穎公辟為太原府通判,尚未有子。

    穎公夫人言之,為買一妾,公殊不顧。

    夫人疑有所忌也,一日教其妾:“俟我出,汝自裝飾至書院中。

    ”冀公一顧也。

    妾如其言,公訝曰:“夫人出,汝安得至此?”亟遣之。

    穎公知之,對僚屬咨其賢。

    荊公、溫公不好聲色,不愛官職,不殖貨利皆同。

    二公除修注,皆辭至六、七,不獲已方受。

    溫公除知制诰,以不善作辭令屢辭,免,改待制。

    荊公官浸顯,俸祿入門,任諸弟取去盡不問。

    溫公通判太原時,月給酒饋待賓客外,辄不請,晚居洛,買園宅,猶以兄郎中為戶。

    故二公平生相善,至議新法不合,始著書絕交矣。